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系列之五︱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司法解釋及相關配套文件重點解析(下)
作者:李斌輝 劉宏宇 2020-01-02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20號)(2020.1.1生效)
重點條文 解讀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投資合同,是指外國投資者即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議,包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轉讓合同、新建項目合同等協議。 外國投資者因贈與、財產分割、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方式取得相應權益所產生的合同糾紛,適用本解釋。 該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平等主體之間的投資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的解釋。 投資合同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議。外國投資者因贈與、財產分割、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方式取得相應權益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也適用該解釋。 第二條對外商投資法第四條所指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當事人主張前款規定的投資合同有效的,應予支持。 1.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即使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登記,也不會導致投資合同無效。 2.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內的外商投資,如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投資合同無效。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滿足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投資合同有效。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產生的相關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 港澳臺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境內的投資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 二、其他配套文件 名稱 重點條文 解讀 《市場監管總局、商務部、外匯局關于做好年報“多報合一”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2019.12.16生效) 自2019年度年報開始,外商投資企業(機構)應按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統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www.gsxt.gov.cn,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年報內容在現有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報信息的基礎上,增加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年報事項,新增的年報事項不對社會公示。 本通知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機構)”,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公司、合伙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 企業報送的相關年報信息由市場監管總局向商務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多報合一”年報報送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報送年報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各省(區、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改造公示系統,確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機構)能夠按調整后的事項報送“多報合一”年報。 1. 自2019年年度年報開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 2. 報送年報的主體范圍除了外國投資者直接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公司、合伙企業之外,還包括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 3. 年報內容將增加商委和外匯主管部門年報事項,但新增的事項將不對社會公示。 4. 2019年年報報送時間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2020年6月30日仍未報送年報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5. 2019年之前的年報如需補報的,按照原規定進行填報并報送。 《關于外商投資信息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62號)(2020.1.1生效) 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或發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變更事項,但尚未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系統(網址:wzzxbs.mofcom.gov.cn)辦理備案。 2020年1月1日起設立或發生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只需根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和本公告的要求報告投資信息。 針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1. 2019年12月31日前設立或發生變更的,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系統辦理備案。 2. 2020年1月1日起設立或發生變更的,無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只需根據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和公告的要求報告投資信息。 《外商投資信息報告辦法》(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令2019年第2號)(2020.1.1生效) 第二條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應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上述投資信息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第八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注銷報告、年度報告等方式報送投資信息。 【初始報告】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辦理被并購企業變更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變更報告】第十一條初始報告的信息發生變更,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不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報告投資者及其所持股份變更信息。 【注銷報告】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或者轉為內資企業的,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或者企業變更登記后視同已提交注銷報告,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年度報告】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年度報告。 【境內再投資企業】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在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報送年報信息后,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上述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第三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投資,參照本辦法報送投資信息。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 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a) 初始報告。于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外資并購內資的,在辦理被并購企業變更登記時提交初始報告。 b) 變更報告。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不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于變更事項發生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報告投資者及其所持股份變更信息。 c) 注銷報告。無需報送。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或者企業變更登記后視同已提交注銷報告。相關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d) 年度報告。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年報。 3. 結合《關于外商投資信息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62號)的規定,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的企業,其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注銷報告和年度報告,由市場監管總局向商務部共享,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247號) (2020.1.1生效) 1.規范申請程序。申請人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者變更登記時,投資人應當承諾是否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勾選涉及《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須經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2.規范審查程序。登記機關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投資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進行登記注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負面清單》內對出資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國籍等有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對于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的,依法予以登記注冊;行業主管部門在登記注冊前已經依法核準相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無需就是否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進行重復審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在《負面清單》禁止投資的領域投資的,不予登記注冊。登記機關要將登記信息推送至省級共享平臺(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等),實現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互聯共享。 投資人應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承諾是否符合負面清單要求,并披露涉及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 1. 不在負面清單內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進行登記注冊。 2. 涉及負面清單內的禁止投資領域的,不予登記注冊。 3. 涉及負面清單內限制投資領域的,僅對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如行業主管部門在登記注冊前已經依法核準相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的,登記機關無需就是否符合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規定條件進行重復審查。 3.配合商務部門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提交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不是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的必要條件。登記機關不對外商投資信息報告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企業登記申請后,可以繼續填寫外商投資信息報告信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登記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秘密、投資信息。 自2020年1月1日,實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制度將不再執行。 何時報告?在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外商投資初始報告、變更報告。但提交報告不是辦理登記注冊的前置條件。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多報合一”年報(具體請見我們上方列出的關于“多報合一”年報有關規定的解讀)。 10.做好組織形式變更登記。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無須辦理企業組織形式變更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內申請改制為合伙制企業,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依法提交有關材料。隸屬企業變更組織形式后,分支機構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11.做好組織機構等變更(備案)登記。2020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內調整最高權力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產生方式、議事表決機制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不符事項的,應當修訂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等手續。 12.做好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登記。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實施后五年內申請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前(時),根據調整前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以及議事表決機制申請變更(備案)或者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13.做好過渡期后的銜接工作。現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依法調整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申請股東變更登記時,除全體股東重新約定外,有關股權轉讓辦法執行合同約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強制性規定,且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該企業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或者備案等事宜,并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過渡期如何調整? 1. 組織形式變更登記。對于組織形式已經是公司、合伙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須辦理組織形式變更登記。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改制為合伙制企業。企業變更組織形式的,其分支機構也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2. 組織機構等變更(備案)登記。外商投資的公司在5年過渡期內調整最高權力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產生方式、議事表決機制等與公司法強制性規定不符事項的,還應當修訂公司章程,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等手續。 3. 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登記。5年過渡期內,之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需要根據之前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以及議事表決機制申請變更(備案)或者注銷登記的,仍然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即使其尚未申請調整其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 4. 未在過渡期內完成變更的后果是什么?自2025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不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強制性規定,且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章程備案或者董事備案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該企業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或者備案等事宜,并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七百二十二號)(2020.1.1生效)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第十九條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一企業登記業務規范,統一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并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第二十條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為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全面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國務院頒布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并與《外商投資法》同日生效。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再次明確了國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原則,并通過對市場主體的保護、市場環境的改進、推行政務服務在線辦理等各項舉措為外商投資提供更加優化和便利的市場環境。 此外,該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目前現行有效的最新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為2019年10月24日生效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19年版)》(發改體改〔2019〕1685號)。 《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59號)(2020.1.1生效) 56件規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 廣受業界關注的規制外資并購的《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9修訂)并未被列為被廢止的規范性文件之一。那么該規定項下包括關聯并購在內的限制是否仍然適用以及其如何與《外商投資法》項下的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相銜接仍有待進一步澄清。 《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9年第3號)(2020.1.1生效) 6件規章自2020年1月1日起廢止。 被廢止的文件中包括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以及《商務部關于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商務部令2012年第8號,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 三、上海市相關配套文件 名稱 重點條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決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 (2020.1.1生效) 二、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不一致的,停止實施。 三、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決定,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決定,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的規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 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前兩款制定的政策措施應當有利于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 【解讀】: 根據該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上海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適用以《外商投資法》為準,凡與《外商投資法》不一致的,停止實施。 上海市政府及區政府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該決定,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相關地方性文件,且該等地方性文件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9〕37號)(2019.9.16生效) 一、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 (一)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與國際通行規則對接,全面提升開放水平,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商投資準入進行限制。加大對外商投資企業享有準入后國民待遇的保障力度。(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各區政府) 二、進一步吸引外商投資 (八)建立全市統一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依托“上海市企業服務云”,歸集、匯總、發布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行業動態、項目信息等,線上線下聯動提供投資資訊、項目配對、投資對接等功能服務。(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化委) (十二)定期編制和發布各類外商投資指南、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等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提供服務和便利。根據實際,定期編制和發布本區域外商投資指引。(責任單位:市商務委等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十六)深化外商投資領域放管服改革,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依托上海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大力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建立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容錯機制,促進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政府辦公廳、市市場監管局) (二十五)切實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政府換屆、部門或者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違約。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的,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責任單位: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 【解讀】: 該文件已于2019年9月16日生效施行,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外商投資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決定。 該文件進一步規定和強化了一系列擴大開放、吸引外資的舉措,并提出建立上海市統一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平臺,線上線下聯動提供投資法規、項目配對等功能服務,并提出要依托上海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 歷史系列文章: 外商投資法系列之四︱從二審稿到法律,《外商投資法》經歷了什么 外商投資法系列之五︱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司法解釋及相關配套文件重點解析(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