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企業應對“哄抬價格”的合規建議
作者:全開明 臧懌 2020-02-022020年1月28日,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徐匯店(家樂福徐匯店)在春節疫情期間銷售的15個品種的蔬菜,在進貨價格無明顯浮動的情況下,多次調高銷售價格,存在漲價幅度大、品種多以及價格臨時調高變動的情況,其中生菜、小白菜、雞毛菜的漲幅分別為692%、405%、330%。同年1月29日,相關執法部門對家樂福超市徐匯店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做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0萬元處罰屬于罰款中高額處罰,與處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且漲價的商品為必需品有密切的關系,按照上海市委市政府關于疫情防控期間從嚴從重處罰的要求,200萬元也在情理之中。
春節期間正值疫情爆發,根據政策規定延長假期,企業需支付雙倍工資,面臨著用工成本、物流成本激增,供應商價格上調,同時還要兼顧疫情防范、企業安全(防護),加之監管部門特別針對必需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嚴監管、重處罰,使得企業經營難上加難,面對當前的非常規社會經濟狀態,企業如何在保證企業正常存續、獲取合理利潤并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定價,做到合規經營,顯得尤為重要。
一、面對啟動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打擊“哄抬價格”是合法必然行為。 2020年1月29日上午,西藏自治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決定自即日起,全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此,中國內地31個省區市均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實施)的規定,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 當前的行政執法實踐,是企業合法經營的有效參照 面對部分企業的哄抬物價等行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都予以重拳打擊,維護了一方社會經濟的穩定,初步統計如下: 地區 企業 違法情況 處罰 上海 上海聯家超市有限公司徐匯店 調高生菜、小白菜、雞毛菜的售價,漲幅分別為692%、405%、330% 罰款200萬元 河南 鄭州大商超市 進價2.8元/斤白菜賣50-60元一棵,6.98元/斤 罰款50萬元 天津 天津津南某藥房 N95口罩進貨價格12元/袋,售價卻高達128元 查扣涉事產品,并責令藥店暫停營業,處以300萬元行政處罰。 山東 濟南魯平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進貨價2.7元/支的口罩銷售12元/支;進貨價4.5元/支的口罩銷售38元/支。 處罰40.5萬元,并責令其依法向消費者退回多收價款。 河北 廊坊市明珠超市 部分蔬菜價格上漲過快 50萬元罰款 邯鄲市友誼醫藥連鎖有限公司 將原屬員工福利口罩銷售給顧客 5000元罰款 衡水市華航商貿有限公司 以每包88元的價格銷售二類醫療器械一次性普通醫用口罩,并在網頁宣傳“醫用防護外科手術口罩,口罩防病菌,一次性海氏海諾Kn95防流感防病菌”。 對該公司涉嫌哄抬物價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自2020年1月29日起,上海市場監管局對12起涉嫌價格違法的行為立案調查,其中涉嫌哄抬物價4起,違反明碼標價相關規定8起,均在辦理過程中。已對涉及口罩等防護用品、板藍根藥品類、蔬菜等食品類價格問題共查處12起,主要涉及違反明碼標價、哄抬物價等相關規定。對天貓超市上海倉、京東、拼多多、餓了么等電商平臺進行重點約談,落實平臺的主體責任。 2.對哄抬價格行為,企業必將承擔嚴厲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以及于2月1日新出臺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均規定了相關處罰,企業可能面臨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甚至可能因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情形 處罰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經營者違反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關于限定差價率、利潤率或者限價相關規定的,構成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不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從重處罰情形: (一)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口罩”等疫情防治相關商品價格提醒告誡函》 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 如何界定“哄抬價格”,企業經營者必須做到心知肚明 1、明確應急必需品的基本范疇,并非所有商品價格的上漲都是哄抬價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為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的供應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財產征用與補償等。針對應急管理中的財產類型范圍如下: 財產類型 具體內容 物資 生活必需品(食品、飲用水等)、能源(水、電、油、氣等)、醫療用品等 設備 醫療器械、工程機械、交通運輸工具(車、船等)、通信設備等 設施 附屬于部分設備或場所內,不可或難以移動的財產 場所 房屋(賓館、醫療機構、體育場館等)、廣場等 其他財產 物資、設備、設施、場所以外的其他財產 表1:應急管理征用的財產類型及具體內容 根據各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相關部門出臺的文件可以看出,緊急期間必需品主要有如下兩類:第一,為防疫用品,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第二,為基本民生商品,主要是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緊急期間相關執法部門重點查處的哄抬價格行為,也主要就是針對以上兩類產品。 針對上述產品范疇,如果在緊急時期存在價格飛速上漲行為,那么就可能存在哄抬價格的可能性,但是針對除此之外的其他商品,因為企業的生產成本等增加導致的合理上漲,并非會“一刀切”地都會遭受嚴厲的行政處罰等措施。 2、基于企業經營的合理預期,價格上漲的具體臨界范圍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僅規定“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構成哄抬價格,但對于合理利潤區間的具體范圍,國家層面相關文件并無具體明確規定,而是將權限下放到各省,由各省予以規定,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出臺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以及依法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備案。部分省發布了有關如何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文件。 省份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湖北省 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或 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擴大;或 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湖南省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2020年1月24日前銷售價格為原價,從即日起商品進貨成本沒發生變化而超出原價銷售的;或 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較1月24日前擴大的;或 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 的 青海省 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或 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明顯擴大差價的;或 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或 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 海南省 2020年1月23日前商品銷售價格為原價,在1月24日后超出原價銷售的;或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或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浙江 漲價幅度在20%以上;或 高于同類商品價格20%以上 黑龍江省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購銷差價超過30%的 山東省 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商品購銷差價超過35%的 上海市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未明確認定為哄抬物價的價格幅度區間) 從上述各地的規定來看,針對防疫物品的價格上漲空間在15%-35%之間,而且各地的規定各有不同,企業在考慮自身的經營情況同時,必須與當地政府規定保持一致,否則極容易面臨巨大的合規風險。 三、有效辨別公益售價、恐慌心理售價和正常售價 1、支持公益售價,但不能一味鼓勵。 所謂公益售價,即不漲價,甚至低于正常售價,公益售價雖好,但是卻存在可行性的困難以及數量上的稀少,不利于鼓勵優質醫療資源的涌入。疫情地區市場供不應求,量價更高,反而不利于緩解災情,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人民群眾無節制的囤積防疫物品或生活必需品,導致社會供給的不平衡,造成大量浪費的同時,也不利于防疫物品或生活必需品的有效利用。若此時固守公益售價,在不給予企業相應補貼的情況下仍要求企業不漲價,甚至低于正常售價顯然是不符合社會規律,也會影響正常經營秩序,甚至會導致大面積缺貨、以及陰陽價格和黑市的出現,需要高度警惕。 2、堅決打擊恐慌心理售價,是決勝防疫攻堅戰的重要環節。 恐慌心理售價,源于“倉鼠癥”,即出于未知的不確定性帶來的恐慌心理,促使群眾瘋狂購入口罩等緊急期間必需品,從而使得此類商品的售價瘋漲且供不應求,當然不良商販趁此期間炒作也成為價格泡沫越吹越大的原因之一。針對上述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有必要進行嚴厲打擊,否則會直接影響整個防疫攻堅戰的勝敗,應該鼓勵社會公眾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檢舉揭發,執法部門強化執法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3、允許正常售價一定的利潤空間,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正常售價即允許生產商及經銷商保留一定的利潤空間,從而激勵其擴大產能和銷售。伴隨著大量必需品被生產及涌入市場,鑒于對必需品價格上揚后暴跌時刻的未知性,囤積居奇的風險會加大,廠家、經銷商都會權衡而擴大產能和進貨,從而能使市場供需平衡。同時沒有損害任何人的利益。從而民眾可以以一個合理的價格買到口罩等必需品。 4、進貨成本并非真實成本,不能僅僅簡單扣除。 合理界定經營成本,而非簡單依據進貨成本,才是測算合理利潤的基本前提。當前各級部門普遍規定“原價”或“商品進貨成本”作為衡量“差價”的基準尺度,以此來判斷企業的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殊不知,上述簡單的計算標準不具有合理性,而是需要綜合考慮當前企業的綜合運營成本,用“綜合運營成本”來衡量企業“差價”的基準尺度較為合理。例如是企業的用人成本增加。國務院辦公廳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上海市要求除一些保障城市運營、疫情防控必須等企業外,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對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兩倍工資。隨之而來的是,企業安全(防護)成本、內部后勤、外部后勤、服務成本等與人力資源相關的成本均上升。 四、 企業防范“哄抬價格”的合規建議 (1)前路不易,企業必須合規經營 一是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相關商品的價格,切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以次充好,銷售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醫藥用品。二是避免價格欺詐。銷售疫情防控相關用品藥品時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價單位以及各種形式的廣告宣傳手段,誘導消費者與其交易。不可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三是不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藥品,推動相關藥品價格過高上漲亦不可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凡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并予以公開曝光,直至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2)匍匐前進,企業必須提高合規水平 企業要做好成本測算和記錄,便于合法追溯。面對疫情當前的各項政府規定,可能存在加劇企業經營困難等看似不合理之處,但在承擔社會責任和自身發展的前提下,必須做好平衡工作,尤其是面臨“哄抬價格”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時,必須做好成本測算和記錄工作。疫情期間企業增加的成本可能包括:企業用工成本;基于供應商相應產品價格上浮,企業的采購成本;春節假期快遞停運等帶來的采購運輸成本、商品銷售成本的上升。除此之外,企業可能產生停滯資源成本。停滯的資源在企業里可以說是最廣泛的“隱形成本”,如閑置的設備、積壓的庫存、低利用率的崗位職業、閑置的資金、擱置的業務等。其雖不一定會繼續消耗企業的投入,但卻是企業資產的一部分,企業會為此承擔利息等隱形成本。上述成本都需要進行合理測算和和記錄,便于后續合法追溯。 企業還需要綜合考慮整體銷售問題。在當前狀態下,社會消費水平大幅度降低,直接影響企業的盈利能力,無法造血也會造成企業的生存困難,也需要給企業留好過冬的糧食,企業能生存才能為后續經濟提供持續動力,否則竭澤而漁,必將影響經濟的快速復蘇和發展。 (3)攜手共進,希望政府能給企業更大空間 希望政府在抗擊“新冠疫情”后,能夠給企業相關稅費的減免,減輕企業經營負擔。2003年非典期間,國家就采取了對部分行業實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為企業渡過難關創造了有利條件。當年4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防治‘非典’事業捐贈的現金和實物,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受‘非典’疫情直接影響比較突出的部分行業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員工因疫情延誤的工時,公司需要按照帶薪休假等來處理,為此企業確實承擔了相應的成本,對于這部分成本,政府可以適度允許企業在所得稅前全額計提為費用。 應對公共危機,是政府、企業、社會和居民等全社會共同參與和治理的系統性工程。唯有實現政企互通、政社互動、政民互融的協同關系,各自從不同的社會責任出發共同應對,才能提高整個社會的應急管理能力。 回首2003年“非典”疫情,給中國社會帶來發展困難的同時,也促成中國經濟向更高層次發展,同樣,2020年“新冠”疫情并不能阻擋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企業在面對疫情過程中更應該堅守企業經營的底線,做到合法經營,只有這樣,才能在疫情過后有更大的發展和進步。 同力協契,戰疫情;共克時艱,迎復興。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界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問題的復函》 上海市《“口罩”等疫情防治相關商品價格提醒告誡函》 上海市《關于開展疫情防治相關商品價格監督檢查的緊急通知》 上海市《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北京市《市場價格行為提醒書》 浙江省《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指導意見的函》 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 山東省《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58號) 青海省《關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 青海省《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