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虛擬人相關法律問題淺析(下)—走向Web 3.0的虛擬人面臨的法律問題
作者:謝美山 全開明 袁葦 2022-09-06一、Web 3.0對Web 2.0的顛覆
如何定義Web 3.0?具體的含義是什么?與Web 1.0、Web 2.0的本質區別是什么?眾說紛紜。2014年,以太坊的聯合創始人以及波爾卡圓點的創建者Gavin Wood(加文·伍德)第一次公開提出了Web 3.0的概念:“Web 3.0最特別的就是,用戶所創造的數字內容,所有權和控制權都歸屬于用戶,用戶所創造的價值可以由用戶自主選擇與他人簽訂協議進行分配。”[1]基于這個概念,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假如說Web 1.0的本質是聯合,那么Web 2.0的本質就是互動,它讓網民更多地參與信息產品的創造、傳播和分享,而這個過程是有價值的。Web 2.0的缺點是沒有體現出網民勞動的價值,所以2.0很脆弱,缺乏商業價值。純粹的2.0會在商業模式上遭遇重大挑戰,需要跟具體的產業結合起來才會獲得巨大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成功。Web 3.0是在Web 2.0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能夠更好地體現網民的勞動價值,并且能夠實現價值均衡分配的一種互聯網方式。”[2] 前述概念和本質區別的界定是對互聯網迭代的抽象說明,現實情況是:在Web 2.0時代,就供需關系而言,一方面,互聯網巨頭作為服務提供方,利用壟斷地位支配市場,損害用戶利益,甚至對用戶進行剝削;另一方面,互聯網巨頭利用算法,異化用戶,讓用戶形成成癮性依賴。就用戶數據利用而言,一方面,互聯網巨頭支配用戶數據,將用戶數據變現獲利,用戶卻無法分享,同時互聯網巨頭拒絕進行數據交互,形成數據孤島,制約數據有效利用;另一方面,用戶隱私被互聯網巨頭掌握,存在安全隱患。為了擺脫互聯網巨頭對互聯網和用戶的支配,爭奪數據支配權、定價權,Web 3.0應運而生。 區別于Web 1.0、Web 2.0,Web 3.0的“人”、“物”、“場”有全新的內容。“人”指的是數字虛擬人;“物”指的是網絡虛擬物品、虛擬資產、Token、NFT;“場”指的是沉浸式擬真場景,終極場景是元宇宙。在這個架構中,用戶數據的主要載體之一是數字虛擬人,交易數據的載體是Token、NFT,非交易數據還可以分布式記載于元宇宙中。就數據記載而言,底層技術支撐是區塊鏈的分布式記賬。數字虛擬人本身是數字資產,所以它更容易上鏈,可以和Web 3.0底層體系打通,可以更容易利用這個優勢去延伸一些場景。因此,在Web 3.0,對整個現實世界的模擬程度加強,數字虛擬人不僅是在花錢,而且有可能賺錢,在肩負價值創造的同時還可以參與價值均衡分配,這樣在元宇宙里形成了一套與現實世界相對獨立的經濟體系。 在Web 2.0時代,互聯網巨頭拒絕進行數據交互,形成數據孤島,因此Web 2.0的世界是碎片化的,難以構建和呈現虛擬人完整的故事。在Web 3.0時代,數據被打通,數字虛擬人將會大有用武之地。同樣地,數字虛擬人面臨的法律問題也更加復雜。
二、數據權益與數據安全保障問題
1、去中心化身份(DID)保護用戶隱私 與DeFi、NFT和DAO相比,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被忽視的話題。但我們認為,在Web 3.0的架構中,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是至關重要的一環,是實現Web 3.0原生應用的關鍵技術基礎。 在Web 2.0,按照傳統的模式管理用戶的身份,用戶需要去不同的網站、APP注冊、登記,要逐一提供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等身份信息,以便日后使用相關服務。在信息難以互通的中心化管理模式中,這個注冊登記過程是相當繁瑣的,要逐一填寫表格進行登記,期間還需要多次輸入密碼,才能完成身份驗證。基于區塊鏈的DID則可以很大程度上簡化這些繁瑣的流程。用戶只需要剛開始就將關鍵身份信息上鏈存證,就可以建立起難以篡改且具有唯一識別性的DID,日后在需要使用不同部門提供的服務時,用戶只需要授權相關部門以加密方式從DID中調用所需的身份信息即可。DID在簡化手續的同時也可以保障身份信息的隱私安全。 DID允許數字虛擬人擁有并控制自己的數字身份,數字虛擬人的身份信息和隱私數據只有在經過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具有安全性、可驗證和互操作性等特點。DID技術的自主性與平臺通用性驗證了虛擬數字人未來在元宇宙中“一證通用”的使用前景。同時,DID可以確權用戶在元宇宙中一切交易及活動所產生的數據,讓數據回歸用戶。 2、去中心化數字虛擬人保障數據權益 將數據的所有權歸還給用戶、允許用戶自主控制數據,并且在保障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數據的互操作性是Web 3.0的核心理念。因此,在Web 3.0架構下的數字虛擬人也應當是去中心化。與Web 2.0架構相似,Web 3.0架構也可以類似地分為前端、后端、數據庫等組件,主要區別在于數字虛擬人去中心化,不需要集中式數據庫或Web服務器,可以利用區塊鏈在計算機網絡之間分發應用程序。區塊鏈將充當“狀態機”,通過驗證預定義規則來維護數字虛擬人狀態和穩定性。狀態機在區塊鏈網絡的所有參與者之間傳播,驗證通過關于程序穩定性的共識進行存檔。后端邏輯通過智能合約實現,并部署到共享狀態機(區塊鏈網絡)。因此,后端駐留在點對點網絡中,每個數字虛擬人都可以通過匹配某些標準做出貢獻。 3、跨鏈技術打通數據孤鏈 Web 2.0的世界是碎片化的,虛擬人只能在特定的中心化場景內活動,不能自由“走出”一個場景“走進”另一個場景。Web 3.0利用區塊鏈技術,由數字虛擬人自行記載身份數據和隱私,由Token、NFT記載交易數據,用戶數據攜帶、交互不再受中心化的供方限制,從而避免出現數據孤島。 Web 3.0的概念出現得比區塊鏈更早,但在區塊鏈興起之前,Web 3.0因缺乏解決方案只能停留在概念階段。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奠定了Web 3.0發展的基礎。就整個區塊鏈行業而言,在進入Web 3.0之前,多鏈并存的格局仍然會持續相當長時間。區塊鏈技術雖然可以避免數據孤島的出現,但多鏈并存的格局仍然會形成數據孤鏈。在這種情況下,不同區塊鏈生態的Web 3.0用戶、數字虛擬人有進行交互的需求,跨鏈技術會在這個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目前,主要的跨鏈技術包括公證人機制、側鏈或中繼、哈希時間鎖定、分布式私鑰控制等。 4、AI提升網絡思維能力 2022年6月,谷歌工程師布萊克·萊莫恩(Blake Lemoine)公布了一份與AI聊天機器人的聊天記錄并聲稱,能證明AI聊天機器人LaMDA(Language Model for Dialogue Applications)是具有人類知覺和情感的,在他看來,LaMDA就像是一個七八歲的小孩。谷歌反駁了萊莫恩的說法,并將其停職。[3]
(萊莫恩公布的與AI聊天機器人的聊天記錄) 部分人工智能專家、人類心理認知學方面的專家分析認為:人工智能只是模仿,并未理解含義。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經過多年的緩慢進展后,神經網絡[4]正在快速發展,最近有了質的變化,人工智能已經進入一個新時代。 Web 3.0也被用來描述一條最終通向人工智能的網絡進化的道路,人工智能最終讓數字虛擬人能以類似人類的方式思辯網絡。

5、法律保護機制 在Web 3.0時代,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更好地保護用戶的數據權益和數據安全,但前提條件是,虛擬人的運營方作為數據處理者,需要履行相應的數據保護義務:1)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2)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3)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4)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我國《民法典》中對數據權益的保護著墨不多,僅有一條即第127條涉及。而《數據安全法》更多是從安全的角度對數據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第32條)因此,法律目前對包括虛擬人在內的各類數據僅能依據法律原則進行保護,暫缺少具體的內容規定,這一直接后果是相關糾紛的解決需要高度依賴各條鏈上協議中的約定。
三、DAO促進數字虛擬人“成長”
如前所述,數字虛擬人以“人”的形象存在,在Web 3.0時代大有用武之地。特別是當數字虛擬人作為一個IP存在時,其本身就具有了商業價值。因此,在Web 3.0時代,許多數字虛擬人將以DAO的組織形式創立并運行。 1、DAO的促進作用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5]將組織的管理和運營規則以智能合約的形式編碼在區塊鏈上,從而在沒有集中控制或第三方干預的情況下自主運行。一個DAO的誕生,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1、具有能與陌生人達成共識的組織目標和組織文化(組織的使命、愿景、價值觀)。2、具有能與陌生人達成共識的包含創立、治理、激勵等內容的規則體系,且此規則通過區塊鏈技術置于鏈上。3、具有能與所有參與者形成利益關聯的Token來實現全員激勵。[6]這其中Token機制是DAO的生命力所在,是此DAO與彼DAO的本質區別,規則體系則類似于公司章程及一系列管理制度。DAO的規則體系不是一次性形成的,這與數字虛擬人的成長軌跡是相似的。DAO組織允許社區成員共同參與數字虛擬人的“創作”,以集體智慧激活數字虛擬人的“創作靈魂”并得以“成長”。Token激勵機制使得社區創作者可以獲得與自身創作相匹配的收益,共享數字虛擬人IP的成長紅利。 2、DAO的局限性 創建一個DAO項目,需要先建立一個DAO協議,這就需要DAO操作系統。Aragon、Moloch等操作系統可以為DAO項目提供不同的模板和工具,用戶可以很方便地創建自己的DAO。在創建協議之后,這些操作系統的標準社區治理框架還會給出投票機制、爭議解決機制、懲罰機制、聲譽系統、懶惰共識機制等功能模塊供用戶選用。受模板彈性和智能合約智能水平的限制,現階段以DAO來運作的一般是相對比較簡單的項目。[7]加上現在還只是Web 3.0打地基的階段,部分DAO項目以“基建”為主要內容,對智能合約、社區治理的要求不高。一些項目采取鏈上治理與鏈下治理相結合的治理方式,智能合約與實體管理制度并行,對智能合約的要求也不高。但隨著Web 3.0開發建設的進展,DAO項目將日趨復雜化,越來越多的組織內事務需要解決,社區里磕磕碰碰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操作系統自帶的模板不足,智能合約受智能水平的限制可能無力生成足夠有效的管理制度來應對而失效。 3、DAO的合法性 首先,DAO本身沒有注冊地址、沒有辦公地址,沒有傳統的董監高,甚至也可能沒有固定的員工。因此,在傳統的民商法下,DAO不符合任何一個傳統民事或商事主體要件,各國法律皆未確認DAO是一種新的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 其次,大多數國家認為DAO模式的項目里通過ICO發行的Token屬于非法提供未經注冊的證券。如果是通過販售NFT來募集資金的,NFT的二級市場的合法性也往往受到壓制。
四、Web 2.0層面的基本法律問題國際化
前述關于Web 2.0層面的基本法律問題的分析主要是基于中國法律之下,進入Web 3.0,數字虛擬人存在于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元宇宙中,而區塊鏈往往是跨國界的,因此數字虛擬人的相應法律問題也是國際化的。 關于數字虛擬人的國際糾紛,如何選擇準據法?如果DAO理解為一個跨國組織,DAO本身智能合約或組織規則足夠適用,則可以直接以該組織規則調整相關法律關系。如果智能合約或組織規則不足,則要考慮組織規則是否約定了準據法條款,或者智能合約能夠指引出準據法。在沒有約定準據法的情況下,如何選擇適用的法律,是否可以借鑒傳統國際私法的準據法規則? 同樣地,糾紛解決機構的確定,也是有約定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又陷入國際私法中的管轄權爭議。但由于區塊鏈技術的復雜性、糾紛跨國性等因素,傳統的糾紛解決機構能否勝任工作是有疑問的。因此,可以預見,一方面,專門針對區塊鏈、元宇宙法律問題的(網絡)仲裁機構將應運而生;另一方面,DAO的智能合約隨著AI的發展將逐步自行填補規則漏洞,甚至可以自行裁決。而這后一點是廣大鏈圈從業者的共同的目標和技術自信。
五、幻覺及折中可能?
從客觀過程來看,加密貨幣是與主權國家爭奪貨幣發行權與定價權,Token是未經證券監管而自行發行的證券,Web 3.0則是與互聯網巨頭爭奪數據與定價權。全球最知名空頭投資者之一、香櫞創始人安德魯-萊福特認為:“Web 3.0是一個巨大的幻覺,它只是旨在從大型科技公司手中奪走權力。加密貨幣沒有任何價值,尤其是替代幣。它們沒有任何用途。而Web 3.0是一個旨在從大型科技公司手中奪走權力的巨大幻覺。”[8]數字虛擬人的發展天然地要遭受來自政府的限制,遭到來自互聯網巨頭的排擠,因此前景不明。但更多的人認為,現在是元宇宙打地基的階段,只要基礎設施鋪設上越過一個臨界點,爆發就會成為必然。那個時候,虛擬人才算是真正的回歸,也會如魚得水。 作為壓力之下的變通或過渡時期的過渡形態,在現在及將來的一段時期內,中國境內的虛擬數字人開發、運營將只能建立在Web 2.0至Web 3.0過渡的技術上,業內戲稱Web 2.5。但從業者們更愿意稱之為Web 2.6,以表明他們的信心和態度。
注釋 [1] 《Web3.0時代:你在網上創造的一切,全部歸你》, http://stdaily.com/index/kejixinwen/202204/43849ba01e7c4cb5b2a05995171f0eee.shtml,瀏覽時間:2022年7月28日。 [2] 百度百科“web 3.0”詞條, https://baike.baidu.com/item/web%203.0/2587429?fr=aladdin,瀏覽時間:2022年7月28日。 [3] 《AI機器人有人格和知覺?谷歌工程師“爆料”其像七八歲孩童 谷歌:無證據,暫停其職務》,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9OV7N4M051492T3.html, 瀏覽時間:2022年7月29日。 [4] 神經網絡是一種模仿動物神經網絡行為特征,進行分布式并行信息處理的算法數學模型,能依靠系統的復雜程度,通過調整內部大量節點之間相互連接的關系,從而達到處理信息的目的。 [5] DAO是基于區塊鏈核心思想理念(由達成同一個共識的群體自發產生的共創、共建、共治、共享的協同行為)衍生出來的一種組織形態,是區塊鏈解決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問題之后的附屬產物。 [6] 百度百科“DAO”詞條, https://baike.baidu.com/item/DAO/55746378,瀏覽時間:2022年7月29日。 [7] 例如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基金The DAO、為了參加蘇富比的一份官方初版印刷的美國憲法競拍而成立的 Constitution DAO(憲法 DAO)、以籌集資金為Julian Assange(朱利安·阿桑奇)進行法律辯護以恢復其自由為目的的Assange DAO(阿桑奇DAO) [8] 《香櫞創始人:比特幣毫無價值,跌至1萬美元不足為奇》, 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657784215&ver=3919&signature=UySic3FTDb7jQ4pgxU90oIzXzoafcE1HDLvFszXhcX73iHbSdYPDRm1npR77*DuvnUod27PCgB3Qzkez3u*u0IOVY15FV1o-iUV7pbJs8J8K*YmVTh9RFnMd3BL8RdOj&new=1, 瀏覽時間:2022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