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作者:張勝 申小豪 2022-06-06引言
關于“無形資產”可否作為適格融資租賃物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融資租賃行業關注的重點問題。5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就《上海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支持登記注冊在浦東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探索開展綠色低碳相關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的融資租賃業務?!痹俅我鹦袠I對于“無形資產”可否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問題的關注。對此,本文從行政監管和司法實踐兩個層面對“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作出簡要梳理如下:
一、“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過往規定
(一)行政監管層面的過往規定
2000年,央行制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眹栏裣薅ń鹱夤鹃_展融資業務的適格租賃物僅限于“固定資產”。該辦法于2007年經原銀監會修訂后繼續保留了該條規定內容。后該辦法于2014年再次經原銀監會修訂后,改為:“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彪m然允許“除外”規定,但鑒于銀監會尚未出臺支持“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相關規定,故原則上適格租賃物的范圍仍然僅限于“固定資產”。
商租方面,商務部于2005年發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有關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規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租賃財產包括:……本條(一)、(二)項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但該辦法僅適用于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對無形資產的范圍和價值有明確的限定,后該辦法亦于2018年被正式廢止。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擴寬文化產業投融資渠道”。在此政策趨勢下,包括北京、天津、廣州、福建、山西等地亦陸續出臺了關于探索試點“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相關規定和意見,國內市場亦開始出現專門從事“無形資產”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

(二)司法實踐層面的過往規定
相較于行政監管層面較為開放的態度,司法實踐層面的規定較為保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三條中曾規定:“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以基礎設施收費權等無形財產權益作為租賃物,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钡捎趯嵺`中對于該條規定內容存在較大爭議,最終頒布出臺的司法解釋刪除了上述征求意見稿的條款內容。
二、“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實踐現狀
(一)行政監管層面的現狀
1.全國層面
銀保監會于2020年發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苯Y合前述2014年版《金融租賃管理公司辦法》的相關規定。自此,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在銀保監會的統一監管下,對于租賃物適格性的要求,原則上均須為“固定資產”,但同時允許“除外”規定。
關于“除外”規定,區別于《金融租賃管理公司辦法》僅允許“銀(保)監會另有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另有規定”的主體并未有限制,且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視監管實際情況,對租賃物范圍、特定行業的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并報銀保監會備案?!辫b于目前全國層面尚無統一的監管規定對“無形資產”可否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問題進行明確,故實踐中仍需要看各地方的具體監管規定。
2.地方層面
如前所述,銀保監會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授權省級政府有權在出臺的監管細則中對租賃物的范圍進行適當調整,對此筆者檢索梳理了近年來,全國31個(除港澳臺外)省級行政區的融資租賃監管細則中關于租賃物范圍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涉及“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地方規定及意見。
從各地省級的融資租賃監管實施細則來看,目前僅有浙江、湖南、新疆三個地方的省級融資租賃監管實施細則中未明確限制融資租賃物必須是“固定資產”,而系直接強調租賃物權屬清晰、真實存在、能夠產生收益等適格性要求;絕大多數地區的融資租賃監管實施細則系參照銀保監會《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即明確要求租賃物原則上系為“固定資產”,但允許“除外”規定;但江蘇省的融資租賃監管實施細則在要求租賃物為“固定資產”時,未明確“除外”規定。

關于“除外”規定,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廣東、福建、新疆、安徽、內蒙古、山西等部分地區的行政部門出臺過相關文件規定或指導意見,鼓勵和支持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交易,具體規定內容詳見下表:
地方 | 規定名稱 | 發布時間 | 規定內容 |
北京 | 《北京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2022.3 | 第二十一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應當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 | 2019.1 | 試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 | |
《通州區創建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先導區實施方案》 | 2019.8 | 試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 | |
上海 | 《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2021.7 | 第二十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一般應當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我市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 2019.12 |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企業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 |
《上海市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 | 2020.1 | 第四十一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開展企業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 |
《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知識產權金融工作的指導意見》 | 2021.9 | 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作價入股、投貸聯動、融資租賃、信托基金等業務。 | |
《上海浦東新區綠色金融發展若干規定(草案)》 | 2022.5 | 第十八條 支持登記注冊在浦東新區的融資租賃公司探索開展綠色低碳相關技術專利等無形資產的融資租賃業務。 | |
天津 | 《天津市金融業發展“十四五”規劃》 | 2021.9 |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試點開展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
《市金融局與市三中院舉辦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研討會》 | 2021.3 | 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支持我市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為我市融資租賃行業的創新發展提供良好的行政監管和司法審判保障環境。 | |
《天津市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實施方案》 | 2018.9 | 將租賃標的物擴展至裝備設備、軌道交通、醫療器械、新能源、汽車、無形資產等新領域,實現租賃主要業務領域的全覆蓋。 | |
廣東 | 《廣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 2021.11 |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固定資產,國家及我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
《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施細則》 | 2017.5 | 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文化資產與有形文化資產一并納入融資租賃標的物范圍。 | |
《廣州市構建現代金融服務體系三年行動計劃》 | 2016.4 | 推動文化融資擔保、文化融資租賃、文化小額貸款、文化投資基金、文化信托、文化保險等集聚發展。 | |
福建 | 《福建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2022.1 | 第八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法律、法規或者中國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廈門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 2020.9 | 第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包括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為載體。 | |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意見》 | 2016.5 | 加強融資租賃服務創新,支持以工廠廠房、倉儲用房、商業地產等生產用不動產和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 | |
新疆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2021.11 | 第十四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并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
《烏魯木齊市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實施意見》 | 2017.9 | 試點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探索以版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 | |
安徽 | 《安徽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2020.12 | 第四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合肥市科技創新條例》 | 2021.9 | 第三十二條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開展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 | |
內蒙古 | 《內蒙古自治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 2022.2 | 第二十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2016.1 | 探索以工廠廠房、倉儲用房、商業地產等用于生產經營的不動產和以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產品,推動創新型業務開展。 | |
《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2016.9 | 支持融資租賃公司拓寬租賃物范圍,探索以工廠廠房、倉儲用房、商業地產等用于生產經營的不動產和以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產品。 | |
山西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 | 2016.8 | 試點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融資租賃。 |
浙江 | 《浙江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試行)》 | 2021.3 |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 |
湖南 | 《湖南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 | 2021.1 | 第二十五條 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并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
江蘇 | 《江蘇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2021.1 | 第十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主要包括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飛機、汽車、船舶以及其他符合相關規定的租賃物。 |
河北 | 《河北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 2020.8 | 第九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山東 | 山東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2021.12 | 第十五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遼寧 | 《遼寧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 2020.9 | 第十七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吉林 | 《吉林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2021.12 | 第二十五條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廣西 | 《廣西壯族自治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 2020.10 | 第二十一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青海 | ?青海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工作指引? | 2020.7 | 第十七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重慶 | 《重慶市融資租賃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 2021.10 | 第三十一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江西 | 《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2021.1 | 第七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云南 | 《云南省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2021.6 | 第十四條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司法實踐層面的現狀
1.全國層面
目前尚未有法律條款或司法解釋對融資租賃物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钡罡呷嗣穹ㄔ涸凇蛾P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對該條解釋認為:“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p>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三)》一書中亦堅持認為:“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合同的性質、效力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彪m然該類“理解與適用”的意見內容并非司法解釋,但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出版的指導觀點,對于各地司法實踐仍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此外,對于附屬于租賃設備之上的“無形資產”與相應有形設備一并作為租賃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018號]中,卻明確認可了融資租賃關系的成立。
2.地方層面
雖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觀點并不支持“無形資產”作為獨立的融資租賃物,但在各地方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指導意見和具體裁判案例中卻存在不同的觀點:
地方 | 文件名稱 | 發布時間 | 文件內容 |
深圳 | 《關于審理前海自貿區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 2017年 |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一般為有體物。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以高速公路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作為標的物的,應按照權利質押、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合同性質認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 |
上海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 2019年 | 以權利作為租賃物的: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 軟件作為租賃物。無設備載體的軟件為租賃物的,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以附著在設備上、無法與設備分離的軟件為租賃物的,可構成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
天津 | 天津高院《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送審稿)》 | 2021年 | “依法鼓勵融資租賃企業探索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在認定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時,可以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是否已轉移至出租人名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辦理變更登記;(2)出租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對價款是否與其市場價值相符;(3)承租人是否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唯一使用人;(4)租金構成是否符合律規定?!?/span> |

值得關注的是,天津地區的上述支持案例已入選“天津2021年度十大影響性案例”,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融資租賃行業的重點關注。該案裁判系從法律規定和行政監管兩個角度對融資租賃物的范圍問題作出回應,一方面法律并未對租賃物的性質加以限定,亦無法律法規對著作權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進行否定;另一方面銀保監會在《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雖然規定租賃物原則上應為固定資產,但亦允許“除外”規定,故并未完全將著作權排除在租賃物范圍之外?;凇胺o禁止即可為”的法理,法院最終認可該案以著作權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
三、“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未來展望
(一)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構建趨勢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明確提出“不斷提高政策的統一性、規則的一致性、執行的協同性”、“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嚴格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如前所述,對于“無形資產”可否作為適格融資租賃物的問題,在行政監管層面和司法實踐層面,各地均存在較大的政策差異和裁判分歧。筆者認為,關于融資租賃物的適格性問題,直接關乎融資租賃行業的經營范圍,對此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標準。相信隨著“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加快推進建設,未來能夠盡快在全國層面對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問題進行統一規范。
(二)各地具體規范意見的積極趨勢
根據上文檢索梳理的地方層面關于租賃物范圍的“除外”規定,可以發現,一方面在數量上,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政策規定;另一方面在規定的表述上,也逐漸由原先的“探索”和“試點”,開始轉向“支持”和“鼓勵”,甚至部分地區已將“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列入當地金融業發展的“十四五”規劃中。在此趨勢下,也期待未來會有更多的地方政府出臺更加明確的肯定意見和指導規范。
(三)不斷探索和解決新的現實問題
在鼓勵和支持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政策趨勢下,鑒于“無形資產”本身的特性,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對此筆者僅簡要總結如下幾個方面問題,供大家參考交流:
1.關于“無形資產”的范圍問題
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實踐中通常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中“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又包括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域名、名稱權、肖像權……無法做到完全的列舉,顯然亦非所有的“無形資產”均適合作為融資租賃物。目前各地的“除外”規定中,大部分地區在列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鼓勵知識產權作為租賃物的同時亦概括性地規定其他“無形資產”也可以作為租賃物,甚至有部分地區未進行列舉僅直接規定“無形資產”可以作為租賃物,并未對“無形資產”的范圍進行任何限定。對此,在未來放開“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同時,亦需要就適格“無形資產”的范圍標準作出相應的限制。
2.關于“無形資產”的權屬轉移認定問題
“無形資產”區別于傳統民法意義上的“物”,無法適用關于“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的權屬變更方式。目前實踐中,主要根據《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關于權屬變更的規定,以“登記”作為主要的權屬認定依據。但一方面,以著作權為例,其同時包括身份權和財產權,且允許部分財產權利的轉讓,如何界定權屬的轉移標準在實踐中仍可能存在爭議;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除知識產權外,對于其他類型的“無形資產”亦可能存在權屬變更的法律障礙。對此,未來關于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中,如何與其他部門法進行配合銜接,如何有效界定不同類型“無形資產”的權屬變更標準,仍需要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
3.關于“無形資產”的價值確認問題
基于融資租賃“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對于融資金額與租賃物價值的匹配問題,一直是行政監管和司法實踐的關注重點。鑒于“無形資產”的多樣性和抽象性,如何有效界定“無形資產”的價值問題,亦將帶來較大的挑戰。目前實踐中,多以第三方評估的方式作為價值參考依據。但若全然將“無形資產”的價值認定依托于評估鑒定,一方面將增加相應的交易成本負擔,另一方面也對評估機構的專業性和公允性認定上帶來更大的壓力。未來也期待針對不同類型的“無形資產”,能夠探索更加多樣化、市場化的價值認定依據。
結語
關于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問題,在當前我國的行政監管和司法實踐中仍處于積極探索階段。雖然會遇到諸多新的問題和挑戰,但任何規范的出臺都是在不斷完善和調整中運行發展。從長遠來看,支持和鼓勵“無形資產”融資租賃,將有利于幫助文化產業和科技產業等新興產業的發展,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推進高水平市場經濟的構建。期待未來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政策趨勢下,行政監管層面和司法實踐層面都將出臺更加統一、明朗、規范的規定,指導和促進“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