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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安翼計劃”首單落地看低空運營管理責任保險的創新與法律邏輯

作者:鮑方舟 王添翼 2025-08-06

從“安翼計劃”首單落地看低空運營管理責任保險的創新與法律邏輯


前言:2025年6月28日,第三屆低空(蘇州)產業創新生態大會上傳來消息——全國首個面向低空經濟運營管理方的專業責任保險產品"安翼計劃"正式發布并完成首單承保,為蘇州市盛澤湖全空間無人體系示范島試飛運營場地提供風險保障。這一由蘇州東吳財險聯合中國財產再保險研發的創新方案,不僅填補了國內低空運營責任保險的空白,更標志著我國低空經濟風險保障體系向專業化、精細化邁出關鍵一步。作為長期關注新興領域法律與保險交叉問題的實務工作者,筆者擬從法律視角剖析這一保險產品的創新價值與制度邏輯。


一、險種創新:從"保物保人"到"保場地責任"的跨越


當前低空領域保險產品格局中,主流險種始終圍繞"物"與"人"兩大核心:中國人民保險、平安保險等推出的無人機機身險、第三者責任險,聚焦飛行器本身損失及飛行中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害;通航領域的乘客人身險,則延續傳統民航保險邏輯,保障載人飛行中的乘客安全。這類保險本質上是對低空活動"參與者"及"工具"的風險覆蓋,卻始終缺失對"場地運營者"這一核心主體的專業保障。


"安翼計劃"的突破性意義正在于此——首次將"低空場地運營管理責任"作為獨立承保標的,將信號干擾、空管系統失效、外部撞擊等典型運營風險納入責任范圍。從法律層面觀察,這一創新直擊《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在低空場景的適用空白。根據該條款,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對場所內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義務造成損害需承擔侵權責任。但低空場地作為新興公共場所,其運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邊界、風險類型均與傳統場所存在顯著差異,"安翼計劃"通過保險條款將這些義務具象化,實為對法律規定的實務回應。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以場地運營責任為核心的保險產品,在國際低空保險領域亦屬前沿。相較于傳統航空保險側重"飛行器操作風險",該產品更關注"場地管理的系統性風險",這與低空經濟中"場地作為核心基礎設施"的產業定位高度契合,為后續行業標準制定提供了保險視角的參考樣本。


二、法律溯源:運營管理責任險的制度基因與低空適配性


剝開"低空"這一產業外衣,"安翼計劃"的核心仍是"運營管理責任保險",這一制度在我國法律框架中早有淵源。從《民法典》第1198條的安全保障義務,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責任的規定,法律始終要求公共場所管理者對場所內人員安全承擔合理注意義務。而運營管理責任險的本質,正是通過保險機制分擔管理者因過失違反該義務導致的賠償責任。


在民航領域,這一制度已發展成熟。《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明確要求機場管理機構保障機場安全運營,配套的機場責任險則承保因機場設施缺陷、管理疏忽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實踐中,2016年山東某機場一名旅客在航站樓的衛生間摔倒受傷,法院認為,該機場作為運營管理人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證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要求機場承擔賠償責任。2024年韓國務安機場飛機迫降時與跑道盡頭墻壁碰撞造成慘烈空難的案例也暴露出機場運營方維護場內安全飛行環境的疏忽。上述案例恰是機場責任險的核心保障范圍。此類案例表明,成熟行業運營責任保險的投保意義在于精準覆蓋法律規定的義務風險。


回歸低空場景,運營管理責任險的"新"并非制度創新,而在于風險場景的特殊性。相較于傳統機場,低空試驗場面臨三大獨特風險:一是"黑飛"識別與防控,運營者需核查入場飛行器的空域審批資質;二是復雜場景下的空域調度,在無固定航線的城市低空環境中避免碰撞;三是外部干擾防范,需通過反制系統保障場內試飛不受場外飛行影響。這些風險既源于低空開放初期的管理難題,也與《民用航空法》修訂中低空空域管理條款的模糊性直接相關。"安翼計劃"將這些場景納入保險責任,實則是對法律尚未細化領域的風險填補。


三、實務指引:低空場地運營者的風險防控與保險適配


從保險實務角度看,低空場地運營者需構建"風險識別-防控措施-保險轉移"的全鏈條管理體系。結合"安翼計劃"的條款設計,運營者首先應明確自身安全保障義務的邊界,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根據行業實踐,"合理注意義務"至少應包括:


1、入場合規審查:對試飛飛行器的空域使用許可、適航認證等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杜絕"黑飛"入場;


2、設施維護義務:定期檢查場內通訊、導航、反制系統等硬件,確保符合安全標準;


3、空域調度責任:科學規劃飛行線路,實時監控場內飛行器動態,避免沖突;


4、外部風險防控:建立凈空區管理制度,對場外干擾飛行采取必要反制措施。


上述義務的履行情況,將直接影響保險理賠的認定。例如,若因運營者未及時更新地理數據導致飛行器撞樓,屬于未盡設施維護義務,可能影響保險賠付;而若因突發信號干擾(非運營者管理范圍內的技術故障)導致事故,則符合保險責任范圍。因此,運營者在投保時需與保險公司明確"合理注意義務"的具體標準,避免理賠爭議。


當前,多地都在探索打造無人駕駛航空試驗基地,為無人機試驗試飛提供專屬空域,滿足無人機飛行試驗需求。對于尚處于驗證階段的低空試驗場,還需特別關注保險條款中的"不可預見風險"約定。由于低空技術迭代快、標準不統一,部分風險可能超出當前認知范圍。建議運營者在保險談判中明確:一是不可預見風險的認定標準,避免保險公司以"風險未約定"拒賠;二是理賠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鑒于運營者對技術風險的舉證能力較弱,可約定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舉證責任;三是爭議解決中的專家評估機制,引入低空領域技術專家參與事故認定。


四、模式創新:"直保+再保"機制對低空風險的適配價值


"安翼計劃"采用的"直保+再保"模式,為破解低空保險難題提供了機制范本。低空經濟作為新興產業,面臨投入高、風險高、數據少、賠付不確定性大等特點,單一保險公司往往難以獨立承擔承保風險。再保險機制通過風險二次分散,既能提升保險產品的承保能力,也能借助再保險公司的風險定價經驗,推動低空風險數據庫建設。


這一模式與上海推進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的政策導向高度契合。隨著低空經濟試點范圍擴大,可進一步探索"共保+再保"的多層級風險分散機制:由多家財險公司組成共保體承擔直接承保責任,再由專業再保險公司分保,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生態。從法律角度看,此類機制需注意共保體內部的責任劃分、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的條款銜接,避免出現理賠真空。


結語


"安翼計劃"的推出,本質上是法律義務、產業需求與保險工具的深度融合。對于低空場地運營者而言,投保責任險不僅是風險轉移手段,更是通過保險條款倒逼安全管理體系完善的契機;對于法律實務界而言,需密切關注低空保險糾紛中可能出現的新型問題——如"合理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技術故障與管理過失的責任劃分等,為行業發展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


隨著低空經濟從試點走向規模化,我們期待看到更多專業化保險產品的涌現,更期待法律制度與保險機制形成合力,為這一新興產業的安全發展保駕護航。


感謝本團隊律師助理何元曦為本文撰寫作出卓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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