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法律實務
作者:李云 2020-10-27在建設工程爭議解決領域,各種糾紛情況各異,大多資料繁雜、多個爭議點疊加,作為代理律師應牢牢把握糾紛解決思路,逐個擊破疑點難點,堅定信心,直面糾紛,最終實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其中,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又是諸多工程糾紛中備受各方關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的一種類型。本文擬從相關背景、司法理念、結算依據、處理思路等方面對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法律實務問題作一概括梳理,與大家共勉。
一、建設工程結算糾紛背景簡述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處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需要對相關的一些背景知識及信息有所了解,以豐富我們的視角,從而找到務實、高效的解決方案。 首先,我們需要對建筑行業有一個簡單的了解,建筑行業在我們國民經濟當中的位置,從業人數來說,最近這幾年基本上每年建筑行業的從業人數都是在5500萬左右,其中絕大多數是私營和股份制企業,從業人數在5200萬人左右。 其次,從GDP量的角度來看,建筑業最近幾年基本上占GDP增量的6%-7%之間,那么增加值基本上在5—6萬億。去年全國GDP的增加值,基本上接近100萬億,也就是說我們建筑業占了增加值的百分之六點幾。百分之六點幾是什么概念呢?今年新冠疫情的影響,全國一季度GDP同比下降的就是6.8%。可見,建筑行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當中有著一個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三,對建筑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審判實踐當中的司法理念和趨勢等等,應當有一個動態的把握。尤其是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政策性文件,需要有一個深入的了解,繼而熟練的運用。 第四,我們還需要對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有一個宏觀的了解,因為建設工程糾紛案件,跟其他一些類型相比,可能總的數量不是特別的多。據統計,2017年全國一審案件大概是在10萬件左右,2018年全國一審案件大概在11.3萬件左右,2019年全國一審案件大概是12萬件左右。其中,建設工程糾紛案件有個特點,就是上訴的案件和再審的案件相對比例較高,一些標的較大且爭議較大的案件大多是經過申請最高法院再審而后一錘定音的。這就是整個建設工程糾紛領域案件審判的一個基本情況。 二、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這個東西,作為我們處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來說,大家不要覺得它很空洞,實際上它很重要。當你辦了很多案件以后,你回頭來看的時候,你會發現越是疑難的、越是爭議大的,最終它都是歸結到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來指導其最終的裁判。 所以我們在處理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時候,我們第一個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是什么?你如果站得高,那么很多東西,其實你就會看得很清楚。如果把最高法院對這種糾紛的裁判理念準確、深刻的理解了,很多實踐中的疑難的東西,事實上也就迎刃而解。正所謂“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緣身在最高層”。 總體上看,自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出臺后,最高法院強調的,最重要的理念就是下面這五條。 第一條,首先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這是一個關鍵。 質量合格,可以結算,質量合格也應當結算。所以,某種意義上講,建設工程結算的充要條件是質量合格,因為質量涉及到公眾利益和很多相關方面的利益,最高法院首要的一個價值選擇,就是建設工程的質量。 第二條,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為了要切實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司法實踐中,跟其他領域相比較來說,它突破合同的相對性,這一點是非常特殊的。同時,承包人如要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不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前提,這也是對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的一個體現。 第三條, 以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為目的。 我們知道,現在司法是以人民為中心,無論是哪一個領域,司法最終是有一個指導功能的,它必定要以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為目的。建設工程領域的審判,必然以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為目的,這是最高法院在裁判相關案件時理念上的必然選擇。體現在工程價款結算糾紛中,如果發包人以質量問題作為拒付理由,需要另案起訴或提出反訴,不能籍此拖延。建筑行業本屬微利,其合理利潤納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這是有利于行業長遠發展的。此外,對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做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以防止久拖不決,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也體現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司法理念。 第四條,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如前所述,同樣的道理,整個司法裁判最終會反哺整個建筑市場,裁判的價值取向對整個建筑市場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非常清晰,它必須要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其中較為重要的體現之一就在于對依法招投標程序的規范,按照依法中標的合同結算,以及確認依法中標后變相降低工程款的行為無效,以確定招投標的權威性、合法性和市場主體對市場秩序應有的一種敬畏。 第五條,高舉誠實信用原則。 從大量的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現在還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理念,那就是高舉誠實信用的旗幟。誠實信用,在民事法律領域里,與“公序良俗”并稱為“帝王條款”。在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審判機關原則上是不允許任何人,包括發包人和承包人,從他不誠信的行為中謀取到的利益超過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時所能獲得的利益。進言之,也就是市場主體不應從違法行為中獲利,以鼓勵市場各方在日常的經營行為中,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去實施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中,各方分歧最大的是結算依據,也就是到底以什么依據來進行結算?在結算依據確定后,對于結算依據本身的理解和適用也會存在分歧,但這是另一個層面的爭議,總體上不是最大的分歧。 對于工程價款的結算來說,以發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的立場來看,首先應結合工程實際,綜合分析出相對有利的結算依據,繼而自始至終在結算過程中予以堅持,并做好說服審價單位、說服審判機關的準備。概言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五種結算依據。 1、直接發包合同 對于不屬于必須招投標的項目,不管是協商確定承包人還是通過比選方式確定承包人,我們均視之為直接發包。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應當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也就是說,直接發包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各方沒有分歧。在此情形下,工程款結算還應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行使合同權利要充分。我們注意到在實踐中時常發生這樣的問題,同樣是一份合同、一份依據,為什么結算出來的價款會不一樣?這就要求我們要把合同的內容充分理解、認真吃透。尤其是承包人,合同內容吃透,權利的行使才會充分,應當結算的價款才會一分不少。 其次,把握好結算時點。因為結算工作是與多方面工作相互關聯的,在特定的時間段里,雙方可能都更愿意達成一致,此時的結算很可能對雙方均相對有利。一方切不可把雙方結算過程中產生的分歧簡單的理解為零和游戲,從而錯失了最佳的結算時點。 第三方面,注意利益平衡。實踐中往往有這樣的案件,對發包人來說,原本接受一個結算價格,就可以了結整個工程價款,因為處理不當,后來通過訴訟反倒是支付了更多的工程價款;而對承包人來說,原本接受一個結算價格,整個項目的收支還算正常,后來發生結算糾紛,最終得到的結算款可能還少于當初的結算價格。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結算過程中能夠考慮到各自利益平衡,不至于引發糾紛,可能對雙方而言都是相對有利的。 2、中標合同 我們說將中標合同作為結算依據,前提是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中標合同。當然,實踐中這個前提本身可能就會有較大的分歧。另一種情況是承發包雙方只有一份合同,該合同是經過招投標程序的中標合同,無論其是否有效,均以其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3、招投標文件 通常,經過招投標程序發包項目,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中標合同,當然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那么,實踐中什么情況下招投標文件可以作為結算依據呢?當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背離了招投標文件的時候,合法有效的招投標文件將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類似情形大多發生在雙方因結算發生了糾紛,一方在詳細梳理工程項目的文件后,以法律的標尺去衡量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時,招投標文件才會走上“前臺”,成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4、實際履行的合同 當我們談到實際履行的合同時,往往是指同時存在兩份或更多份的合同,且該等合同均無效的情形下,需要研究哪一份合同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從而確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在相當多的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對于哪一份是實際履行的合同,爭議非常大,甚至到最后也無法確定。從相對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角度,我們可以從下列幾個方面去論證一份合同是實際履行的合同。 第一個方面,在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每個月要申請支付進度款,而進度款的申請和支付,看一看依據的是哪個合同,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 第二個方面,大家既然有爭議了,往往施工也基本上差不多了,項目基本處于結算的過程中,因此可以查看結算的初期大家以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一開始結算的時候,可能大家分歧沒那么大,很容易反映雙方的真實意思。 第三個方面,工程的進度以及工程范圍,結合工程本身,我們也是可以從這兩個角度來判斷哪一份合同是真正實際履行的合同。比如,工程進度計劃,是根據哪份合同制定的,可以查詢一些細節的資料來幫助判斷實際履行的合同是哪一份。 第四個方面,必須非常關注雙方在整個履約過程中來往的函件,以及每一次例會的紀要。這些資料當中也會體現出哪一份合同是真正實際履行的合同。 5、最后簽訂的合同 如前所述,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存在多份合同均無效的情形下,需要確定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但實踐中可能由于多種原因無法確定哪一份合同是實際履行的合同。此時,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見,應以最后簽訂的合同作為結算依據。而工程實踐往往是更加復雜的,一方面實際履行的合同無法判斷,另一方面可能最后簽訂的是哪一份合同也無法判斷。在這種情形下,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又該如何確定呢?最高法院尚未給出確定的意見,尚有待大家進一步探討。筆者的意見是結合個案情況,以公平原則確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四、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思路 每一起建設工程糾紛,尤其是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我們在具體處理的時候,都需要一個化繁為簡的過程,也可以說是快刀斬亂麻的過程,從龐雜的資料中抽象出簡潔的處理思路,并一以貫之。具體如下: 首先,應注意收集整理雙方認可或確認過的資料,在這些資料中,如果存在可以作為結算依據的資料,則類似結算糾紛處理起來就相對簡潔,無非是雙方對該等結算依據的具體理解可能存在一定的分歧,各自據理力爭而已。 其次,當我們無法找到雙方均認可的結算依據時,那么,我們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相對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角度,按照直接發包的合同、中標合同、招投標文件、實際履行的合同、最后簽訂的合同等類似的邏輯順序,最終確定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從而定紛止爭。 第三,按照前述思路,大多數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均可順利得以解決,實踐中還有一些疑難問題,則往往需要個案研究,拿出更具針對性的意見和方案。比如,有的工程項目,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的前提是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竣工驗收檔案的移交證明,以及發包人委托的審價機構出具了正式的審價報告等。而這些前提條件均不是承包人所能控制,當遭遇發包人故意拖延時,工程結算就可能久拖不決。此時,如果我們困于合同約定的有效、又很難取得證據以表明發包人故意阻止結算條件的成就,那必然是一籌莫展。但事實上項目已交付使用,結算被拖延達到一定限度時,承包人是可以結合具體情況直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 又比如,實踐中還有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自己委托了審價單位進行審價,但最后發包人自身又對審價金額不予認可,單方要求承包人讓步,否則發包人不同意在審價報告上簽字蓋章,而沒有雙方簽字蓋章,有時候審價單位就無法出具正式報告。由此,結算事宜一拖再拖,發包人的行為在合同中又得不到有效的約束,該如何處理。再比如,還有一些項目,由于時間長、人員流動大、結算資料不齊全,雙方又難以達成一致,令結算糾紛看似無從下手。 凡此種種,建設工程結算糾紛中可能存在的諸多問題,在我們全面掌握了相關信息之后,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再回歸到整個司法審判的大背景、司法理念以及結算依據和處理思路等宏觀視角時,可能就會“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最后,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在實務中除了需要把握上述諸多方面外,還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審判實踐的了解,我們務必保持動態跟蹤,在充分理解類案裁判規則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對于具體案件的處理方案,以盡可能最大限度維護委托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