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金融機構APP的法律責任
作者:林先?!?i class="fa fa-clock-o" style="margin-left: 0;">2021-08-16近年來,冒用金融機構APP的情況不斷出現。銀保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繼于2018年及2020年發布冒用金融機構APP等名義的風險提示。
現狀 冒用金融機構APP的現狀主要包括冒用金融機構理財APP及冒用金融機構貸款APP。被冒用理財APP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從事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或銷售的機構。被冒用貸款APP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具備發放貸款資質的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 借助互聯網金融的快速便捷特性,冒用金融機構APP的危害性更強。據某互聯網金融頭部平臺不完全統計,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該司受理的被假冒該司APP及相關人員詐騙的被害人數共計1676人,被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463萬余元。 法律責任 冒用者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冒用者利用金融機構APP名義從事詐騙公私財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等觸犯刑法的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等刑事犯罪。 冒用者使用金融機構名稱的行為,構成侵犯金融機構名稱權的民事責任。冒用者未經批準從事金融活動及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政機構有權追究其相應行政責任。 不過,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不止冒用者。被冒用者(即金融機構)可能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若金融機構與冒用者曾經或正在進行相關業務合作,則不排除冒用者冒用金融機構從事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 例如,金融機構曾經與冒用者平臺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冒用者冒用金融機構名義繼續發行理財產品的行為可能因構成表見代理而對金融機構生效。 進一步而言,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可能需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中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對APP應用程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若其審核存在過錯,則金融機構及用戶有權要求其承擔一定的侵權賠償責任。 成因 金融機構特殊金融業務模式提供了違法空間。例如,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金融機構無法安排傳統業務面簽的程序,這種業務模式項下,金融消費者幾乎無從確認金融機構的真實身份,即使金融機構身份被冒用,亦可能被金融消費者信以為真,金融機構APP被冒用的問題應運而生。 金融基礎設施及法律法規不健全,也加劇了冒用金融機構APP行為。近年來,網絡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及互聯網貸款等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迅速,而核實金融業務參與者身份的基礎設施并不健全。金融機構及金融消費者信息不對稱導致冒用金融機構APP行為無法識別。 此外,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并不健全,例如,對于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信托產品的業務,目前尚無明確細化的標準和流程性規定,對于金融機構的責任界定亦不夠明確。 金融消費者辨認能力有限,進一步推動了冒用金融機構APP行為的出現。隨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金融專業知識匱乏的投資者面對金融產品、互聯網的復雜性,更加缺乏金融產品的辨識能力,其能夠準確辨認冒用金融機構APP行為的難度較大。 建議 首先,筆者建議政府及立法機關完善基礎設施及法律法規。我們需要配套完善個人及企業信用信息數據收集及共享機制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避免交易各方信息不對稱及各方主體職責不明確導致的各種問題。 其次,筆者建議監管部門明確金融機構社會責任。金融機構具備一定的社會服務機構屬性,應當承擔社會責任,金融機構應采取多種舉措防范冒用金融機構APP問題。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金融機構應當公告其官方APP名稱及下載渠道,若發現被冒用情形時,金融機構應當窮盡一切手段予以澄清,包括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冒用者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冒用者民事責任、向行政機構舉報追究冒用者行政責任、在官方網站等渠道風險提示等等。 再次,筆者建議有關組織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金融業協會等組織均應加強對金融消費者風險防范觀念的教育,避免金融消費者缺乏金融基礎知識導致的自身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