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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危機”到“轉機”:擬上市企業處理員工敲詐勒索行為全攻略

作者:熊云鳳 吳乙婕 2025-11-06

一、危機還是轉機:擬上市企業敏感期的困境


【場景再現:三個真實對話】


財務總監:“X總,我們報給證監會的收入和利潤確認方式,和內部管理口徑有些‘技術性差異’,這些底稿和溝通記錄都在我這里。如果我在反饋問詢階段‘配合’不上,或者這些差異‘不小心’被泄露,整個上市節奏可就不好說了。我的要求不高,只要把我那份‘辛苦費’500萬現金安排好,我保證所有數據都會‘嚴絲合縫’?!?/span>


研發總監:“Y總,我們核心產品XX藥的臨床三期試驗數據,為了達到終點,做過一些‘優化處理’,原始數據在我團隊的保險柜里。一旦披露,不僅是上市失敗,還可能面臨監管處罰和投資者的集體訴訟。我的團隊需要封口,我個人要價值2000萬的股權,否則……”


投資總監:“Z總,我們和XX資本簽的上市對賭協議,那份保底回購的‘抽屜協議’可是沒披露的。這份東西要是讓其他投資人知道,或者被證監會查到,就是虛假披露。把我那部分投資本金提前連本帶利退出,再給我5%的FA費用,我就當從沒見過這份協議。”


在企業籌備上市的關鍵階段,企業員工不僅充分知悉公司的上市規劃,還對自身負責的工作細節了如指掌,一旦員工憑借這兩方面的信息優勢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極有可能使企業多年的經營成果面臨重大不確定性。然而危機往往在最關鍵的時刻不期而至,擬上市企業在IPO審核期遭遇員工以“舉報”相威脅,索要高額“封口費”的案例十分常見。哪怕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高度重視合規管理,對于身處擬上市期的企業來說,也因負有較重的信息披露義務,處于受市場輿論影響的敏感期,唯恐坐實了企業不合規事項引起市場波動,甚至是監管的問詢,這種敏感期“內鬼要挾”直接將企業家拉入“控告處理”還是“息事寧人”的選擇困境。


在大量擬上市企業員工敲詐勒索的案件中,以刑事判決結案的只占冰山一角,大部分企業基于企業形象和發展的考慮,會通過談判的方式前置性地處理員工敲詐勒索行為。但這不代表涉案員工無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更不代表企業應當放任類似的行為發生,而優秀的企業家不僅需要應對危機,更應從危機中汲取企業管理的合規經驗。


本文基于我們的實踐經驗和行業觀察,從案件的刑事責任認定、刑事策略選擇和企業合規風險防控三個維度,為擬上市企業提供全方位的解決方案。


二、履職還是敲詐:實行行為的認定


波斯納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時稱“敲詐勒索犯罪屬于一種私人執法,敲詐勒索者誘使一個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主體支付其一定財物,以逃避社會對該主體違法或違背道德行為的懲罰?!盵1]敲詐勒索是指行為人使用要挾、威脅、恐嚇的手段,使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交付財物。在被害人為單位的案件中,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權利基礎,例如早些年經常談論的知假買假、新聞敲詐的行為定性,包括本文討論的擬上市企業員工以“履職”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的情形,本質上都是權利行使與敲詐勒索的界限問題,企業員工的行為看似在伸張正義,實則嚴重損害了企業利益。


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對企業進行威脅、制造心理強制的手段行為,另一部分是為了實現非法獲利、索取財物的目的行為。企業員工因承擔責任的差異,在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時,其實施手段與要達成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在手段方面,基層員工可能通過自媒體曝光的方式施加輿論,管理層員工可能以通過職務掌握的公司機密為掣肘,而決策層員工則可能通過直接影響投資人投資意向的方式獲取敲詐的籌碼;在目的方面,基層員工索要的可能是工資、超額加班費,管理層員工索要的可能是股權激勵的變現、封口費、保密費,而決策層員工索要的可能是企業的預期收益、公司資產。


我們根據企業擬上市期間頻繁遭遇的員工敲詐勒索情形,將其歸納為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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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采用違反前置法的手段,實現索財目的,系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


在敲詐勒索犯罪中,行為人違反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規定,實施非法手段的行為最為常見,也是最容易識別的情形。常見的違法手段主要表現在行為人以惡害相威脅,針對相對人或其關聯主體,威脅內容涵蓋生命、健康、財產、個人隱私等民法保護的利益,例如,員工搜集公司員工高管婚外情、稅務問題等隱私,以曝光為由索要財物,這種威脅手段超越了合法權利行使的范疇,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例如,符某某敲詐勒索罪案中,行為人符某某以敲詐勒索錢財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制作并投遞 200 封敲詐勒索信件,聲稱掌握私人秘密并要挾轉賬,多位高管收到信件后向其指定賬戶轉賬,其中李某收到信件后報案。[2]


(二)員工采用前置法允許的手段,實現與其權利無關的索財目的,系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


在擬上市企業員工敲詐勒索案件中,最具爭議性的情形莫過于行為人采用前置法允許的依法舉報、信息披露或履職監督等手段,實現與其正當權利無關的索財目的。學界與實務界對此類行為的定性存在激烈爭議,核心問題在于在對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合法性評價存在沖突時,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是否成立,手段行為合法能否成為違法阻卻事由?


一種觀點基于目的犯理論,主張敲詐勒索罪以“非法占有目的”為核心要件,只要索財目的與行為人固有權利(如勞動報酬、股權激勵等)無關,即便以揭發犯罪、檢舉違法等合法手段相逼索取財物,本質上仍是權利的濫用,原則上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特征。[3]相反觀點則強調手段的獨立價值,認為合法舉報是公民法定權利,即使夾雜索財意圖,刑法亦應保持謙抑,避免以犯罪遏制社會監督。


我們認為,當員工將其履職行為所掌握的合規監管手段異化為對企業實施心理強制的工具,用以索取超出正當權利范圍的財物時,其行為性質已發生質變此時,“合法手段”僅是實現非法目的的犯罪工具,而行為本身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以威脅、要挾手段制造心理強制,進而強索財物”的實行行為本質。正如羅翔教授所言,在行為人在缺乏權利基礎要求他人給付財物時,既利用了被害人的道德瑕疵或弱勢地位,也利用了不知情的監管單位,是對被害人和第三方的雙重剝削。[4]特別在擬上市企業敏感期,此類行為不僅侵害企業財產權,更是將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和金融管理秩序作為其要挾的籌碼,具有顯著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認定并非限制公民監督權,而是對監督權利濫用行為的必要規制,符合刑法保護重大法益的內在要求。


例如,魏某某敲詐勒索罪案中,魏某自2017 年 6 月至 12 月在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任財務總監,離職后于 2019 年以掌握公司稅務、非法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為由,在公司資本運作關鍵時刻向證監會及稅務部門舉報,并敲詐公司前任董事長歐某錢款。歐某因擔心公司被舉報后資本運作暫停、股價下跌,被迫同意支付 500 萬元并轉賬 269 萬元。2020 年 7 月,魏要求支付剩余款項并提出更高要求,歐某報警致案發。法院審理后認為魏某構成敲詐勒索罪。[5]魏某某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會計人員對公司會計事項具有監督管理的職責。而當魏某以放棄履職為由,向公司索取與履職無關的財物時,則應認定其行為已超出正常履職的范疇,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


綜上,員工采用前置法允許的手段實現與其權利無關的索財目的,其行為整體已超越權利行使邊界,符合敲詐勒索罪實行行為的特征。對于擬上市企業而言,在案件處理進程中,需依據刑事控告的證據標準對“索財權利基礎缺失”這一關鍵證據予以固定,從而為后續對員工的追責奠定基礎。


(三)員工采用前置法允許的手段,實現其自身權利的行為,需結合利益衡量原則,判斷其行為是否成立敲詐勒索罪的實行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員工采用前置法允許的手段,實現與其權利相關的索財目的的行為認定,是處于正當維權與敲詐勒索邊界地帶的復雜情形。此類行為的罪與非罪界分應當通過利益衡量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權利的行使需要以合法利益或社會公益為界限。當員工基于真實存在的權利基礎,通過法律允許的手段主張權利時,其行為核心屬于正當維權范疇。當索財目的雖與自身權利相關,但主張的數額明顯超出合理預期,且采用的手段可能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后果時,便進入了過度維權的認定領域。


我們結合經驗和案件分析,總結了“三步判斷法”:一是判斷審查權利基礎的真實性與范圍。維權過度行為的性質是權利行使,但行使權利的邊界由其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決定。如簡愛教授在評析李海峰天價索賠今麥郎獲刑案中所稱,該案與黃靜索賠華碩無罪案最大的區別在于李海峰發布的信息存在明顯虛構的事實。[6]二是判斷手段與目的的相當性。如果員工采用向監管部門舉報等合法手段,但其索要的賠償數額與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明顯失衡,則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要挾。三是判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波斯納的經濟分析理論指出,敲詐勒索行為可能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在企業擬上市的場景下,員工如果采取向投資人通告等惡意實現超額利益的行為,一旦行為嚴重干擾資本市場秩序,其社會危害性將顯著提升。


三、控告還是談判:危機應對的程序選擇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以及對行業的觀察,我們認為無論最終企業采取刑事控告還是談判方式解決危機,都應當及時留存被敲詐勒索的證據材料、作出準確的法律分析和定性,這將是企業應對發審委問詢、外部審計及內部管理的基礎材料,也是進一步優化合規管理的基礎。


(一)證據為王:構筑攻防兼備的證據堡壘


上文雖然對敲詐勒索行為的刑事定性進行了梳理,但“知易行難”,在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要通過證據還原出員工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簡單,員工直接的威脅并不多見,委婉、模糊不清的表述才是常態。因此,對證據的有效固定才是重中之重。


如何穿透員工手段行為合法的外衣,固定員工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證明企業是基于恐懼而非商業考量交付的財物?如何避免企業陷入“自證清白”的困境?這些都需在危機得到終局性解決之前固定下來,才能保證企業的主導權。


企業可以從多角度入手,對照清單固定證據,明確證據鏈條,從而在控告時滿足刑事立案要件,在談判時掌握主動權,避免因證據不足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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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避免陷入“自證清白”的被動局面,企業可以借助第三方機構的力量,例如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對事件進行全面調查并出具獨立報告,從而增強證據的公信力和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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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證據的有效固定,是后續選擇“刑事控告”或“商業談判”策略的核心基礎,企業不僅能夠據此有效應對當前的危機,還能為未來的潛在風險建立一道堅實的防線。


(二)策略先行:刑事控告與商業談判的二元路徑選擇


在擬上市企業的特殊時期,危機應對策略絕非簡單的法律技術問題,而是關乎企業資本運作全局的戰略決策。如何在保障上市進程與維護企業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是對企業治理能力和律師服務團隊綜合實力的重大考驗。


實踐中,因為策略考慮不周導致刑事案件影響上市進程、上市后股價波動乃至引發監管信任危機的情況并不罕見。例如,已經開了兩次庭但尚未結案的江蘇安靠智電股份有限公司原董秘黃節根被指控涉嫌敲詐勒索案,黃節根2022 年 5 月 31 日被聘為董秘后,在半年報披露季與公司產生矛盾,以無效書面意見阻礙半年度報告披露,制造 “病假” 避免被解聘,致使無人負責信披事務,半年報披露法定流程無法進行。黃節根稱公司財務造假且長期對通話和會議錄音,準備了 “造假舉報材料”。但公司認為黃節根避開正常程序,拒絕交流核實,提出諸多不合理要求,如索要巨額賠償、簽訂對自己有利的協議等,后指控黃節根以財務造假為由向公司索賠。目前案件尚未宣判,江蘇證監局認定公司內部控制執行不到位但未認定財務造假。但此事件給公司造成了巨大負面影響,公司市值較事件發生前縮水30.3 億元。[7]


任何程序啟動前,都必須對可能引發的上市進程影響、股價波動風險、監管問詢深度等進行全維度推演,方能避免“贏了案子,輸了上市”的遺憾局面。我們建議采取“雙軌并行、動態調整”的策略。一方面準備完整的刑事控告材料,保持法律威懾;另一方面開展多輪商業談判,尋求快速化解。這種策略,通常在談判階段就得到妥善解決,而且不會對上市進程產生實質影響。如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中加入保密條款、離職補償金分段支付條款、違約責任觸發條款等有效阻斷員工的后續不當行為。


(三)運籌帷幄:立案節點與信息披露的時機把握


在擬上市企業應對員工敲詐勒索事件時,立案節點與信息披露的時機選擇,本質上是在法律風險與資本市場監管要求之間尋求最優解的精密計算。企業決策層需清醒認識到,刑事程序的啟動不僅取決于案件本身的法律要件,更需置于企業上市進程的整體坐標系中綜合權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階段、監管問詢焦點、市場預期管理等多維因素。


以下關鍵監管條款為企業決策提供了法律框架,也劃定了行為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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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監管框架,立案時機的把握需超越單純的法律技術層面,而應著眼于三個關鍵維度:其一,立案證據的充分性與監管披露閾值的匹配度;其二,程序啟動時點與上市關鍵節點的戰略銜接;其三,信息披露深度與市場承受能力的精準測算。例如,在招股書更新階段進行刑事立案,若證據鏈條已達到披露標準卻刻意回避,可能觸發監管問責;反之,若在反饋問詢敏感期倉促披露尚未定性的案件,則易引發市場過度反應。


我們在企業決策中的核心價值,在于配合企業構建“法律要件-監管要求-商業訴求”三位一體的決策模型。最終,讓每一法律動作都成為推動上市進程的協同力量,而非阻斷資本之路的意外變數。


四、教訓還是經驗:擬上市企業的合規管理建議


危機應對的個案處理只是第一步,真正有遠見的企業會將每一次危機都視為一次全面的“壓力測試”。敲詐勒索的風險事件根源在于企業內部合規管理的薄弱環節。我們建議從制度、人員、流程三個維度,構建系統性的、貫穿上市全流程的合規“防火墻”,將“教訓”內化為“經驗”,確保企業行穩致遠。


(一)制度防火墻:用規則劃清權利與勒索的邊界


制度是企業的“內規”,是防范風險的重要防線,需要精準作用于本文前述分析的敲詐行為的根源。我們的核心思路是:鎖死非法勒索,綁定正當訴求,規范維權邊界。


一是針對“無權利基礎”的勒索,讓敲詐成本遠高于收益。針對所有接觸上市敏感信息的高管及核心員工,在常規保密協議基礎上,簽署專項協議。協議中清晰列舉“以舉報、披露、傳播任何未公開信息為由,直接或間接索要超出法定或約定范圍的任何財物、股權或其他利益”的行為均構成嚴重違約。設定“懲罰性違約金”,明確該違約金不影響公司追究其刑事責任及賠償全部損失的權利,其目的在于制造心理威懾,讓員工在動念時就計算成本。


在《勞動關系解除協議》中加入“清潔條款”:在任何離職協議中,加入“員工確認其與公司間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可向監管機構、媒體或第三方主張的違法或違規事項,并承諾未來不會以任何此類事項為由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張”的條款。


二是針對“動機錯位”的風險,讓核心人才與企業共進退。核心員工(尤其是高管)認為自身貢獻與回報不匹配,或對上市后個人財富增長預期不確定,從而產生“臨門一腳敲一筆”的動機,建議在上市前,決議設立一個專項獎金池,用于獎勵在上市過程中做出卓越、關鍵貢獻的團隊或個人,不僅如此,讓職能部門為員工們的潛在利益保駕護航、有效上傳下達,也是避免員工與公司產生隔閡的關鍵所在。這筆獎金的發放標準和流程公開透明,為員工提供了一個通過“陽光方式”獲得超額回報的正規渠道,從而對沖其通過“地下手段”獲取利益的沖動讓,核心員工的個人財富與上市成功直接正相關,使其從“潛在的破壞者”轉變為“最堅定的擁護者”。


三是針對“權利邊界模糊”的爭議,讓維權回歸理性軌道。員工確有部分權利基礎(如被拖欠獎金、股權激勵爭議),但索要金額遠超合理范圍,利用上市敏感期“漫天要價”。


完善和優化《薪酬與股權激勵爭議解決內部規程》:在公司制度層面,建立一個清晰、透明的內部申訴和裁決機制。對各類獎金、提成的計算方式、支付條件和爭議情況下的核算方法以及對于股權激勵,明確不同情況下的回購價格計算公式盡量予以明確和標準。設置由法務、HR、財務及外部獨立顧問組成小組,為員工提供了一個“說理”的地方,也為其訴求提供了一個分析評判的內部機構。


(二)人員防火墻:將風險識別與化解前置到“人”


制度是靜態的,人是動態的,對關鍵崗位人員的有效管理和風險排查,是預防體系的核心。在啟動上市前,由法務、HR、業務負責人組成聯合小組,對掌握核心財務、技術、業務數據的高管及核心員工進行一次非公開的進行“類盡調”式風險評估,評估維度包括:個人財務狀況、職業誠信記錄、過往離職經歷、對公司薪酬的滿意度等。


建立“核心信息接觸者”清單:動態更新能夠接觸到上市敏感信息的人員名單,并對其進行定期的合規培訓和警示教育,明確告知法律紅線,既要防止員工利用公司上市敏感期進行敲詐勒索,也要防止員工被競爭對手利用套取商業機密。


(三)流程防火墻:用透明與可控化解信息不對稱


敲詐勒索往往利用信息不對稱和流程不透明,“信息分級與權限最小化”讓核心信息“可知不可傳”。建立上市期“敏感信息”目錄,明確哪些財務數據、技術參數、合同文本屬于最高級別的敏感信息;嚴格執行權限最小化原則,確保只有直接相關的人員才能接觸敏感信息的完整版,其他人只能看到“脫敏”后的摘要或報表。對核心數據庫、文件服務器的訪問行為進行日志記錄,并對異常訪問(如深夜大量下載、拷貝至外部設備)設置技術預警。


讓矛盾在內部消化要點:設立匿名舉報與申訴渠道,讓員工對公司的真實或想象中的“問題”有處可說,避免矛盾積累到只能通過外部極端方式爆發。定期“合規體檢”與溝通會,在上市關鍵節點前,由律師團隊組織面向核心人員的合規溝通會,主動解答疑問,澄清誤解,釋放壓力,將潛在的敲詐動機化解在萌芽狀態。


通過構建“制度-人員-流程”三位一體的防火墻體系,企業不僅能有效防范員工敲詐勒索的風險,更能借此機會全面提升內部治理水平。當企業自身足夠透明、規則足夠清晰、管理足夠人性時,敲詐勒索的土壤便會自然消失。這,才是從危機中汲取的最寶貴的經驗,也是企業順利登陸資本市場、實現長期價值的堅實基石。


五、結語


處理擬上市企業員工的敲詐勒索事件,既是企業的危機應對難題,也是對律師團隊綜合能力的極致考驗。它要求律師團隊既要有刑法學的理論深度,穿透手段行為合法性的外衣,洞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實質;又要有戰略家的全局視野,評估立案節點與信息披露時機對資本路徑的蝴蝶效應;更要有企業管理顧問般的建設性心態,幫助企業將刻骨銘心的教訓,轉化為行穩致遠的制度基石。


每一個平穩落地的敲詐勒索個案,都應轉化為企業管理制度的養分,在涉企案件的處理中,刑事手段的最高價值不僅在于“戰時”的雷霆一擊,更在于“平時”的強大威懾與有效預防。


注釋

[1] Landes & Posner, The Private Enforcement of Law [J], J.Legal Stud. 1975,(4),轉引自何明智:《論權利行使的限度與犯罪——以敲詐勒索罪為例》,《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6年4月,第28卷第2期。

[2] (2020)川0116刑初451號

[3] 蔡桂生:《合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分》,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8年3月,第26卷第2期。

[4] 羅翔:《法益理論的檢討性反思——以敲詐勒索罪中的權利行使為切入》,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年第2期。

[5] (2020)蘇0812刑初603號

[6] 簡愛:《過度維權的罪與罰》,《法學》2017年第2期。

[7] 30億元市值蒸發背后的履職爭議與敲詐疑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27432249744827727&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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