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基金管理人要火了嗎?
作者:繆毅 郁葆倩 孫錦昭 2020-06-03離岸基金江湖中默默無聞的BVI獲準管理人(BVI Approved Manager)近期有走紅趨勢,本文將帶您了解獲準管理人的特色并探究其走紅原因和前途展望。
背景 在傳統離岸投資基金架構中,基金發起人常選擇一家申報為開曼“豁免人士”的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相比香港、美國和歐洲等地的持牌管理人,“成本低、審批快、監管寬”是開曼豁免人士的標簽賣點。然而近年來開曼基金管理人的監管要求和維護成本逐漸提升,尤其是在2019年將“豁免人士”制度全面升級為“注冊人士”制度后,開曼基金管理人不僅須接受開曼金融管理局的持續合規監管,還因此落入開曼經濟實質法管轄范圍,須在開曼建立經濟實質。在筆者去年完成的幾十個為應對開曼經濟實質法進行的基金架構重組項目中,80%的案例拋棄了開曼管理人結構。雖在意料之中,總也難免淚目婆娑一把,畢竟是這么多年來親手設立的幾十家開曼基金管理人公司,在他們遠去的背景中還依稀可見當年挑燈夜戰的熱血。 雖然曾經輝煌的開曼管理人貌似歇菜了,但生意還是得繼續,基金發起人尋找替代架構是自然不過的事。筆者根據實務經驗總結了應對經濟實質法的五大模式,其中之一便是BVI獲準管理人。根據BVI金融服務委員會于2020年1月公布的數據,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BVI共有270家為獲準管理人。若把人多勢眾的開曼管理人比作離岸基金江湖中的少林武當,BVI管理人的這個數量級頂多也就只夠得上華山劍派。 BVI法律將基金管理人分為持牌管理人和獲準管理人兩個類別實行分類管理。持牌管理人猶如華山派掌門人岳不群,武功雖全卻十分無趣,暫且按下不表;獲準管理人好比華山派大弟子令狐沖,雖有種種限制卻妙趣橫生。妙語論法只出干貨,下文就從獲準管理人的資格要求、申請程序、服務對象、管理規模限制等方面進行介紹,有興趣的基金發起人可以評估一下是否適合自身的商業計劃。 資格要求 BVI法律對獲準管理人的資格要求規定極為原則性,主要為符合適當人選標準(fit and proper)及不違反公共利益,沒有對申請人的實繳資本、內控制度、控股股東或管理層從業經驗等提出具體要求。 申請程序 獲準管理人的申請主體必須為根據BVI法律成立的商業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申請人須至少在計劃展業日期的7個工作日前向BVI金融服務委員會遞交申請,并可自提交申請之日起“試營業”三十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有權自行決定或經申請人申請延長該試營業期限,但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沒有批準獲準管理人的申請或延長展業期限申請,試營業到期后申請人應立刻停止展業。根據筆者近期實務經驗,獲準管理人的申請審核十分便捷寬松,試營業期內基本可以獲批。 認可獲準管理人的申請材料亦平淡無奇,主要包括:申請書、主要人員的資料以及適當性聲明、基金憲章性文件(如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協議)、擬定展業日期、投資管理協議和/或投資顧問協議副本以及律師確認函等。 服務對象 獲準管理人可為在BVI和其他39個獲準司法轄區內(包括中國、中國香港、開曼、新加坡、美國和英國等)設立的私募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提供投資管理或投資顧問服務,也可經BVI金融服務委員會個案批準為其他人士包括提供服務,如申請為不具有基金特征的客戶提供專戶管理服務。故可見其服務對象范圍足以滿足絕大部分客戶的需求。獲準管理人也可以將其管理職能轉委托給在岸副管理人或委任在岸投資顧問,但應向BVI金融服務委員會報備。 管理規模限制 獲準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總資產規模不得超過4億美元,全部封閉式基金總資產規模不得超過10億美元。若一家獲準管理人同時在管數只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上述管理資產限制可以分別就兩種類型進行計算。若超出上述限制,獲準管理人須在7天內通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并及時整改。這是BVI法律對獲準管理人最實質性的限制,但對眾多中小基金發起人而言,這個管理規模限制并無大礙。 此外,即使獲準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超出限制,只要其在3個月內將在管資產規模降到限額內,則不會被視為違規。這條“人性化”規定其實為基金發起人通過重組方式解決資產規模超限問題預留了充分的時間,例如基金發起人可以增設一家獲準管理人接手一部分在管基金以控制在管基金資產規模。 公開信息 BVI金融服務委員會將向認可的獲準管理人發放認可證書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獲準管理人名稱和存續狀態供公眾查詢。 持續合規義務 若獲準管理人在申請時提交的信息有任何變化,須在14天內書面通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并提供變化詳細信息和書面聲明以確保該等變化沒有違反BVI的法律法規要求。此外,任何對其自身或業務或監管狀態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也應通知BVI金融服務委員會。 獲準管理人須在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向BVI金融服務委員會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在每年1月31日前遞交周年申報。 獲準管理人應始終委任一名當地授權代表(通??晌缸源砩虛危┖椭辽賰擅拢ㄆ渲幸晃槐仨毷亲匀蝗耍2煌陂_曼注冊人士,獲準管理人的董事目前無須向BVI政府注冊或繳納年費。 獲準管理人應遵守BVI反洗錢法規定,包括執行“了解你的客戶”盡職調查、委任反洗錢報告官及制備反洗錢合規手冊等。 獲準管理人還應遵守BVI稅務信息交換有關規定,包括向BVI國際稅務局注冊、委任主要聯系人、年度申報(如需)以及制備稅務信息交換合規手冊等。 費用成本 BVI的公司注冊費和基金注冊費均遠低于開曼。此外,主流BVI律所認為BVI獲準管理人目前未落入BVI經濟實質法管轄范圍。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獲準管理人的初始設立成本約為開曼注冊管理人的20%,后續維護成本約為開曼管理人的10%,該等費用指政府收費、注冊代理商和經濟實質合規措施的費用(不包括律師費等其他基金服務商費用,不同服務商的收費標準也會有所差異)。 未來展望 毋庸諱言,BVI獲準管理人走紅的主要原因是其秉承了離岸基金管理人“成本低、審批快、監管寬”的傳統特色,尤其在主要離岸轄區都開始實施經濟實質法的時代中,游離于經濟實質法之外的BVI獲準管理人儼然沙漠中的綠洲,對于中小基金發起人,尤其是創業階段的基金發起人具有吸引力。然而,在全球反避稅措施通過國際合作和國內立法雙管齊下日益收緊之際,BVI獲準管理人儼然脫離門派獨行江湖的令狐沖,能走多遠、能紅多久呢?如果游離于經濟實質法之外是因為立法技術導致的漏洞,當獲準管理人走紅之際,是否也就離“人怕出名豬怕壯”更近了呢?此外,離岸基金管理人所面對的在岸經營風險和在岸稅務居民風險也從未消失過。 盡管面對種種不確定性,對于起步階段或意在測試投資策略的基金發起人而言,低價又高效的獲準管理人仍獨具優勢,至少可作為過渡期的一個選擇。獨行江湖的令狐沖最終還是重回名門正派,歸來已然大俠。當基金資產和管理團隊規模日益增大、聲望日盛之際,基金管理人從離岸到在岸也是大勢所趨,此時,成本已不再是問題,門檻高和審批緊意味著信譽得到背書,監管嚴也代表著高水平合規,這是管理人與投資者最終走向雙贏的正道。 正如任盈盈選擇了“浪子”令狐沖,小師妹選擇了“君子”林平之,對于基金從業者而言,無論哪一個結構“火”還是“不火”,最終都應根據自身情況和發展計劃走自己的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