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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美國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

作者:王清華 王沁怡 2022-03-08
[摘要]上世紀60年代,歐美興起以社會責任、倫理和環境行為為投資策略核心的價值觀導向型投資,隨后這一觀念不斷發展,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過程和消費者的消費偏好。

上世紀60年代,歐美興起以社會責任、倫理和環境行為為投資策略核心的價值觀導向型投資,隨后這一觀念不斷發展,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過程和消費者的消費偏好。1987年,聯合國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的定義,相關概念被應用到金融投資領域,出現了“可持續投資”的概念,并出現了專注于可持續發展項目的社會基金。21世紀早期[1],在財務和環境因素以外,公司治理的相關信息也被納入社會責任投資應考慮的范疇,關于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由投資領域逐漸內化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這被認為是ESG投資理念的雛形。


200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系統整合了市場上常見的對環境議題,社會議題和公司治理的關注,正式提出了ESG原則,并于2015年推出可持續發展目標(SDG)。各大交易所也相應對上市企業ESG信息的披露情況提出了要求,以便為投資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截至2020年,已有55家證券交易所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了指引。[2]全球范圍來看,香港和美國的資本市場較為發達,對于企業信息披露的監管也相對完善,因此,本文通過介紹香港、美國對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以期為中國投資者進行合規的ESG信息披露提供參考。


一、香港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香港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據


香港交易所于2012年首次發布《ESG報告指引》,作為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建議。2015年12月4日,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成立了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旨在設定一套ESG評價標準以評估環境及氣候對企業發展帶來的挑戰和機遇。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相關交易所均是TCFD的支持者,因此在相關業務領域對企業ESG信息披露的要求進行相應改革,并在隨后的2016年,將部分自愿性披露建議上升至半強制披露層面,實施”不披露就解釋”規則。[3]


2016年起,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刊發符合聯交所《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以下簡稱“《ESG指引》”)的ESG報告。相對來說,《ESG指引》中所提及的ESG報告更聚焦于公司與環境、社會有關的議題,與公司治理有關的議題則應參見《企業管治守則》《上市規則》中的相關要求。2019年5月,香港聯合交易所修訂了《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新《指引》”)及相關上市規則,同年12月,針對市場就ESG信息披露的相關疑慮,聯交所刊發了咨詢總結,并明確將于2020年7月開始正式適用修訂后的規則。根據新《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履行有關ESG的相關義務,主要包括制定ESG報告以披露與企業運營相關的ESG事項,以及企業為實現可持續化發展而采取的ESG管治措施。有關ESG信息的披露建議也全面調整為“不披露就解釋”,以持續提升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


2021年11月5日,針對氣候信息的披露,結合TCFD的建議,聯交所刊發了《氣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氣候指引》”),進一步細化氣候信息的披露要求,幫助公司有效評估并應對氣候變化所產生的風險。[4]《氣候指引》與新《指引》共同構成了聯交所監管下企業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規范框架。得益于ESG信息披露規制的完善,以及聯交所多年以來對發行人有關ESG信息披露的教育,2020-2021年度,幾乎所有申請人都遵循上市指引的規定披露了有關環境法律的合規事宜,有超過1/3申請人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了其實施ESG風險管理的具體情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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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20-2021年度聯交所上市申請人有關ESG管制的披露內容


(二)聯交所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目前,聯交所鼓勵,但尚不強制發行人就其發布的ESG報告獲得第三方獨立認證,因此上市公司仍是編制、發布ESG報告的主體和責任人。


1.ESG報告的匯報內容


ESG報告的匯報范圍主要由環境、社會,以及新增的氣候政策三部分組成,具體報告事項根據公司業務及實際情況確定,如公司匯報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當在ESG報告中做出說明。在環境部分,公司應圍繞環境KPI設定目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排放量、能源使用情況、用水效益、減廢成果等。公司的目標以及為達標而采取的步驟,應以“不遵守就解釋”的方式予以披露。在社會部分,上市公司應當注重對發行人的業務開展及公司聲譽具有重大影響的指標,如勞工標準及人權,以及雇傭風險和供應鏈風險。以往對于社會KPI,聯交所的要求為“建議披露”,而現在修訂為“不遵守就解釋”,但是上市公司仍可經重要性評估,并在做出解釋后,對其認定為“不重要”的社會KPI不予披露。此外,新《指引》對應予披露的社會KPI的標準進行了修訂,并新增部分KPI:雇傭類型修改為“全職及兼職員工”,因公亡故員工的披露范圍進一步限定為“過去三年”,同時新增有關供應鏈ESG風險識別和管理的KPI指標,以及向董事及員工提供的反貪污培訓的情況披露。


根據全球經濟論壇發布的《全球風險報告》,包括極端天氣、氣候政策變化等在內的環境風險是近年來發生全球性風險概率最高的議題。[6]因此,考慮到頻發的自然災害對企業運營的影響,新《指引》在ESG報告中增加了關于氣候變化的相關內容,要求發行人遵循“不遵守就解釋”的方式披露與公司業務相關的重大氣候事宜,并就如何識別有關事宜、相關事宜對公司營運成本、合規成本及供應鏈產生的影響,以及上市公司擬定的應對措施進行說明。《氣候指引》提示上市公司在識別相關氣候風險時,應當特別關注氣候風險對公司財務情況產生的影響,需要關注的氣候風險類型主要包括因極端天氣所導致的實體風險,以及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監管政策變化、聲譽降低等過渡風險。此外,為配合香港政府擬于2050年實現的碳中和目標,新申請登陸聯交所的發行人應持續監察自身減碳進度和氣候過渡策略,并考慮披露其為減少碳排放和控制氣候風險而采取的若干建設項目和技術。[7]


2. ESG報告的匯報原則


  • 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主要是針對發行人ESG報告編制時的選題而言,指上市公司應說明其如何決定ESG事項的優先次序。該條原則再次提示了并非所有ESG事宜都需要匯報,ESG事項的匯報范圍應當圍繞上市公司自身及其業務展開,上市公司應說明其依據何種標準將這些實體或業務納入ESG報告。在評估ESG事宜的重要性時,可以參考國際標準,或與同業進行比較。聯交所為發行人提供了包括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發布的《企業可持續發展評估》、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社會責任指引》以及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提出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等多種可接受的外部匯報框架、標準及指引。[8]


  • 量化原則


量化原則,即使用可計量的關鍵績效指標或設定目標對公司與社會、環境、治理相關問題的履行情況做出說明,以便于與同業及公司過往表現進行對比。量化原則并不禁止公司使用定量分析以外的方式對公司完成ESG目標的情況進行說明,但是要求公司避免采用籠統地抽象化術語。


  • 一致性原則


一致性原則,指在量化原則的基礎上,發行人應盡量使用一致的統計方法以便與日后作比較。如果統計方法或其他對理解披露事項可能產生影響的工具發生變更,發行人應當解釋原因。


  • 平衡原則


平衡原則,指ESG報告應當盡量公正客觀地呈現發行人的表現。這就要求公司在編備ESG報告時,應當盡量采用客觀數據和對比的方式,作為匯報內容的重要支撐。


在對重要議題選擇的過程中,聯交所推薦發行人使用持份者參與和重要性矩陣等工具,幫助判斷現階段對公司發展而言的重要事項,并根據公司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不斷更新ESG議題的順序。值得注意的是,在聯交所信息披露的指導原則下,持份者參與是一個寬泛的概念,持份者是指預期會受到ESG報告影響的全部實體或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東、債權人、供應商,以及政府、社群等各方面。發行人在確定ESG議題時,應當采用現場溝通和調研等方式充分考慮持份者的期望,識別出對持份者利益影響程度最大的ESG議題。而發行人在編制、撰寫ESG報告時,應當符合上述全部匯報原則。


3. ESG管治中的董事會參與


聯交所ESG報告編制及上市公司ESG管治中最亮眼的部分在于對董事會參與職責的規定。新《指引》也再次強調了董事會在發行人ESG管治中的全方位責任,確認了董事會有關ESG事項的領導角色:確保公司已就ESG事宜建立穩定的管治架構、評估對公司發展策略有重要影響的ESG事項、設定公司應實現的ESG目標并對目標的實現進行監督、結合重大ESG事項相應調整公司的業務策略及風險管理措施、監察企業內部機制的ESG風險管控落實情況并保證公司對外的適當披露等。


具體而言,在設定目標時,董事會應遵循“SMART”原則,即結合具體性(Specific)、可計量性(Measurable)、可行性(Attainable)、相關性(Relevant)和時限(Time Bound)設定對于企業而言具體可行且有利于業務進一步發展的量化目標或做出具有前瞻性的方向性陳述。在評估目標時,董事會可通過審閱相關活動報告、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等方式了解公司ESG目標的實現情況并及時做出調整。在審批ESG報告的過程中,董事會需遵循四項基本的匯報原則,就ESG報告是否準確描述董事會進行重要性評估的過程并涵蓋董事會識別的所有重要ESG事項、ESG報告的數據是否易于理解并使用了量化指標、ESG報告所使用的統計方法就公司狀況而言是否合理、ESG報告是否具有平衡性發表意見。


為促進董事會履行相應職責,《指引》設置了有關ESG治理的董事會問責機制,要求在最終發布的ESG報告中包含董事會就如何履行相應職責的聲明。根據聯交所的建議,董事會可以采取積極監督、設立行政人員問責制度及定期匯報制度等監督上市公司ESG的履行情況。[9]


二、美國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一)美國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據


美國聯邦層面對于ESG信息披露做出規定的時間較晚,ESG理念的提出主要源于民間金融機構對可持續金融的自發推動,如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紐約州共同退休基金等聯邦基金是最早貫徹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的資產管理機構。[10]2010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首次發布了《上市公司氣候信息披露指引》(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就SEC層面評估上市公司環境責任承擔情況的標準進行了說明,但對相關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集中在財務數據領域。2012年,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納斯達克”,Nasdaq)和紐約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紐交所”,NYSE)加入了聯合國可持續證券交易所(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倡議,引導交易所內的上市企業在進行商業投資的同時承擔社會、經濟和環境責任。[11]2015年10月,美國勞工部將ESG因素納入受托人進行決策的考察因素,體現出在上市信息披露以外,ESG理念也更多地融入美國企業投融資決策過程中。[12]


目前來看,在納斯達克和紐交所上市的企業不僅要滿足相應證交所對其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時也必須遵守SEC關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保持其上市發行股票證券的合法性。在ESG信息方面,SEC要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10-K表格)中,包括了公司治理(Governance)和相關風險的信息,也是最為直接的公司可持續發展信息的披露,該表格于2020年8月進行修訂,并首次更新了環境披露要求。[13]與此同時,SEC于2010年公布了《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信息披露指南》(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以下簡稱“《2010氣候變化指南》”),對企業應就氣候變化進行的披露的相關事項做出了規定,該指南于同年2月8日生效。2021年2月,SEC公布《與氣候相關的信息披露的檢查公告》(Statement on the Review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以下簡稱“《氣候公告》”),表明將采取進一步措施就企業完成《2010氣候變化指南》相關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隨后公布了相應的披露信供企業在進行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時參考。[14]


而在交易所層面,2017年3月,納斯達克基于自愿披露的原則公布了首份《ESG信息報告指南1.0》(ESG Reporting Guide 1.0),并于2019年5月對該指南進行了修訂,刪除了部分不符合公司發展實際情況的指標,在此基礎上發布了全新的《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報告指南2.0》(ESG Reporting Guide 2.0,以下簡稱“《ESG指南2.0》”)以推動證券市場的可持續發展。[15]紐交所則為上市企業的ESG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些標準指引,但是并未就ESG報告應當涵蓋的事項出臺系統的指南。[16]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納斯達克還是紐交所,都沒有將ESG報告作為公司上市的前置要求。[17]


2021年4月,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通過了《ESG信息披露簡化法案》(ESG Disclosure Simplification Act,以下簡稱“《簡化法案》”),并于6月16日正式通過美國眾議院投票表決。《簡化法案》要求所有公開交易公司均應定期公開其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表現的具體情況,披露其經營過程中與溫室氣體排放、化石燃料使用等相關的氣候變化風險等相關信息,被視為是美國政府建立強制性ESG披露標準的重要一步。[18]


(二)SEC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SEC對于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每年定期公布的10-K表格和《2010氣候變化指南》中,其中10-K表格規定了企業必須披露的事項,并對這些信息的披露方式進行了限制,盡管SEC不會去逐一核查表格中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和真實性,但會對10-K表格進行審閱,并可能提出評論意見;[19]《2010氣候變化指南》則更關注企業環境信息的披露,給予上市公司相應的調節空間。


具體來看,10-K規定企業年度報告應當披露的信息由公司經營、財務狀況、公司治理和附錄四個部分組成,以往的10-K報告中并不含有ESG專篇。[20]但是近年來,相當數量的企業在10-K表格中披露了與碳中和、性別平等、反壟斷等有關的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相關的事項。[21]需要注意的是,在SEC的監管體系內,企業需要披露的是對上市公司財務情況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而非所有從社會層面出發的重要信息,而ESG信息的披露更側重于考量企業行為對社會整體福利的影響,企業可能會受制于公開披露的壓力而不得不調整其商業行為,這為SEC的監管帶來了一定挑戰。[22]


《2010氣候變化指南》對于上市公司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披露采用了列舉的方式進行了說明,總得來看,SEC提示上市企業應當重點關于氣候變化對于立法法規、國際條約以及其他可能會間接影響企業業務開展的法律規定產生的影響,預期企業披露的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任何可能受到氣候變化影響的交易的具體情況、可能影響企業經營的訴訟情況、企業購買二氧化碳信用的情況、企業未來或已經為氣候變化問題而開展的項目進展情況等。[23]《氣候公告》公布后,企業還需要就其實際履行ESG相關義務的情況與公布的ESG信息披露不符之處做出說明以應對SEC在該領域的檢查。[24]


(三)納斯達克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納斯達克公布的《ESG指南2.0》對上市企業應當披露的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事項進行了列舉式的說明,具體而言,在環境層面,上市企業應當披露的事項包括溫室氣體排放、排放強度、能源使用情況和氣候風險等;在社會層面,上市企業應當就雇員的性別多樣性、非歧視、傷殘率、童工及強迫勞動等情況進行說明;而在公司治理層面,上市企業應當關注公司董事會的多樣性、獨立性、企業合規與反腐敗等領域。從納斯達克公布的企業相關信息披露情況來看,多數納斯達克上市企業在環境和社會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度較高,而在公司治理層面的信息披露透明度仍需進一步提高。[25]


《ESG指南2.0》就每一項指標所涵蓋的具體內容、披露的原因、測量方式披露方式及已進行信息披露的企業在相關領域的披露比例進行了補充說明。值得關注的是,不同于其他國家和地區所采用的統一規定或概況說明,考慮到納斯達克上市企業的種類繁多、發展階段各有不同,納斯達克對于各ESG事項的測量方法和披露方式逐一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譬如對于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納斯達克建議企業以數字的形式進行披露,并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歷史同期和行業平均溫室氣體排放情況進行對比。而對于與氣候相關風險的披露,納斯達克則僅要求上市企業以文字的方式進行說明,但需要參考部分公共內容。對于能源強度和水資源使用等涉及到定量計算的事項,納斯達克對計算的方法和應被納入計算范圍的要素也進行了說明,以幫助企業更好地完成相應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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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香港ESG信息披露要求對中國上市公司的啟示


從全球范圍來看,ESG信息披露指標對于評價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日益發揮了更為重要的作用,各個國家和地區對于提高ESG信息披露范圍,增加相應強制性披露要求的呼聲也不絕于耳。對于中國企業而言,一方面,應當提高對于ESG信息披露的意識。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對于ESG信息披露的要求仍然以自愿為主,滬深交易所對于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有部分原則性指導規定,但是強制披露的范圍仍然較少,在披露信息的方式和范圍上與香港、美國等地區和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信息披露的方式上,聯交所和納斯達克都已先后引入第三方認證機構對上市公司發布的ESG報告進行核準,而中國上市企業目前公布的ESG報告中經第三方審計的比例仍然較少。[26]而在信息披露的范圍上,聯交所對于ESG報告中應包含的內容進行了方法論的指導以幫助企業更好地結合經營實際確定披露內容,而我國滬深交易所的文件中仍以列舉或說明的方式對企業ESG信息披露的范圍作出規定。[27]這提示我國企業在ESG信息披露和企業日常治理的過程中,可以參考其他更為具體的標準以提高企業在ESG方面的合規水平。


另一方面,中國企業在進入不同國家資本市場時,應當充分了解當地證券交易機構對于ESG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以香港地區為例,聯交所在ESG信息披露的過程中更強調董事會責任的承擔,建議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業務的開展情況確定與之關切的ESG披露事項,而SEC則更關注上市企業披露ESG信息的方式,以及披露信息與實踐的一致性。這也反映出ESG理念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所處的階段不同。比如美國作為全球五大市場中ESG投資規模最大的地區,ESG投資已經具有一定規模,更需要關注上市企業對于ESG理念的落實情況,防止漂綠(Green Washing)的行為發生,因此其披露要求的關注重點更多為企業對于ESG報告中披露事項的落實情況。[28]這提示我國上市企業在決定ESG信息披露的范圍時,應當更多地結合企業實際業務的開展情況和不同國家的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披露。


注釋

[1]參見《ESG發展小史》,載https://esg.3feng.im/about/esg-investment-history/,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2日。

[2]參見格隆匯:《華泰策略:全球ESG可持續投資的發展與監管》,載https://www.gelonghui.com/p/488933,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2日。

[3]參見《香港交易所ESG指引發展史》,載

https://esg.3feng.im/criteria/hkex-esg/,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31日。

[4]參見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刊發企業管治以及環境、社會及管治(氣候信息披露)指引》,載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1/211105news?sc_lang=zh-HK,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0日。

[5]參見香港交易所:《有關2020/2021年IPO申請人企業管治及ESG常規情況的報告》,載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Reports-on-ESGPD/esgreport_2020_2021_c.pdf?la=zh-CN,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0日。

[6]See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Risks Report 2021, at https://www3.weforum.org/docs/WEF_The_Global_Risks_Report_2021.pdf, last visited on 10 December 2021.

[7]參見香港交易所:《有關2020/2021年IPO申請人企業管治及ESG常規情況的報告》,載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Reports-on-ESGPD/esgreport_2020_2021_c.pdf?la=zh-CN,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0日。

[8]參見香港交易所:《環境、社會及管治框架》,載https://www.hkex.com.hk/Listing/Rules-and-Guidance/ESG-Academy/External-References/ESG-Frameworks?sc_lang=zh-HK,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21日。

[9]參見聯交所:《聯交所有關ESG事宜的新規定》,載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Listing/Listed-Issuers/e-Learning/ESG-Governance-and-Reporting?sc_lang=zh-CN,最后訪問時間:2021年12月10日。

[10]參見社會價值投資聯盟:《ESG政策法規研究-美國篇》,載https://www.casvi.org/h-nd-1092.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2日。

[11]參見聯合國:《潘基文歡迎全球最大證券交易所承諾加入可持續發展行列》,載

https://news.un.org/zh/story/2013/07/197852,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2日。

[12]參見中證指數:《2020年全球ESG投資發展報告》,載https://esg.3feng.im/apply/2020-global-esg-investmen-report.pdf,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5日。

[13]范金洲:《國際證交所研究報告——關于證交所對上市公司ESG及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披露要求》,載

https://www.chinaesg-pa2f.com/page-484/detail-1917.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5日。

[14]See SEC: Sample Letter to Companies Regarding Climate Change Disclosures, at https://www.sec.gov/corpfin/sample-letter-climate-change-disclosures,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15]See Nasdaq: ESG Reporting Guide, at

https://www.nasdaq.com/ESG-Guide, last visited on 5 January 2022.

[16]See NYS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ESG Guidance: Best Practices for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at

 https://www.nyse.com/esg-guidance, last visited on 5 January 2022.

[17]See Sustainable Stock Exchange Initiative: Stock Exchange Database, at https://sseinitiative.org/exchanges-filter-search/, last visted on 5 January 2022.

[18]See Jdsupra: Congress A Step Closer to Making Corporate ESG Disclosure Mandatory, at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congress-a-step-closer-to-making-9721287/, last visited on 5 January 2022.

[19]See SEC: How to Read a 10-K/10-Q, at

 https://www.sec.gov/fast-answers/answersreada10khtm.html,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20]See SEC: FORM 10-K, at

 https://www.sec.gov/files/form10-k_1.pdf,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21]See HSBC: Trends in ESG Disclosure in 10-K’s, at https://www.gbm.hsbc.com/insights/markets/trends-in-esg-disclosure-in-10-k’s,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22]See David A. Katz and Laura A. McIntosh,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SEC Regulation of ESG Disclosures, at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1/05/28/sec-regulation-of-esg-disclosures/,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23]See SEC: 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Disclosure Related to Climate Change, at

 https://www.sec.gov/rules/interp/2010/33-9106.pdf,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24]See SEC: SEC Division of Examinations Announces 2021 Examination Priorities: Enhanced Focus on Climate-Related Risks, at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1-39, last visited on 6 January 2022.

[25]See Nasdaq: ESG Reporting Guide 2.0, at

https://www.nasdaq.com/docs/2019/11/26/2019-ESG-Reporting-Guide.pdf, last visited on 5 January 2022.

[26]參見平安數字經濟研究院,平安集團ESG辦公室:《ESG在中國 信息披露和投資的應用與挑戰》,載

http://www.pingan.com/app_upload/images/info/upload/abca57e2-1e7d-47ba-9cce-7833c47224fe.pdf,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5日。

[27]參見《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10〕243號,第九章;《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務指南》,載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disclosure/specialmemo/c/c_20200818_5178914.s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5日。

[28]參見德邦證券:《碳中和下的ESG投資:起源、評級體系與發展趨勢》,載

https://pdf.dfcfw.com/pdf/H3_AP202110201523964740_1.pdf?1634762590000.pdf,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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