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鮮出爐:2020年上市公司“再融資新規”之修訂條文對比及簡評
作者:裴禮鏡 2020-02-19引言
在抗擊武漢肺炎疫情、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背景下,2020年2月14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以及《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同時也配套公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監管問答》)(以下合稱《再融資新規》。 早在2017年2月,為抑制市場存在的過度融資、募集資金脫實向虛等現象,證監會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規定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不得超過發行前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0%及兩次募集資金間隔不得少于18個月等最嚴格的限制措施,雖后于2018年11月對上市公司融資時間間隔略有松動。本次修訂對發行股份數量的上限由不得超過發行前總股本的20%上調為30%,稍松對資本市場再融資功能的限制。 為適應資本市場注冊制改革,自2019年4月起,監管層開始醞釀修訂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后在2019年11月8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本次正式頒布的《再融資新規》包括三項規定及一項監管問答,即《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該等再融資新規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門檻,增強了投資方、融資方的彈性,有利于提升各方參與再融資的積極性,改善再融資尤其是定增市場環境。 對于《再融資新規》施行前后實施“新老劃斷”原則,再融資申請已經發行完畢的,適用修改之前的相關規則;在審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發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內的,適用修改之后的新規則。 下面,我們對2020年上市公司“再融資新規”的修訂條文以圖表形式進行對比歸納分析,并做簡要評述,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