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轄:解讀中國商務部2025年第61號和第62號公告
作者:邱夢赟 2025-10-102025年10月9日,中國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以下簡稱“安全與管制局”)同日發布了兩份公告,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5第61號 公布對境外相關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以下簡稱“61號公告”)
商務部公告2025第62號 公布對稀土相關技術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以下簡稱“62號公告”)
如同日中國商務部的答記者問中提到,稀土物項具有顯著的軍民兩用屬性,對其出口管制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這些公告針對稀土相關物項和技術實施出口管制,是中國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重要舉措。
有關稀土技術也早在2001年就列入了《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今年4月,中國商務部與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公告2025年第18號—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對特定中重稀土進行了出口管制,并在其中建議出口經營者應加強物項識別,報關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屬于管制物項的應列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編碼。
本次61號與62號公告,將對特定稀土或其衍生產品的出口管制要求擴展至境外實體和技術層面,體現了早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訂立的“中國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轄”,以及,首次對突破性地提出了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的“50%穿透規則”。
一、 61號公告:稀土物項出口管制的域外管轄與50%穿透規則
(一) 評估是否需要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兩個“境外”
61號公告核心內容是要求境外組織和個人(統稱為“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在向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出口特定稀土物項前,必須獲得中國商務部頒發的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這標志著中國出口管制從傳統屬地管轄向域外管轄的深化擴展。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確立了有限范圍的域外管轄,即: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外向特定目的國家和地區、特定組織和個人轉移“中國兩用物項”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中國兩用物項”涵蓋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產于中國的特定兩用物項在境外制造的兩用物項;使用原產于中國的特定技術等兩用物項在境外制造的兩用物項;原產于中國的特定兩用物項。
61號公告正是這一原則的落地應用,它將管制效力延伸至全球供應鏈,防止中國稀土物項通過境外轉口規避管制。例如,如果境外企業使用中國稀土生產的合金再出口至第三國,該行為即落入中國管轄范圍,需遵守許可要求。這不僅強化了國家安全保障,還與國際反擴散義務相協調,避免兩用物項被用于軍事或破壞性用途。
我們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與本次61號公告第一條進行了比較,見如下表格,本次61號公告的核心要求清晰可見:


(二) 許可證審查標準與要求
若經評估,中國境外工廠應當符合61號公告第一條要求的、向中國商務部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的條件的,則境外特定出口經營者需按照61號公告以及《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16條規定申請許可,提交相關申請表、身份證明、合同副本、技術說明、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等材料。
中國商務部將按照《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17條進行審查,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可就兩用物項出口目的國家和地區進行評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61號公告中明確了如下情況下的許可證審查標準:
1. 兩類買方/最終用戶的許可證審查標準:原則不予許可

2. 五類最終用途

二、 62號公告:稀土技術出口的域外管轄與合規要求
62號公告的核心要點分為如下三點:
(一) 物項管制:聚焦稀土相關技術的出口管制
62號公告明確了兩類技術未經許可不得出口,這兩類技術分別是:
管制編碼:1E902.a——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指釤鈷、釹鐵硼、鈰磁體制造技術)、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技術及其載體(包括技術相關資料等數據,例如設計圖紙、工藝規范、工藝參數、加工程序、仿真數據等)
管制編碼:1E902.b——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生產線裝配、調試、維護、維修、升級等技術。
上述提到的“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稀土二次資源”的含義和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稀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稀土供應鏈企業而言,對技術進行中國出口管制編碼的分類尤為重要。
(二) 最終用途管制:即便不涉及受管制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
62號公告強調,非管制物項若用于境外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也需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
此外,62號公告明確了該最終用途的界定以出口經營者明知其用于或者實質性有助于該用途為限。這對于企業日常出口管制合規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企業對下游客戶進行最終用途的盡調,需要企業明確出口的產品不得用于被中國管制的最終用途。
有關上述出口經營者的范圍,62號文明確了屬人管轄與屬地管轄兩個概念。屬人管轄,即: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屬地管轄,即:在中國境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故而需提示,外資企業在中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尤其需要遵守62號文的規定。
(三) 62號公告明確了該公告項下的“出口”的定義
結合其上位條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二條的定義,62號公告所稱“出口”指:將62號公告所列管制物項(即:管制編碼:1E902.a、1E902.b):
自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
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境內提供給外國組織或者個人
中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境外提供給外國組織或者個人
其中,有關“轉移”與“提供”的方式,包括了:貿易性出口以及通過知識產權許可、投資、交流、贈送、展覽、展示、檢測、測試、援助、傳授、聯合研發、受雇或雇傭、咨詢等任何方式進行的轉移或者提供。
鑒于上述,《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9條的域外管轄在此同樣適用:即使轉讓發生在境外,只要涉及管制技術(即:管制編碼:1E902.a、1E902.b)向外國實體提供,即需許可。這擴展了管制邊界,涵蓋技術擴散的全路徑,防止技術外流。
此外,62號公告第五條禁止為違法行為提供中介服務,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36條服務提供者報告義務相呼應;第六條明確公共領域技術豁免(即: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技術、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或者普通專利申請所必需的技術不受本公告管轄),但若違反62號公告的前提下公開管制技術,仍按《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34條處罰。
三、中國兩用物項法規域外管轄的戰略意義
《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整體框架下,域外管轄是61號和62號公告的重要內容。《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2條界定出口管制包括境內向境外轉移兩用物項,以及中國公民、法人向外國提供兩用物項;第49條進一步創新,針對境外轉移“中國兩用物項”實施管轄。這不同于傳統屬地原則,而是有限域外效力: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執行,根據我們理解,通常限定適用于特定場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地、高風險場景,如軍事用戶或名單實體,避免過度擴張。
本次61號和62號公告的實施,正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域外管轄原則的實戰化,針對稀土產業鏈的全球布局,確保中國管制的域外效力。這一設計有助于中國應對地緣政治挑戰。
對于企業而言,需注意,違反域外管轄可能觸發《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48條的過境、轉運、再出口管制的規定,以及受到第39至第46條處罰的風險(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甚至刑事責任)。
四、 出口管制管控名單與關注名單的“50%穿透規則”:合規新挑戰
61號公告強調對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實體的管制延伸至其控股50%及以上的關聯機構。即:若涉及61號公告提到的物項的出口申請,若買方、最終用戶是是出口管制管控名單和關注名單所列的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包括其控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則中國商務部原則上不予許可。
61號公告涉及的企業不僅包括傳統稀土供應鏈相關企業,還包括了半導體研發與制造相關企業(稀土物項用于研發、生產14納米及以下邏輯芯片或256層及以上存儲芯片,或制造上述制程的半導體生產設備、測試設備和材料,例如芯片設計與制造企業、半導體設備制造企業、半導體材料供應商、測試設備供應商)、AI企業(稀土材料用于研發具有潛在軍事用途的人工智能技術,如用于武器系統、無人機導航等)。
因此,61號公告下的“50%穿透規則”的深遠影響在于供應鏈穿透:上述行業相關企業需進行股權結構審查,識別隱形關聯(如通過多層控股規避)。我們建議企業建立內部出口管制合規制度,包括使用數據工具追蹤客戶的股權變化。
五、 結語與合規啟示
61號和62號公告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實施后的關鍵補充,強化了對稀土領域的出口管制,突出域外管轄和出口管制管控名單與關注名單的“50%穿透規則”的執行。
我們建議企業尤其是稀土供應鏈相關企業、與之相關的半導體研發與制造相關企業、AI企業,立即評估現有業務,建立供應鏈與銷售鏈閉環的出口管制合規管理機制。在供應鏈層面,強化對原材料的管理,規整原材料的原產地、中國管制編碼,確保采購合法性;在銷售鏈層面,加強對客戶的調查(包括客戶股權結構、是否被列中國的清單等),重視對最終用途的調查,并要求客戶根據中國法律簽署合規承諾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