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保兌倉交易解讀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保兌倉交易解讀

作者:安福超 2021-05-12
[摘要]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印發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著眼于近期審判實踐中的前沿疑難復雜民商事問題,旨在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對相關民商事糾紛解決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印發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著眼于近期審判實踐中的前沿疑難復雜民商事問題,旨在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對相關民商事糾紛解決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其中,擔保糾紛部分對保兌倉的性質和效力等問題作出了規定,統一了裁判思路。保兌倉作為一種新類型的供應鏈融資擔保方式,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實踐中審判思路也不盡相同,下文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的主要觀點及作法,梳理保兌倉交易中常見的法律糾紛及裁判標準,從而更全面的理解《會議紀要》的68、69和70條關于保兌倉交易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


 保兌倉交易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受托保管貨物并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由銀行向賣方和買方提供的以銀行承兌匯票的一種金融服務。保兌倉作為一種新類型融資方式,對賣方而言,保障了收款;對買方而言,降低了融資成本;對銀行而言,保障了資金安全,所以很快即被市場經營主體高度認可并廣泛推廣,同時,基于該交易模式發生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


保兌倉交易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司法實踐中對保兌倉交易糾紛的認識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2007年,最高院(2007)民二終字第35號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案,是最高院最早涉及保兌倉糾紛的案件,但當時尚未明確認可保兌倉合同糾紛的性質,而是按照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進行的審理。之后,2014年6月23日,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興業銀行濟南分行訴山東鋼鐵和福建旺隆等公司保兌倉業務合作合同糾紛案,被普遍認為國內最早以保兌倉糾紛名義處理的案例之一。2016年11月30日,最高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商事部分)第八部分“關于保兌倉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開始對保兌倉交易有了專項規定。期間,最高法院也就相關保兌倉糾紛作出了包括(2015)民提字第16號中信銀行大連分行與張家口中地裝備探礦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等保兌倉合作協議糾紛等一系列的裁判,審判思路才逐步清晰。直至,本次《會議紀要》對保兌倉交易這一創新型融資模式在基本模式、基本流程、法律關系、法律效力及審判程序等方面對司法經驗進行了進一步的總結和提煉,為此類法律糾紛的處理提供了統一的審判思路和指南。


一、保兌倉交易的基本模式和流程


《會議紀要》68條第一款:保兌倉交易作為一種新類型融資擔保交易,應用于大宗商品流通的各個環節,形式多樣,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或者倉儲方)受托保管貨物并以承兌匯票與保證金之間的差額作為擔保。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賣方、買方和銀行訂立三方合作協議,其中買方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承兌保證金,銀行向買方簽發以賣方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買方將銀行承兌匯票交付賣方作為貨款,銀行根據買方繳納的保證金的一定比例向賣方簽發提貨單,賣方根據提貨單向買方交付對應金額的貨物,買方銷售貨物后,將貨款再繳存為保證金。


解說:準確認定合同的性質,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案件的前提。如何判斷是否構成保兌倉交易合同?保兌倉交易合同作為一種無名合同,從基本模式和交易流程分析,需要具備以下特征:(1)涉及賣方、買方和銀行三方;(2)銀行控制貨權并及時簽發承兌匯票并按約定方式將其交給賣方;(3)買方向銀行繳存一定比例的承兌保證金,并將銀行承兌匯票交付賣方作為貨款;(4)賣方根據銀行簽發的提貨單發貨,并在買方未及時銷售或者回贖貨物時,就保證金與承兌匯票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責任。從交易模式、交易流程以及以上特征可以看出,保兌倉交易的關鍵在于銀行控制貨權,同時賣方就買方支付保證金與銀行承兌匯票總額間的差額向銀行承擔責任,具有非典型擔保的性質。


除上述基本的交易模式外,還有非標準的保兌倉交易模式,一般都是在基本的非典型擔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種或多種典型擔保的形式,例如:有的保兌倉交易合同還約定銀行對貨物有抵押權或質押權,或者賣方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有的保兌倉交易模式還引入倉儲方或物流企業來加強銀行對貨物的控制,或者引入擔保方對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獨立進行擔保。


實踐中,當事人還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礎上另行作出其他約定,這就要求在對具體合同性質認定時,既不能將不具有上述非典型擔保特征的交易行為認定為保兌倉交易,也不能簡單機械地以超出基本保兌倉交易模式的特征而不予認定其合同性質,而是應該通過探究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內容(主要條款)綜合判斷所涉法律行為的性質,即交易各方所設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符合保兌倉基本交易模式和交易流程的要求,注重對交易的全面理解和準確判定。


二、保兌倉交易的權利義務


《會議紀要》68條第二款:在三方協議中,一般來說,銀行的主要義務是及時簽發承兌匯票并按約定方式將其交給賣方,賣方的主要義務是根據銀行簽發的提貨單發貨,并在買方未及時銷售或者回贖貨物時,就保證金與承兌匯票之間的差額部分承擔責任。銀行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還會約定賣方要將貨物交給由其指定的當事人監管,并設定質押,從而涉及監管協議以及流動質押等問題。實踐中,當事人還可能在前述基本交易模式基礎上另行作出其他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這些約定應當認定有效。


解說:保兌倉交易系買方向銀行申請以賣方為收款人為目的,以賣方和買方之間存在基礎的買賣合同以及賣方向銀行作出相關承諾為前提,故保兌倉交易模式中至少存在三種法律關系:一是賣方與買方之間因簽訂產品買賣合同而產生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買方因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向賣方支付貨款而產生的買方和銀行之間的融資關系;三是銀行控制貨權,賣方根據銀行出具的提貨單或其他權利憑證向買方交貨,并就買方支付保證金與銀行承兌匯票總額間的差額向銀行承擔責任而產生的賣方與銀行之間的擔保關系。實踐中,一般情況下保兌倉交易合同的范圍小于保兌倉交易,保兌倉交易合同通常僅包含買方與銀行之間的票據融資法律關系和銀行控制貨權且賣方(或者倉儲方)受托保管貨物并以承兌匯票與保證金之間的差額作擔保的擔保法律關系。


保兌倉交易雖然存在基本的交易模式,但在不同的保兌倉交易中,當事人間還可能形成買賣、融資、擔保、倉儲、票據、資金監管類金融服務等多種法律關系,特別是存在倉儲方的四方保兌倉交易中,往往約定賣方要將貨物交給由銀行指定的倉儲方監管,并設定質押,從而涉及監管協議以及流動質押等問題,《會議紀要》相關部分也做了規定。


當事人根據自身的商業判斷,通過交易安排設計的各方權利義務可能不盡一致,此時應當遵循合同自由原則,按照不同的法律關系和約定分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現實中合同名稱以及合同內容都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合同解釋問題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方法來解決。保兌倉交易模式的核心是非典型擔保,各方為保障銀行貸款安全會作出退款承諾、連帶保證、回購擔保、抵押質押等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安排,在審理中要根據《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區分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確定各方當事人在包括非典型擔保以及典型擔保項下的各種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保兌倉交易的法律適用


《會議紀要》68條第三款:一方當事人因保兌倉交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保兌倉交易合同作為審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但買賣雙方沒有真實買賣關系的除外。


解說:保兌倉交易模式一旦發生糾紛涉訴,往往涉及的主體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目前由于法律法規并未就保兌倉交易模式做出專門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不同理解也非常明顯,例如:(2015)民提字第16號,中信銀行大連分行與張家口中地裝備探礦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等保兌倉合作協議糾紛,經歷了一審、二審以及再審程序,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三級法院審理,三級法院分別給出了三個不同的案由,一審認定為金融服務合同糾紛、二審認定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認定為保兌倉合作協議糾紛。


民事案由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不同的案由,往往代表了對保兌倉協議糾紛法律性質的不同認識?!稌h紀要》明確“一方當事人因保兌倉交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保兌倉交易合同作為審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但買賣雙方沒有真實買賣關系的除外”,保兌倉交易合同糾紛將作為一種獨立的無名合同,其各個環節或流程發生的糾紛,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參照非典型擔保合同或其他最相類似的合同處理。


四、明確了無真實貿易背景保兌倉交易的效力


《會議紀要》69條: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解說:保兌倉交易模式中當事人間可能形成買賣、融資、擔保、倉儲、票據、資金監管等多種法律關系。一方面,對這些交易關系,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從鼓勵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商事交易的角度,確認相關合同效力,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交易模式中某一環節合同無效,不當然否定其他環節交易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保兌倉模式參與主體廣、交易環節多、資金渠道長,以融資為目的的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虛假交易日益多發,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保兌倉交易并不真實,應視情形分別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的規定對相關合同效力予以區分處理。


例如,在買賣雙方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保兌倉交易系以保兌倉交易之名行借貸之實時,應屬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保兌倉交易被認定為借款合同,也并不必然無效,而是要按照借款合同的性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認定其效力。


即使保兌倉交易項下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被認定為借款合同,但賣方是基于買方和銀行之間因融資而發生的付款義務,即保證金與承兌匯票之間的差額部分,而承擔的擔保責任,因此,保兌倉交易下買賣合同環節無真實貿易背景,與上述擔保關系無直接聯系,并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實踐中,還有涉及刑民交叉的情況。如果買賣雙方虛構交易只是為了騙取銀行簽發或承兌匯票,雖然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但是從《會議紀要》第128條的規定來看,如果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保兌倉交易合同并不會當然無效,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綜合判斷。


五、明確了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會議紀要》70條: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解說:保兌倉交易下,不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發生的糾紛一般可以分別審理,但是,基于訴訟便利和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考量,也可以根據情況的不同,區分處理:


(1)如果債權人同時向債務人、擔保人、倉儲方主張承擔相應責任的,可以一并進行審理,有利于正確區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法認定各自的責任順位,避免出現重復受償;(2)如果當事人分別向同一法院起訴的,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可以合并審理;(3)如果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保兌倉交易中的其他當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4)如果保兌倉交易中的其他當事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通知其出庭作證。


欢迎光临: 修武县| 洛扎县| 吉水县| 宁乡县| 广灵县| 高陵县| 芜湖市| 马公市| 甘孜县| 象山县| 丰台区| 桂林市| 高清| 平果县| 达尔| 邵阳县| 介休市| 泸定县| 观塘区| 宁河县| 简阳市| 宝坻区| 嘉定区| 尼木县| 鹿泉市| 丰县| 兴业县| 白水县| 翁牛特旗| 黄平县| 新营市| 淮滨县| 宾川县| 葫芦岛市| 二连浩特市| 金堂县| 新河县| 泗水县| 云梦县| 黑水县| 库尔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