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通則你必須知道的41處實質性修改及律師解讀(二)
作者:趙海清 張穎 2020-09-25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民法典》開啟了權利保護的新時代,將為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重要保障,也為法官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據和裁判規則。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密不可分。其中合同編是《民法典》中體量最大的一編,合同編條文有526條,占民法典總條文(1260條)的41.7%。由此可見,合同編在《民法典》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筆者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41處實質性修改通過問答及律師解讀的方式,和大家一起討論學習。
【問題16】
合同履行原則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律師解讀】
本條規定了合同履行的三大原則,分別為: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綠色原則。其中綠色原則是本次《民法典》新增的合同履行原則。綠色原則是民法典回應環境問題挑戰的一個鮮明標志,這項原則傳承中華民族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是本次民法典的重要創新。
【問題17】
合同雙方就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如何確定合同內容?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延伸】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470)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律師解讀】
雖然法律給予了民事主體訂立合同內容的指導性意見,但是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依舊很常見,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雙方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若無法根據合同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則確定。
【問題18】
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如何確定交付時間?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
電子合同的標的物為采用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當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統且能夠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律師解讀】
本條規定:電子購物情況下,需要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一般以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需要提供服務的,一般以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時間為交付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準。而以在線傳輸方式交付的,例如購買愛奇藝視頻會員等,當賬戶能夠檢索識別VIP客戶身份時間為交付時間。
【問題19】
連帶債務人之間份額難以確定的,怎么處理?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律師解讀】
連帶債務對外不分份額,對內才分份額。連帶債務人不能以自己的對內份額向債權人提出抗辯,當債權人向其中任一個債務人要求其履行全部債務時,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再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
連帶債務人之間份額難以確定的,那就視為份額相同。若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那么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來分擔。
【問題20】
假如有5個連帶債權人,份額難以確定,其中1個債權人受領了全部債權,其他4個債權人有權要求該債權人向其返還多少債權份額?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一條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律師解讀】
連帶債權人內部份額,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假如有5個連帶債權人,份額難以確定,則視為份額相同,每人均享有該債權的20%。其中1個債權人受領了全部債權,該債權人應當向其他4位連帶債權人分別返還該債權的20%。
【問題21】
買賣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可否約定:第三人有權請求貨物出售方向其交付貨物?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律師解讀】
1、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只是接受履行的主體,不是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代債權人受理。
2、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享有獨立的請求權。比如貨物運輸合同的收貨人為第三人,如該債務人如果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第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22】
第三人清償規則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例如轉租合同中,若承租人遲延繳付租金,次承租人可代承租人繳付房租。因為次承租人對該房屋有居住利益,為了保護次承租人穩定安寧的生活,給予次承租人代為支付房屋租金的權利。次承租人代為繳付房租后,該部分錢款,可從次承租人應支付給承租人的租金中扣除。
【問題23】
一方以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守約方可否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延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63-1)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律師解讀】
本條實現了不安抗辯權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預期違約的銜接,完善了合同解除制度。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通知對方中止履行。若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若對方未提供擔保的,可以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24】
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和法律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師解讀】
1.情勢變更適用條件:
(1)必須有應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客觀情勢發生,也就是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變動,在履行時出現了一種新的情勢,與當事人的主觀意識無關。
(2)變更的情勢必須發生在合同訂立后,自消滅前,不是合同之前,之前就發生了情勢,那不是情勢變更原則。
(3)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于情勢變更的發生都沒有主觀上的過錯。
(4)情勢變更必須為沒有給當事人所預料且不能預料,因此它這種情勢不屬于商業風險。
(5)繼續維持合同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
2.情勢變更的兩次法律效力
(1)第一次法律效力是維持原法律關系,只變更某些內容,多用于履行困難的情況,變更方式包括增減給付、延期或者分期給付,變更給付標的或者拒絕先為給付。
(2)第一次法律效力不足以消除顯失公平的結果的時候,那就發生了第二次法律效力。第二次效力就是采取消滅原法律關系的方法,以恢復公平,表現為終止合同、解除合同、免除責任或者繼續履行,這就是情勢變更的這兩次法律效力。
【問題25】
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債權嗎?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律師解讀】
因債務人的消極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通常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增加了特殊情況,即便債權人的債權未到期,但存在可能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無法實現的情形,如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必要的行為。
【延伸】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與原合同法73條的區別:
1、刪除了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到期要求。
2、增加了代位權范圍: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擴大了行使范圍: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原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增加了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抗辯。
【問題26】
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保護自己的債權嗎?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律師解讀】
債權人代位權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消極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撤銷權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例如債務人通過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造成自己的財產不合理減少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和代位權都需要訴請法院行使,債權人自行通知的不發生撤銷和代位的效力。
【延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問題26】
雙方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給第三人,一方可以將金錢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嗎?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律師解讀】
1、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將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債權作為債權轉讓的限制性條件,
2、本條第二款將限制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區分為金錢債權和非金錢債權。限制非金錢債權轉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知情且無過失),限制金錢債權不得轉讓,不得對抗第三人。比如:約定借貸之債不得轉讓,轉讓后,不得對抗任何第三人。
【問題28】
債務轉移需要經債權人同意嗎?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律師解讀】
本條規定債務轉移時,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債權人不作為的默示視為不同意。
【問題29】
第三人可以主動加入債務嗎?需要經債權人同意嗎?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律師解讀】
第三人可以進行債務加入,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問題30】
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律師解讀】
1.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7天無理由退貨。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不安履行抗辯權中止履行,對方沒有提供擔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本條相較于原合同法第94條,增加了第二款:持續履行的不定期合同,可以隨時解除。比如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然后解除合同。
(未完,待續)
結語:
《民法典》是人民群眾實現美好生活的寶典。民法典通過全面保障人民的權利,旨在實現人民的福祉,保障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這也為全面依法治國宏偉藍圖的實現奠定了堅實基礎。學習好《民法典》,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維護好個人及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幸福生活導航。
參考: 王利明:《民法典的時代精神與中國特色》-人大法學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講座 楊立新:《民法典新規1條1講,實務要點全講透》-智元法律課堂首發 石佳友:《民法典合同編,每筆交易都與它相關》-人大法學院大咖民法典系列公益講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