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審價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是什么?價格核查的重點和手段有哪些?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0-10-11審價歷來是海關重點監管的內容,在進出口活動中,準確申報價格是企業的義務,否則,一經海關認定為價格申報不實或者價格瞞騙,企業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價格問題如此重要,違法后果如此嚴重,但偏偏價格問題又常是企業小伙伴們的心頭痛,怕出問題偏出問題!原因不難理解,審價問題專業性強,涉及對價格申報技術的掌握和理解,本來就不是輕易的事,一丟丟偏差,失之毫厘謬以千里。本文中,筆者帶你來看,海關審價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是什么,價格核查的重點內容和手段有哪些?
一、海關審價的主要依據 主要依據: 《關稅條例》 《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海關審定內銷保稅貨物完稅價格辦法》 《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 此外,還有海關針對審定完稅價格發布的相關公告。比如,針對加工貿易、跨境電商、飛機租賃等進口貨物或者貿易方式的完稅價格進行規范。 二、海關審價的基本方法 海關審價,顧名思義,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價格進行審定,以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過程。所以,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是海關審價的核心。 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的基本方法如下: (一)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1.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當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或者海關認為企業的申報價格不符合規定時,則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述第2-6項所列方法審定完稅價格。 注意: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4項倒扣價格方法和第5項計算價格方法的適用次序。 2.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其中,“相同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大約同時”是指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的大約同時,最長不應當超過前后45日。 3.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其中,“類似貨物”是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4.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該銷售價格應當同時符合:1)是在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價格;2)是按照貨物進口時的狀態銷售的價格;3)是在境內第一銷售環節銷售的價格;4)是向境內無特殊關系方銷售的價格;5)按照該價格銷售的貨物合計銷售總量最大。 5.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海關以下列各項的總和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1)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2)向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3)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6.合理方法 當海關不能根據上述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可以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采用合理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1)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2)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3)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4)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之外的價值或者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5)出口到第三國或者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6)最低限價或者武斷、虛構的價格。 (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三、海關審價的主要程序 1.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如實申報價格,并提供發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申報關聯交易情況,海關對申報貨物的價格進行審核,并就關聯關系是否影響成交價格進行確認。 2. 海關在審核價格時,為確定申報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報關企業進行補充申報,比如,要求進一步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3. 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將啟動價格質疑磋商程序,將質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證明其申報價格的真實、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 4. 啟動價格磋商程序后,納稅義務人提供有關資料、證據后,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證據,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的;或者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則海關不接受申報價格,按照相關規定依次使用本文前述估價方法來審定完稅價格。反之,海關接受企業的申報價格作為成交價格來審定完稅價格。 四、海關價格核查的重點內容和手段 (一)海關價格核查的重點內容 價格核查,是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依法行使職權,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成交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進行的審查。 在價格核查中,海關實際上是針對進出口貨物的貿易實際和成交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審查和核實,其重點核查的內容: 1. 有關單證是否真實、有效、完整,單證之間、單貨之間是否能夠互相印證。 2. 有關費用是否全部計入完稅價格。這里的“有關費用”,比如,特許權使用費、買方免費或減價提供的“協助”費用、在境外發生的運保費、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其他傭金和經紀費、與進口貨物構成一體的容器成本、包裝費用(勞務及材料成本)、賣方因進口貨物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收益等。 3. 成交價格是否受到特殊關系的影響。 4. 交易中是否存在影響成交價格的特殊安排。比如,有無搭售、互售等情形。 5. 是否存在分次付匯或多渠道付匯的情況。 (二)海關價格核查的主要手段 海關主要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來進行價格核查。以下是海關在價格核查中的主要手段: 1.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易活動的商業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 2.向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及與其有資金往來或者有其他業務往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調查與進出口貨物價格有關的問題; 3.對進出口貨物進行查驗或者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者化驗; 4.進入納稅義務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場所,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貨物和生產經營情況; 5.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往來情況,并且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6.向稅務部門查詢了解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繳納國內稅情況。 另外,根據價格核查的情況,海關還可以決定是否啟動稽核查、調查甚至刑事偵查等手段對進出口貨物及企業進出口活動進行查證,以查實企業的進出口活動是否符合海關法律規定。在此不贅述。 五、法律責任及審價異議的救濟渠道 1. 納稅義務人存在沒有如實申報價格、偽瞞報價格、偷逃稅款等行為,經海關審查認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走私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確定完稅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向審定價格的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