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2020-2022年)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大數據分析及爭議焦點報告
作者:劉俊科 2023-03-02近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推動“類案同判”的力度不斷加大,“類案同判”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講,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現實需求,對于國家和社會而言是保障法治統一的必然要求。通過對類案裁判進行歸納和提煉,探究類案審理的思路,是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究的重要方法。
業主撤銷權作為所有權人物權保護的方式之一,是在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司法救濟的重要手段。本文通過檢索2020-2022年上海法院對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的公開裁判文書,總結業主撤銷權案件的特點和裁判要點,同時對相關爭議焦點作出梳理和分析。
一、 大數據分析
(一)檢索條件 時間區間: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數據來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 地域范圍:上海市 審理程序:一審、二審、再審 案由:業主撤銷權糾紛 (二)檢索結果 根據上述條件進行檢索,從上述數據庫中一共檢索到裁判文書438份,其中:判決書246份,裁定書有189份,調解書1份,通知書有2份。(以上數據于2023年2月25日從上述數據庫獲?。?/p> (三)審理結果分析 1、一審裁判結果分析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見: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原告勝訴或部分勝訴的比例較低,調解成功比例極低。 2、二審裁判結果分析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見: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二審改判比例較低。 3、再審裁判結果分析 根據檢索結果顯示:再審裁判結果均為維持原審判決。 根據以上數據顯示,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存在以下幾個比較明顯的特點: (一) 矛盾沖突尖銳、調解成功比例極低。 鑒于業主撤銷權訴訟的對象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業主委員會很難與原告達成和解,同時調解率極低的數據也反映了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中原被告的矛盾較為尖銳的現實。 (二) 原告勝訴或部分勝訴比例較低。 從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的裁判結果看,原告勝訴或部分勝訴的比例較低。一方面,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提起的門檻較低,且存在不同原告就同一決議/決定重復訴訟的情況;另一方面,原告往往僅從自身了解的情況提起訴訟,訴訟前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產生的過程及細節并不了解。同時原告對相關規定的理解也不存在一定的偏差。綜合上述原因,造成了原告勝訴或部分勝訴比例較低。 (三) 二審改判比例較低。 在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決定產生的相關過程資料一般由被告提供,相關案件事實在一審中已經查明,很少出現一審事實不清的問題,原告在二審中也很少能提供法律意義上的新證據,二審中往往僅就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雙方持有不同的意見。因此,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二審改判比例較低。
二、爭議焦點分析
《民法典》第280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該規定為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鑒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適用的對象往往系全體業主,上述規定過于原則,未能就侵害業主合法權益作出進一步的明確。由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在已經查明相關事實后如何把握和認定成為了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筆者從上海法院近三年審結的典型案例角度,就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中相關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 (一) 業主撤銷權的對象和行使期限 根據《民法典》280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對象是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那么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是否都可以成為業主撤銷權行使的對象呢?事實上并非如此,其中較為典型的有:1、因選任、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糾紛的;2、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作出的執行行為;3、業主委員會的內部決議。 1、因選任、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糾紛的 對業主委員會選舉進行指導、管理、監督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職權范圍,而業主撤銷權是基于業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業主對其專有部分所享有所有權或者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時,賦予業主以起訴的方式行使撤銷權予以救濟。因此,業主大會選舉中的事宜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尋求解決,其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參考案例:(2021)滬02民終4119號 2、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作出的執行行為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的事項。對于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決議作出的具體工作行為不屬于業主撤銷權的行駛對象,如根據業主大會決議或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相關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等。——參考案例:(2021)滬01民終13674號、(2020)滬01民終1973號 3、業主委員會內部決議 業主委員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決議外,還存在業主委員會內部決議,如召開業主大會的決議、就某事項提交業主大會表決的決議,這些決議本身對業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屬于業主撤銷權行使的對象?!獏⒖及咐海?021)滬01民終9874號 這里需要特別提示是:業主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以上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并非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法律效力,一般情況下起算時間以決定公告之日起算。除斥期間過后,撤銷權消滅。 (二) 舉證責任的分配 就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類案總結:業主撤銷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一文中有較為具體的概括: 1、在實體權益撤銷權糾紛中,業主應當舉證證明其實體權益因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而受到侵害。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也可針對業主的舉證,舉證證明其作出的決議是出于維護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需要,以及對包括原告在內少數業主的權益影響降到了最低或給予了合理補償。 2、在程序權益撤銷權糾紛中,因程序性相關證據材料一般由業主委員會制作或保管,故業主通常只需提出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存在瑕疵的初步證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對自身所作決定的程序合法性進行舉證。
(三) 程序上違反法律規定的認定問題 在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中,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系原告主張撤銷的主要理由之一,而程序性問題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主大會召開的程序是否合法 (1) 各階段期限要求 業主大會召開至少要經過發布召開公告、表決票送達、計票和決議公告,而以上各階段根據小區《議事規則》的規定,均設置一定期限要求。以上海市《議事規則》示范文本為例,業主大會的召開應提前15天發布公告、表決票需要提前發放等。違反上述期限要求的業主大會決議面臨可能被撤銷的風險。 (2) 表決票的送達、微信等新送達方式問題 在小區《議事規則》中對于表決票的送達一般都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以上海市《議事規則》示范文本為例,表決票的送達一般分為三種方式:①當面送達,②郵寄送達,③投入信箱或房屋內。而對于其中②③種方式需要二個以上業主或居民委員會的證明,且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布送達公告。如未向全體業主送達表決票,且該情況下將可能影響表決結果的,該業主大會決議將很可能被依法撤銷?!獏⒖及咐?2020)滬01民終11488號。 另外,由于表決票送達問題一直是業主大會召開過程中比較繁瑣的事宜,同時隨著近幾年即時通訊等工具的發展,不少小區在業主大會召開過程中采用了電話征詢意見、微信送達等方式。而這些送達方式往往在《議事規則》中未有體現,且本身也存在真實性難以判斷的問題,因此,在《議事規則》未有規定的情況下,總體而言對于新送達方式的運用,法院采取了審慎的態度。——參考案例:(2021)滬0110民初22618號 2、是否達到了“多數”的要求 (1) 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表決的認定——《民法典》實施后的新問題 《民法典》第278條明確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而對于參與表決的認定在一段時間內成為了爭議的焦點,存在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應當按照表決票回收的數量作為參與表決數量的認定; 觀點二:延續此前的做法,在《議事規則》對未反饋意見的表決票認定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表決票的發放數量作為參與表決數量的認定。 在《民法典》實施后,由于尚未有相關判決,部分政府主管部門傾向于觀點一,而要達到回收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票,在多數小區很難實現,因此在一段時間內業主大會召開的難度迅速上升。 目前上海法院的相關判決支持觀點二,一定程序上確保了業主大會的正常召開?!獏⒖及咐?2022)滬02民初16號 (2)“視為同意”或“視為同意多數意見”問題 為保障業主大會能夠順利召開,不少小區在業主大會表決時采用了“視為同意”或“視為同意多數意見”的做法。從一般判例來看,要確保上述做法的有效性,“視為同意”或“視為同意多數意見”的條款應當在的《議事規則》中明確約定,不能采用僅僅通過業主大會公告或在表決票中備注的方式——參考案例:(2021)滬02民終1810號 同時,在對“視為同意多數意見”的認定上,由于業主大會決議采用的是“雙多數”通過,即人數和面積均應為多數,因此,在援引“視為同意多數意見”時,仍應堅持“雙多數”,不能簡單將“人數多數”視為多數意見?!獏⒖及咐?2021)滬0112民初35696號 (3) “雙多數”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業主大會決議采用“雙多數”通過,具體為面積多數和人數多數。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有著明確的規定。這里需要提示的是:對于人數認定,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雖然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議的程序問題有著較為明確的法律及自治文件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也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但法院在作出撤銷判決時仍會考量程序瑕疵是否足以對決議結果產生實質影響。對于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影響其有效性的決議,法院一般不予撤銷。這也可以理解為什么有些案件中,原告提供了行政部門認定程序違規的證據,但法院并未撤銷相關決議?!獏⒖及咐?2020)滬01民終5040號 (四) 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認定問題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拘束力,業主以其合法權益被侵犯為由主張撤銷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的,其所主張受侵害的權益應該是明確和具體的。筆者認為所侵害的權益又可分為專有權和共有權。 1、侵害業主專有權的情形下,無論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一般應予以撤銷。如對于登記在業主名下的地下車庫的停車位,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侵犯地下車位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不得決定將業主專有的綠地拓展為小區共用停車位等。 2、對于業主享有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系審查的重點。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等;同時,相關決定是否違背公平原則進而侵害業主享有的共有權也是應當考量的因素?!獏⒖及咐?2021)滬0115民初16943號 綜上,相較于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斷,對于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認定較為復雜,也沒有十分具體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小區自治文件中的相關規定應當作為認定業主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依據或參考。 (五) 有待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在筆者代理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隨著社會的發展及社區形態的演變,在以前似乎不太關注的問題,現在凸顯出來。這些問題要么是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是法律規定和政府指導意見相矛盾,要么存在司法救濟上的障礙,本文截取其中兩個關注較多的問題予以分析。 1、車位面積是否計入投票權 對于車位面積是否計入投票權問題,看似法律規定十分明確,但現實操作卻十分糾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車位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如果屬于專有部分,那么似乎理所當然應當納入投票權。但對于該問題,上海市在《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若干意見》中明確的規定(滬府發〔2016〕94號):對于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的車位,小業主持有的停車位面積計入專有部分面積,建設單位持有的停車庫面積不計入專有部分面積。 現有司法實踐,基本遵循了上述意見,即建設單位持有的停車庫面積不計入專有部門面積,不享有投票權——參考案例:(2021)滬0114民初22639號。但上述《若干意見》的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上海市未就該問題作出進一步規定。同時,全國其他省市的個案判決中存在將開發商(建設單位)持有的車位面積計入專有部分面積,賦予表決權的情況。 2、少數業主的權利保障問題 現實中,不少小區屬于不同類型、性質房屋的混合社區,如多層、小高層和別墅、住宅和商鋪等,根據相關物業管理規定,不同類型、性質的房屋可以采用不同的物業費標準,但在確定小區物業費標準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決議表決中,全體業主系對整體物業費標準和方案進行表決,而不是某一類型、性質的房屋的業主對該部分房屋的物業費進行表決,因此客觀上存在少數業主“被表決”的情況,尤其是商業部分的業主往往對其物業費標準沒有實質性發言權。 現有司法實務中,審判法官也很難判斷相關物業費標準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情形,進而撤銷一個程序合法的業主大會決議。雖然相關物業管理規定允許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申請將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但絕大部分小區很難符合要求的條件。——參考案例:(2021)滬0113民初3264號(一審)、(2021)滬02民終9833號(二審改判)。
三、結語
業主撤銷權糾紛往往涉及小區公共事務的處理,最終的審理結果將事實上對全體業主產生影響。同時小區公共事務的管理一方面體現社區自治原則,另一方面又有較強的行政指導色彩,涉及居委會、街道/鎮,最終的判決結果也一定程序上影響社區治理。因此,對于業主撤銷權的規制應當予以進一步明確,對于新出現的問題亦應當予以充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