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私募基金市場新機遇——新法規已經允許海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
作者:石育斌、任麗莉、周云帆 2017-02-092016年6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問答十》”),明確了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并申請登記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包括二級市場證券交易在內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2017年1月,中國基金業協會進一步發布了《外商獨資和合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填報說明》(“《填報說明》”),明確了外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具體要求。
根據《問答十》及《填報說明》的規定,外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諸多法律要求。例如,
海外金融牌照:外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境外股東和境外實際控制人均應當為境外持牌金融機構;
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外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一份由中國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基金從業人員資質:外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有中國境內基金從業資格,“從業人員”應包括外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投資經理、投資決策人和交易執行責任人等從事私募基金日常操作和管理的業務人員。
綜上,我們可知,中國法律已經開始允許海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始真正放開中國境內的私募基金投資市場,這對于海外機構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和難得機遇。
同時,鑒于中國金融開發政策可能隨著市場情況變化而調整,我們建議海外機構應該在這一政策窗口存在的時間段內盡快申請成立中國境內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為今后在中國境內的長期發展奠定堅實的組織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