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企業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快速檢索手冊
作者:吳楠楠 2020-02-252020年1月以來,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導致的肺炎(下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法院及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措施,以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事務的協調處理。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對企業勞資、納稅、合同履行、應急管理及參與司法活動等均產生重大影響。
目前,各地政府規定的企業復工期限在即,故本所律師特針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勢下企業重點關注的法律問題,簡要解答并制作此檢索手冊,以期滿足企業復工后的法律亟需。
一、企業勞資問題 問題1:春節假期延長期間,應如何支付員工工資? 答: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四條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屬于國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特別規定的休息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正常支付工資。如果在此期間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工資。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問題2:政府規定的推遲復工期間內,企業未復工的,是否需要支付員工工資? 答:要求企業延期復工,屬于政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采取的強制措施,企業停工并非由勞動者原因造成。因政府規定的推遲復工期間一般較短,故企業應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按勞動合同約定標準正常支付員工工資。 問題3:政府規定的推遲復工期間內,若員工在家辦公的,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答:因各地政府對推遲復工期間的性質規定不同,故如各地方政府有關于推遲復工期間內薪酬支付有特別規定的,建議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對吉林省內企業,根據2020年2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間做好民生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的答復,對延遲復工期間內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僅要求依法支付工資,并未明確是否支付加班費。如企業在此期間不按加班支付工資,為避免爭議,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后,由員工簽署書面文件對此期間內工資構成予以確認。 問題4:政府規定的推遲復工期間內,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持續運營,工資該如何發放? 答:因各地政府對推遲復工期間的性質規定不同,故如各地方政府有關于推遲復工期間內薪酬支付有特別規定的,建議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吉林省目前對此問題并無明確規定。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避免員工爭議,建議企業盡可能安排調休或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工資。如企業在此期間不按加班支付工資,為避免爭議,建議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后,由員工簽署書面文件對此期間內工資構成予以確認。 問題5:政府規定的推遲復工期間,是否可抵扣員工的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 答:因各地政府對推遲復工期間的性質規定不同,故如各地方政府有關于推遲復工期間內薪酬支付有特別規定的,建議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無特別規定情況下,建議企業不宜強制抵扣員工年休假或其他福利假。對吉林省內企業,根據2020年2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間做好民生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的答復,企業可與員工協商一致抵扣休假,但應按照國家有關休假規定和本企業的休假規定支付工資。 問題6:對于確診為新冠肺炎的員工,薪酬如何支付?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冠肺炎確診患者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標準支付員工工作報酬。若已隔離治療結束或回家休養的,員工可提供病休憑證的,按照病假處理;不能提供病休憑證的,員工可按照公司規定申請其他假期,按關于病假或其他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問題7:對于被采取隔離措施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薪酬如何支付?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冠肺炎密切接觸者在其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供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或村委會的書面情況說明或者地區交通限制通知等證明材料。 問題8:對于按本地政府要求或單位疫情防控要求,異地返崗后自行居家隔離的員工,隔離期內薪酬如何支付? 答:異地返崗員工,按照本地政府要求或單位疫情防控要求,進行自行居家隔離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問題9:員工以地區或單位疫情嚴重擔心患病為由,未按時返回復工的,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企業從社會責任、人性化管理和職工流失成本等角度綜合考慮,根據實際情況與員工協商一致,通過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或病假、年休假、其他福利假等方式,視員工正常出勤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職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適宜安排其復工的,雙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待崗協議》、《勞動關系中止協議》或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待崗期間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費和工齡計算等事項;企業也可引導職工主動辭職或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可根據企業規章制度處理。 問題10:職工到重點疫情地區執行工作任務,因受疫情防控影響未能及時返回企業出勤的員工,薪酬應如何支付? 答: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受疫情防控影響未能及時返崗的,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待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問題11:員工主動申請前往疫區做志愿者,企業是否應該批準?員工工資如何支付? 答:員工主動申請前往疫區做志愿者系員工個人行為,公司可自主決定批準與否。但員工如在此期間感染疫情,可能存在工傷認定風險,建議雙方以協議方式,對志愿活動期間的意外風險、工資、待遇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以避免爭議。 問題12:員工被確診或疑似為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強制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企業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在此種情況下,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13:員工被確診或疑似為新冠肺炎或因疫情防控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是否屬于醫療期? 答: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自員工被確診之日起開始計算醫療期,員工“隔離治療期間”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不計算在醫療期內。 問題14:對于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企業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答:根據2020年1月22日財政部與醫保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對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故企業不需要墊付或支付因確診為新冠肺炎員工的醫療費。 問題15:參與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醫護及相關人員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的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問題16:非參與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企業的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屬于工傷? 答:對于非參與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企業的職工,因執行工作任務或履行工作職責而前往疫區,導致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況,享受工傷待遇。但由于新冠肺炎潛伏期較長,此種情況下,如何認定系在派往疫區感染疾病,可能需要相關主管部門統一確認標準。 問題17:企業職工在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答:企業職工在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志愿活動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傷害,通說認為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視為工傷的情況。但由于新冠肺炎潛伏期較長,此種情況下,如何認定系因提供志愿活動中感染疾病,可能需要相關主管部門統一確認標準。 問題18:對拒絕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治療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員工,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職工屬于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如果拒絕醫學隔離觀察、拒不配合治療或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企業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給予該員工處分;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19:對經治療后或隔離后經確診無風險的員工,企業應如何處理勞動關系? 答:職工經治療后或隔離后經確診無風險的,企業應安排職工返回原工作崗位參加工作;職工返崗后不能勝任原工作的,企業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職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問題20:在當地政府規定的復工日屆滿后,企業因疫情經營困難無法復工的,如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和發放工資? 答:建議企業首先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執行,如果沒有明確規定的,建議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待當地政府有明確通知后再行更正。針對吉林省范圍內的企業,根據《吉林省工資支付辦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間做好民生工作新聞發布會上的答復,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以上支付生活費,支付實際額度不得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而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建議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需解除或者終止職工勞動合同的,建議事先與當地人社部門溝通,避免爭議發生。 二、企業稅務問題 問題21:納稅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響,是否可延期申報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的規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問題22: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后,納稅人受新冠肺炎防控影響辦理納稅申報仍有困難的,應如何進一步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 答:“辦理仍有困難”應以《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為判斷依據,包括兩種情況:第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第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特別提示,受理申報納稅延期的有權機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稅務局。申報納稅延長期限由稅務局定,最長不超過3個月。在3個月的期限內,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結合自身情況與有權稅務局積極溝通。吉林省內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稅務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20條措施》的規定,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方式進行申報。 問題2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有何種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問題24:疫情防控期間,對提供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基本生活保障的企業,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吉林省內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稅務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20條措施》的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問題25:企業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出現虧損,是否有相關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的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此外,根據《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的規定,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可在10年內彌補虧損。吉林省內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稅務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業發展的20條措施》的規定,對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問題26: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是否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答: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先后出臺《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等有關規定,擴大了免稅進口范圍,增加了免稅主體、免稅捐贈行為以及免稅稅種,并實施了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等多項優惠政策。建議符合條件的主體密切關注政府頒發的最新稅收政策。 問題27:企業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政府補助或專項資金,是否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答:可以,但需符合《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的條件后,方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第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第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第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提示注意,以上三個條件需同時具備。 問題28:企業為防控疫情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為防控疫情實際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題29: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所得稅是否可以扣除? 答: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疫情防控損失屬于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對該部分損失,準許在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后,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如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問題30:企業為助力疫情防控進行捐贈的支出,如何扣除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和《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的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構,為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進行捐贈的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特別提示,企業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單位捐贈后,應及時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以申報扣稅。如無相應憑證或受贈單位不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則企業即使對外捐贈也可能無法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問題31:認定了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機構,接受的捐贈收入等是否可作為免稅收入? 答: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作為企業的免稅收入。但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作為免稅收入。 問題32:企業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發支出,所得稅如何扣除? 答:根據《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的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合同履行問題 問題33:新冠肺炎肺炎疫情發生后,企業是否即可主張構成不可抗力以減免合同責任? 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結合對不可抗力的定義,并參照2003年6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目前通說認為,因疫情影響或政府防治行為導致疫情期間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張按照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處理。但就個案而言,仍需要結合合同約定的債務類型、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不同地區疫情嚴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對履行合同的實際影響等綜合判斷,不應一概而論。 問題34:假設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構成不可抗力,對企業是否一定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答:不一定。如果合同中將發生不可抗力約定為合同解除條件,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按約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如合同未作特殊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合同方可解除。如果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對合同的履行不足以產生實質性影響,當事人并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與相對方協商變更履行期限、價款等合同條款,待影響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消除后繼續履行合同。 問題35:假設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構成不可抗力,法律對企業減免責任和承擔損失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同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如合同義務人遲延履行義務在先,因疫情及防控原因導致合同履行受影響,則該義務人的違約責任并不因構成不可抗力而免除。在合同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損失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因疫情所造成的損失應根據公平原則由合同各方當事人進行分擔,但由于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問題36:企業如果認為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可能對具體合同履行造成影響構成不可抗力,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建議企業結合自身履約能力、疫情影響和當地政府措施等,綜合進行評估、判斷和運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在發生不可抗力后,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并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采取應對措施、并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約定。特別提示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排除條款的約定以及自身是否存在延遲履行而導致不能免除責任的情況。此外,當前疫情形式下,中國貿促會已開始企業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2月5日,商務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幫助外貿企業應對疫情克服困難減少損失的通知》,也明確各商會將協助外貿企業無償出具因疫情導致未能按時履約交貨的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故建議符合條件的企業如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要及時向相關部門要求出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并注意搜集、保留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據。 問題37: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針對房屋租賃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減免房屋租金? 答:(1)如果當地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承租特定房屋的特定企業出臺了減免房租的政策(如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國有或集團創業扶持載體等)的,建議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執行,此種情況下,承租方可按政府文件規定,要求出租方減免房屋租金。 (2)如果政府沒有出臺相應文件或規定,除合同有明確約定和與出租方協商一致的情況外,減免房屋租金并非出租方的法定義務,需結合疫情防控對房屋租賃合同的影響、因果關系并考慮承租人所遭受的損害是否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或由自身原因所引起等因素綜合評判,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方可要求出租方減免租金: 第一,如租賃房屋的用途為用于生產經營,因明確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如被征用或關停等)導致無法實現使用目的,可依據不可抗力,請求免除停止使用期間的房屋租金。 第二,如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用于經營,但受疫情防控影響導致收益明顯減少甚至虧損的,可依據情勢變更請求減少部分房屋租金,但要求免除全部租金不符合情理。 第三,如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用于經營,疫情并未導致其收益明顯減少的,一般不可請求減免租金。 第四,雖疫情防控影響房屋使用的便利,但如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間仍可繼續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第五,因疫情防控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如房屋被封鎖、承租人被異地隔離等),可根據影響使用的情況主張減免租金。 問題38: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針對各類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可要求減免貸款本息或延期還款? 答:(1)在借款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通說認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會影響還款義務的履行,借款人仍可通過網上轉賬、ATM轉賬等其他方式還款,即便因疫情防控導致財務能力下降而無力還款的,一般也認為屬于借款的商業風險范疇,不構成不可抗力,故一般情況下,借款人不可以此為由要求銀行減免還款義務或免除違約責任。 (2)疫情發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陸續出臺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政策和規定,但一般均限于全部或部分免除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并未強制銀行減免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故借款人可根據銀行業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章制度或政策性文件或各商業銀行的具體措施,要求銀行減免疫情期間借款人相應違約責任。(3)如果為民間借貸,出借人無減免的法定義務,除合同有特別約定外,一般建議采用與出借人協商一致的方式,延長還款期限或減免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 問題39:在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企業應采取哪些措施預防或降低合同風險? 答:(1)建議企業對照合同約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結合專業律師或法務人員意見,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等,及其對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響,并審慎加以運用,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2)如果因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影響,企業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建議企業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發送《告知函》,告知對方希望按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并提供相關證明。(3)無論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均建議企業結合疫情防控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4)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企業已完全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建議企業立即向相對方發送解除合同的通知書解除合同,并將當地疫情防控情況、對履行合同產生的影響及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5)如雖然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建議企業第一時間與合同相對方協商變更履行期限、合同價款、損失分擔、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待不可抗力經過后,繼續履行合同。(6)建議企業在此過程中,做好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響的證據搜集和留存工作,例如政府、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疫情報告、限制交通、停工等強制措施、人員隔離照片等相關證據,并咨詢專業律師意見,以免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導致訴訟時舉證不能。 四、疫情防控及應急管理問題 問題40:企業是否有義務配合政府開展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答:有義務。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屬于突發事件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十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故企業有義務配合政府開展和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問題41:企業怠于履行相關疫情防控義務,會追究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么? 答:會。企業怠于履行相關疫情防控義務,可能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造成損失程度,追究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第一,行政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或突發事件發生后,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罰款等。 第二,民事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問題4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企業應如何開展應急管理和日常經營工作? 答:(1)做好企業內部疫情防控措施 為員工提供必要的疾病防控物資,并通過定期消毒、體溫監測等方式為員工創造安全的勞動、生產的環境,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人性化實施受疫情影響下出差、休假和薪酬計發等制度,合理安排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安撫員工情緒,避免引發恐慌和對抗情緒。 (2)建立和制定針對疫情防控的應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應急管理機制、成立應急管理小組,確定主管責任人員、小組成員并明確相關職責;預判疫情防控中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的應急處理預案;密切關注國家及地方的各項應急管理政策和指引,加強應急管理政策和知識的學習及內部培訓等。(3)及時掌握本單位工作人員的信息,完事信息報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通暢的信息統計及發布渠道,完善信息上報機制;指定專人或成立專門工作小組負責收集、統計員工休假期間的出行情況和身體狀況等相關信息,及時發現并掌握相關的安全隱患存在的事實;及時如實向應急管理等部門進行報送,并鼓勵在企業內部進行信息通報等。(4)做好企業內部疫情防控措施,配合政府部門開展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發現存在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后,除了依國家規定配合對其進行隔離和治療以外,及時向其他員工進行預警和提示,協助相關政府部門統計密切接觸人員,并配合對其他需要監測的人員進行相關監測或者按照政府要求配合醫學觀察和隔離;加強宣傳防疫知識宣講工作,對需要被醫學觀察和隔離的人員,進行心理疏導,并切實地保障其權益等。(5)針對疫情可能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進行充分預判,并制定備選經營方案,及時調整企業經營方針和策略,預防或降低新冠疫情防控對企業經營的影響。(6)加強生產經營管理,嚴控產品質量和價格,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感,避免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虛假宣傳、生產、銷售偽劣產,惡意提高產品價格或發生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使企業遭受嚴懲而影響企業信譽和正常生產經營。(7)咨詢專業律師、法務人員,依法、謹慎地處理勞動合同、經營類合同等各類合同關系,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并與合同相對方協商溝通,積極采取措施,盡最大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8)密切關注國務院、各部委和相關主管部門、各級人民政府等針對疫情防控期間作出的特別規定,并積極予以執行,以期及時享受相關利好政策,降低企業的經濟損失。 五、訴訟相關問題 問題43: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下,法院目前是否還正常辦公?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的通告》、《關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執行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中的總體原則和精神,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各地法院的現場訴訟服務和申訴信訪工作自2020年1月30日起基本暫時關閉,目前各地法院一般通過郵寄或提交電子材料的方式接收材料,法官一般采取網絡、電話、郵件等方式彈性辦公,各地法院恢復正常辦公的時間根據當地疫情形勢的變化,由法院另行通知確定。 問題44: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當事人如何參加訴訟和執行活動? 答:如疫情防控期間,遇到矛盾糾紛亟需解決又無法直接到法院訴訟服務窗口或者場所開展訴訟活動的,已進入訴訟程序的,建議與辦案法官溝通,明確訴訟活動開展的方式和時間等。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用線上、遠程方式,開展訴訟活動。以吉林地區法院為例,可以通過“吉林電子法院“訴訟平臺和手機app,在線完成立案、繳費、舉證、庭審、接收和上傳訴訟文書等全部訴訟行為。 問題45: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影響,不能按期參加庭審、聽證的,是否可以申請延期? 答: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2019年修正)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因新冠肺炎防控無法參加庭審,屬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依法可申請改期或延期進行。 問題4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不能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是否中止?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規定,因采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導致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系確認、疑似感染者或其他被隔離、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員,確實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且本次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的,訴訟時效中止。但特別提示注意,由于法律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故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請求權,以免發生因訴訟時效經過的不利后果。 問題47: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處理? 答: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因受本次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問題48: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導致期限(如上訴、舉證、申請鑒定、續封等)經過,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建議當事人首先應當及時向法院溝通法定期限被疫情耽擱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向法院書面提出順延申請,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利。 問題49:針對撤銷權、合同解除權、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等形成權的行使期限,是否可主張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響而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答: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的期限適用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此類權利的行使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對前述權利行使期限產生中斷、中止或者延長的后果,當事人在行使前述權利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定期限行使,不可因為疫情影響而疏忽大意,最終導致權利因行使期限經過而消滅。 問題50: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關于當事人參加訴訟、執行活動的法律建議? 答:(1)在開展訴訟、仲裁、執行等司法活動前,全面、細致評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的各類訴訟風險,重點關注各類權利的行使期限、訴訟時效和疫情防控對訴訟進展、訴訟成本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法務人員,綜合評估訴訟風險后,在“配合疫情防控和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合理安排和制定參與訴訟和執行活動等的計劃。(3)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和協調對接機制,確保當事人與法院、代理律師等保持有效溝通和時間的全面協調。(4)即便受疫情防控法院采用網絡、電話辦公,但在立案、訴訟、保全、執行等各類訴訟過程中遇到問題,必須及時與辦案法官進行有效溝通。(5)注意留存好涉及需要申請更改時間、延長期限、中止時效等相關事由的證明文件、資料,以防將來作為證據提交。(6)疫情防控期間參與各類司法活動,要遵守法院、仲裁機構等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佩帶口罩、信息登記和在安檢口接受體溫檢測等。(7)密切關注受疫情防控影響國家出臺的最新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指導意見、政策等規范性文件,根據情勢變化調整訴訟策略,以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