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IPO案例分析高校教師在擬上市公司兼職、持股等相關問題
作者:李云龍 陳禹菲 侯琦 2020-12-11前言
近年來,高校教師在校工作之余兼職創業的情形已屢見不鮮。尤其自科創板推出以來,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申請上市,其中涉及高校教師在企業中兼職、持股的情形越來越普遍,由此引發的相關問題也屢屢成為企業申請上市審核中的關注重點。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與近期實務案例,分析探討高校教師在擬上市公司兼職、持股的相關問題。 一、法律規定 (一)適用于高校非黨政領導干部的相關規定 1.我國《教師法》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未規定教師不可以做股東。教師也不是公務員,他們只是待遇按照公務員或者不低于公務員對待。 2.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 “(二)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3.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2002年6月28日): “第十五條 推動高校成立技術轉讓機構。通過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促進專利申請工作。運用專利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等各種方式推進高校所開發技術的擴散應用。允許高校遵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自主制訂有關鼓勵技術發明、轉讓的規定,以調動高校師生從事科技創新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高校師生兼職創業,處理好相關的知識產權、股權分配等問題,處理好兼職創業與正常教學科研的關系。” 4.教育部發布的《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 “各高校要鼓勵科研人員和教職工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要在學校和產業之間建立開放的人員流動機制,實行雙向流動。今后高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企業委派技術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仍可保留學校事業編制。” 5.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引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2016年11月):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個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 “二、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 (四)維護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合法權益。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二)適用于高校黨政領導干部的相關規定 1.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 “(九)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一律不得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在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的,須經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兼職不得領取報酬。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在院系等所屬單位違規領取獎金、津貼等;除作為技術完成人,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要加強對領導干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和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情況的監督。” 2.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黨[2011]22號): “六、直屬高校處級(中層)黨員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須經學校黨委審批。 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干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對校級非中共黨員的領導干部兼職的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 “一、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二、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分析總結:對于學校非黨政領導班子的普通高校教師對外投資創業事宜,法律法規未做限制性的規定,且主要政策引導方向是鼓勵的。由于高校教師在外兼職、創業必須獲得所在單位的同意。所以可在企業擔任股東、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而對于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對外投資、兼職則存在明確限制,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應當在提交上市申請過程中予以規范整改。 二、IPO案例中的審核關注要點 筆者綜合整理了近期多個涉及高校教師持股、兼職背景的IPO案例,總結分析上市審核中由此引發的審核關注要點。 圍繞以上案例,審核中關注的重點可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校教師兼職、投資的合法合規問題 金博股份(688598) 反饋問題 廖某及其他曾在中南大學任職人員(如有)在發行人處擁有權益、擔任職務或承擔工作,是否取得中南大學同意,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組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和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任職資格規定,是否履行了審批、備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廖某為高校普通教師,不屬于高校黨政領導干部,其對外投資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根據中南大學出具的《確認函》:確認廖某的兼職行為合法合規,無異議,對廖某持有金博股份及其前身股權的行為無異議。 澤達易盛 (688555) 反饋問題 劉某、吳某在發行人處的持股和任職情況是否符合關于高校教師的相關任職規定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根據浙江大學制定的《關于教師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教師因有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的,可按本辦法申請兼職或離崗創業。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浙江大學教師兼職創業申請表》以及《浙江大學兼職協議書》,發行人董事劉某、永江的投資及兼職申請已取得浙江大學藥學院同意。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劉某、吳某在發行人處的持股和任職情況符合關于高校教師的相關任職規定。 山大地緯(688579)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問題5:“請發行人說明:……(4)公司直接或間接股東為山東大學教職工的,列明其在學校的任職職務,并論證其持有發行人股份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以上人員持有發行人股份合法合規,符合《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黨[2011]22號)等相關規定。 歐科億 (688308) 反饋問題 《意見落實函》第4題:請結合余某曾在中南大學的任職及工作情況,詳細說明其在大學的職責、級別和研究范圍、報告期內職務成果歸屬情況、校方管理的研究經費使用情況,是否屬于黨政領導干部、高校黨員領導干部或副處級及以上行政級別的干部職務。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余某自2015年起不再擔任中南大學國際交流處處長,僅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并于2019年退休。在擔任公司首席技術專家期間,余某不屬于黨政領導干部、高校黨員領導干部或副處級及以上行政級別的干部職務。 根據中南大學出具的《證明》,“自2015年起,余某同志不屬于黨政領導干部,也不屬于教育部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或副部級以上行政級別干部;關于余某同志擔任歐科億首席技術專家之事宜,我單位無異議”。 奧精醫療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二)》問題2:“根據問詢回復,崔某在清華大學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奧精有限并在奧精有限兼職,未依照清華大學的相關規定履行清華大學內部關于校外兼職的審批程序,不符合《清華大學關于教師校外兼職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請發行人說明:崔某在清華大學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奧精有限并在奧精有限兼職未履行審批程序的具體影響,是否取得清華大學相關部門的確認。”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崔某在校期間歷任清華大學材料學院副教授、教授職務,未擔任行政職務不屬于清華大學黨政領導班子成員…… 崔某在清華大學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奧精有限并在奧精有限兼職,未依照清華大學的相關規定履行清華大學內部關于校外兼職的審批程序,不符合《清華大學關于教師校外兼職活動的若干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 崔某在清華大學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奧精有限并在奧精有限兼職情況已取得清華大學材料學院的確認:“……鑒于崔某在本校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創業、在奧精醫療擔任董事和總經理的職務的行為不違反國家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關教職員工校外兼職的限制性規定,未侵害國家、本校、校內外組織機構和他人的權益,且崔某已于2011年自本單位退休,本單位對崔某在本校任職期間對外投資創業并擔任職務事宜未履行書面審批程序的行為不予追究,不存在異議。 百克生物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二)》問題5:關于發行人和吉林大學 (1)吉林大學相關人員在發行人持股、任職,從事研發活動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對過往的持股、任職、研發等情況,吉林大學是否知悉并認可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2)吉林大學相關人員在發行人任職及投資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科技部、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3)報告期內,吉林大學在發行人任職或投資的相關人員不屬于吉林大學的校級黨員領導干部,未違反相關規定…… (4)對于相關人員在百克生物過往的持股和任職情況,吉林大學已出具確認函,確認其自始知悉并認可相關人員到發行人持股和任職 總結:高校教師在外兼職、投資應當符合《公司法》、中組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和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任職資格規定,并符合高校內部的兼職、持股規定。未違反法律法規但不符合高校內部兼職、投資程序的,發行人應取得相關高校對所涉人員投資、兼職事宜的書面確認文件。 (二)職務發明問題 金博股份(688598)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問題18:“發行人研發人員的主要成果是否涉及職務發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上述發明人中,廖某原任職單位為中南大學二級學院,根據中南大學出具的《確認函》,確認金博股份目前享有的全部權利及非專利技術均不構成中南大學具有任何權利的職務發明,中南大學對金博股份名下的所有專利及非專利技術不享有現有或潛在的權利主張,不存在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 根據上述主要研發人員的書面確認,發行人研發人員的主要成果均為發明人在發行人任職期間,執行發行人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發行人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系其在發行人的職務發明,不涉及原單位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不構成專利法規定的隸屬于原單位的職務發明,不存在侵害發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情形,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歐科億 (688308) 反饋問題 《意見落實函》第4題:“公司核心技術人員任職問題 ……請發行人說明發行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情形;”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發行人及發行人專利的主要發明人李某、尹某、張某等人均出具確認函,確認其作為發明人的專利系執行發行人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發行人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該等專利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無關,未涉及其在原單位的職務發明,其為發行人提供的服務不存在侵犯原單位或者他人的知識產權等情形,與其原單位不存在任何糾紛或者潛在糾紛。 奧精醫療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問題一、4:“4.關于高管任職 4.1 請發行人說明:發行人的專利發明及其他非專利技術權中(包括在申請過程中的)由崔某作為主要創作人的具體專利發明或著作權情況,并說明是否屬于崔某在清華大學的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作品,如屬于,是否與清華大學約定了相關的成果歸屬,是否存在法律糾紛。”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2019年8月13日,清華大學材料學院出具《確認函》,確認發行人所擁有的且發明人為崔某的專利以及非專利技術涉及的相關技術,并不屬于清華大學的職務發明。發行人及子公司所擁有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與清華大學無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 總結:高校教師在發行人處兼職常涉及發行人是否侵占大學職務發明的問題,回復此問題發行人應取得相關高校與發明人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 合作研發中企業獨立性問題 金博股份(688598)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問題9:“根據招股說明書,公司與中南大學簽訂了《產學研合作協議》……請發行人說明:(1)發行人與中南大學產學研合作的具體情況,雙方合作的具體模式、合同簽署、主要協議約定、研發主要項目、研發成果、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等,發行人核心技術、形成的知識產權來自于自主研發還是合作研發,核心研發人員來自發行人還是中南大學,發行人對中南大學是否存在技術依賴,未來技術發展是否依賴中南大學。”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2011年8月18日,發行人與中南大學簽訂了《產學研合作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下:……研發成果所有權歸屬的約定:對發行人投入資金、產學研合作研制的產品或科研成果,發行人均擁有其知識產權,發行人有權使用該技術生產產品,有權對該產品申請注冊商標。 ……發行人具有獨立的生產經營和研發場所,具有先進的機器設備和充足的研發經費用于研發活動,均獨立于中南大學。此外,2019年8月27日,中南大學出具《確認函》,金博股份目前享有的全部專利(包括已授權專利和申請中專利)及非專利技術均不構成本單位具有任何權利的職務發明,本單位對金博股份名下的所有專利及非專利技術不享有任何現有或潛在的權利主張,不存在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 澤達易盛 (688555)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問題二、關于發行人核心技術 問題19:“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擁有的專利中部分為與其他主體共有。請發行人說明:發行人核心技術對共有專利是否存在依賴,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是否依賴于共有專利或相關單位;共有專利事項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根據發行人提供專利所有權證書,并經本所律師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見書》披露之日,發行人存在兩項專利與其他方共有情況,就該專利共有情況,發行人與相關方簽署《專利所有權共有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根據發行人與蘇州浙遠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專利所有權共有協議》,發行人有權不經其同意使用該專利,使用該專利產生的收益由發行人享有。 根據蘇州澤達、浙江大學蘇州工業技術研究院出具的說明并經本所律師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查詢的結果,雙方對共有專利即“一種高純度低聚體蓮房原花青素制備方法”無爭議,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山大地緯(688579)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二)》問題3:“請發行人補充披露:發行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第三方授權使用專利、軟件著作權用于實際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與核心技術的對應關系……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1)山東大學對該等共有專利的使用或后續研發情況;(2)該等共有專利運用場景、實現功能、目的及原理,對于相同或類似功能、目的,發行人不依賴該等共有專利,具體如何實現,發行人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使用或依賴山東大學所有的其他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結合上述披露、說明事項,充分論證相關事項對公司資產完整性的具體影響,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整改措施”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針對發行人及其子公司與山東大學共有專利事項,山東大學已經出具《山東大學關于聯合申報課題、研發項目共同獲獎及共有專利等有關情況的說明函》,就山東大學與山大地緯作為共同權利人的科研成果,山大地緯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過去和未來均可在營業范圍內無償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山東大學僅為非盈利的科研、學術研究目的無償使用該等科研成果,不用于任何商業推廣或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為規范公司本身、公司員工尤其是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的業務行為,保證發行人的業務獨立性和資產完整性,公司專門制定了《產學研等對外合作項目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司對外產學研合作尤其是和山東大學合作過程中所采取的約束性措施,包括項目的審批、合同條款審議、項目跟蹤管理、費用支出定期審計、研發成果權屬以及相關衍生行為的管理等,以保障公司全方位的獨立性,從而實現維護公司利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 百克生物 反饋問題 《審核問詢函(二)》問題5:“5.關于發行人和吉林大學發行人12項發明專利中11項均為與吉林大學合作研發取得。請發行人進一步說明:發行人有無科技創新能力,是否對吉林大學存在依賴,如存在依賴,請進一步說明該等依賴的具體體現,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障礙。” 中介機構回復摘要 根據發行人的工商變更資料、吉林大學出具的《確認函》、發行人提供的在研項目相關資料、發行人出具的說明并經查驗,……發行人前述已獲批生產的3個疫苗產品相關技術均不存在來源于吉林大學的情況,發行人前述14個在研產品中雖然部分產品存在與吉林大學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的情況,但吉林大學在為發行人提供委托研發服務或與發行人合作研發過程中主要承擔的是比較早期的理論基礎研究工作,核心的臨床及產業化研究均由發行人研發團隊自行開展,且發行人已與吉林大學簽署正式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了研究成果的歸屬和實施主體,吉林大學亦出具《確認函》,確認就吉林大學與發行人共有技術/專利均由發行人單獨實施,吉林大學不得單獨實施或者未經發行人同意轉讓給第三方或許可第三方實施。 總結:涉及高校與發行人合作研發,發行人獨立性存疑問題,發行人應當與高校簽訂明確的《產學研合作協議》或《專利共有協議》,通過協議取得技術成果的獨立所有權或使用權,并又高校出具聲明證明雙方不存在糾紛與爭議。 (四)發行人與大學之間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的建立 百克生物案例中,《審核問詢函(二)》問題5中,證監會要求發行人說明針對公司與大學雙方的合作研發、委托研發、技術授權、技術轉讓等情況,有無明確、有效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并要求中介機構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百克生物的回復,公司就此制定了一系列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其中包括:(1)發行人根據《研發項目立項管理制度》《研發項目立項管理標準操作規程》制定了項目立項審批程序;(2)在發行人處任職的高校教職工出具關于防范利益沖突的承諾函;(3)發行人承諾將確保未來入職的大學員工均簽署《關于防范利益沖突的承諾函》。 三、結語 終上所述,針對普通高校教師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或管理人員,證監會在審核中關注的點集中于:(1)高校教師兼職、投資的合法合規問題;(2)發行人擁有的知識產權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情形;(3)合作研發中企業的獨立性問題;(4)發行人與大學之間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的建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