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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保護和利用的平衡之道——“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九問九答

作者:張丹 夏星悅 2024-05-10
[摘要]數據知識產權主要是對具有實用價值、智力成果屬性的衍生數據給予保護,有助于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激勵企業投入更多資源和精力開發新的數據技術并實現應用。本文將以問答的形式探討數據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分析其重要性、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把數據定位為第五大新型生產要素,數據已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重要資源和媒介,在數字經濟時代依法依規用好用活用足數據,是企業提升可持續創新能力、獲取可持續競爭優勢的基礎保障,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手段。


隨著技術的發展,數據的產生、收集、存儲和利用變得前所未有的便捷,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挑戰與問題。如何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同時促進數據流動,我們國家一直以來都在進行制度上的探索,而數據知識產權就是在數據安全和數據利用大背景下的嘗試。


數據知識產權主要是對具有實用價值、智力成果屬性的衍生數據給予保護,有助于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激勵企業投入更多資源和精力開發新的數據技術并實現應用。本文將以問答的形式探討數據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分析其重要性、現狀以及未來發展趨勢。


一、什么是數據知識產權?


我們根據各地出臺的數據知識產權相關試行規定,將“數據知識產權”概念匯總展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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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概念中,可以提煉出“依法依規收集/獲取”、“算法/規則”“實用/應用價值”、“智力成果”四個關鍵詞。


其中“依法依規收集/獲取”指的是數據的來源應合法,數據來源包括公共數據授權、企業運營產生、個人授權取得、公共網站采集、交易市場購入、企業并購等渠道,數據的收集/獲取應符合《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或者相關合同約定,不應侵犯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算法/規則”,指的是數據處理過程中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公共數據的還應對數據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確保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此外,企業采用的算法/規則還應滿足算法相關的合規要求。“實用/應用價值”,能成為知識產權的數據應該有具體的應用場景,能夠解決實際的問題,且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無論是企業自身降本增效的利益還是對外交易獲取對價的利益。“智力成果”,指的是對采集到的數據需要進行加工、分析、處理等智力勞動的投入,并不是廣泛意義上、普遍意義上的數據,而是付出勞動和相關投入加工形成后的數據集合,未經規則化的不具有應用價值的數據集合不能稱之為數據知識產權。


高富平教授《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論綱》一文中表示,由于數據本身并不是形態和價值穩定的資源,無法納入產權登記體系,可通過建立共同規則實現數據使用權的交換和利用分享;而數據使用的結果導致創新,可以指導組織在商業競爭中作出智慧決策或智能行動,應當予以保護。知識產權制度定位于對創新智能成果的保護,因而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是有創造性勞動的數據使用階段。“創造性勞動”對應的是“智力成果”,“數據使用”可以理解為“有應用場景”。


二、為什么要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均提出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后于2022年11月和2023年12月兩次發布確定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試點地方的通知[1],確定了兩批共17個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并在第二批試點通知中提出了堅持“四個充分”原則的要求和“建立健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體系,提高登記質量,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的試點目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副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在第二十屆上海知識產權國際論壇上表示,“數據具有鮮明的無形性特征,其又具有高流動性、易變化性的特點,并且大量數據的獨創性也比較低。基于這些特點,一方面要適用知識產權理論,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數據建立權益保護制度。另一方面,又不適宜建立像物權那樣的獨占權給予強保護,以免對數據合理流動造成限制。基于此,我們提出了建立一種賦權登記或者“登記賦權+行為規制”的模式和思路,既建立一種有限排他性權利,以行為規制的方式規制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但是也不禁止他人依法依規獲取并且加工形成的同樣數據”。


從法條設定上來看,我國《民法典》第123條在對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進行不完全列舉的過程中,以客體形態對前述權利予以明示規定的同時,還專門設置了兜底條款,將“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納入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之內,為數據等新型知識產權客體的引入留下了充足的法律適用空間。


而關于是否有必要創設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專門法,單曉光教授在其《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的選擇》一文中提出,創設獨立的數據知識產權專門法律,目前并不是一種可實施的制度方案選擇,而思考將數據融入現有知識產權客體之中,是當前應該選擇的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


三、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法律框架?


原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等不在此贅述,僅就各地出臺的數據知識產權試點新規進行總結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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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試行辦法中均包括了登記主體、登記對象、登記內容、登記程序等章節。進行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均可成為登記主體[2];登記對象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集,經過一定規則或算法處理的、具有商業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處于未公開狀態的數據集合[3];登記內容則包括了登記對象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數據來源、數據格式、數據規模、更新頻率、算法規則、存證公證情況、樣例數據等填寫項[4]。


試行辦法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的情形,包括登記主體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存證或者公證的,存在未解決的數據知識產權權屬訴訟糾紛的,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等。此外,不同地方的試行辦法對登記材料審核期、公示期以及登記證書有效期均有差異性的規定,如天津市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兩年,而浙江省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四、數據知識產權與數據資產有何異同?


數據知識產權具備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一是區別于傳統所有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不具有物質實體形態,是產生于精神領域的非物質化的財產權;二是知識產權具有可復制性,其所保護的客體可被復制和傳播;三是知識產權主要保護智力創造成果,使得創造者能夠從智力勞動中獲得回報;四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限該權利自行消滅。


數據資產是一個會計概念,作為無形資產的一種,具備無形資產的特征,即無形性和可復制性。但就智力創造成果而言,雖數據資產也強調創造性加工和勞動,但更關注該數據資產是否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換言之,如該數據達不到知識產權所應具備的“創造性”,但能夠為企業降本增效,也可計入“無形資產”項下增設的“數據資源”會計科目或“存貨”會計科目,繼而成為企業的資產。就使用期限而言,數據資產也存在根據其使用壽命而在會計上確認的攤銷年限,攤銷年限結束,則數據資產歸為零。


高富平教授《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論綱》中將數據使用者區分為五種類型,包括:A.初始數據采集者(形成未處理的數據);B.數據預處理者(產出可用數據集);C.數據匯集者(產出結構化或關聯分析的數據資源);D.挖掘分析者(產出AI算法或智能工具);E.智能工具的使用者 (分析場景數據,產出知識或智慧行動)。其中,A、B和C是數據的生產者,而D和E則是知識的生產者。高教授認為,數據生產階段并不需要配置新產權,可通過建立一致的規則和數據標準來實現數據的流通;而知識生產者產出的數據產品,形態相對穩定,價值固定且可評價,可以在專有權體系下考慮其保護體制。


如高教授所言,我們認為,數據知識產權多產生于知識生產階段,而數據資產不限于知識生產階段,數據生產階段所產生的具有經濟價值的數據產品亦可成為數據資產。


五、數據知識產權的保護路徑?


目前數據知識產權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方式進行確權和保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主體的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和審核,審核并公示通過后,登記機構向登記主體發放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初步證明登記主體依法持有數據并可對數據行使權益,登記主體可通過質押、交易、許可等方式使用登記證書,如登記主體可通過數據知識產權質押的方式取得銀行授信。


六、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與數據產品登記有何異同?



數據產品是指有價值的數據在經過一定的加工、組合、開發后形成的可對外銷售的產品或服務。可在大數據交易所進行確權登記,數據產品登記前,需要律所等合規評估服務商介入,對數據資源權屬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登記完成后,大數據交易所會向登記主體發放數據產品登記證書,該證書可作為數據交易、融資質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仲裁的依據[5]。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和數據產品登記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性,登記證書都可以作為數據交易、融資質押、數據資產入表等的依據,但數據知識產權相較于數據產品,要求具備相當的智力創造性(滿足知識產權客體的要求),而數據產品的范圍則更大,不限于數據集合,也可能是數據服務或數據工具等。


數據知識產權的主管單位為各地知識產權局,而數據產品登記的平臺為各地的大數據交易所,我們可以對比以下兩種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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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流程?


下圖為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流程,其他省份的登記流程與之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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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為例,企業需要填寫的登記信息包括數據集合名稱、所屬行業、應用場景、數據來源及證明、數據格式、數據規模、數據更新頻率、算法規則、存證公證情況、樣例數據以及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承諾函等,登記機構會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經登記機構初步審查通過后,將在登記平臺公示 10 個工作日,若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登記機構頒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


八、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的關注點?


我們總結,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中有三點需要重點關注:一是數據來源,二是算法規則,三是存證公證情況


數據來源合法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前提,無法證明來源合法的數據將無法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數據來源包括自行運營產生、授權取得、公共網站爬取、交易購入、出資入股、并購取得等方式,無論何種方式取得,均應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合規要求,如企業通過爬蟲收集的數據需考慮如下合規要點:


(1) 是否通過自動化訪問技術手段收集數據

(2) 收集對象是否為公開的網站或可訪問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3) 收集對象是否與自身經營業務存在實質性的競爭關系

(4) 是否存在利用破解網站加密規則、偽造身份認證信息、非法獲取權限等技術手段突破或繞過網站設置的反爬技術

(5) 是否干擾被收集網站正常運行

(6) 是否事前評估被抓取網站日訪問量并設置合理的訪問頻率

(7) 收集的數據是否涉及個人信息

(8) 收集的數據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或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數據

(9) 收集的數據是否涉及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10)  收集的數據是否限制用于商業用途


關于算法規則,主要是說明登記主體所申請的數據集合已進行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不會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以確保不會侵犯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其次是為了說明數據集合已實施了創造性勞動,屬于知識產權調整的智力成果。


而關于存證公證情況,是數據知識產權的特別要求,登記主體在登記前,應當運用具有專業性和可信性的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對申請登記的數據進行存證或進行保全公證,提升數據的可信賴、可追溯水平和價值可衡量性水平。如登記主體未進行存證公證,則無法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這也是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與數據產品登記的重要區別之一。


九、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司法效力?


2023年12月1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北京數據堂公司與上海隱木公司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被告上海隱木公司就對已經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的北京數據堂公司的數據權屬提出了抗辯,認為北京數據堂公司未能證明其收集的敏感個人信息取得了單獨同意,因而訴請保護的數據財產權益并無法律依據。


由該案我們可以預見,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全面鋪開之后,關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效力的司法案件必然會不斷涌現,因此也有必要評價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司法效力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在本年度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可作為數據的權屬證明,數據權利人擁有對所登記數據的持有、使用、交易和收益等權利,同時可規制他人以不正當方式獲取和使用數據。


我們認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效力應與登記部門對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的強弱程度相關,如登記部門開展實質性審查,則相當于登記部門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事項進行了背書,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具有較強的司法效力,而如果登記部門僅僅是形式審查,對登記的內容并不開展實質性認定,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司法效力就較弱。同時,強弱是相對的,在不同的案件中應具體分析,但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的登記主體是否必然對數據具有權屬,我們認為不能劃等號。


從目前各地的規定和實踐來看,各地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也均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的審查事項作出規定,目前只有山東省選擇了實質審查方式,明確采取“登記平臺初審、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復審”模式,其他省份均采取了只對材料的完備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的形式審查模式。可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效力普遍較弱,在司法實踐中難免被挑戰,我們期待北京互聯網法院對上述案件的裁判結果。


結尾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在本年度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和試點工作已取得成效。在《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4)》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推動“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制定數據知識產權政策文件,深化地方試點”列為了2024年度的重要工作內容。


盡管大家對數據是否可納入知識產權保護對象,一直爭論不休,但在數據驅動的時代,數據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雖然目前這一領域仍面臨諸多挑戰,但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人們對其認識的逐步深入,我們有理由相信,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將得到進一步的切實發展。


參考文獻:

高富平 ||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論綱

https://mp.weixin.qq.com/s/llTfFI4bBlsJASktS5Ig5A

湯貞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制度邏輯及完善

https://mp.weixin.qq.com/s/l77AyKVXswab-AA2oQBM_g

論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司法效力 王會戰 許雪芳

https://mp.weixin.qq.com/s/7XRzbr1CCC_HrqiHkzCmpw

葛樹: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構建

https://mp.weixin.qq.com/s/_ckxgVSsj0UcGykfgWRI3w

單曉光|數據知識產權中國方案的選擇

https://mp.weixin.qq.com/s/zaG41VBHx4y413fnHqEa7w


注釋

[1]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數據知識產權工作試點地方的通知》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2024年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的通知》

[2] 源自《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

[3] 源自《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

[4] 源自《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

[5] 源自《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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