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結束后企業融資途徑之法律風險提示
作者:王娟 姚雪芹 2020-03-10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爆發和傳播對物流服務行業、旅游業、線下實體消費行業等行業影響巨大,不少中小企業更是遭遇滅頂之災。伴隨著疫情逐漸可控且即將結束,除了受疫情影響造成的合同履行、勞資關系等法律問題外,在疫情過后如何融資亦成為各企業關注的焦點。本文現就企業在融資過程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加以探討和提示。
企業對外融資方式大體可分為兩類,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系采用向其他主體借入資金或者轉讓債權等方式引入資金,常見方式包括銀行貸款融資、發行企業債券、信托融資、融資租賃融資等。股權融資是指企業股東出讓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權,或者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F就部分融資方式的法律熱點提示如下:
一、債權融資 債權融資按照出借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金融借貸的出借人多指商業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二條規定,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則一般是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適用的法律規定和注意事項各不相同,舉例言之: (一) 金融借貸注意事項 1. 貸款利率標準發生變化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 律師提示: (1)存款基準利率相關標準仍繼續適用。 (2)融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時應注意關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變動情況,合理選擇貸款時機。 (3)此后,在金融借貸糾紛中,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相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融資企業在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以及如因未歸還貸款而涉訴時均應予以注意。 2. 金融借貸年利率參照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應限制在24%范圍內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摋l規定系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不過2017年8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第二款第2條規定,“嚴格依法規制高利貸,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最高院在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為(2019)最高法民終776號】中也認為:“一審法院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將合同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標準調整為年利率24%。該調整有法律依據,并無不當?!?/p> 律師提示: 此次九民紀要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 可知,依據現有規定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金融借貸年利率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限制在24%范圍內。 3. 充分利用優惠政策 疫情爆發后,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機構及各地方政府機構紛紛出臺相關金融政策,以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題。具體包括: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為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于2020年2月3日和4日累計投放流動性1.7萬億元。 第二,同時加大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人民銀行設立3000億元專項再貸款,實施優惠貸款利率,加強對重要醫用、生活物資重點企業的金融支持。 此外,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地區、行業和企業提供差異化優惠的金融服務。 律師提示: 鑒于疫情結束后的經濟恢復需要一定時間,上述優惠政策在疫情結束后理應不會立即終止。企業應注意關注和充分利用國家為應對疫情而出臺的各項金融政策,降低融資成本。 (二) 民間借貸注意事項 考慮到銀行貸款等金融借貸存在門檻高、一般需提供擔保、審批流程長、手續繁瑣等特點,民間借貸亦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不過,企業在向非金融機構主體融資的過程中應注意: 1、避免從高利轉貸人處融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1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52條進一步明確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紀要認為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四川省鄰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鄰水縣朝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訴文天榮、劉道俐、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鄰水縣支行合同糾紛一案中(案號為(2017)川1623民初561號),法院認為:“二、《合作貸款協議》的效力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該條款所規范的對象為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貸額度和信貸條件,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后,再高利轉貸他人,嚴重擾亂信貸資金市場秩序的行為,目的是維護國家對信貸資金發放及利率的管理,防范高利轉貸行為給金融市場帶來的風險。該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有信貸資金的轉貸行為,二是轉貸的目的是牟利。銀行向具有信用資金使用條件的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目的是支持其生產、經營發展,而借款人將之轉貸,首先是違背了與銀行約定的貸款使用用途,使信用資金脫離監管或難以監管,資金安全難以保障;其次通過銀行管制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利差牟利,擾亂了國家對資金投向、利率宏觀管控等政策的導向?!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將從金融機構取得的資金全部或者部分轉貸給他人,以此謀取利差,實際上屬于從事銀行業務活動。該行為破壞了金融秩序,擴大了金融市場的風險,司法對這種轉貸行為應予以否認。本案中,《合作貸款協議》約定,由原告利用自己的信貸條件向作為金融機構的第三人貸款,并將所取得的貸款中的13,000,000元轉貸給被告使用……故《合作貸款協議》應認定為無效?!?/p> 2、避免從職業放貸人處融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三、明確信貸規則。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九民紀要第53條規定,【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劉貴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9年7月3日):要考慮出借行為是否具有經常性、出借資金是否為自有資金等因素綜合認定某一出借人是否為職業放貸人,依法認定以高息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貸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大連高金投資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星海支行企業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號為(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兩份《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乙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項目投資(不含專項審批)、財務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乙公司所從事的經常性放貸業務,已經超出其經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為合同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出經營范圍訂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故依照上述規定也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因此,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p> 律師提示: 鑒于國家對金融監管趨于嚴格,力爭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切實服務于實體經濟,企業在民間融資過程中應注意審查出借人資質以及資金來源,避免從高利轉貸人或者職業放貸人等處融資而導致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 二、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指企業通過轉讓自身股權或者將股權作為擔保物等來為企業融資。在股權融資過程中,債權人為降低自身風險,通常與企業約定對賭條款。九民紀要此次也就對賭條款效力以及注意事項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特分析如下: 對賭條款又稱估值調整條款,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就未來不確定的情形所作的約定,根據未來企業的實際盈利能力,在約定條件滿足時由投資者或者融資者獲得一定的權利比如股權回購作為補償。 如果在股權融資過程中簽訂的融資協議涉及到對賭條款的,根據九民紀要第5條觀點, 1、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應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 2、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1)目標公司不得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 (2)投資方主張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應當符合《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法院應駁回其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 (4)提請注意,投資人與公司原股東簽署的股權回購對賭協議中,目標公司對股權回購價款提供擔保的,投資人應當對該擔保是否提供有目標公司相關股東會決議盡到形式審查義務,否則擔保條款對目標公司不發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通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方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號為(2017)最高法民再258號)認為,“雖然目標公司久遠公司在《增資擴股協議》中承諾對原股東新方向公司進行股權回購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并未向投資人通聯公司提供相關的股東會決議,亦未得到股東會決議追認,而投資人通聯公司未能盡到基本的形式審查義務,從而認定目標公司久遠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生建代表公司在《增資擴股協議》上簽字、蓋章行為,對投資人通聯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p> 律師提示: 1、融資企業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投資人訂立的“對賭協議”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2、融資企業直接與投資方訂立“對賭協議”時,涉及到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條款的,不得違反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抽逃出資或者違法分配利潤。 3、融資企業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投資人訂立“對賭協議,而融資企業同意為此提供擔保的,投資人有可能要求融資企業就提供擔保出具有相關股東會決議。 三、信托融資 信托融資也是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投資者通過委托信托公司,根據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規定,向目標企業注入資金并進行信托事務管理。 從審判實踐看,信托糾紛主要表現為事務管理信托糾紛和主動管理信托糾紛兩種類型。按照《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財產運用裁量權,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信托;而被動管理型信托(即事務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不具有信托財產的運用裁量權,而是根據委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指令權限的人的指令,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信托。 實務中還發展出一種信托通道業務,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2015修訂)》的通知第87條規定,本指引所稱跨業通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或銀行集團內各附屬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理財、委托貸款等代理資金或者利用自有資金,借助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銀行集團內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為通道,設立一層或多層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等投資產品,從而為委托人的目標客戶進行融資或對其他資產進行投資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實質性承擔上述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九民紀要認為,當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約定,委托人自主決定信托設立、信托財產運用對象、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擔信托資產的風險管理責任和相應風險損失,受托人僅提供必要的事務協助或者服務,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的,應當認定為通道業務。 關于通道業務的效力,《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22條在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的同時,也在第29條明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將過渡期設置為截止2020年底,確保平穩過渡。在過渡期內,對通道業務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規避資金投向、資產分類、撥備計提和資本占用等監管規定,或者通過信托通道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等信托業務,如果不存在其他無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違法違規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據信托文件的約定加以確定?!?/span>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的北京北大高科技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光大興隴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號為(2015)民二終字第401號)認為,“案涉信托貸款屬銀信通道業務。銀行通道業務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的同時,也存在部分業務規避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根據當前國家金融監管原則,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具體而言,商業銀行應還原其業務實質進行風險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蓋風險實質,將表內資產虛假出表;信托公司應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不得為委托方銀行規避監管規定或第三方機構違法違規提供通道服務。但本案所涉信托貸款發生在2011年,屬上述金融監管政策實施前的存量銀信通道業務。對于此類存量業務,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8年4月27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第二十九規定,為減少存量風險,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設至2020年底,確保平穩過渡?!?/span> 律師提示: 此次九民紀要明確表示信托通道行為無效,而設置的過渡期截止日期即為2020年底,考慮到信托退出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建議涉及到通道業務的融資企業聯系信托公司盡快安排相關退出事宜,以實現平緩過渡。 四、融資租賃融資 疫情過后,融資租賃融資在降低融資成本、相對門檻較低等方面的優勢益發凸顯,我們曾就融資租賃業務進行專項分析(文章名稱為《融資租賃業務訴訟案件中的法律實務分析》)。如果企業涉及相關業務,可在本網站內搜索查閱。 五、融資擔保 企業對外融資過程中,不論是銀行貸款還是民間借貸,常見需提供抵押物、質押物或者第三人保證等增信擔保措施的情形。 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權等資產作為擔保物的情形,應注意: (一)關于標的資產能否作為擔保物的確定 1、可抵押財產范圍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不可抵押財產范圍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關于擔保物權屬的確定 對于擔保物權涉及無處分權人擅自就標的物設立擔保的,擔保權人可參照適用物權法106條關于善意取得物權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span> (三)關于擔保物權的生效要件 在我國,擔保物權的有效設立,不僅需要簽訂合法有效的擔保合同,而且需要完成法律規定的登記或者交付等行為。 1、擔保物權是否設立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笨芍?,擔保合同效力與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之間具有獨立性。 2、不同擔保物適用不同登記要求 設立擔保物權與辦理登記的關系具體表現為: (1)不動產一般適用“登記生效主義”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只有經依法登記,不動產等擔保物權方有效設立。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適用“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以權利作為擔保物的,依照權利類型適用生效要件不同 用于擔保的權利如匯票、基金份額、股權等,所適用的生效要件各有不同,具體包括: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律師提示: 1、融資企業注意審查擔保物是否屬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物; 2、融資企業應遵守誠信原則,避免出現將他人財產設立抵押情形,以及及時配合債權人辦理相關登記或者交付手續。 根據《九民紀要》第60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苯Y合物權法106條規定“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可知,即使擔保物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人仍可要求融資企業(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的范圍內對債務承擔責任。如果涉及無權處分的,融資企業(抵押人)需向原所有權人承擔相應損失賠償責任。 以上為我們對于疫情結束后企業融資進行的一些思考和提示,我們在后續文章中將持續關注相關法律動態并跟進分析,如果有相關問題也歡迎與我們聯系并作進一步溝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