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即將走向終結,尚在醫院的冷凍胚胎怎么辦?
作者:方青 2023-11-27【導言】
自1978年英國成功培育首例試管嬰兒以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愈發成熟。越來越多受不孕不育困擾的夫婦,選擇以體外受精、冷凍胚胎的方式,孕育愛情的結晶,成就幸福的三口之家。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在解決不孕不育問題的同時,給眾多群體都帶來了福祉。失獨家庭走出喪子之痛,獲得新的慰藉;高齡產婦移植冷凍十余年的胚胎,成功孕育了健康的冰寶寶;LGBTQ群體借此實現了繁衍后代的心愿……
然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也帶來了許多新的倫理及法律問題。
1992年,戴維斯夫婦就離婚后將冷凍胚胎銷毀還是捐贈給其他夫婦產生爭議;2014年我國審理了首例冷凍胚胎監管處置權糾紛案件;2015年發生了首例針對代孕生子的監護權糾紛案;2018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首例丈夫單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案;2022年4月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喪偶女性做試管嬰兒手術”的判決等等……
在實踐中,冷凍胚胎類案件主要有三類訴求:(1)請求醫院返還因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所產生的冷凍胚胎或通過請求解除保管合同以返還冷凍胚胎;(2)醫院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失敗后,患者請求損害賠償;(3)丈夫亡故后妻子因不滿足實施技術的條件而被醫院拒絕繼續實施試管嬰兒手術,請求醫院繼續履行合同,利用冷凍胚胎為原告繼續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1]
冷凍胚胎是具有人格屬性的生命倫理物[2],它是物、是生命、還是特殊的存在?它可以被移植、被捐贈、被廢棄,其特殊性決定了其處置權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合同法問題,更是婚姻家庭法、人格權、生育權的問題。合同效力、意思自治、公共政策、倫理道德、人格權、兒童利益最大化等復合問題造就了冷凍胚胎問題在法律、社會、公序良俗等多元價值發生沖突碰撞。而現有法律對體外胚胎的定位模糊,處置規則不明,導致法院難以采用確定的規則來處理現實中的復雜問題,而婚姻家庭案件涉及身份權,亦不能簡單采用合同法原理衡量雙方的利益損失,只能力圖尋求衡平的解決方案,維護法律的天平。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若一段婚姻走到了盡頭,夫妻雙方無法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冷凍的胚胎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該如何解決呢?
【拋磚引玉】
2019年夏天,X先生和Y女士經共同好友介紹相識。二人都渴求一段穩定、健康、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X先生成熟穩重、博聞廣識、事業有成,Y女士端莊大方、知性美麗、賢惠持家。二人一見如故,很快墜入了愛河。
婚姻的一切進展都很順利,父母都很支持彼此,于是X先生和Y女士很快便登記結婚,然而卻遲遲沒有孩子。經過醫院檢查,遺憾的是他們難以通過正常的方法孕育孩子。X先生和Y女士經過共同商議,前往醫院簽訂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醫療服務合同,并決定盡快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因為有孩子才能成就一個小家。
然而意外總是不斷發生。Y女士身體指標總是難以達標,導致無法完成移植手術。雙方在婚后共同生活后,也漸漸暴露出性格上的問題。X先生因工作忙碌無法顧家,沉默寡言的他在忙碌后也難以照顧Y女士的情緒。而繁雜的生活瑣事讓Y女士心生怨言,爭吵時口不擇言,與平日的溫柔判若兩人,X先生在婚姻中越發沉默壓抑,加之雙方一直沒有一兒半女,矛盾頻出。雙方不斷爆發激烈的沖突和爭吵,無法適應彼此的生活習慣,漸漸對婚姻生活感到失望。
終于,X先生決定提起離婚訴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了有夫妻共同財產亟待分割外,尚未移植的胚胎又該如何處置?
雙方未能就婚姻是否存續以及冷凍胚胎的處理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于是產生矛盾與分歧。
上述兩個問題涉及的婚姻關系和胚胎處置糾紛基于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不同的訴訟標的,醫院也可能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因此無法在離婚訴訟中直接處理。要解決此案中的胚胎處置問題,必然需要拆分成兩個案件進行:
其一,離婚糾紛。雙方對婚姻是否存續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從而訴至法院。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進行體外受精培育胚胎,是否影響法院作出離婚判決?
其二,胚胎處置糾紛。夫妻雙方與醫院簽訂《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才能解凍胚胎繼續手術或廢棄胚胎。當雙方對胚胎的處置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將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提起訴訟,引發如下問題思考:
冷凍胚胎的處置糾紛中,單方是否有權起訴?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如何列明原、被告?
合同的解除或繼續履行爭議本質上是雙方生育權的沖突,在倫理和法理層面上,法院會更傾向于保護哪方權利?
在協議離婚或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前,一方擅自處置胚胎,將其擅自移植或擅自廢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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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離婚糾紛中,婚姻存續期間曾進行冷凍胚胎手術,是否影響法院的離婚判決?
【法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薄敖浫嗣穹ㄔ号袥Q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p>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現狀、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婚姻不是兒戲,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旦判決生效,將產生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分割。當事人常常在提起訴訟時處于沖動的情緒,經過調解后仍有較大挽回可能,婚姻也不是利益的博弈場,因此婚姻案件中法院往往傾向于化解矛盾,維系住一個家。因此,單角度的事實不能作為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決定性根據。
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曾經做過體外受精手術的事實將被法院列入說理部分,可以認為雙方曾對維系婚姻做出過較大努力,仍具有較大和好可能,將此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因素之一。
但若是存在其他嚴重的情形呢?根據原《婚姻法》規定,即使體外受精手術可以證明夫妻曾為維系感情做過較多努力,但若婚內對方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或其他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調解無效后,法院仍然應當準予離婚。
若法院在第一次起訴時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具有和好可能,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但一方仍堅持離婚的。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新規,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若這段婚姻確實無法重建,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一方再次起訴的,不論是否有冷凍胚胎,法院都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當原告被判決不準離婚,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訴訟的,即使仍然有冷凍胚胎尚待移植,法院也很大概率認為夫妻感情業已破裂,做出離婚判決。
因此,我們認為是否在婚姻存續期間進行體外受精手術,僅能作為判斷夫妻是否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并不能作為應當準予離婚或判決不予離婚的理由。
【類案判決】

【筆者意見】
根據法律規定和類案判決,法院傾向于將是否有冷凍胚胎的事實作為夫妻感情未破裂的判斷標準之一,但仍會綜合考量是否存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原告也可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此時法院經過綜合判斷后,有較大可能認定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二、冷凍胚胎的處置糾紛中,單方是否有權起訴?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如何列明原、被告?
【法律評析】
(一)合同法路徑
《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是夫妻雙方作為甲方,提供服務的醫院作為乙方,由甲方支付保管費、手術費,由乙方提供人工取卵手術、胚胎冷凍技術、胚胎保存、胚胎移植手術,所簽訂的合同。
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產生分歧,可以尋求以下解決路徑。
1.合同的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雙方解除合同有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三種解除方法。
(1)當事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從公平原則角度出發,雙方就冷凍胚胎達成的合意往往并不是完全理性的表達,雙方的意思表示可能在協商中進行讓步妥協,并不具有平等性。因此,冷凍胚胎的處理不能簡單依據簽署同意書時的協議,不能將其作為終局性的意思表示。該協議盡管具有要式性、確定性,卻并不能完全反應真實意思。法律應當允許行使不生育權利方于離婚時變更冷凍胚胎處理協議,即賦予一方解除、變更合同的權利。
從人格權的角度出發,冷凍胚胎的處置涉及人身關系,無法被強制履行,若不允許變更或解除,那便侵犯了生育權、健康權,造成嚴重倫理和法律后果。若不能繼續履行也不允許解除變更,這也會導致合同僵局。
因此此類涉及人身的合同的最終路徑是,允許一方反悔從而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有以上情形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胚胎移植醫療服務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牽涉當事人的生命健康權,關系雙方當事人人身關系、財產繼承關系等多項權益。根據法理,涉及人身關系的合同無法被強制履行。當原告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該完成胚胎移植、孕育雙方共同子女的合同目的已在事實上不可能被實現,因此,屬于“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原告一方可以據此向法院主張解除合同。醫院或夫妻另一方可以另行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如請求支付保管費、健康權損害等等。
(2)任意解除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醫療服務合同》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典型合同,就其性質而言,最接近于委托合同的特征,應參照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作為委托方,支付價款委托受托醫院提供體外受精技術服務以及胚胎移植手術。在冷凍胚胎移植之前,雙方隨時有合意變更的可能,當無法就是否繼續委托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應遵循“最終合意”原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僅對是否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享有單方的否決權,即手術需要雙方共同簽字;還應當對合同享有單方解除權,即參照適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的規定。
因此夫妻雙方中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訴,此時應當將醫院列為被告,將另一方列為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的第三人。
2. 合同的繼續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在離婚后,男方不同意繼續手術的,女方無法擅自進行移植。實踐中出現的情形如果是當丈夫去世后,無法進行簽字和表達,此時妻子希望繼續履行合同進行胚胎移植的,則通常需要選擇將醫院作為被告請求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規定,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因此,爭議焦點在“是否存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以尊重丈夫生前意愿。對于丈夫生前是否存在同意在其死亡后配偶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意思表示,應根據死者生前的行為以及所簽署的書面文件進行審查。若根據丈夫生前的行為和表述,能夠推定繼續手術符合其生前意愿的,可以繼續實施手術,但應當征求喪偶婦女的亡夫父母的書面意見
(二)人格權路徑
女方想要主張實現生育權時,可以提起人格權之訴。此時將不再以醫院作為被告,而是以男方為被告。
男方是否可以以消極的生育權作為請求權起訴呢?
法院在審理合同解除的判決過程中,實際就蘊含了對雙方生育權優先性的價值判斷,即積極和消極的生育權沖突時,哪個更優先保護(下述)。若男方單獨起訴消極的生育權,后續還需要利用判決結果請求受委托醫院解除合同,使整個過程變得復雜。
【類案判決】

【筆者意見】
當訴求為廢棄胚胎時,可以以醫院為被告,提起合同解除之訴。
當女方訴求為繼續移植時,可以以男方為被告,提起人格權之訴;也可以以醫院為被告,提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但是,男方請求女方移植胚胎的訴求不可能實現。由于女方享有的的生育自主權不能被任何人侵害,男方無權請求女方繼續進行手術;由于代孕行為在我國并不合法,男方請求獲得胚胎的所有權的主張亦不符合國家政策,因此無法得到支持。
三、在合同糾紛或人格權糾紛中,雙方將產生積極實現生育權與消極生育權的沖突,哪方具有優先性?
【法律評析】
少數學者認為,主張生育的一方應當優先于拒絕生育的一方。理由如下:
1. 只要出具免責聲明,法院應優先保護選擇生育的一方;
2. 若有喪失生育能力、高齡婦女、沒有其他孩子等情形,考慮突破合同約定,成為例外情形。但需經再婚配偶同意。[3]
3. 喪偶婦女不屬于一般的“單身婦女”,但仍應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4. 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出生對后代子女不利的情況下方可以保護后代原則否決喪偶婦女的生育要求。
而多數學者認為,拒絕生育的一方優先于主張生育的一方。理由如下:
1. 當一方主張生育權,一方主張離婚時,夫妻雙方未達成合意,單方無權主張胚胎的移植。生育權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可得以實現。夫妻雙方雖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作出形成冷凍胚胎的決定,但若雙方離婚,在夫妻雙方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一方無權決定其移植。[4]
2. 各國的司法實踐基本上都贊同,拒絕生育的意愿優先于生育意愿,目的是保證不愿成為父母的一方不被迫產生具有生物遺傳關系的后代。[5]此時,未經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一方不能做胚胎移植。[6];
3. 單身婦女不被允許進行移植,不是適格主體?!缎l生部關于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相關技術規范、基本標準和倫理原則的通知》(衛科教發【2003】176號)及其附件的規定,實施人工授精具備嚴格的條件,實施供精人工授精的機構“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彪x婚后,女方應當認為屬于“單身婦女”。根據倫理、一般的觀念和司法政策,離婚后,女方不得單方移植胚胎。
4. 根據倫理原則中“兒童最大利益保護”原則,可能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發展。
【類案判決】

【筆者意見】
不論從倫理還是法理視角,拒絕生育的意愿都應當優先于主張生育方的意愿。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無權擅自進行胚胎移植手術。法院應當駁回一方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或實現人格權的請求,支持解除《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醫療服合同》的訴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四、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單方擅自處置胚胎的。
(一)女方擅自進行胚胎移植手術誕生后代的,男方是否需要承擔撫養責任?
【法律評析】
男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倫理、一般的觀念和司法政策,離婚后,女方不得單方移植胚胎。
通過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培育的配子、胚胎的處置應獲得夫婦雙方的知情同意,否則不得進行任何處理。未經一方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情形下,啟動冷凍胚胎,實施胚胎移植手術,違背了不知情方的意愿,不知情方與出生者不構成法律上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視其為一個單純的精(卵)捐獻者,對出生者既沒有任何權利也不承擔任何責任?!盵7]
(二)男方擅自廢棄胚胎,是否需要對女方損害賠償?
【法律評析】
夫妻雙方對胚胎的處置無法達成合意時,人體冷凍胚胎應被銷毀。但男方私自廢棄胚胎,是違背了夫妻雙方訂立合同最初的合意,是對女方的身體權、健康權、生育知情權的侵害。在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8]
【類案判決】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18年審理了全國首例男方廢棄冷凍胚胎侵權賠償案——方木與佩佩離婚訴訟中因冷凍胚胎遭廢棄請求損害賠償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木與被告佩佩于2010年結婚,2014年底,雙方合意在美國冷凍成功6個胚胎,佩佩移植一個胚胎后流產,其余五個胚胎仍然在美國某州立醫院保管。2015年2月,佩佩回國,雙方分居,2016年7月,方木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感情未破裂不準予離婚。后方木拒絕續費,胚胎半年后被院方銷毀。直到2017年6月,方木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時,佩佩在法庭中才得知胚胎已遭廢棄。法院準許離婚。
[裁判要旨]
由于男女的生理構造不同,婦女承擔了主要的生育任務和風險,承擔了更多身體和精神負擔。婦女取卵可能導致多種身體損害和痛苦,因此女方自行中止妊娠并不侵害男方的生育權,而男方不得擅自廢棄冷凍胚胎。
當男方違背合意后,女方作為大齡婦女的生育期望落空,產生較大打擊。女方在促排卵及取卵過程中的痛苦和損害得不到回報,造成了身體的損害,男方不尊重女方付出,單方廢棄胚胎,侵害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權。
丈夫不當處置胚胎的行為,構成了對女方“身體權、健康權”和生育知情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因雙方在輔助生殖手術中投入不對等,被告處于弱勢地位,基于公平正義觀念和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酌定賠償數額為3萬元。
【筆者意見】
在夫妻出現感情裂縫后,若雙方尚未協議離婚,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尚未生效,男方不得擅自廢棄胚胎,不當的處置行為構成了對女方身體權、健康權、生育知情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雙方協議離婚或法院離婚判決生效后,女方不得擅自處置胚胎進行胚胎移植手術,若為之,男方將不承擔任何對女方的補償或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
結語
一段婚姻,一段緣分?;橐鍪潜舜藬y手與共的承諾,是對相互的扶持與信任。孩子是愛情的結晶,情感的紐帶,生命的延續。夫妻二人克服重重困難,仍然選擇共同努力,付出金錢、時間、健康培育胚胎,希望成為父母,選擇培育下一代,更應當珍重彼此,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結果。胚胎不是普通的物品,不可以被隨意丟棄,它寄托了一份成為父母的希望,承載了二人共同的基因。在做出決定時,也更當斟酌再三。
若當緣分已盡,這段婚姻再難維系,感情已趨破裂,雙方也不能感情用事,擅自處置胚胎,應當利用法律工具,友好協商,合法解決。在處理時,可以選擇先處理婚姻關系,再處理復雜的財產和合同關系。
當已經喪失了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繼續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時,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男方應當尊重女方對婚姻家庭的付出,尊重女方為培育胚胎付出的身體與精神損害,進行適當的補償更為妥當。
(實習生何蓉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 參照楊恩乾,《論人體冷凍胚胎相關案件的裁判路徑》,載《法律適用》2022年第9期。
[2] 參照楊立新,《人的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及其繼承問題》,載《人民司法·應用》2014年第13期
[3] 鄭英龍,《人體冷凍胚胎法律屬性及處置權問題研究——基于倫理、情理、法理的衡平思考》,載《浙江社會科學》,2020年第7期
[4] 《不孕夫妻鬧離婚“冷凍胚胎”歸誰?》,載公眾號“家事法苑”,https://mp.weixin.qq.com/s/Td57vIYTIsNh8FP5RLEnBw
[5] 曾佳,《體外冷凍胚胎處置的法律困境與路徑選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3年第3期。
[6] 孫良國,《夫妻間冷凍胚胎處理難題的法律解決》,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
[7] 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申字第247號民事裁定書。
[8] 鄭英龍,《人體冷凍胚胎法律屬性及處置權問題研究——基于倫理、情理、法理的衡平思考》,載《浙江社會科學》,2020年第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