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期貨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作者:郭重清 姜毅 2021-08-022021年7月9日,證監會公開發布了《期貨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46條,分為總則、子公司的設立與終止、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與內控、設立境外子公司及參股境外經營機構特別規定、監督管理、附則等7個部分。下面我們對草案各部分逐一解讀:
一、關于總則部分
辦法第二條明確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內設立子公司或其他經營機構經營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的期貨及相關業務,并可以依法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解讀:該條規定的內容可以從二個方面來理解:
1、這是證監會首次在監管規定中明確期貨公司可以在境內設立子公司及參股經營機構從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的期貨及相關業務。以往關于期貨公司子公司的規定,散見于《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中國期貨業協會(下稱“中期協”)頒布的部分自律規則中,例如,中期協頒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中允許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風險管理業務。本次辦法首次在廣泛意義上允許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開展期貨類業務;
2、再次明確期貨公司可以依法在境外設立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早在2014年證監會就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意見支持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公司,為境內企業“走出去”提供配套金融服務。2017年修訂后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在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了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二、關于子公司的設立及業務范圍
1、子公司設立的條件
辦法第五條明確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的幾個基本條件,如:最近12個月凈資本持續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一期分類評級不低于BBB級;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等。
解讀:辦法對于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的門檻進一步提高,比如最近12個月凈資本必須達到3億元人民幣。所謂凈資本,依據證監會2017年修訂頒布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因此,期貨公司凈資本標準比凈資產標準更為嚴格。
2、子公司業務范圍
辦法第七條規定,經許可或備案,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子公司可以從事風險管理業務、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或與期貨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
解讀:辦法通過明確子公司業務范圍,將約束子公司集中專業優勢,聚焦主業,提升子公司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產業客戶的能力。就業務范圍看,所謂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依據辦法第四十二條附則部分的定義,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是指依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等有關規定所開展的業務;所謂風險管理業務,是指期現類業務、場外衍生品業務、做市業務及相關自律組織規定的業務。依據中期協2019年新修訂的《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開展的風險管理業務,包括基差貿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場外衍生品業務和做市業務等。結合辦法規定,基差貿易和倉單服務應屬于期現類業務。我們注意到合作套保并未直接出現在辦法的規定中,目前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的合作套保業務因存在合規風險基本被中期協叫停,日后是不是重新放開,有待中期協進一步的釋明。
3、子公司數量及下設二級子公司
依據辦法第九條,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子公司可以設立二級子公司開展風險管理業務,除此之外,其他境內子公司不得設立下層子公司。
辦法還在第十條限制了期貨子公司的數量,除開展風險管理業務外,期貨公司子公司設立的子公司數量不得超過1家。
解讀:辦法首次明確,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可以設立二級子公司。實務中也確實存在一些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設立二級子公司開展諸如期現類業務的情況,本次辦法通過規章的形式對此進行了確認。
關于子公司數量,如果期貨公司風險管理業務開展的規模比較大,可以設立多家子公司。結合辦法第八條子公司注銷的規定,本次辦法突出了管理層對期貨風險管理業務的傾向性支持,這也符合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管理為主的業務導向。
三、關于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1、期貨公司合規體系建設
辦法第十一條要求期貨公司建立覆蓋子公司的合規和風險管理體系,充分履行股東職責,包括子公司內控、合規、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備,內部稽核、合規檢查及問責機制的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等。
解讀:實務中,期貨行業多年的強監管態勢下,大部分期貨公司運行相對規范,但期貨公司子公司作為新生事物,成立時間相對較短,部分創新業務存在跨行業特征,加之期貨母公司存在盈利沖動,導致部分期貨子公司野蠻生長,近幾年期貨行業出現了多起期貨子公司風險事件給期貨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行業影響。辦法要求期貨公司加強合規和風險管理的體系建設必須覆蓋子公司,強化子公司風險管控,直接指向了子公司內控管理的盲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2、子公司董監高人選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委派相關人員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監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風險管理業務的子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在二級子公司兼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除此之外,期貨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之間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解讀:此項規定強調了期貨公司對子公司業務的掌控力,通過董監高等公司關鍵職位和崗位的兼任,使得子公司業務發展與期貨母公司休戚相關。
3、子公司融資支持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子公司提供資金等融資支持,但子公司之間不得相互擔保,子公司也不得對外擔保。
解讀:該條規定首次明確了期貨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融資支持,包括資金支持或提供擔保等內容。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但條例并未規定期貨公司是否能為子公司提供擔保。辦法明確了期貨母公司可以為子公司提供融資支持,大大增強了子公司的抗風險能力,緩解了目前期貨子公司發展過程中融資難的問題。
4、期貨公司參股經營機構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參股其他機構,但不得成為所參股的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或參股地方交易場所及清算機構等與所經營業務無關的機構;境內子公司不得參股其他機構。
解讀:辦法對于期貨公司參股的禁止性規定目的在于期貨公司參股其他機構應當聚焦于其主營業務本身,避免涉及無關業務,并避免通過實控參股機構成都那過大的風險。
四、關于子公司的治理與內控
1、子公司股東表決權問題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公司股東會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成員比例應當與股東持股或出資比例相對應,且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與此相沖突。
解讀:關于子公司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辦法的規定排除了子公司股東可以通過章程或其他協議安排更改股東會表決權的情況,其目的可能在于排除非控股股東通過表決權干預子公司運營的情況。禁止交叉持股和建立隔離墻制度在于保持子公司經營的獨立性,避免期貨公司股東對子公司的不當干預與影響。
2、子公司業務禁止事項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子公司業務禁止事項,如不得誤導欺詐客戶、侵害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不得違反賬戶實名制要求外借賬戶;不得為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便利;不得為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規避監管或實施監管套利提供便利等。
解讀:期貨子公司自出現以來,就是一個較為特殊的經營主體,特殊在于部分期貨監管規定適用于期貨公司但不直接適用于其子公司,如期貨公司不得開展期貨自營,但子公司卻無此禁制。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期貨公司通過其子公司違規實施證券期貨活動的案例。本次辦法的制訂顯然監管部門關注到了子公司這一塊監管的“盲區”并有針對性的進行了規定。
五、關于設立境外子公司及參股境外機構特別規定
1、境外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數量及業務范圍
辦法第三十規定了期貨公司設立境外子公司或參股境外經營機構應當從事證券、期貨、資產管理等金融業務,以及中間介紹、金融信息服務、金融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為金融業務及產品提供支持服務、風險管理等業務。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境外子公司可以設立二級子公司開展金融及相關業務。二級子公司數量應當與境外子公司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符,且二級子公司一般不得再下設機構。境外子公司不得參股境外經營機構。
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境外子公司及下設機構,未經許可不得在境內設立機構或參股其他機構,不得違反規定直接或間接在境內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不得違反反洗錢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解讀:辦法明確期貨公司境外設立子公司及參股經營機構所開展的業務應當與證券期貨金融業務為主或相關,在數量上應當與業務規模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相匹配,杜絕盲目發展。境外子公司及下設機構禁止在境內經營也避免了期貨公司通過境外設子公司返程經營或投資的可能。
六、關于監督管理
1、監管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認為子公司存在風險事項,如報告可能存在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子公司嚴重危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評估或出具法律意見。
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期貨監控中心對子公司進行風險監測監控。子公司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的,應當向期貨監控中心報送場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解讀:辦法對于子公司的監管引入了外部中介機構,通過審計、評估、法律意見等方式對子公司的重大風險進行專業認定,這是證券期貨監管的一個進步,值得稱贊。另外,前不久剛出臺的《期貨法(草案)》規定國務院授權部門建立場外衍生品報告庫,組織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機構和參與者應當報送相關信息。期貨子公司作為開展場外衍生品交易的主力軍,依據辦法向期貨監控中心報送場外衍生品交易信息也符合《期貨法(草案)》的規定。我們也可以進一步猜測期貨監控中心將成為此后國務院授權的場外衍生品監管部門。
七、關于過渡期
辦法規定了設立子公司或參股其他經營機構的期貨公司應在辦法施行后的36個月達到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
綜上,辦法的出臺聚焦了目前期貨子公司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突出問題,涵蓋了境外子公司規范、期貨公司對子公司管控、行政介入的法律依據等方面,既對子公司現存的問題予以規范,同時為子公司發展預留了空間,體現了期貨監管部門引導期貨行業發揮專業優勢、聚焦主業,健康規范發展的總體政策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