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讀民辦學校清算程序的選擇與適用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7-06《案例解讀民辦學校自行清算程序與法律風險》一文介紹了民辦學校自行清算的六大問題以及民辦學校自行清算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因民辦學校舉辦者或負責人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甚了解,未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用正確的清算程序,以其樸實的理解直接選擇了自行清算的程序導致相關行為無效。下面就一則因民辦學校清算程序適用產生爭議的案例,對民辦學校清算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簡要探析,總結案件經驗,供民辦學校及相關方參考。
一、案情簡介
2003年6月18日,華南政法學院經株洲市教育局批準、頒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舉辦者為葉某某。2003年7月,華南政法學院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學院章程,其中規定學校董事會成員5人,由葉某某、彭某某、魯某某、葛某、周某某組成;董事會討論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應當經50%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為有效。
2010年2月3日,湖南省教育廳作出《關于全省民辦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清理規范結果的通報》(湘教通[2010]45號),其中載明:“對連續多年未招生、連續多年未招生且學校存在嚴重債務問題、2008年度辦學情況檢查不合格等辦學現狀的某某專修學院等27所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經研究,決定給予停止招生處理。從2010年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被停止招生的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校名義開展招生宣傳活動,學校應盡快處理好債權債務,并按規定程序依法終止辦學。名單公布如下:……華南政法學院……”。2018年10月18日,株洲市民政局作出株民罰決字[2018]第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華南政法學院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年檢工作中存在連續三年以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檢為由,決定對其依法撤銷登記。
2016年8月22日,華南政法學院董事彭某某在學院運行不暢,葉某某、周某某無法通知的情況下,召集董事成員魯某某、葛某召開董事會,決議內容包括:決定對華南政法學院債權債務全面清算處置,資產處置及清算組成員為組長彭某某(院長)。董事會成員彭某某、魯某某、葛某在該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確認,并加蓋了華南政法學院的公章。
葉某某認為隆某某成立的對華南政法學院的資產處置和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在組織形式上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隆某某成立的華南政法專修學院資產處置和清算工作領導小組的行為無效。
二、裁判結果
本案歷經兩審,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1360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華南政法學院應當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在審批機關未能組織清算的情況下,董事會依法或依章程可以成立清算組織。在華南政法學院被依法解散、葉某某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彭某某、魯某某以及葛某作為華南政法學院董事,召開董事會、成立清算小組的行為合法有效。華南政法學院清算小組系依據2016年8月22日的《董事會決議》成立,該決議符合學院章程及相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判決:駁回原告葉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2民終231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華南政法學院被湖南省教育廳決定停止招生、按規定程序終止辦學且被株洲市民政局撤銷登記,其依法應當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原審判決認為在審批機關未能組織清算的情況下,董事會依法或依章程可以成立清算組織,沒有法律依據。在有關審批機關無法組織清算的情況下,若華南政法學院確實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有關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判決:撤銷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2022)湘0211民初1360號民事判決,確認彭某某、魯某某成立華南政法學院資產處置和清算工作領導小組的行為無效。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彭某某、魯某某成立的華南政法學院資產處置和清算工作領導小組的行為是否有效。兩審法院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主要是兩審法院基于的事實不同,一審法院著眼于華南政法學院2016年8月22日前發生的事實,而二審法院將事實審查拓寬到2018年10月18日前發生的事實。相較之下,我們傾向于一審法院的事實審查思路,同時認同二審法院“在審批機關未能組織清算的情況下,董事會依法或依章程可以成立清算組織,沒有法律依據”的觀點。
根據該案判決書披露,2021年3月26日,株洲市教育局針對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政府發來《關于請求牽頭組織原華南政法學院清算的函》回復:2011年,華南政法學院向湖南省教育廳遞交了《關于處理華南政法學院遺留問題的請求報告》,省廳批示由株洲市教育局督促該院依法依規處理好債權債務的前提下,辦理終止辦學手續;由于學校存在復雜的債權債務問題,其財務清算一直未有效進行,因此,市教育局暫未注銷其辦學許可證。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目前,該校雖然停止辦學,但其《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并未注銷,鑒于學校存在較為復雜的債權債務情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株洲市教育局不宜牽頭組織財務清算。
基于本案案情,華南政法學院雖于2010年2月3日被湖南省教育廳決定停止招生,但未被其審批機關株洲市教育局決定終止辦學或撤銷,不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不宜由株洲市教育局組織清算。值得注意的是,審批機關不同于登記管理機關,二審法院誤將登記管理機關株洲市民政局視為“審批機關”,而認為華南政法學院應當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鑒于華南政法學院債權債務較為復雜,如若符合“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應當申請破產清算,則2016年8月22日成立的華南政法學院資產處置和清算工作領導小組無效。但是,一審、二審法院均未對華南政法學院的債權債務情況予以審查。
如若華南政法學院因被株洲市民政局撤銷登記而需辦理注銷登記等手續,符合“資不抵債無需繼續辦學而終止的”,直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反之,應當如何開展清算工作。依據《民政部辦公廳關于社會組織撤銷登記有關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08)225號)規定,“社會組織被撤銷登記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社會組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其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故,華南政法學院被株洲市民政局撤銷登記后,應當在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民政局的指導下組織清算。
四、經驗總結
民辦學校終止前的清算工作不可小覷。實踐中,很多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其管理者因忽略清算環節的合規性問題。為了順利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學校工作人員盲目地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材料清單而準備相關材料,而不關注清算的法律意義以及清算相關文件的法律后果。清算不當,小則如本案所示成立的清算組無效,大則舉辦者或清算組成員對學校所負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清算注銷無小事,擱置放任攤大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