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美國證券法下的“證券”——從美國證監(jiān)會訴加拿大Kik公司ICO違法發(fā)行證券案分析
作者:逄麗麗 2019-06-20近日幣圈流行的一則新聞是2019年6月4日,美國證監(jiān)會(“SEC”)起訴加拿大Kik公司的ICO構(gòu)成美國1933年證券法下的非法發(fā)行證券,要求法院發(fā)布禁令、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罰款。筆者正好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修習證券法,而該案是理解美國證券法下“證券”的良好案例,故撰寫此文,與業(yè)內(nèi)同行分享。
關于Kik公司及其ICO
Kik是加拿大的一家移動信息平臺公司,類似于微信,成立于2009年。2016年底開始,由于用戶群以及使用量縮減,Kik開始面臨財務危機。彼時區(qū)塊鏈技術以及ICO在全球范圍內(nèi)如火如荼,為進一步融資,Kik決定進入加密貨幣領域。2017年5月份,Kik發(fā)布白皮書,披露其將發(fā)行共計100億數(shù)字代幣(代幣名稱為Kin),其中首次向公眾發(fā)行10億;Kik公司自己持有100億Kin幣中的30%,用于設立獎勵機制鼓勵商家接受Kin幣交易;新設Kik Foundation 持有剩余的60%,用于后續(xù)發(fā)行。首次發(fā)行10億Kin幣的融資將用于開發(fā)Kin幣平臺。Kik聲稱其將打造Kin幣的生態(tài)圈,通過改造其移動信息平臺、鼓勵商家接受使用Kin幣交易等措施提高Kin幣市場需需求,從而提升Kin幣價值;另外,Kin幣本身也可以在加密貨幣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
Kin幣的投資者包括兩類,一類是機構(gòu)投資者以及高凈值人士,該類投資者簽署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 (SAFTs),根據(jù)該協(xié)議,投資者可以折扣價格購買一定數(shù)量的Kin幣,Kik在將來分批向投資者交付Kin幣,Kik以這種方式融資49億美元。另一類投資者是一般公眾,購買價格沒有折扣,融資50億美元。2017年9月26號,Kik向一般公眾交付了其所申購的所有Kin幣,并向機構(gòu)投資者交付了其申購的一半Kin幣,但是在交付Kin幣時,Kik所宣稱的Kin幣生態(tài)圈還不存在,Kin幣無法購買任何東西。
Kin的歷史最高價格為0.001493美元,近期創(chuàng)歷史新低,2019年6月10日其價格為0.000020美元,僅為歷史最高價格的1.3%。
美國證券法監(jiān)管核心
美國證券領域由聯(lián)邦法律規(guī)制,主要有兩部法律,即美國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這兩部法律出臺于1929年開始的股市大跌、經(jīng)濟大蕭條的背景之下,其核心訴求為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一般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防范欺詐。為此,1933年證券法要求,除非獲得豁免,證券的銷售以及許諾銷售必須進行登記(即IPO)。Kik的ICO是否違反1933年證券法,關鍵在于Kin幣是否構(gòu)成證券法下的“證券”。
什么是證券
1933年證券法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票據(jù)、股票、債券等等,特別是,投資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也被認為是證券,以便涵蓋將來可能出現(xiàn)的證券種類。投資合同是個人將金錢投資于共同事業(yè)并合理預期能夠通過他人的經(jīng)營或者管理工作獲取利益的安排。自證券法頒布之后,美國法院在具體案例中曾認定投資者購買橘子林、鐵路、飛機、手機以及虛擬企業(yè)的交易構(gòu)成投資合同,屬于證券交易。美國最高法院在1946年的SEC v. Howey一案中,從投資者的角度,闡述了投資合同的認定標準,具體為:
1、將金錢用于投資(investment of money)
簡單來說,如果投資者花錢的目的是投資而非消費,那么這一要素就滿足了。另外,此處的“金錢”可以是非金錢之外的其他有價之物,比如勞務,企業(yè)向員工發(fā)行股票期權就可能構(gòu)成證券。
2、存在于共同事業(yè)中(common enterprise)
目前,法院對判斷是否存在“共同事業(yè)(common enterprise)”有三種不同的標準:
i) 廣義垂直共性(broad vertical commonality)
只要投資者對募資人存在依賴就可以滿足這一標準,比如A將資金交給B打理,即使B不收取任何費用,但因為A依賴于B的理財能力,根據(jù)廣義垂直共性標準,此類安排滿足共同事業(yè)(common enterprise)的要求;
ii) 狹義垂直共性(strict vertical commonality)
該種情況下,除了要求投資者依賴于募資者之外,還需要投資者與募資者利益一致,即投資者獲利,募資者也獲利。比如,如果A將資金交于B打理,B收取全部收益的20%作為報酬,這種安排也滿足了共同事業(yè)(common enterprise)的要求;
iii) 水平共性(horizontal commonality)
只要涉及將兩人以上資金歸集到一起,且這些人士的利益一致,即可滿足共同事業(yè)(common enterprise)的要求。比如A,C將資金交給B打理,各占50%,A、B按50%分享利潤、承擔風險。
3、以獲取利潤為目標(for the purpose of profit)
這一要素跟第一點是相關聯(lián)的,通常如果滿足了第一要素,也能滿足第三要素。
4、單純依賴于他人的努力(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 )
該要素的意思是投資人獲取利潤單純依賴于他人的努力,而非靠自己的努力。實踐中,法院不是嚴格按照字面意思解釋“單純”(solely),而是看是否“主要”(primarily)依賴于他人的努力。
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并沒有將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份額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直接列為證券,該等權益是否構(gòu)成證券法下的“證券”,需要通過Howey測試標準分析是否構(gòu)成投資合同。舉例而言,有限合伙企業(yè)中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份額不能滿足Howey測試標準(因為普通合伙人的收益主要通過自己的努力而非他人的努力),故其份額不是證券;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額通常可以滿足Howey測試標準的四個要素(有限合伙人的收益主要通過普通合伙人的努力獲得),故其份額是證券。這樣,同一實體的權益有的是證券,有的不是證券,意味著有限合伙企業(yè)中有限合伙人的投資需要遵守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普通合伙人的投資不需要遵循證券法。
Kik公司向公眾發(fā)行的Token是否會被認定為證券?
Kik向機構(gòu)投資者通過SAFTs發(fā)行Kin幣屬于證券法允許的豁免情況;但其向公眾發(fā)行Kin幣是否構(gòu)成證券發(fā)行則是SEC的關注點。SEC認為Kik向公眾發(fā)行的Kin 代幣滿足了Howey測試標準各要素,其ICO構(gòu)成公開發(fā)行證券,理應按照有關IPO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具體而言:
1、投資者購買Kin 代幣是為了投資
為了證明投資者購買Kin幣是為了投資,美國證監(jiān)會在起訴狀中花大量篇幅描述了Kik遇到的財務危機,其通過ICO融資是其唯一可行方案(所以類似于公司發(fā)行股票進行融資),Kik多次宣傳Kin幣有很大的升值空間,“今天買入,明天賣出,得到利潤”是其口號之一。特別重要的一點是,Kin幣交付給投資者時,沒有任何商家接受Kin幣支付(甚至Kik自家的信息平臺也不接受Kin幣支付),投資者無法將Kin幣作為貨幣使用。故此,美國證監(jiān)會認為投資者買Kin幣是為了投資,而非消費。作為對比,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貨幣現(xiàn)在已經(jīng)可以作為支付工具,不符合投資合同所要求的第一要素。
2、投資于共同事業(yè)中
美國證監(jiān)會認為本案滿足“共同事業(yè)”三種判斷標準:因為涉及歸集多人資金,投資者利益一致(Kin幣價值上升,投資者都獲利,價值下跌,則投資者都受損),即滿足了水平共性(horizontal commonality)的要求;同時,Kin幣的升值依賴于Kik公司提高市場需要的努力,即滿足了廣義垂直共性(broad vertical commonality)的要求;且Kik公司也持有Kin幣,其與投資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即滿足狹義垂直共性(strict vertical commonality)的要求)。
3、以獲取利潤為目標
本要素的分析與第一要素的分析相關聯(lián),通常滿足第一要素的同時也滿足了第三要素。
4、單純依賴于他人的努力
美國證監(jiān)會的起訴狀中列舉了Kik公司承諾采取的種種措施,以證明Kin幣的價值主要來源于Kik公司的努力,包括:i) Kik公司強調(diào)其也將從Kin幣的升值中獲利;ii) 強調(diào)其自身的經(jīng)驗和能力;iii) 承諾其將創(chuàng)造新的商品、服務和系統(tǒng),打造Kin幣生態(tài)系統(tǒng)來增加對Kin幣的需求;iv) 承諾將通過改造Kik信息平臺軟件來增加Kin幣的需求;v) 承諾建立獎勵系統(tǒng)鼓勵商家接受Kin幣支付來增加市場需求。以上種種表明,投資者的利潤將主要來源于Kik公司的努力。
本案結(jié)果預判
SEC執(zhí)法可以通過向Administrative Court提起訴訟,Administrative Court為SEC的內(nèi)設機構(gòu),其立場與SEC執(zhí)法分部更為一致,通常SEC執(zhí)法案件在Administrative Court更易勝訴;SEC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相對于Administrative Court而言,法院訴訟耗時更長。本案SEC選擇向法院起訴的原因之一在于獲得法院判例,將其對ICO的解讀形成法律(美國為判例法國家,法院判例是法律中的一部分),以便更好地監(jiān)管ICO發(fā)行。
筆者的證券法教授認為,本案的關鍵點在于Howey測試標準的第一項和第四項。目前看來,根據(jù)Kin幣推廣和發(fā)行之過程,Kik發(fā)行代幣時強調(diào)代幣的潛在增值空間,投資回報率等,且Kin幣交付時,Kik的Kin幣平臺尚未正式運營,投資者不能使用Kin幣購買任何物品,所以,法院認同SEC立場的可能性更大,即投資者是將Kin幣作為一種投資,而非進行消費。另外,關于Howey測試標準的第四項,大量證據(jù)顯示Kin幣的升值空間取決于Kik公司增加市場需求的種種努力。據(jù)此SEC的贏面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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