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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你必須知道的41處實質性修改及律師解讀(一)

作者:趙海清 張穎 2020-09-2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典》開啟了權利保護的新時代,將為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也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據和裁判規則。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其中合同編是《民法典》中體量最大的一編,合同編條文有526條,占民法典總條文(1260條)的41.7%。由此可見,合同編在《民法典》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筆者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41處實質性修改通過問答及律師解讀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討論學習。


民法典合同編修改框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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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民法典沒有設立債法總則,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可以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嗎?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律師解讀】

1.我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不同,我國并未設立單獨的債編,而是將債編的內容拆分為合同編和侵權責任編。我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可代行債法總則的功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為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包含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適用合同編通則提供了法律依據。


2.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若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可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根據其性質不能使用的除外。例如:合同之債可以抵銷,而侵權之債不能抵銷,侵權之債不僅不能抵銷,若同時觸犯行政法規或者刑法的規定,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問題2】

合同可以約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嗎?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1.本條第二款新增加合同相對性。合同僅能約束合同當事人(簽署合同的雙方或多方),一般情況下合同無約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對第三人既無益也無損。


2.本條第二款但書規定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合同相對性效力會有所突破。

 

【延伸】

合同相對性的突破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1.涉他合同,單純為第三人設定利益,例如保險合同,受益人并非投保人。


2.債權的保全。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但債權的保全(如債權人代位權、撤銷權),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可以向次債務人主張。

 

【問題3】

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時,該怎么處理?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延伸】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142-1)

 

【律師解讀】

本條在原合同法第125條第2款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解釋規則。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需要根據一定的規則對合同條款做出分析和說明。解釋規則為:


1.文意解釋:指通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的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整體解釋:指把全部合同條款和構成部分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各條款及構成部分的相互關聯、所處的地位和整體聯系上闡明某一合同用語的含義。


3.目的解釋:指解釋合同時,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最適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釋。


4.習慣解釋:指利用大家在交易中普遍接受的,長期、反復實踐的行為規則進行解釋。


5.誠信解釋:指運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同解釋。


6.不利解釋: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的時候,應當對起草者做出不利解釋的合同解釋規則。

 

【問題4】

通過電子郵件、微信達成的協議,可以視為書面合同嗎?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律師解讀】

本條將合同的訂立形式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書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郵件、微信等可以視為書面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微信文字可以作為書面形式,微信語音只能作為口頭形式。其他形式是指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但從雙方實施的法律行為可以推定雙方有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問題5】

基金招募說明書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律師解讀】

1.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成立,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因此,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可以明確合同訂立的時間點。


3.《民法典》新增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為要約邀請。

 

【延伸】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解釋》3)

 

【問題6】

承諾逾期,是承諾還是新要約?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六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律師解讀】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逾期承諾為新要約。也即,受要約人在收到要約后需要及時發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的,為新要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

 

【問題7】

合同上按指印而未簽字,合同生效嗎?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律師解讀】

本條規定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與原合同法相比,本次新增了按指印。


合同一般情況下,是當事人簽署后成立。少數情況下,當事人雖未簽署書面合同,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也即,即便雙方約定簽署書面合同才成立,但書面形式也并非合同成立的實質條件。若雙方以實際行為表明履行了該合同的,即使無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也成立。

 

【問題8】

在互聯網上下單購買商品,電子合同什么時候成立呢?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在互聯網上下單購買電子商品時,一般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如12306購票時約定提交訂單后三十分鐘內未付款成功的,取消購票交易,席位不再保留,該項特殊約定表明12306需要付款成功時合同才成立。

 

【問題9】

在新冠疫情期間,國家為了疫情防控,購買相關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的生產商可否拒絕提供相應貨物?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律師解讀】

本條在原合同法第38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2款、第3款,主要是針對公共服務企業。在新冠疫情后,為滿足社會大眾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增加了有關民事主體的強制締約義務。

 

【問題10】

違反預約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律師解讀】

預約合同的義務內容為預訂繼續談判,預訂未來締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與草案相比,把意向書、備忘錄刪除了。這是考慮涉外合同中大量的“備忘錄”,當事人往往在其中注明本備忘錄無法律約束力,以最后簽署的協議為準。

 

【延伸】

本約與預約的區別:

1.本約的所有約定已經清楚明確。

2.預約多為意向性協議,具有將來訂立本約的效力,如:招商引資的意向書。

 

【問題11】

迪士尼不允許游客自帶食物入內,屬于格式條款嗎?格式條款的效力如何呢?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律師解讀】

格式條款是否構成霸王條款,關鍵看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本條強調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并明確了經營者的提示、說明義務,增加“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增加后果“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加強了消費者保護。

 

【問題12】

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對方的商業信息,需要保密嗎?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讀】

本條將信息保密義務,從之前的僅包含商業秘密,擴大范圍為既包含商業秘密,也包含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也即,即使不屬于商業秘密,若該信息屬于應當保密的信息,一方泄露或者不當使用的,也需要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13】

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1.本條與原合同法第44條相比,第1款增加了除外條款。也即一般合同生效為合同成立就生效,若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本條與原合同法第44條相比,增加了第2款。借鑒了合同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報批等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該違約責任為締約過失責任。


3.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生效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來處理,也就是該報批的應當繼續報批,違反報批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問題1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其訂立的合同對法人發生效力嗎?

 

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律師解讀】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一般相對人認為其具有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而無法得知其在公司或者非法人組織內的具體權限。因此原則上表見代表有效。但是該原則不保護惡意相對人,若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負責人越權的,該越權行為無效。

 

【問題15】

法人簽訂超越其經營范圍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律師解讀】

本條也體現了《民法典》第六十五條的精神: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雖然法人簽署了超越其經營范圍的合同,但該合同效力依據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要件判斷,并不僅因超越經營范圍就判定合同無效。

 

(未完,待續)

 

結語:

《民法典》是人民群眾實現美好生活的寶典。民法典通過全面保障人民的權利,旨在實現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這也為全面依法治國宏偉藍圖的實現奠定了堅實基礎。學習好《民法典》,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好個人及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幸福生活導航。


參考:


王利明:《民法典的時代精神與中國特色》-人大法學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講座


楊立新:《民法典新規1條1講,實務要點全講透》-智元法律課堂首發


石佳友:《民法典合同編,每筆交易都與它相關》-人大法學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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