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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要點及流程

作者:包智淵 2021-08-23
[摘要]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0.5條以及《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指南第4號——股權激勵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業務指南》)第3條,科創板上市公司對其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可以采取兩類方式: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10.5條以及《科創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指南第4號——股權激勵信息披露》(以下簡稱《業務指南》)第3條,科創板上市公司對其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可以采取兩類方式:


第一類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條件的激勵對象,在滿足相應獲益條件后分次獲得并登記的公司股票。


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即此前上市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長期實行的股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根據授予價格出資購買限制性股票,該等限制性股票附有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勵對象在解除限售后可以賣出股票獲益。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具有股票期權的特征,上市公司先通過股權激勵方案確定激勵對象、授予價格、歸屬安排等,激勵對象無需事先購買限售股,而是根據方案在分次達到歸屬條件后,在歸屬數量范圍內出資購買股票,該等股票可以不再設置限售期。


第二類限制股票的優點在于:


1、其具有股票期權的特征,激勵對象無需事先出資,可以在歸屬條件滿足后選擇是否出資購買,更加靈活自由;


2、如果獲益條件中已經規定了激勵對象必須滿足12個月以上任職期限的要求的,可不再設置限售期,這使得激勵對象獲得股票后可以自由處置;


3、在能夠說明合理性、可行性及未損害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授予價格可以低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這使得激勵對象的獲益幅度較為可觀。


以下我們初步梳理一下科創板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要點及流程:


一、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主體資格


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與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通常資格相同,即只要不具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以下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其就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范圍


(一)相關規定


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應當根據《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明確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按照《管理辦法》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說明的是,《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禁止“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為激勵對象。但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0.4條改變了該規定,只要科創板上市公司能夠充分說明必要性、合理性,上述人員也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二)激勵對象的類型、占比


根據對已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科創板上市公司的初步檢索,上市公司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業務骨干作為激勵對象的情況較為普遍。激勵計劃一般會特別規定,所有激勵對象須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和激勵計劃的規定的考核期內與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勞動關系。


在員工占比方面,鑒于目前尚無規范性文件對該占比做任何限制,故各公司激勵對象人數占員工總數的比例差異較大,從百分之幾至百分之九十幾的情況皆有。


三、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占比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苿摪濉渡鲜幸巹t》第10.8條對《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進行了突破,將上述比例提高到了20%。


此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上述股本總額是指激勵計劃被股東大會批準時的股本總額。


四、預留授予部分


就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公司可以將其設計為“首次授予部分”和“預留授予部分”兩塊。但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預留授予部分”不得超過總授予數量的20%。所謂“首次授予部分”,通常指在初始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時即根據明確的激勵對象分配的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占比不得低于80%?!邦A留授予部分”是指尚未明確激勵對象的預留股票數量。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激勵計劃后的12個月內明確“預留授予部分”的激勵對象及具體的股票數量,超過12個月未明確的,該預留權益失效。


五、有效期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從首次授予權益日起不得超過十年。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效期為60個月(5年)。


六、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是指公司正式明確授予數量、激勵對象、授予價格、授予日,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授予協議等行為。根據規定,授予工作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后的60天內完成。


公司向激勵對象進行授予時,必須符合授予條件,該等條件包括公司和激勵對象兩個層面:就公司層面而言,公司不得出現上述《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就激勵對象層面而言,激勵對象不得出現上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該日期通常由董事會確定。依據《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授予日必須是交易日。


七、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歸屬


(一)基本含義


根據《業務指南》,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歸屬,是指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滿足獲益條件后,上市公司將股票登記至激勵對象賬戶的行為。該定義過于簡單抽象,事實上,限制性股票的歸屬,至少包括如下含義:(1)分析論證歸屬條件(獲益條件)是否滿足;(2)確定符合歸屬條件(獲益條件)的激勵對象;(3)激勵對象繳納出資;(4)完成驗資;(5)股份登記。


(二)歸屬條件(獲益條件)


歸屬條件(獲益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公司規定條件。

法定條件與上述授予條件相同,即公司不得存在《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且激勵對象不得出現《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


公司規定的歸屬條件(獲益條件)通常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1)激勵對象連續任職期限


《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2個月??苿摪濉渡鲜幸巹t》第10.7條突破了該規定,在上市公司采取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的情況下,如果獲益條件中已經規定了激勵對象必須滿足12個月以上任職期限的要求的,實際授予的權益進行登記后,可不再設置限售期。


鑒于上述情況,大部分科創板上市公司會將激勵對象在公司連續任職達到12個月作為歸屬條件(獲益條件)之一(比如規定激勵對象獲授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須滿足12個月以上的任職期限),以便激勵對象可以在股票登記至其名下后自由處置。


(2)公司層面的業績要求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績效考核指標應當包括公司業績指標和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因此,上市公司需要設定公司層面的業績要求,作為為歸屬條件(獲益條件)之一。上市公司可以公司歷史業績或同行業可比公司相關指標作為公司業績指標對照依據,公司選取的業績指標可以包括凈資產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紅等能夠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的綜合性指標,以及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等能夠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的成長性指標。


(3)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業績要求


基于《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要求也是必須的歸屬條件(獲益條件)之一。個人績效指標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歸屬期及歸屬比例安排


不論是《上市規則》抑或《業務指南》,在描述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時,皆使用“分次獲得并登記”的措辭。《上市規則》第10.7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授予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應當就激勵對象分次獲益設立條件,并在滿足各次獲益條件時分批進行股份登記。


對于上述分次歸屬要求,目前較為常見的做法是,設計二至四個歸屬期(實踐中也有設計超過四個歸屬期的情況),比如將“首次授予之日起12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止”設定為第一個歸屬期,將“首次授予之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個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止”設定為第二個歸屬期,等等。在設計歸屬期的同時,上市公司要為每個歸屬期設定歸屬比例,比如設定四個歸屬期,并規定每個歸屬期可歸屬數量為總歸屬數量的25%,等等。


八、限售期


根據《上市規則》第10.7條,在上市公司采取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的情況下,如果獲益條件中已經規定了激勵對象必須滿足12個月以上任職期限的要求的,可不再設置限售期。


但是,如果激勵對象自身系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該等人員在獲得股票后,仍然需要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有關減持限制的規定以及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具體為:


1、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基于《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進行短線操作,即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


3、如果《公司章程》對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另有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應遵守。


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激勵對象需要特別注意上述規定,根據《證券法》,對于違反規定在限售期內的轉讓行為,監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于短線操作的人員,監管部門可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授予價格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得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50%。


科創板《上市規則》對于上述規定有所突破,該規則第10.6條規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低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的,應當說明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上市公司還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相關定價依據和定價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續發展、是否損害股東利益等發表意見。


據此,在科創板,限制性股票的價格,在能夠說明合理性、可行性及未損害股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突破《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這被視為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最大優點之一,因為這有可能使激勵對象的獲利變得十分可觀。


目前較為常見的定價方法包括:1、參考股票發行價確定,如按照與發行價接近的價格,或按照發行價下浮一定的百分比;2、參考激勵計劃公告前一個交易日的交易均價確定;3、參考前一次激勵計劃的授予價格確定。


十、股份支付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網站公布的《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1] 認為:“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的實質是公司賦予員工在滿足可行權條件后以約定價格(授予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員工可獲取行權日股票價格高于授予價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擔股價下行風險,與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存在差異,為一項股票期權,屬于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甲公司應當以對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計算當期需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采用期權定價模型確定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的,該公允價值包括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通常高于同等條件下第一類限制性股票對應股份的公允價值?!睋?,上市公司需要根據相關會計準則,在財務報告中準確反映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對公司財務狀況、利潤造成的影響。


以上應用案例由財政部會計司于2021年5月發布。案例發布后,部分律師認為:“在《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明確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實質是股票期權激勵的情況下,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可參照股票期權的方式計算”,即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式為:(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2]


十一、不得提供財務資助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激勵對象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資金來源應當合法合規;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因此,與其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具一樣,禁止上市公司為激勵對象出資獲得第二類限制性股票進行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激勵對象提供資金、貸款、擔保等都是不允許的。


十二、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程序


基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以及《業務指南》第四條,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程序大致如下:


(一)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生效程序

 

序號

摘要

程序事項

1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草擬計劃草案

擬訂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2

董事會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并通過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議案等

3

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

就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4

監事會審議并發表意見

召開監事會會議,審議相關議案,就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意見

5

信息披露及股東大會通知公告

上市公司就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相關議案審議表決情況等依法進行信息披露,公告股東大會會議通知

6

內部公示程序

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召開前,通過公司網站或者其他途徑,在公司內部公示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公示期不少于10

7

監事會審核激勵對象名單

監事會對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審核,充分聽取公示意見,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前5日披露監事會對激勵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8

內幕交易自查

上市公司應當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9

獨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權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股權激勵計劃時,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托投票權

10

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審議與股權激勵相關的議案。激勵計劃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必須對中小股東的投票進行單獨計算。


在上述程序過程中,上市公司還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并根據實際需要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發表專業意見。


(二)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序號

摘要

程序事項

1

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審議通過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決議

2

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

獨立董事就授予條件是否成就、授予日是否符合計劃、授予對象是否正確合法等事宜發表獨立意見

3

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審議通過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的決議,對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并發表意見

4

律師事務所出具意見

律師事務所就授予事項進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

簽署協議

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書


(三)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歸屬程序


序號

摘要

程序事項

1

董事會會議

審議通過符合歸屬條件的相關議案

2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就歸屬條件是否成就,激勵對象歸屬資格是否合法有效出具獨立意見

3

監事會會議

審議通過符合歸屬條件的相關議案,對歸屬名單進行審核并發表核查意見

4

律師事務所出具意見

律師事務所就歸屬條件成就相關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書

5

出資、驗資

激勵對象履行出資義務,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驗資

6

股份登記

完成股份登記手續

 

注釋

[1] 詳見:財政部網站(http://kjs.mof.gov.cn)之“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頁面,網址: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gfzfyyal/202105/t20210518_3704082.htm


[2] 陳瑩瑩、許多.《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對實施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影響》,載LexisNexis律商網https://hk.lexi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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