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上海封控措施下的企業用工熱點問答
作者:章寧曉 張皓帆 2022-03-283月27日晩,上海發布《關于做好全市新一輪核酸篩查工作的通告》,明確自3月28日5時至4月5日3時期間,將采取以黃浦江為界的分區分批核酸篩查的全面封控措施。本輪疫情防控政策的升級,對企業經營、勞動用工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就上海封控期間,圍繞企業勞動用工領域,用人單位HR和員工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進行回復,以供參考。
1.因封控限制,員工無法出行,用人單位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人社部辦公廳于2020年1月24日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有義務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情形分為三類:一是確診、疑似或密切接觸下,醫療機構要求進行的停工隔離,我們稱為醫學隔離;二是確診、疑似或密切接觸下,政府要求進行的停工隔離,我們稱為政府隔離;三是因政府實施緊急措施而無法提供正常勞動,我們稱為政府緊急措施。本次劃江分區封控即屬于地方政府統一實施的緊急措施。如員工因臨時封控受限,無法到崗,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于封控期間的工作報酬,建議企業按照法定程序,與工會或員工代表民主協商后確定。如無特殊約定,應以員工原工資待遇標準支付。
2.封控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員工能否拒絕?
一般不能拒絕。《關于做好全市新一輪核酸篩查工作的通告》第四條明確規定,封控區域內,所有企業實施封閉生產或居家辦公,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運行的水、電、燃油、燃氣、通訊、交通、環衛、糧油肉菜供應等公共服務類企業除外。
據此,除保供類企業外的員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居家辦公安排。
3.封控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可以安排加班調休或帶薪年休假?
可以。因用人單位不具備居家辦公條件或員工所在崗位無法實現居家辦公時,用人單位可以優先安排員工使用其尚未使用完畢的加班調休、以及安排員工使用其法定帶薪年休假或者各類福利假期。
4.封控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可以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
符合特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上海市相關政策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具體方式由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
據此,上海市受本輪疫情影響繼而導致存在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對于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與員工積極溝通,采取調劑使用年度內休息日等穩崗方式,并在疫情恢復后及時做好補班的相應安排。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員工每周均能至少休息一天。
5.封控期間,員工能否可以使用育兒假?
可以。對于受上海封控政策影響,且無法實現居家辦公的員工,如其育有未滿三歲的子女,用人單位可以優先安排其使用育兒假,并根據正常出勤待遇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6.封控區域內,用人單位實施封閉生產,員工能否拒絕?
不能。根據《關于做好全市新一輪核酸篩查工作的通告》第四條規定,封控區域內,所有企業實施封閉生產。封閉生產系疫情防控期間用人單位為保障員工安全所進行的合理用工安排,其工作時間、工作強度以及工資待遇均并未發生變動,員工應當積極配合。
7.封控措施前,員工已收到Offer,但封控期間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具備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具有合法資質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平臺,使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和密鑰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同時,雙方亦可以在上海封控措施結束后另行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用人單位不具備前述條件,亦可以與員工溝通協商,延后正式入職日期。
8.封控期間,員工恰逢試用期,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試用期系用人單位與員工進行雙方選擇的法定期間。因受疫情封控,對于能夠實現居家辦公等靈活工作方式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定期工作匯報、在線會議、視頻考核等方式,進行試用期管理和考核。對于封控期間,實在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試用期員工,用人單位也可與其積極協商,采取試用期中止等方式,待封控解除復崗后,再行恢復。
9.封控期間,之前已申請的病假或者產假,員工是否可以順延或撤銷?
不可以。勞動法對于員工各類假期的設置系對于勞動者不同權益的保護。賦予勞動者病假期,在于保障勞動者的疾病或非因工負傷能夠得到較好恢復。安排女員工休產假,旨在保護生育、維護女員工的身心健康和嬰兒的科學養育。疫情封控,并不會對病假或者產假的現實意義產生折損,故不作順延或撤銷,但用人單位同意的除外。
10.封控期間,恰逢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員工勞動合同?
不能。根據人社部辦公廳于2020年1月24日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此期間,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結束。建議用人單位對于在本次疫情封控中,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順延至封控期間結束后再行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