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強制執行現重大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解讀
作者:張國明 2021-12-22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從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共有19個條文,對在執行實務中出現的諸多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成為今后股權強制執行的指導文件,意義重大。筆者根據本人辦案經驗做一簡要解讀,供大家批評指正。
一、明確股權的主體范圍。《規定》第一條指出所稱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目前可以理解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二、明確股權凍結數量判定口徑。《規定》第五條原則性要求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但同時明確股權價額無法確定時的操作口徑,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被執行人認為凍結明顯超標的額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異議主張救濟。 三、明確股權凍結的唯一機關,即公司登記機關。《規定》最重要的條文即第六條。在以往的執行實務中,到何處辦理股權的凍結手續,產生大量的爭議和困惑。有限責任公司到公司注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凍結,未進行股份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要到該公司進行凍結,已進行股權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需到登記的股權托管機構作出凍結。如此復雜的制度安排導致很多時候執行法官也難以搞清如何有效辦理凍結,為保險起見,只能多頭出擊。特別是凍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凍結,而有的則不接受,去所在公司凍結還經常找不到公司辦公地,且凍結后無法公示,當事人也難以自行查詢了解到凍結結果。 四、明確被執行人自行變價的執行方式。《規定》第十條提出了被執行人自行變價的執行方式,這是貫徹《最高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精神的具體措施,也是各省級高院執行工作中一些成功的試行做法的總結歸納。例如,2018年江蘇高院在《江蘇高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出在確保控制資金賬戶前提下將上市股票交由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做法,就與本條規定有異曲同工之妙。 五、明確股權無法評估時的股權執行方法,即可以以適當高于執行費用的金額確定起拍價。在實踐中,由于被執行人或被處置股權的公司不配合等原因而缺乏評估資料導致股權無法處置,法官缺乏執行依據無法繼續執行,這種情形非常困擾法官和申請執行人。《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必須同時滿足的啟動條件:1、需要通過評估來確定股權參考價的;2、被執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無法調取評估所需材料的;3、評估機構根據現有材料無法出具評估報告的;4、經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且股權明顯沒有價值的除外。條文中所稱執行費用的金額,筆者認為可以理解為評估費、拍賣傭金和案件執行費,因為上述三種費用是優先于申請執行人受償的,低于該三種費用總額的拍賣為無益拍賣,按照無益拍賣禁止原則就不能啟動拍賣。 六、明確需由相關部門批準的股權變更執行方式。某些軍工涉密股權、行業監管股權(如某些金融機構股權、保險機構股權等)、特殊主體資質股權的變更需要相關部門批準,《規定》第十五條予以明確。法院在拍賣公告中應載明競買者應具備的資格或條件,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向相關部門申請變更批準手續,取得批準手續后,法院才作出成交裁定書。未在合理期限內獲得批準手續的,股權重新拍賣,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對惡意參拍者,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辦理批準手續的,按悔拍處理。 七、明確股權公司增資或減資導致被執行人持股比例變化的處理方式。《規定》第十六條明確,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有上述情形的,原則為按出資額交付股權。如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是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的,則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該比例所對應出資額占當前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交付股權。 八、明確股權確認之訴的執行機制,即當事人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股權所在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今后此類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條文為重大調整。關于股權確認之訴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一直存在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爭論,各地操作口徑不一。很多法院認為只有給付之訴才能立執行案件,確認之訴執行不予立案。但實務中,當事人憑生效法律文書至相關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相關登記機構不予理睬,導致當事人無法落實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后,相關登記機構必須依法辦理,不得拒絕,同時也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規定》的其他條文,有的是其他法律法規中涉股權執行條文的引用,如第三條案件的管轄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第十一條關于參考價的確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有的是立法本意的引申歸納,如第二條規定只能執行被執行人持有的股權而不能直接執行公司財產、第四條規定確定屬于被執行人股權的資料來源、第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的禁止行為、第九條規定被凍結股權的股息、紅利等收益的執行、第十三條規定按執行標的額確定拍賣相應股權份額、第十四條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幾種情形。 以上首次作出規定的條文和引用引申的條文,共同構成了《規定》的完整體系。該《規定》的出臺實施,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建議廣大法律從業者特別是律師同行們,應及時學習更新知識,掌握股權執行的新方式方法,以利更好地指導后續案件的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