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以風險管控為導向的體育保險問題及完善
作者:鄭建軍 薛慶健 2020-03-01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底突發,來勢洶洶、持續數月,且已構成“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對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體育和文化等方面產生諸多影響,對主要基于線下場景、聚集性的體育產業尤甚。我國體育產業為朝陽產業,近幾年雖快速發展,但行業整體性脆弱,抗風險能力低,此次疫情將眾多體育企業推入寒冬,凸顯出體育保險缺位問題,也揭示了體育產業風險管理、運用保險轉移風險及增強經營穩定性的重要意義。本文就突發新冠肺炎疫情下體育保險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我國體育保險完善建議。
一、 疫情影響下的體育產業 大量體育企業,尤其是小微、初創企業出現資金流斷裂、破產。根據《上海市單用途預付卡行業防疫和復工情況調研報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量單用途預付卡體育企業尚未確定復工時間,經營處于停滯狀態。盡管該調研報告僅涵蓋部分單用途預付卡體育企業,但對于主要基于線下場景的體育場館、體育場所、健身房、工作室、體育訓練基地、體育培訓中心等人員聚集場所,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大多暫停開放和營業,營業收入驟減甚至停滯,但防疫成本、租賃成本、場館運維成本、設施設備成本、員工成本等不降反升,大量企業資金流斷裂、破產。 職業體育聯盟、賽事舉辦方、運動會主辦方等因賽事及活動的推遲、易地、調整或取消遭受重大損失。CBA、中超、男排聯賽等職業聯賽均發布公告,暫停和延期比賽;2021年男子籃球亞洲杯預選賽延期舉行;原定于2020年3月13日至15日在南京舉行的2020年南京世界田聯室內錦標賽,推遲至2021年3月舉行;2020斯諾克中國公開賽延期舉行;X Games 2020崇禮冬季賽延期舉行;原定于中國佛山舉辦的東京奧運會女籃預選賽(4個賽區之一)改至塞爾維亞貝爾格萊德;原定于中國武漢舉行的東京女足奧運預選賽B組先改至南京最終移至澳大利亞悉尼;第十四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推遲舉辦;第十五屆斯邁夫國際體育產業展覽會將延期舉辦;第18屆世界體育大會易地舉行;中國田徑協會發布通知,2020年4月30日前,馬拉松賽事通過易地、推遲、取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隱患;高爾夫2020年藍灣大師賽取消等。職業體育聯盟、賽事舉辦方、運動會主辦方等因賽事轉播收入、門票收入、贊助、特許商品和服務收入、比賽日收入等銳減及合同糾紛激增等因素而遭受重大損失。 部分賽事和活動組織者在疫情期間組織賽事和活動,并造成他人損害,將承擔侵權等責任。第二屆全國青少年足球邀請賽于2020年1月16日至20日舉行,在疫情期間造成部分球員、家屬及觀眾感染新冠肺炎。依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群眾性賽事及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與體育產業融合發展的餐飲、酒店、旅游、娛樂、零售、會展等“體育+”產業亦遭受重創。體育產業的發展對社會其他產業具有乘數效應,在經濟上可產生增加就業,吸引游客,拉動餐飲、酒店、消費,增加稅收等經濟效益;在非經濟上,可產生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增強人民體質和健康程度,提升民族凝聚力、認同感和自豪感等非經濟效益。此次疫情持續數月,又恰逢春節黃金周,對“體育+”產業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并進一步惡化了體育產業的發展環境。 新冠肺炎疫情對國家隊集訓、冬訓、參賽,東京奧運會備戰,體育中介服務,體育營銷,體育傳媒,體育消費等方面和領域亦產生諸多且廣泛的影響,此處不再一一贅述。 二、 疫情下的體育保險賠付 保險公司對感染新冠肺炎的出險理賠客戶優先處理,并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銀保監會等主管部門近期分別發布《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10號文”)、《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29號文”)等法規和文件,要求開辟金融服務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流程,對感染新冠肺炎的出險理賠客戶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囿于投保險種及數額,大多體育企業因疫情所遭受的損失無法獲得保險賠付。根據銀保監會公布的信息,投保人投保的險種主要包括:壽險、健康險、意外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根據《全國各地區原保險保費收入情況表》,2019年1-12月,原保險保費收入全國合計42645億元,其中財產保險11649億元,壽險22754億元,意外險1175億元,健康險7066億元。在人身保險中,壽險占比最大,為73.4%,意外險僅占4%。在財產保險中,機動車輛保險占比最大,為70.3%,企業財產保險僅占4%,責任保險僅占6.5%。目前,我國體育企業投保的險種較為有限,主要包括社會保險、意外傷亡及意外醫療保險、公共責任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風險覆蓋低且投保數額不高。2016年,國家體育產業總規模為1.9萬億元,但風險保費規模僅為20億元,僅覆蓋總規模的0.00118%。因新冠肺炎疫情給體育企業造成的損失主要是營收停滯、賽事取消、推延、贊助取消等損失,囿于投保險種及數額,體育企業從保險中所獲賠付較為有限,大多體育企業因疫情所遭受的損失無法獲得保險賠付。 疫情防控阻擊戰仍在繼續,疫情期間復工的體育企業宜通過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制、充分預案及制定BCP、購買體育保險等方式,增強經營穩定性及抗風險能力,為持續經營和財富積累保駕護航。亡羊補牢,猶未為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病毒傳染性強、潛伏期久、覆蓋面廣,且在不斷變異,疫情危險解除前,進行復工的體育企業面臨業務量劇減、經營受損、員工感染等風險,宜通過購買體育保險等方式增強抗風險能力和經營持續性。此外,保險作為金融資產,是企業經濟發展的“減震器”和“穩定器”,也將為企業融資、銀行授信等帶來助益。幾乎每一次重大疫情過后,都會出現投保率增加的現象。回顧歷史數據,2003年“非典”疫情推動健康險為代表的保險業保費收入快速增長,5至8月在“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期間,健康險單月保費同比增速高達309%、265%、158%、131%,疫情穩定后逐步恢復正常增速水平。疫情期間,健身愛好者宜居家鍛煉,如存在戶外和集聚風險,建議通過購買健康險、保險公司開發的針對新冠肺炎的保險等險種,并制定有效的健康計劃和財富配置方案。 三、 體育保險問題分析 我國保險業在體育、文化、娛樂等領域供給嚴重不充分,險種結構及數量存在錯位,無法滿足市場主體及人民群眾日益迸發、不斷升級的保險需求。2019年,我國人均GDP突破1萬美元,經濟發展進入中上等收入階段,根據國際經驗,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體育、文化、娛樂等各個領域的保險服務將成為保障市場需求及滿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必需品。我國保險業嚴重不平衡不充分,人身險中,健康、養老等長期壽險業務發展不足,財產險中,機動車輛保險占比過高,企財險、責任險、失能險等專業險種的份額較低,且大量險種缺失及不完善。此外,在養老、醫療、農業、巨災、責任保險等領域,仍然存在巨大的保障缺口,我國的保險賠付占災害損失比重遠低于國際上30%的平均水平。 我國體育保險尚在起步階段,險種少、覆蓋面小、保障程度低,無法滿足體育產業的高速發展需求。體育產業充滿諸多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傷亡、意外傷害、傷病、失能、突發疫情經營停滯、賽事取消、推延、球員罷工、不當言行、運動員負荷管理、全明星缺席、雇主責任、組織者責任、場館責任、公眾責任、產品責任、職業責任、侵權等,但目前我國體育保險基礎薄弱,險種少,保障程度低,已無法滿足體育產業的高速發展需求。根據IOC-ANNUAL-REPORT-2018,2018年奧運相關支出為36426.6萬美元,其中取消比賽保險費為1279.1萬美元,占比為3.5%。國際奧委會建議對所有運動員投保死亡及重傷保險,并強制要求為青少年運動員提供保險;只要有可能,無論何時何地,都應為運動員提供社會保障;應為職業運動員提供特殊保險;體育賽事組織者應獲得足夠的保險覆蓋。根據USOC 2018 Annual Report,2018年,高績效補助金8300萬美元直接分配給運動員、NGBs和HPMOs,此外,通過“金行動”(Operation Gold)提供額外支持,金行動向456名運動員支付了總計530萬美元的獎金,幫助他們在2018年各項目最具競爭力的高級國際比賽中取得最佳成績,并在2018年向1237名運動員提供了總計760萬美元的精英運動員健康保險福利。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體育保險是體育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合理的體育保險體系不僅是體育組織、市場從業者、運動員等進行體育活動的有力保障,也是體育產業快速發展的基礎和助推器。 我國尚無體育保險的系統立法,極大地限制了體育保險的供給、開發和創新。體育風險具有高頻性、多樣性、廣域性和復雜性等特征,所需體育保險亦具有復雜性、多樣性、便捷性、多層次等特點,需要系統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和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保險的一般內容和原則等事項,未涉及體育保險內容,且規定在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體育被表述為事業,且無體育保險相關規定。我國體育保險相關規定散見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進一步促進體育消費的行動計劃(2019—2020年)》、《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關于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事故程度分級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立法層級低,無國家層面的系統立法,嚴重限制了體育保險的發展。 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商業化程度低,市場主體及運動員投保意識淡薄。因尚未構建完善、有效的體育保險法律規則體系,體育保險險種少、保障程度低,大量體育保險險種缺失,投保人作為消費者獲得感低,法治化、規范化尚待提升,我國體育處在由事業向產業轉型期等諸多因素,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商業化程度低,體育市場主體及運動員商業化運作經驗薄弱,投保意識不強。 四、 他山之石:美國、日本體育保險 體育產業是社會經濟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體育保險也是各國體育產業發展中均面臨的問題。我國體育保險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的體育保險已高速發展數十年,處于領先水平,盡管制度框架及市場體制不同,歷史因素和經濟發展水平也各異,但有些問題是共性和相通的,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發達國家的體育保險,對我國體育保險的發展可提供經驗和借鑒。 (一) 美國 美國的體育保險為美國保險業的重要經營內容和巨大的保險市場,具有保險范圍廣、保險險種豐富且針對性強、保險密度高、保險中介發達、市場主體和運動員投保意識強等特點。20世紀50年代美國就已經出現了體育保險公司,如Sadler & Company 保險公司從1957年開始致力于業余體育協會的保險業務。70年代以后,美國體育保險進入發展階段,出現了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如Bene-Marc Inc.體育保險公司、ASU International LLC業余體育國際保險有限公司、SMIC體育保險公司、潛水安全保險公司 DSI等都是在這一時期成立的。美國體育保險品種多樣,內容豐富,覆蓋了體育各個領域,項目涉及競技項目、普通體育運動項目、民間傳統體育運動項目、休閑運動項目、探險運動項目等,同時根據參賽對象與項目特點,保險公司還制定多了險種,如針對職業賽事和風險性較大的運動項目制定職業運動員傷殘保險、職業運動員人身傷害、體育器材與設施保險、高風險項目責任保險、職業體育賽事保險及運動員財產損失責任和醫療賠償保險;針對普通體育愛好者和各大中學學生的運動特點設計了普通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大中小學生體育保險、巨災醫療保險、超額醫療保險、學生集訓營保險、校際比賽保險,甚至包括賽事天氣保險和體育官員與組織者保險。美國的保險業在發展初期受英國的影響較大,但其后逐漸形成了自身的發展模式——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相結合,以保險代理人為主。 美國的體育保險主要由社會保險、職業聯盟保險和商業保險組成,主要采用商業保險的運作模式。美國的職業運動員作為以體育為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屬于《社會保障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對象,與其他社會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保險。美國的體育主要包括職業體育、業余體育、競技體育、群眾體育等類型,商業保險也需體育產業的發展而不斷迭代和升級。商業保險又分為四種不同的保險類型,即普通商業保險中的體育保險、職業體育保險、業余體育專項保險和學校體育專項保險。 (二) 日本 體育保險已經成為日本保險業的重要經營內容,具有保險范圍廣、保險險種多、內容劃分細、可操作性強等特點。日本于20世紀30年代建立了有關體育保險的法律制度《國民健康保險法》,該法適用于體育運動中的意外傷害事故,開啟了開展體育保險的時代,日本政府及體育安全協會后續多次頒布了有關體育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于1966年正式頒布《體育保險法》,該法規定參加運動的運動員必須參加體育保險,為體育保險的發展確立了法律制度基礎,經過數十年的全面發展,體育保險已經成為日本保險業的重要經營內容并形成巨大保險市場,具有保險內容豐富、內容劃分細致、保險范圍廣等特點。 日本體育保險主要由政府主導和財政支持相結合,體育保險商業機構也在快速發展。日本體育保險按保障內容不同可以分為4類,包括學校保險、體育安全保險、體育項目專項保險、體育項目綜合保險。日本體育保險險種區別于英美國家,主要以學校體育保險為主,趨向于大眾化,滿足社會群眾在體育運動中對體育保險的需求。日本的體育保險跨越社會保險體系和商業保險體系兩大保險領域,充分利用和發揮兩大保險體系的優勢,形成了一個健全完善,實用性、可操作性強的體育保險體系。一般經營體育保險的組織以非營利為目的,但隨著市場化的發展及體育保險在日本屬于壽險和產險之間的所謂“第三領域”的意外傷害保險,各財險及壽險公司紛紛開辦了各種各樣的體育保險業務,其中,以財險公司為主,如日本共榮火災保險公司、富士火災海上保險等,都致力于滿足社會對體育保險的需要。與英美國家保險營銷方式不同,日本體育保險的營銷方式主要通過公司外勤人員和保險代理人方式。代理人制度利于保險公司了解客戶,為其量身定做保險險種,并通過信息反饋推動保險公司開發新的險種。 日本的體育保險事業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將體育保險制度納入國家的法制化建設。涉及體育方面的法規主要有《新保險業法》、《健康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老人保障法》、《體育振興法》、《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規,從而保障了體育保險的實施,使體育保險有法可依。 五、 我國體育保險完善建議 通過分析美國和日本的體育保險,其中共性和相通的經驗和借鑒主要包括體育保險法制及系統完善、保險范圍廣、保險產品豐富且實用性高、可操作性強、保險產品不斷升級迭代、保險人才豐富、保險中介發達等。 根據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目標、體育保險現狀及制度體制,并結合體育保險國際比較經驗和借鑒,本文對我國體育保險提出如下完善建議: (一) 完善體育保險立法,健全體育保險體系。 我國體育產業快速發展,體育保險法律法規大量滯后和空白,亟待完善。我國長期把體育作為事業進行發展,體育產業化、商業化程度低,我國體育保險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但對體育保險基本沒有提及,更無專門的體育保險立法。隨著《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46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43號文”)等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發布,體育產業快速發展,但體育保險僅散見于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中,立法層級低,無國家層面的系統立法,嚴重限制了體育保險的供給、開發、創新和發展。我國應根據體育產業快速發展的現狀,為實踐中大量存在、種類繁多的體育風險及相關保險進行立法,明確規定體育保險的概念、投保主體、投保范圍、強制保險范圍、險種設計、責任范圍、再保險、保險理賠等內容,并根據體育產業的特點和發展階段,規定鼓勵體育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發展體育保險人才、財政補貼和扶持、促進體育保險發展,銜接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等內容和措施,為體育保險的發展提供法制基礎,健全體育保險體系。 (二) 加強對體育保險的扶持與指導,優化體育保險環境。 我國體育保險尚在起步階段,基礎薄弱,政府宜根據行業發展規律,加強對體育保險的扶持與指導,優化體育保險環境。保險是一種以經濟保障為基礎的金融制度安排,通過對不確定事件發生的數理預測和收取保險費的方法,建立保險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數人來分擔少數人的損失,實現保險購買者風險轉移和理財計劃的目標。從經濟學角度,保險是指保險人根據大數定律法則,通過收取一定的風險處理費用,積聚風險、建立資金池,在風險個體遭受風險損失時予以補償的一種經濟保障機制。由此可見,保險的盈利以積聚到一定規模、具有大量數據并對風險作出一定的預測為前提,體育風險多樣、高頻、廣域且復雜,大數據有待擴充和完善,體育保險公司在經營初期具有盈利困難的現實性。為保障體育保險的發展,政府宜加強對體育保險的扶持與指導,優化體育保險環境,增強體育保險行業的吸引力及獲得感,調動主體及資本的參與性和積極性。 (三) 積極開發險種,加強體育保險的發展和創新,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 我國體育保險起步晚,保險公司對體育保險市場研究有限,尚無法針對體育產業特點提供適合我國國情的、為體育量身定做的、可以自由選擇的體育保險品種,已無法滿足體育產業的高速發展需求。保險險種是保險人為投保人提供的保險服務產品,是風險嫁接的媒介和內容。體育產業存在大量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賽事取消、俱樂部降級、人身傷亡、意外傷害、傷病、失能、經營停滯、球員罷工、不當言行、運動員負荷管理、全明星缺席、雇主責任、組織者責任、場館責任、公眾責任、產品責任、職業責任、侵權),但目前我國體育保險險種少,保障范圍小,且大量保險將拳擊、摔跤、跳傘、極限運動、探險活動、特技表演等體育活動排除在外。即便是作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唯一保險合作伙伴——人保財險所開發設計的保險產品多為“非體育保險”的常規產品,如奧運會責任保險、財產保險、賽事機動車輛保險和團體人身保險等四大類,但是針對賽事或運動員的許多專業體育保險并沒有被適時推出,如賽事取消險、贊助取消險、財務保險、運動員職業生涯突然結束險、俱樂部降級險、球員工資保險和運動員身體局部保險等在國內還是一片空白。我國頭部保險公司體育保險競爭力較為有限,其他保險公司競爭力更為有限。為滿足體育產業需求,保險公司需加大基礎研究,積極開發險種,加強體育保險的發展和創新,提高競爭力。 (四) 大力發展保險市場,提升保險意識。 長期以來,我國把體育視為事業,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低,運動員、教練員對國家存在依賴思想,體育管理主體、從業主體及參與人員保險意識薄弱,在思想上尚未建立起現代保險意識。在歐美等諸多發達國家,體育保險意識已深入人心,美國運動員一般會拿出工資的3-4%來購買適當的保險,對于未成年運動員等,保險更是強制性要求購買。2003年,女足世界杯因為非典而異地舉辦,中國組委會事先忽略了國際足聯關于購買賽事取消保險的建議,直接損失近3000萬元人民幣,間接損失估計高達數億元。此次新冠肺炎導致諸多賽事取消和易地,囿于未購買賽事取消險等保險,賽事舉辦方所獲保險賠付非常有限。投保意識淡薄因諸多原因產生,包括但不限于體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缺失、保險市場不發達、體育產業化和商業化程度低、體育企業及運動員收入相對不高、保險費率高、存在僥幸心理、有效險種缺失、投保獲得感不高,對保險的作用認識不足、宣傳力度不夠。體育保險的發展有賴于政府、保險公司、體育從業主體、運動員及人民群眾等諸多主體和要素的參與并互相促進。為促進體育保險發展,宜加大對保險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規范體育保險發展的市場環境與秩序,增強各相關主體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提升保險意識。 (五) 加快發展保險中介機構,提高體育保險的國際化水平。 體育保險具有高度的專業性、綜合性和復雜性,精通體育又熟悉保險業務并能有效提供優質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是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體育保險市場的良好發展及提升國際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保險中介機構可有效把體育保險需求和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險種產品進行結合并配對,并提供保險挖掘、推銷、咨詢、設計、估算、精算、代理、經紀等服務,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估公司、核保公司、精算公司、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人等保險中介機構可有效提升體育產業、體育保險市場發展并加強促進國際保險交流與合作。 (六) 大力培養復合型體育保險人才,促進體育保險業發展。 體育保險是進行風險管理和經營的特殊行業且體育運動具有專業性和風險高發性,險種開發及服務更需要專業知識和能力,體育保險人才需要精通體育,且熟悉保險、法律、財務、數學等知識和業務,隨著體育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體育保險人才不足的問題日益顯現。為解決體育保險發展的瓶頸,宜大力培養復合型體育保險人才,包括但不限于開設體育保險相關專業和課程、舉辦體育保險培訓和研討、大力發展體育保險產業、產學研緊密結合等,促進體育保險業快速發展和體育保險人才的培育。 (七) 加大科研投入,為體育保險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和引領。 體育保險的發展離不開計算、統計、細分、數據傳輸、場景應用及核定、用戶畫像、信息共享等技術支撐,科研投入對于高風險體育項目(游泳、潛水、拳擊、攀巖、摔跤、跳傘、極限運動、探險活動、特技表演等)的保險延伸和覆蓋更是不可或缺。新技術快速發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5G、物聯網等在保險業的運用日新月異,在體育保險中尤甚,體育保險企業需加大體育保險科研投入,做好基礎研究,為產業提供科技支撐和潮流引領。體育產業企業宜提升風險防護科技及風險管理能力,提升可保性及低保險費率可能性。 六、 結語 我國經濟發展已進入中上等收入階段,根據國際經驗,對體育消費較大規模的有效需求開始迅速增加,我國體育產業將快速發展。我國已將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把體育產業作為綠色產業、朝陽產業進行培育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目標是到2025年總規模超過5萬億元,成為推動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雖對體育產業造成重創,但也將健康、體育重新拉回大眾視野,體育產業長期向好發展的勢頭和基本面不會改變。 體育保險企業宜加大基礎研究和科技投入,合理配置線下、線上業務,大力發展O2O、互聯網保險,積極開發和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技術,迭代經營模式,進行供給側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聯防聯控和社區網格化管理,對保險企業客戶開拓、溝通、培訓及管理等方面均產生較大影響,O2O、互聯網可有效減損對保險行業造成的沖擊并帶來增量市場。隨著用戶行為習慣、消費模式的改變并憑借邊際成本的優勢,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科技和技術必將成為未來保險業發展的關鍵。 體育保險可有效給予投保人賠償,但體育主體風險控制及BCP精細管理才是關鍵。伴隨著動物馴養、智人越界和生態破壞,病毒已突破物種進行傳播,且全國和全球范圍內已多次爆發重大傳染病疫情,未來亦無法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已在日本、韓國、意大利、伊朗等全球數十個國家蔓延,整體環境充滿脆弱性。體育是高度全球化的產業,發展過程中面對全球競爭,盡管體育保險和再保險可有效降低投保人的損失,但風險防范及BCP管理才是抵御震蕩、符合經濟學規律的更優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