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稅收協定多邊公約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作者:肖波 Shaji Ravendran 2023-02-01中國于2022年5月25日向經合組織交存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下稱《公約》)核準書。2022年9月1日起,《公約》對中國生效。
《公約》的起源
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初衷是避免重復征稅,但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濫用各種方式獲取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以規避稅負。這導致許多國家希望改變協定以打擊避稅行為。
為此,經合組織發起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倡議,共15項行動計劃。其中第1-14項行動計劃提出全球稅制問題及解決建議,而第15項行動計劃是通過創建多邊公約,修改或替換現有稅收協定中的條款,以納入1-14項行動計劃的建議。如此,各方無需就每個雙邊協定重新談判。
《公約》的影響方式
《公約》將對部分稅收協定及其中的部分條款產生影響,具體由每個公約締約方自行選擇:
●各締約方可選擇《公約》涵蓋適用的稅收協定(下稱“被涵蓋稅收協定”)。未被涵蓋的協定將保持不變,不受《公約》影響。根據中國交存的文件,《公約》將涵蓋中國簽訂的100個稅收協定。一些協定未被涵蓋的原因,可能是簽署時間較新,故已納入BEPS行動計劃成果,無需再利用《公約》進行修改。
●各締約方可決定是否接受《公約》的某些條款,或在《公約》包含的不同選項之間進行選擇。若雙邊稅收協定的簽署國就任何《公約》條款做出的選擇不匹配,則通常該《公約》條款對此雙邊協定不產生影響。中國對《公約》的多項條款予以保留或退出。例如,《公約》第3條改變了稅收透明體的征稅方式,但中國對此做出保留,則《公約》與此相關的條款將不會被納入中國現有的任何協定。
中國企業的應對策略
整體上,《公約》生效后,獲取稅收協定優惠將更加困難。在海外開展業務的中國企業或關聯實體必須進行如下內部合規檢查,以確保其仍有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
●評估相關雙邊稅收協定的現行規定。
●檢查雙邊稅收協定的簽訂雙方是否都批準《公約》,且雙方之間的稅收協定被涵蓋。若未都批準,或者雙方協定未被涵蓋,則原先協定保持不變。
●若雙方均批準《公約》且雙方之間的協定被涵蓋,則評估《公約》是否修改或替換協定的任何條款。若不存在修改或替換,則原協定條款仍有效。
●就特定條款,檢查雙方批準文件之間是否存在不匹配。若存在,則前述條款很可能不受影響。
●若雙方的選擇匹配,則評估《公約》將如何修改或替換稅收協定中的條款。
●評估修改后,是否對企業獲取協定優惠產生不利影響。
●若產生不利影響,實施調整方案。
其中,企業需關注“主要目的測試”和“稅收居民身份”對自身的影響。
主要目的測試
《公約》規定,“若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與情況后,可以合理地認定任何直接或間接享受被涵蓋稅收協定待遇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獲得該協定待遇,則不應給予該協定待遇”,除非符合協定的宗旨和目的?!豆s》還提出前款“應替代被涵蓋稅收協定的相關規定適用,或者在被涵蓋稅收協定無此類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這意味著,獲得協定優惠將更加困難。例如,中國與德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原先規定,取得協定優惠是某項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才不給予協定優惠。而《公約》改為只要是“主要目的之一”即可,加大了拒絕給予協定待遇的范圍。
因此,企業在進行某項安排或交易時,應注意對其目的的把握,并留存好相關文件。
企業稅收居民身份
中國早期簽署的一些稅收協定中,通常認為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企業是總機構、主要辦事處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的稅收居民。
但《公約》規定,在此種情形下,各方主管當局應結合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注冊地或成立地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通過相互協商確定其在適用該協定時的居民身份。如未能就居民身份或企業享受協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達成一致,則企業不能享受該協定的任何稅收優惠或免稅待遇。
中國的所有被涵蓋稅收協定對該條款均無保留。由于相關稅務機關很難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因此,若相關實體同時為多國稅收居民,應盡快明確其居民身份,否則可能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獲得協定優惠。
其他關注事項
《公約》還將對稅收協定的如下內容進行修改:
●雙邊協商程序。
●協定序言。
●有關股息的規定。
●對主要來自于不動產的股份或類似權益產生的收益如何征稅。
此外,由于經合組織仍在持續提出新倡議,未來可能進一步修訂《公約》。因此,企業應密切關注這些變更及后續動向,評估《公約》對自身的影響并及時作出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