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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募集篇(七)| 私募基金募集相關規定(上)

募集篇(七)| 私募基金募集相關規定(上)

作者:周鵬 唐紀遠 2023-12-12

目錄



前言

一、私募基金募集基本要求

(一)募集機構、募集程序和基本要求

(二)合格投資者

(三)募集中的禁止行為

二、特定對象確定及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一)基本要求

(二)信息采集

(三)風險評估

(四)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三、基金風險評級及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一)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要求

(二)基金或服務風險評級

(三)投資者類型劃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四、募集中的宣傳推介與信息披露

(一)宣傳推介一般性要求

(二)募集推介材料

(三)募集推介行為規范

五、風險揭示及基金合同簽署流程

(一)風險揭示義務及揭示內容

(二)基金合同簽署流程

六、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賬戶

(一)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

(二)募集結算資金的獨立性

(三)監督機構

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及反洗錢義務

(一)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二)反洗錢義務

八、法律責任

(一)《監管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募集行為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九民紀要》規定的法律責任

九、結語

私募驛站結合最新募集相關法律法規,對私募基金募集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梳理,現將前言第三部分(二)基金或服務風險評級整理如下。

后續內容將在[募集篇(八)| 私募基金募集相關規定(中)]、[募集篇(九)| 私募基金募集相關規定(下)]中發布,敬請期待。



前言


資金募集是私募基金運作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同時也是合規監管重點關注的一環。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稱“中基協”)官方網站發布的統計數據,截至2023年10月末,私募基金行業現存153,387只私募基金產品,管理基金規模達20.59萬億元。私募基金在錯綜復雜的國際環境影響和疫情等超預期外部因素沖擊,面對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仍然表現出了強勁的發展韌性,愈來愈成為投資者參與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

在中基協公布的于2023年9月、10月作出的21起監管紀律處分中,有12起涉及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其中違法違規類型主要表現為變相保本保收益、未妥善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義務以及未妥善保管募集環節相關資料。因此,如何做好私募基金募集行為規范,緊緊扣住以適當性義務及合格投資者制度為核心的募集監管規范體系,穩固防范違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是私募基金合規化運營、私募行業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

本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稱“《監管條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稱“《募集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稱“《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稱“《適當性指引》”)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全方面梳理私募基金募集環節中的監管要求及規范要點,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私募基金募集基本要求


+(一)募集機構、募集程序和基本要求


1.1募集機構


(1)募集機構類型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稱“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受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需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條管理人委托募集的,應當委托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2)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責劃分

《募集行為辦法》第七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同時,《募集行為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并將協議中關于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痄N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于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準。


1.2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通??梢苑譃榫艂€主要環節,具體如下圖所示:

image.png

1.3募集需遵守的基本義務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六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募集機構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范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同時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最后,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二)合格投資者


2.1合格投資者定義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根據《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蛘呤杖胨?,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侗O管條例》第十八條也強調,管理人不得采取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規定的人數限制,不得采取將私募基金份額或者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七條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作出了更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

一般標準

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投資者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上述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2.2合格投資者的核查方式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需注意的是新近出臺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2號——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以下合稱“《備案指引》”)第四條明確了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每一層的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同時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私募基金;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及其員工;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3轉讓范圍限于合格投資者


根據《監管條例》第二十條,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或者轉讓,不得向為他人代持的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


+(三)募集中的禁止行為


《若干規定》第六條以負面清單的形式規定了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的行為,具體如下:


募集中禁止行為

行為類型

禁止內容

募集對象選取

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募集渠道選取

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布告、傳單、短信、即時通信工具、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戶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宣傳內容設置

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

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

宣傳推介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包括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各方主要權利義務、收益分配、費用安排、關聯交易、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及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等情況;

以登記備案、金融機構托管、政府出資等名義為增信手段進行誤導性宣傳推介。

募集方式

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資金募集活動;

以從事資金募集活動為目的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

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不得從事私募基金募集宣傳推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上述行為。


二、特定對象確定及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一)基本要求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信息采集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愿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問卷調查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投資者問卷調查

調查類型

具體內容

投資者基本信息

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財務狀況

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投資知識

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投資經驗

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風險偏好

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同時,中基協發布《私募基金投資者問卷調查內容與格式指引(個人版)》以供募集機構設計問卷調查時用作參考。


+(三)風險評估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四)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要求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前述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如圖所示:

image.png

三、基金風險評級及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一)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要求


1.1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簡介


(1)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概念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三條,投資者適當性是指基金募集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把合適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賣給合適的投資者。

(2)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建立義務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過程中,勤勉盡責,誠實信用深入調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及投資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降低投訴風險。

中基協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同時,《適當性指引》第八條對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具體建設內容提出了要求,規定基金募集機構建立適當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

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方法和程序、投資者轉化的方法和程序;

對普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和投資者進行匹配的方法;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保障措施和風控制度。

(3)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實施原則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六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在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的過程中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image.png


最后,《適當性指引》第十一條規定,基金募集機構及其銷售人員要對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過程中獲取的投資者信息、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結果等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防止該等信息和資料泄露或被不當利用。


1.2售前調查考核要求


(1)管理人審查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八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選擇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要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并作出評價,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產品設計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并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銷售該基金管理人產品或者服務、是否向投資者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2)募集機構審查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八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募集機構時,為確保適當性的貫徹實施,要對基金募集機構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募集機構的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管理平臺建設、賬戶管理制度、銷售人員能力和持續營銷能力,并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募集機構的重要依據。

(3)銷售人員考核管理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對銷售人員的考核、監督問責、培訓等機制規范銷售人員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工作職責的情況。

基金募集機構不得采取鼓勵其向投資者銷售不適當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考核、激勵機制或措施。


1.3適當性義務回訪要求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資者回訪制度,對購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回訪,對持有R5等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普通投資者增加回訪比例和頻次。

基金募集機構對回訪時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存在風險隱患的及時排查,并定期整理總結,以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回訪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

受訪人是否已知曉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以及相關風險警示;

受訪人是否已知曉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購買的基金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風險等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

受訪人是否知曉承擔的費用以及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基金募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存在《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1.4投訴處理體系及適當性管理自查


(1)投訴處理體系建設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十四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完備的投資者投訴處理體系,準確記錄投資者投訴內容。

基金募集機構要妥善處理因履行投資者適當性職責引起的投資者投訴,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2)適當性管理自查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十五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現場、非現場及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形成自查報告留存備查。

自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人員考核及培訓情況,投資者投訴處理情況,發現業務風險及時整改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1.5雙錄留痕及檔案管理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通過營業網點等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執行的,基金募集機構及合作平臺要完善信息管理平臺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基金募集機構要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業務資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投資者信息資料、告知警示投資者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至少保存20年。


+(二)基金或服務風險評級


2.1風險評級義務


根據《募集行為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

同時,《適當性指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管理人應當要求其提供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及其說明。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不因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基金募集機構還應通過適當途徑向潛在投資者告知其所使用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及其說明。

2.2風險等級劃分基本方式

(1)風險等級劃分類型

《適當性指引》第三十八條對風險等級劃分類型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規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等級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至少劃分為:R1、R2、R3、R4、R5五個等級。

image.png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2)風險等級劃分具體方法

《適當性指引》第四十二條對風險等級劃分方法進行了指導,規定基金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分級。

基金募集機構可以根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因素與風險等級的相關性,確定各項評估因素的分值和權重,建立評估分值與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對應關系。

基金募集機構通過定量分析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分級時,可以運用貝塔系數、標準差、風險在險值等風險指標體系,劃分基金的期限風險、流動性風險、波動性風險等。


2.3等級劃分前的信息收集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基金募集機構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進行風險等級劃分,要了解以下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內部控制情況、合法合規情況;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合法合規情況,發行方式,類型及組織形式,托管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業績比較基準,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2.4風險等級劃分的考慮因素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四十條的規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基金管理人成立時間,治理結構,資本金規模,管理基金規模,投研團隊穩定性,資產配置能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執行度,風險控制完備性,是否有風險準備金制度安排,從業人員合規性,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穩定性等;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結構(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認繳金額,運作方式,存續期限,過往業績及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申購和贖回安排,杠桿運用情況等。


2.5審慎評估風險等級的情形


根據《適當性指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存在下列因素的,要審慎評估其風險等級: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合同存在特殊免責條款、結構性安排、投資標的具有衍生品性質等導致普通投資者難以理解的;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公開交易市場,或因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投資標的流動性差、存在非標準資產投資導致不易估值的;

基金產品或者服務投資杠桿達到相關要求上限、投資單一標的集中度過高的;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協會認定的高風險基金產品或者服務。


實習生朱瀚天亦有貢獻。


未完待續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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