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認定及法律風險
作者:郭重清 徐旭萍 2021-06-02——以上海期貨交易所為例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19年11月15日公開征求意見,較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規定,明確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定義、具體情形以及認定要求等內容,但證監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正式公布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2021修訂)中又將上述內容進行了刪除。
《期貨法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報備管理的原則,報備的具體辦法將由證監會制定。但《期貨法草案》目前尚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尚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的相關規定目前主要停留在交易所層面,本文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的相關規定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認定、管理、影響、處分、處罰等進行梳理,以提醒投資者在日常交易中注意合規風險并做好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工作。
一、實際控制的認定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辦法》(下稱“《實控賬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包括個人、單位)對他人(包括個人、單位)期貨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權限,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或事實。第五條規定,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賬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上期所對于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下稱“實控賬戶”)的認定,以“實質重于形式”為原則,通過是否存在股權控制/重大影響,作為各種形式委托代理人,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系,進而認定是否對他人期貨賬戶存在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再進一步判斷對他人交易決策是否擁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二、上期所實控賬戶日常管理流程
1、實控報備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下稱“監控中心”)負責實控賬戶信息報備工作。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均應當通過各自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主動向監控中心報備相關信息。符合實控賬戶認定標準的客戶應當在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后10個交易日內完成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報備。具體申報流程見下圖:

2、實控解除
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通過其開戶的期貨公司會員向監控中心提出申請,由監控中心將解除申請轉交易所審核。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關說明材料。具體解除流程見下圖:

3、實控協查
期貨公司會員在收到《協查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與客戶約定的聯系方式通知客戶,并在收到《協查通知》后8個工作日內向上期所監察部提交《協查情況反饋表》。
客戶在收到期貨公司轉達的確認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核實是否存在實際控制關系,并向期貨公司會員提交反饋內容。具體協查流程見下圖:

三、認定為實控賬戶的影響
根據《實控賬戶管理辦法》及《上海期貨交易所關于<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有關期貨市場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投機持倉合并計算的通知》等規定,期貨賬戶被認定為實控賬戶組后,將產生如下影響:
1、限倉
一組實控關系賬戶內均為客戶的,交易所對該組實控關系賬戶內的非套期保值持倉合并計算后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規定的一個客戶在不同時期的持倉限額加上該時期賬戶組成員獲批的套利交易頭寸之總和進行限倉。
2、開倉交易量受限
一組實控關系賬戶單個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種或者合約上的開倉交易數量合并計算后,不得超過交易所制定的一個客戶日內開倉交易量。
3、認定為異常交易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自成交量、報撤單筆數、大額報撤單筆數、日內開倉交易量、持倉量等合并計算后超過上期所持倉限額規定的,視作合并持倉超限異常交易行為。上期所按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及《關于〈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監控暫行規定〉有關處理標準及處理程序的通知》規定的監管措施執行。
四、認定為實控賬戶組存在的法律風險
1、被上期所處分的法律風險
根據《實控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于具有實際控制關系但不如實報備相關信息、不如實回復上期所詢問、隱瞞事實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協助報備和不協助調查工作的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上期所可以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等措施。情節嚴重的,上期所將依據《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員、客戶或者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期貨或期權業務、暫停開倉交易1至12個月的處罰,可以并處1至20萬元的罰款:(一)拒不配合上期所常規檢查、立案調查的;(二)拒不執行上期所處理決定的;(三)進行虛假性、誤導性或者遺漏重要事實的申報、陳述、解釋或者說明的;(四)提供虛假的文件、資料或者信息的;(五)不執行上期所限制性措施或者其他監管措施的。
根據上述規定,如未報備實控賬戶情節不嚴重的,上期所將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限制開倉等措施。如情節嚴重,上期所將采取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期貨或期權業務、暫停開倉交易(1至12個月),可以并處罰款(1至20萬元)。
如上期所2019年8月30日公布的《違規處理決定公告》,錢正某、俞某、廖某、胡天某、余麗某、錢某、馬某、俞紹某、王玲某、向建某未申報實際控制關系,且多次違反交易所的持倉限額規定和交易限額制度,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1)給予上述人員通報批評;(2)責令改正,給予錢正某、俞某、廖某、胡天某暫停開倉6個月的處分,并分別處20萬元罰款;(3)責令改正,給予余麗某、錢某、馬某、俞紹某、王玲某、向建某暫停開倉3個月的處分。
2、被上期所認定為異常交易的法律風險
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一組實控關系賬戶在期貨交易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并進行異常交易行為處理,具體詳見下表:
異常交易行為 | 異常交易行為處理 |
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計算后達到交易所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標準的 | 1.客戶第一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對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電話提示,要求其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戶,責令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 2.同一客戶第二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客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同時將客戶異常交易行為向會員通報。 3.同一客戶第三次達到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當日閉市后對客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 |
日內開倉交易量: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計算后,在某一上市品種或者期貨合約上的開倉交易數量超過交易所制定的日內開倉交易量 | 交易所于次日對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個交易日 |
持倉限額: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非套期保值持倉合并計算后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和同時期其獲批的套利交易頭寸總和 | 交易所對客戶所在期貨公司會員進行電話提示,期貨公司會員應及時將交易所提示轉達客戶,并對客戶進行教育、引導、勸阻及制止。合并持倉超過持倉限額發生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所對持倉分布最大的期貨公司會員進行電話提示。 交易所在當日收市后通知客戶所在的期貨公司會員要求其自行平倉。客戶在下一交易日第一節交易時間內未自行平倉完畢的,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交易所按照非套期保值持倉合并計算后從大到小的原則選擇客戶的持倉執行強行平倉,直到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合并持倉符合交易所持倉限額制度的規定。 由交易所執行強行平倉的,當日閉市后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 還將采取以下自律管理措施: (一)第一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將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通報會員。 (二)第二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0個交易日。 (三)第三次達到交易所處理標準的,交易所于下一交易日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采取限制開倉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開倉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 |
3、證監會處罰的風險
當客戶通過實控賬戶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達到操縱期貨市場價格的目的時,則面臨被證監會處罰的風險。
如證監會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廖山焱)》顯示,當事人實際控制并使用“廖某山”“廖山焱”等9個賬戶交易“普麥1601”合約時,沒有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關于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管理規定,主動申報賬戶組的實際控制關系,存在刻意規避監管的故意。
廖山焱利用持倉優勢,通過連續買賣影響“普麥1601”合約價格,并在涉案賬戶組之間自買自賣,影響期貨合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述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廖山焱處以60萬元罰款。
4、刑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九條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應予立案追訴的標準。筆者主要羅列一下操縱期貨市場的相關情形: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并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如姜為操縱期貨市場案件中,姜為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連續買賣甲醇1501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使該期貨合約價格產生異常波動,不能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嚴重影響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規避風險等功能的有效發揮,不僅損害了期貨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也對期貨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產生了嚴重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且情節嚴重。最終姜為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綜上所述,實控賬戶管理是有效防范風險、打擊違法違規、強化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報備,有利于防范潛在違法違規行為,維護“三公”原則與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投資者應當合法合規報備實際控制關系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