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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0月「知識產權優秀案例薈萃」--以專業迎戰浪潮,以案例啟迪未來

 2025-10-02

金秋十月,天朗氣清。2025年第十期「優秀案例薈萃」在收獲的季節里與您相見,恰逢本專欄連續第十期發布,更具里程碑意義。當全球商業形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變革,知識產權規則已成為企業出海的“通行證”與商業模式創新的“刻度尺”。


「優秀案例薈萃」始終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等核心領域,并持續回應商業實踐中最迫切的挑戰。在虛擬與現實交織、本土與全球互融的新商業生態中,錦天城律師團隊以“規則穿透能力”與“全球協同能力”,為客戶構建安全與增長并行的護城河。


十月是盤點與展望的時節。從商業方法的技術性辯駁,到跨境平臺的全局式合規,再到元宇宙的權利新生,知識產權保護的脈絡已深入商業的每一場變革。我們以專業為盾,抵御全球市場的未知風險;以案例為尺,丈量每一個創新步伐的合規距離。


值此專欄發布第十期之際,我們感謝您一路以來的陪伴與關注。十期耕耘,我們持續追蹤知識產權前沿,與您共同見證法律智慧與商業實踐碰撞出的璀璨火花。誠邀您品鑒本期「優秀案例薈萃」,共同探索知識產權如何從“創新保護傘”演進為“全球商業規則的定義者”。


案例一:A醫療科技公司(原告暨反訴被告)與馬某某、B科技公司、C科技公司(均為被告暨反訴原告)被告(反訴原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分享人:李章虎 重慶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劉鑫 重慶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C科技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從事體外反搏設備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為A公司的直接競爭對手。C公司持有B科技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46%的股權;馬某某系B公司創始股東馬某某之子。


A醫療科技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是一家專注于新型體外反搏技術研究、發展和應用的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的特定型號氣囊式體外反搏系統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


本案中,錦天城(重慶)劉鑫、李章虎律師代理C科技公司(被告暨反訴原告)。


2024年12月19日,A公司聲稱馬某某、B公司、C公司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提起訴訟。A公司聲稱,三被告存在四項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相互串通虛構交易,通過馬某某起訴B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惡意制造A公司產品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證據;二是C公司聯合關聯公司及同行,向行政機關不正當發起舉報投訴,惡意打壓競爭對手;三是C公司以A公司及其股東、母公司侵犯著作權為由惡意刑事報案,并提起高額民事訴訟;四是在著作權糾紛案件尚未有裁決結果、權利基礎不穩定的情況下,C公司批量向A公司的用戶、經銷商發送警告函,捏造、傳播虛假誤導信息,并發起超過21起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批量訴訟,企圖侵占A公司市場份額。


案件審理中,馬某某、B公司、C公司分別提起反訴,均主張A公司的起訴構成惡意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賠償律師費、差旅費、精神損失費等合理損失。


2、【爭議焦點】(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分為本訴爭議焦點與反訴爭議焦點兩部分,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訴爭議焦點:三被告是否構成A公司訴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馬某某、B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交易,通過訴訟制造A公司產品不符合上市條件證據的行為;


1.C公司是否組織關聯方向行政機關惡意舉報,擾亂A公司正常經營秩序;


2.C公司向A公司用戶、經銷商批量發送警告函的行為,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A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商業詆毀行為;


3.C公司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糾紛無生效裁判的情況下,向A公司客戶提起訴訟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訴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反訴爭議焦點:A公司對各被告的起訴是否構成濫用訴訟權利


1.A公司將馬某某列為共同被告,主張其參與不正當競爭,是否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構成惡意訴訟;


2.A公司曾以B公司與馬某某惡意串通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且敗訴,現以相同事實換案由主張B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是否屬于濫用訴權;


3.A公司曾在重慶某法院以相同事實起訴C公司后撤訴,又在本案中大幅提高賠償金額并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構成濫用訴訟權利;


4.若A公司構成濫用訴權,馬某某、B公司、C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差旅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是否應得到支持。


3、【法律分析】


本案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分別對本訴與反訴涉及的法律問題展開分析:


(一)本訴法律分析: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1.關于“惡意串通虛構交易、制造訴訟證據”行為的分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需同時滿足“主體為經營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四項要件。本案中:


主體資格不符:馬某某系體外反搏設備購買者,主張的是消費者維權權利,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的“經營者”,不具備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資格;


事實依據不足:馬某某與B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雖曾認定A公司產品不符合上市條件,但該判決已被A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且馬某某、B公司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一審判決均撤回上訴,A公司產品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無生效裁判認定,未對A公司造成實際損害;


法律適用排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已明確規制虛假訴訟行為(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侵害他人權益的,法院可駁回請求并予以處罰),該行為已有專門法律調整,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圍。綜上,A公司主張三被告通過虛假訴訟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法律依據。


2.關于“組織關聯方惡意舉報”行為的分析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就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問題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該權利是公眾參與行政管理的合法途徑,應依法保護。本案中:


證據真實性存疑:A公司主張C公司組織關聯方舉報,但未能提供舉報信原件,且部分舉報信隱去舉報人信息,無法確認舉報主體與C公司的關聯關系;


舉報行為無惡意:已查明的舉報行為(如某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分公司負責人的舉報)均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相關監管部門及法院均作出對舉報方不利的結論,且舉報內容基于對A公司產品合規性的質疑,無證據證明存在捏造事實、惡意舉報的情形;


關聯行為不成立:C公司雖持有某關聯公司60%股權,但該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舉報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不能直接等同于C公司的組織行為。因此,A公司主張C公司組織惡意舉報,證據不足。

3.關于“批量發送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的分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商業詆毀行為需滿足“編造、傳播虛假或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商品聲譽”兩項核心要件。本案中:


函件內容客觀:C公司向A公司用戶、經銷商發送的警告函,僅提及“A公司體外反搏產品軟件涉嫌侵犯C公司著作權”“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待司法判決生效后將追究責任”,內容系C公司基于自身著作權主張的客觀陳述,無虛構事實、造謠中傷的表述;


無損害后果:警告函提及的著作權糾紛已實際存在(如刑事報案、江蘇高院民事訴訟),且在無生效裁判認定侵權的情況下,醫院等用戶作為專業市場主體,能夠自行判斷法律風險,不會因警告函對A公司商業信譽產生負面評價;


屬于合理救濟:A公司可通過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終結權利不明狀態,C公司在尋求公力救濟的同時發送警告函,屬于合理的自力救濟范疇,不構成商業詆毀。


4.關于“批量提起訴訟構成濫用訴權”的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但需區分“合理敗訴”與“濫用訴權”,避免不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本案中:


存在初步權利基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使用者在無合法授權或來源的情況下,需承擔法律責任。C公司持有涉案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且公安機關曾對A公司產品軟件進行鑒定,認為存在相似性,其提起訴訟具有初步權利基礎;


主觀無惡意:C公司在刑事報案撤案后提起民事訴訟,部分案件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起訴,但“敗訴”并非認定濫用訴權的唯一標準,現有證據無法證明C公司提起訴訟的目的是“惡意打壓競爭對手”,其批量訴訟仍在法律允許的維權范圍內;


有專門救濟途徑:《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已明確“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由,若A公司認為C公司的訴訟行為構成濫用訴權,可另行提起訴訟主張權利,而非在本案中直接主張。


(二)反訴法律分析:A公司是否構成濫用訴訟權利及責任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惡意訴訟需滿足“起訴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依據”“原告明知該情形”“造成被告損害”“訴訟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四項要件,結合本案事實具體分析如下:


1.A公司對馬某某的起訴是否構成濫用訴權


構成濫用訴權:馬某某非經營者,與A公司無競爭關系,且其與B公司的訴訟已被撤銷,未對A公司造成損害。A公司在本案中牽強將馬某某列為共同被告,又向濱湖法院單獨起訴馬某某索賠,主觀惡意明顯,符合濫用訴權的構成要件;


損失賠償范圍:馬某某提供委托合同、律師費發票等證據,證明因應訴支出律師費7萬元,該費用屬于合理開支,應予以支持;其主張的1萬元精神損失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通常適用于人身權益受損,本案系商業糾紛,不符合適用條件)。


2.A公司對B公司的起訴是否構成濫用訴權


構成濫用訴權:A公司曾以相同事實起訴B公司侵犯名譽權并敗訴,且無新證據證明B公司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仍換案由起訴,屬于重復主張,主觀上具有濫用訴權的故意,客觀上增加B公司訴累,構成濫用訴權;


損失賠償范圍:B公司提供委托合同、律師費發票等證據,證明因應訴支出律師費30萬元,該費用系因A公司濫用訴權產生的合理開支,應予以支持;其主張的10萬元財產保全損失,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存在,且財產保全是A公司的訴訟策略選擇,無證據證明保全行為存在錯誤,故不予支持;其主張的賠禮道歉請求,因未舉證證明商譽受損,不予支持。


3.A公司對C公司的起訴是否構成濫用訴權


不構成濫用訴權:A公司與C公司長期存在商業競爭及訴訟糾葛,A公司基于過往糾紛提起本案訴訟,具有一定事實認知基礎;雖存在“撤訴后提高賠償金額”的行為,但財產保全是常見訴訟策略,不能僅憑該行為認定主觀惡意;且C公司與A公司的競爭關系明確,A公司的起訴具有一定權利基礎,不符合濫用訴權的構成要件;


責任承擔:C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差旅費等損失,因A公司對其起訴不構成濫用訴權,故不予支持。


4、【裁判結果】(訴訟)


無錫中院一審,結合當事人舉證、質證及庭審陳述,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駁回原告(反訴被告)A醫療科技公司的全部本訴訴訟請求;

2.原告(反訴被告)A醫療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馬某某合理開支7萬元;

3.原告(反訴被告)A醫療科技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告(反訴原告)B科技公司合理開支30萬元;

4.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馬某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5.駁回被告(反訴原告)B科技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6.駁回被告(反訴原告)C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截至2025年9月11日,該案件還在上訴期。


案例二:安徽叉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某叉車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案號:(2018)皖01民初448號)


分享人:王懷慶 合肥辦公室高級合伙人、陳友寶 合肥辦公室合伙人、朱廣志 合肥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原告安徽叉車集團公司及其核心控股子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合力公司)為中國叉車行業龍頭企業,其“合力HELI及圖”、“合力”“HELI”等商標均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某叉車公司以原告商標標識和企業名稱中的“合力”作為其企業名稱重字號使用,具有明顯傍名牌、搭便車、攀附原告涉案商標和字號的主觀惡意。由于被告避開地方工商部門在國家工商總局(現更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總局)登記注冊,故雖經原告通過協商、發律師函以及在被告所在地進行行政舉報等方式始終未能解決上述侵權問題。后原告委托本所律師以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等案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方涉案商標專用權,停止使用含有“合力”和“HELI” 字樣的企業名稱。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人民幣80萬元,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公開消除影響。原告在訴狀中明確闡述了涉案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以案涉商標和字號“合力”作為其企業字號使用,明顯是攀附名牌和搭便車,惡意誤導消費者。特別是被告合力叉車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合叉和合叉及 HECHA” 組合商標被駁回后,仍然繼續使用,具有主觀惡意。同時,向國家工商總局進行行政投訴。后在法院的主持,以及雙方庭外多次協商,在雙方律師充分分析案件事實,以及被告可能承擔的責任。最終被告及其律師(北京律所)在充分評判繼續訴訟風險的情況下,與原告達成和解,接受了原告的全部訴請。被告在接到調解書后全部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義務。該案徹底解決了困擾原告多年的商標及企業字號被侵權問題,有效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辦案難點】(非訴訟)


被告公司于2006年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現更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總局),注冊及使用“合力”字號時間長,有一定的影響力。且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原告 通過多次行政投訴的訴求均未獲得行政部門支持,其使用“合力”字號是否合法。


3、【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調解結案,對方主動變更企業名稱,不再使用含有“合力”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并賠償原告經濟補償80萬元。


4、【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馳名商標和有較高知名度的企業字號的法律保護,以及被告企業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地方工商機關怠于處理的程序障礙的問題。本案原告代理律師采取了民事訴訟與向注冊機關行政投訴相結合的策略。在提出闡明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成當競爭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的同時,提出明確的訴請。被告在可能承擔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的雙重責的壓力下,為了其損失最小化接受了原告的訴請,達成和解。本案的結果不僅有效遏制了被告“傍名牌”、“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給權利人解決類似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有利的啟示。


案例三:浙江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IPO知識產權合規保護項目


分享人:徐瑞 深圳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浙江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團隊時正處于IPO申報過程中,其訴求主要是解決其在IPO申報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知識產權困境,包括但不限于:(1)消除其與上海某日化有限公司、上海某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的爭議和合同糾紛;(2)協助其分別與上海某日化有限公司、某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就某肽類新產品達成許可協議;(3)代表其參與因前述專利及合同糾紛引起的爭議解決;(4)為其在IPO過程中遇到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提供服務。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本項目難點在于對該公司某兩個多肽原料藥產品的專利侵權風險進行評估,以協助該公司最大程度降低侵權風險,順利推進IPO進程。


3、【法律分析】


通過分析關于銷售專利保護期內API/中間體的法律問題、關于國內銷售多肽原料藥產品A的法律風險、關于法規市場間接銷售多肽原料藥產品A的法律風險、關于非法規市場銷售多肽原料藥產品A的法律風險、關于多肽原料藥產品B生產合規性等問題,對該公司的專利侵權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經中間商銷售分割風險、通過CDMO/CMO業務分割風險、在非專利法規地區完成生產等風險規避措施。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該非訴項目具有如下業務亮點:


(1)產品FTO分析:針對企業即將推出的出海產品,進行深入的自由實施(FTO)分析,判斷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的侵權風險,為企業提供明確、具體的法律意見,確保企業產品在海外市場的合法性和競爭力。


(2)合作開發協議風險評估:在企業與外部合作伙伴進行出海項目的合作開發時,細致分析合作開發協議中的知識產權條款,識別潛在的風險點,并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確保企業在合作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不受侵害。


(3)糾紛談判與法律支持:針對企業在海外市場遇到的知識產權糾紛,積極協助企業進行談判,提供實時的法律意見和談判策略建議,全程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及法律支持,幫助企業維護海外市場權益。


(4)競爭對手專利監控與分析:持續監控全球范圍內行業內重點專利情況,及時分析并分享競爭對手的專利申請,為企業提供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布局和戰略動向,助力企業制定出海競爭策略。


(5)知識產權許可運營方案:根據企業的出海戰略和市場需求,擬定并協助落實知識產權許可運營方案,推動企業的知識產權在海外市場實現商業價值,提升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6)知識產權布局法律建議:結合企業的出海目標和商業需求,協助企業發掘技術要點,提供知識產權布局的法律建議,確保企業在全球范圍內擁有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


(7)知識產權資產審查與分析:對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進行全面審查和分析,評估其在海外市場實施的可行性、權屬完整性和潛在風險,為企業提供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資產管理建議。


(8)企業IPO知識產權合規:在企業進行IPO申報時,重點關注知識產權合規問題,為企業提供法律意見和解決方案,確保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避免因知識產權問題而引發的風險。


(9)企業IPO知識產權法律意見書:為企業IPO出具詳盡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見書,協助企業答復知識產權問詢,確保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符合上市要求,提升企業在資本市場的形象和信譽。


案例四: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專項法律服務


分享人:徐瑞 深圳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本項目主要為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專項法律服務提供知識產權綜合法律服務,主要包括專利交叉許可、專利無效分析或穩定性分析檢索、侵權比對分析、篩選專利或者產品協助規避設計等。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本項目難點在于協助該公司完成專利交叉許可工作,最大限度為客戶爭取利益。


3、【法律分析】


為協助該公司完成專利交叉許可工作,本團隊進行了大量篩查和檢索工作,最終給出談判策略建議,形成報告反饋給客戶:


(1)對B公司專利分批許可談判策略提出初步建議,并梳理出第一批專利許可清單:對客戶提供的《擬向B公司交叉許可的清單》中的數十件已授權專利相關資料進行熟悉、核實,檢索B公司相關專利情況,通過比對客戶公司與B公司專利布局情況,確定客戶公司占優的技術領域,將《清單》與前述領域專利逐個比對,篩選出三個優先級共20件專利。


(2)在第一批專利清單基礎上,梳理出第二批專利許可清單:基于與客戶溝通確定的工作重點,調整參數,完成對客戶公司與B公司“平分秋色”技術領域的優化和調整;對雙方“平分秋色”的四個技術領域專利(共計近600件)進行篩選,選出候選專利2件;在大的技術領域層級下,借助劃分更為精確的次一級網格,對“平分秋色”技術領域中的重點專利(約700余件)進行篩選,選出候選專利12件;對候選專利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合計選出擬列入第二批專利許可清單的客戶公司專利14件,并進行簡單評述。


(3)檢索專利交叉許可案例,以及法院判決、官方發布數據、交易習慣等,篩選出與客戶公司領域相同/相近、談判境況存在類似的可借鑒案例,并確定合適費率;對客戶公司與B公司專利交叉許可談判策略提出建議,形成報告反饋給客戶。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該非訴項目具有如下業務亮點:


(1)專利交叉許可


①就擬實施交叉許可的專利進行盡職調查:對擬進行交叉許可的專利進行深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專利在出海目標國的有效性、法律狀態、是否存在侵權風險、剩余保護期限以及技術價值評估等,確保企業能夠充分了解并評估專利資產,為后續的交叉許可談判奠定堅實的基礎;


②擬定談判方案:基于盡職調查的結果,為企業量身定制一套談判方案、制定談判策略、明確談判底線,即企業在哪些條款上不可讓步;預測可能存在的問題或分歧點,以及針對這些問題或分歧點的解決預案,確保談判過程順利進行。


③參與許可談判:協助企業進行交叉許可的談判工作。通過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豐富的談判經驗和敏銳的商業洞察力,幫助企業有效溝通、爭取最有利的許可條件,并適時提出建設性意見,以促進雙方達成共識。


④根據最終商定的許可方案,擬定交叉許可協議:談判成功后,根據雙方確認的許可條件,起草一份詳細、嚴謹交叉許可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許可的具體條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機制等關鍵內容,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為企業海外業務的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2)專利無效分析或穩定性分析檢索


①核查目標專利的基本信息及最新狀態,確保對目標專利有全面而準確的了解,為后續的分析工作奠定基礎;


②對目標專利的技術方案進行分析并確定其所屬技術領域:深入剖析其技術方案,理解其發明點、技術效果以及實現方式。同時,根據技術方案的特點,準確確定其所屬的技術領域,以便在后續的專利檢索中能夠更精準地定位到相關的比對文件。


③進行專利檢索并篩選,確定最合適的比對文件:利用專業的專利數據庫和檢索工具,進行廣泛的專利檢索。在檢索過程中,根據專利的相似性、技術方案的關聯性以及公開時間等因素,對檢索結果進行篩選和排序,最終確定出最合適的比對文件,這些比對文件將作為后續專利無效分析或穩定性分析的重要依據。


④形成檢索報告并出具法律意見:根據檢索結果和分析結果,形成一份詳細的檢索報告。同時,根據檢索結果,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出具一份專業的法律意見,明確指出待出海目標專利是否存在無效或穩定性問題,以及可能的無效理由或穩定性風險,并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法律建議和應對策略。


(3)侵權比對分析


①深入解析目標專利或產品:首先,對出海企業所關注的目標專利或產品進行詳細的解析,包括其技術方案、設計要點、權利要求范圍等,以全面理解其保護范圍和技術特點。


②比對分析:在解析目標專利或產品后,將企業的自有產品或技術與目標專利或產品進行逐一比對,分析兩者在技術特征、設計元素等方面的異同點,從而判斷是否存在侵權風險。


③出具比對分析報告:基于比對分析的結果,形成一份詳細的比對分析報告,明確指出兩者之間的相似點和差異點,以及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點。同時,根據目標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企業提供相應的法律建議和應對策略。


(4)篩選專利或者產品協助規避設計


①明確規避設計目標:在與出海企業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明確規避設計的目標,即需要規避哪些目標國的專利或產品的保護范圍,以確保企業的自有產品或技術不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②廣泛檢索與篩選:根據企業的技術領域、產品特點等因素,制定合適的檢索策略,以確保檢索結果的全面性和準確性,進行廣泛的檢索和篩選。


③深入分析篩選結果:對篩選出的目標國專利或產品進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其技術方案、設計要點、權利要求范圍等,以判斷其是否與企業自有產品或技術存在沖突。


④提供規避設計建議:基于分析結果,為企業提供具體的規避設計建議,包括修改產品設計、調整技術方案、采用替代技術等,以確保企業的自有產品或技術能夠規避目標國相關專利或產品的保護范圍,降低侵權風險。


案例五:深圳某技術有限公司UI規避設計項目


分享人:徐瑞 深圳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依據客戶提供的競爭對手公司10套UI設計資料,對客戶相關10套UI規避設計中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并給出法律建議,確保服務期限內客戶按照本團隊建議做出的上述10套UI規避設計,不會侵犯前述競爭對手公司10套UI設計資料所載知識產權。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本項目中對方的UI設計可能設計著作權和專利權保護,因此需要進行全方面的規避設計,避免客戶的UI設計直接或者間接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


3、【法律分析】


首先,由于對方授權專利并未限定其請求保護的圖片的應用范圍(即具體應用于哪套UI 設計中),因此,對于客戶提供的每一套UI設計,都需將其與對方專利相對應界面依照“全面覆蓋原則”和“等同原則”進行比對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比對原則,同時兼顧界面相似比例判斷,以及客戶界面與對方專利的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的變化狀態視圖的排列順序等考量因素。


其次,需要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即從是否接觸過對方作品、客戶方設計與對方作品之間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重點比較設計的取舍、選擇、安排等是否相同或相似。


最后,為客戶提出規避設計建議:(1)使設計成果的實施不落入他人知識產權保護范圍;(2)對于設計成果有難以排除或評估的侵權風險的部分,盡量縮減范圍、拆解、剝離;(3)考慮他人知識產權是否存在現有技術、在先設計或可無效的事由,以做風險規避的有利補充要素,等。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該非訴項目具有如下業務亮點:


依據客戶提供的競爭對手公司10套UI設計資料,對客戶相關10套UI規避設計中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并給出法律建議,確保服務期限內客戶按照本團隊建議做出的上述10套UI規避設計,不會侵犯前述競爭對手公司10套UI設計資料所載知識產權:


(1)依據客戶前期提供的《某UI保密與保護知識產權協議書》、“某UI 效果圖”等競爭對手公司UI設計資料所列界面,結合競爭對手公司申請的相關專利及客戶所提供的上述競爭對手UI設計文件,與客戶設計UI界面進行比對,對可能侵權專利或對方技術點的設計逐一分析,找尋可能的風險點;


(2)對于前述認定的風險較高的客戶設計方案,基于侵權認定的法律依據及本團隊的實踐經驗,會同客戶研討規避專利權利要求中可以繞過的特征,并對該特征進行非常規設計調整,形成規避設計方案;


(3)對在前述服務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無法規避或權利基礎不穩定的競爭對手公司專利,給出相應專利許可或專利無效申請的法律意見;


(4)將已提供服務內容形成項目完結報告,及時呈報客戶。


錦天城因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專業的法律服務獲得了一系列殊榮。錦天城代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曾多次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件”“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廣州、山東、安徽、成都、重慶等各地知識產權法院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連續六年獲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年度十佳案例、榮獲中華商標協會優秀商標代理、被歐盟商會授予“知識產權友好獎”等殊榮。錦天城知識產權業務領域連續多年被《錢伯斯》、《亞洲法律雜志》、《法律500強》、LEGALBAND等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錦天城設有全國范圍的知識產權部,擁有近120多名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其中20余人同時又具有專利代理師資質,專門處理專利、商標、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植物新品種等領域的爭議解決和非訟事宜,涉及業務涵蓋了科技與通訊、健康與醫藥、TMT、金融機構、工業及制造業、政府與公共事務、文化、體育與娛樂、礦業與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物流倉儲、農業等各行各業。該部門還進一步承擔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戰略、商標戰略、特許經營戰略等,以及侵權或無效分析的檢索方案、申請方案、預警和防御方案、保護和實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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