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全球網絡 > 上海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信托業務三分類體系項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歸宿及去向——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解讀之消費金融篇

信托業務三分類體系項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歸宿及去向——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解讀之消費金融篇

作者:林先海 2023-05-06
[摘要]在既有信托業務分類體系項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已經演化出較為穩定的業務模式。按照《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信托業務將實施新的三分類體系,在信托業務三分類體系項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歸宿定位需重新梳理,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發展模式去向亦需做出一定調整。

在既有信托業務分類體系項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已經演化出較為穩定的業務模式。按照《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信托業務將實施新的三分類體系,在信托業務三分類體系項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歸宿定位需重新梳理,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發展模式去向亦需做出一定調整。


一、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既有模式


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既有模式包括放款信托模式、承接信托模式、財產權信托模式、資產證券化模式,以上各種模式可相互交叉、相互組合。


1、放款信托模式


放款信托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過設立單一資金信托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方式募集資金并將信托資金用于發放消費或經營用途貸款的消費金融信托業務模式。該模式主要依賴信托產品的募集資金功能及信托貸款業務資質。


2、承接信托模式


承接信托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過設立單一資金信托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方式募集資金并將信托資金用于受讓消費或經營用途貸款的消費金融信托業務模式。該模式主要依賴信托產品的募集資金功能及融資類信托業務資質。


3、財產權信托模式


財產權信托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過設立財產權信托的方式接收消費或經營用途貸款的貸款債權并循環受讓貸款債權(如有)的消費金融信托業務模式。該模式主要依賴信托產品的財產權信托業務資質。


4、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模式可進一步分為“Pre-ABS模式”及“ABS模式”。


(1)“Pre-ABS模式”


“Pre-ABS模式”是指信托公司為設立資產證券化之目的而設立信托產品,該信托產品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后續設立資產證券化而生成或歸集消費或經營用途貸款的基礎資產。若該信托產品在約定時間內達到發行資產證券化條件,則以該信托產品作為原始權益人及貸款債權作為基礎資產或以信托受益權作為基礎資產及貸款債權作為底層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若該信托產品在約定時間內未滿足發行資產證券化條件,則該信托終止清算。


“Pre-ABS模式”可以為放款信托模式、承接信托模式或財產權信托模式。


(2)“ABS模式”


“ABS模式”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或管理人以消費或經營用途貸款作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特定目的載體,為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產受托服務,具體資產證券化類型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票據等。


二、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歸宿及去向


1、放款信托模式


在信托業務新的三分類體系下,信托公司可繼續發放信托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放款信托模式將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單一資金信托放款信托模式能否繼續開展將存在不確定性。


(1)信托公司仍具備發放信托貸款業務資質


《通知》未禁止信托貸款業務模式,筆者認為信托公司仍具備發放信托貸款業務資質,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采取投資、出售、存放同業、買入返售、租賃、貸款等方式進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規定未被修改,信托公司依據該規定仍具備發放信托貸款業務資質。


其次,資產管理信托是依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確定的分類,自《指導意見》實施以來,“固定收益類產品”即被默認為包含信托貸款模式。


再次,《通知》明確要求“堅決壓降影子銀行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托業務”,而未禁止信托公司開展“融資類信托業務”。根據《銀監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1〕11號)規定,“融資類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股票質押融資和準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信托貸款業務屬于融資類信托業務的一種,盡管其可能屬于被壓降的范圍,但是其并未被禁止。


最后,《通知》中對于資產服務信托的相關規定明確采用了“信托公司確實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發放貸款的”表述,該規定隱含承認信托公司發放信托貸款業務資質的意思。


(2)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放款信托模式將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


根據《通知》規定,“資產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律關系,銷售信托產品,并為信托產品投資者提供投資和管理金融服務的自益信托,屬于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指導意見》”,“信托公司應當通過非公開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式和比例,對受托資金進行投資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資產管理信托應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單一資金信托不能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放款信托模式項下主要管理運用標的為債權類資產,其將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項下“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


(3)單一資金信托放款信托模式能否繼續開展將存在不確定性


根據《通知》規定,單一資金信托放款信托模式不能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只能歸屬于資產服務信托。


而《通知》對于資產服務信托做出了以下明確限制:“原則上不得以受托資金發放信托貸款。信托公司確實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發放貸款的,應當參照《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銀監發〔2018〕2號,以下簡稱《委托貸款辦法》)進行審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權轉讓時,受益人資質和資金來源應當持續符合《委托貸款辦法》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單一資金信托放款信托模式只能嘗試以委托貸款模式開展(并非完全不可行),而在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實踐體系下,委托貸款模式會存在以下障礙:


首先,委托貸款相關規定要求委托人自行從事對借款人進行風控審查及貸款用途監督等風控環節,這與消費金融相關監管規定(《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9號)等規定)的受托人自主風控原則相違背。


其次,委托貸款業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被認定為民間借貸的風險[1](例如“紅嶺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巨富實業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140號;裁判日期:2021.05.31)),應適用民間借貸相關規定(例如貸款利率不能超過四倍LPR等),這可能會導致資金成本較高的消費金融信托貸款業務入不敷出。

再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委托貸款業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的風險,相關借貸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例如“紅嶺創投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巨富實業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2140號;裁判日期:2021.05.31)),這可能會導致相關信托貸款業務無法獲得司法支持,從而存在相關效力風險。

當然,對于《通知》規定的資產服務信托發放貸款需參照委托貸款的內容,也存在一定爭議,其在一定程度上又會導致信托法律關系與委托貸款法律關系的沖突,理論上及實踐中尚需一定的權威解釋及探索。


綜上,單一資金信托放款信托模式能否以資產服務信托模式繼續開展將存在不確定性,在參照此模式開展業務前需征詢監管部門意見并做好風險防范。


2、承接信托模式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承接信托模式將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模式可歸屬于“資產服務信托”。


(1)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承接信托模式將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


如前所述,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放款信托模式一樣,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承接信托模式項下主要管理運用標的為債權類資產,其將歸屬于“資產管理信托”項下“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


此前有部分信托公司嘗試將承接信托模式歸入投資類信托業務,相關監管文件中已對此予以否定。2021年3月,有地方監管部門發布了《關于轄內信托公司做好2021年“兩項業務”壓降及風險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債權投資”信托不屬于投資類信托業務,而屬于融資類信托業務。[2]因此,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承接信托模式應歸屬于融資類信托業務,屬于監管要求壓降的業務范圍。


(2)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模式可歸屬于“資產服務信托”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答記者問》(以下簡稱“《答記者問》”),“《通知》未將單一資金信托納入資產管理信托范疇,主要因為所謂的單一資產管理信托實質是專戶理財,根據業務實質應當歸入資產服務信托中的財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資產管理信托。”可見,《通知》并未取消單一信托,而是基于其不存在資金募集的屬性而將其歸入資產服務信托項下財富管理信托。


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模式根據委托人的不同歸屬于“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委托人為自然人)或“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委托人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但區別于目前正在開展的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模式,《通知》對于單一資金信托業務新增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例如“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初始設立時實收信托應當不低于600萬元”、“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財產價值不低于1000萬元”、“信托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應當以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托”。相較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而言,《通知》放開了“單個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以資產管理產品資金委托信托公司提供專戶受托服務”,這意味著資產管理產品可以通過TOT模式設立“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其資金來源并不局限于自有資金,但其亦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僅限于配置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監管規定的衍生品”、“信托公司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提供的受托服務不得與《指導意見》相沖突”。這對于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模式的開展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目前較為常見的理財資金設立單一資金信托的承接信托模式便不能符合《通知》的要求。


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模式的限制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會對同一信托公司開展的“放款信托+承接信托”模式產生影響。基于《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限制,同一信托公司開展的“放款信托+承接信托”模式項下,放款信托與承接信托不能同時均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至少其中一個應為單一資金信托。若無法設立單一資金信托承接信托,則同一信托公司無法開展“放款信托+承接信托”模式,“放款信托+承接信托”模式的開展需由不同信托公司之間相互合作。


3、財產權信托模式


財產權信托模式較為靈活,需要按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根據財產權信托業務實質判斷進行分類,《通知》明確禁止了通過財產權信托開展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1)按“實質重于形式”進行分類


根據《通知》規定,“嚴防利用信托機制靈活性變相開展違規業務,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礎上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信托業務進行分類。”“涉及以財產權信托受益權轉讓、發行等方式變相為委托人融資的信托業務,不屬于行政管理服務信托。”


財產權信托模式較為靈活,需要按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根據財產權信托業務實質判斷進行分類。


(2)《通知》明確禁止了“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根據《通知》明確規定“不得通過財產權信托受益權拆分轉讓等方式為委托人募集資金”,該業務模式一般被稱為“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即參照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而非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上述規定相較于此前的監管要求更為嚴格,根據《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號)規定,“要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規開展財產權信托業務,以財產權信托的名義開展資金信托業務的,適用于《指導意見》”,該規定并未禁止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而僅將其從嚴監管,而《通知》則直接禁止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模式”。


4、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模式中,“ABS模式”將歸屬于“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Pre-ABS模式”不能歸屬于“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


(1)“ABS模式”將歸屬于“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


《通知》規定了“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類別,具體為“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以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設立特定目的載體,為依據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資產受托服務。”并按照基礎資產類型和服務對象將其分為四類:(1)信貸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2)企業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3)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服務信托;(4)其他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


對于前三類“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的認定較為清晰,而對于“其他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則主要取決于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例如,根據《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信貸資產登記流轉業務規則》(以下簡稱“《登記流轉規則》”)規定,“信貸資產登記流轉業務可采用債權直接轉讓、債權收益權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等形式進行”,“信托受益權轉讓,系指出讓方將符合相關要求的合格底層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成立自益財產權信托,并作為受益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將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給受讓方。”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開展的財產權信托業務屬于《登記流轉規則》明確規定財產權信托業務模式,其是否可歸屬于“其他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存在不確定性。據2022年相關報道,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開展的信貸資產財產權信托業務存在套利風險,從而針對信托公司以銀行信貸資產作為底層資產的財產權信托做出“不得新增,存量壓降”的窗口指導。因此,對于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開展的財產權信托業務的分類歸屬及發展去向還需取決于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


(2)“Pre-ABS模式”能否歸屬于“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需根據業務場景具體分析


《通知》對于“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的規定較為明確,“Pre-ABS模式”能否歸屬于“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需根據業務場景具體分析。


對于一般的“Pre-ABS模式”而言,《通知》規定了“其他行政管理服務信托”類別及“其他資產服務信托”類別。“Pre-ABS模式”可以考慮歸屬“其他行政管理服務信托”或“其他資產服務信托”。


對于雙SPV的“Pre-ABS模式”(即設立單一信托并以信托受益權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模式)而言,其中的單一信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納入“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范疇。


但若“Pre-ABS模式”被歸屬為“資產服務信托”,則將與“原則上不得以受托資金發放信托貸款”的規定存在一定沖突。相關業務模式歸類及具體業務開展尚需監管部門進一步解釋。


三、結語


在需要以消費促進經濟發展以及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背景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消費金融信托業務在當前經濟發展環境下不可或缺。并且基于其小額分散及自動化的特性,消費金融信托業務近年來成為了信托公司競相角逐及布局的重點業務類型。在此背景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的規范發展亦顯得尤為重要。在信托業務三分類體系下,消費金融信托業務模式需適時做出調整,以適應監管要求。此外,消費金融信托業務在信托業務三分類體系下亦可能發展出更新更有利的業務模式,例如,消費金融項下不良資產處置一直是行業難題,可以探索使用“其他資產服務信托”模式處置消費金融項下不良資產難題。


注釋

[1] 注:關于司法實踐中將委托貸款認定為民間借貸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劉貴祥在《關于金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的理念、機制和法律適用問題》

(https://mp.weixin.qq.com/s/zBNKNfewx5Xtn_k7SGivLA)

(發表時間:2023年2月6日)一文中認為,“關于委托貸款合同的性質認定和費率標準根據金融行業通常的理解,委托貸款包括商業銀行依法開展的委托代理業務,以及信托公司依法開展的資金信托業務。二者的相同之處在于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收取約定的服務費用,不承擔貸款資金的信用風險,具有為委托人提供“貸款通道”的特點。應當注意的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通道業務的規范,僅指金融機構之間互相借用“通道”的行為,審判實踐中將委托貸款“穿透”認定為民間借貸的做法,是對相關監管政策的誤讀誤用。委托貸款是納入監管的一項金融業務,應當與金融借款合同做相同的處理。”該觀點有利于民間借貸業務的合法開展,但在不同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尚待進一步驗證。

[2] 參見《信托嚴監管繼續:通道和地產業務“最難”》,網址:https://finance.sina.com.cn/trust/roll/2021-11-08/doc-iktzqtyu5674929.shtml。


欢迎光临: 梁河县| 丰城市| 高要市| 屏山县| 南郑县| 阿克陶县| 茌平县| 江源县| 罗江县| 龙山县| 景泰县| 交口县| 岳阳市| 彩票| 丹棱县| 伊通| 兴安县| 武定县| 漯河市| 普格县| 天长市| 九寨沟县| 北辰区| 肥西县| 开封市| 光泽县| 康马县| 高邑县| 壶关县| 佛学| 金秀| 呈贡县| 菏泽市| 景德镇市| 铁力市| 新宾| 滦平县| 基隆市| 渝北区| 敦化市| 鲁甸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