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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若干法律問題解答及實務指引

作者:錦天城重慶分所 2020-02-01

前言

2019歲末之際,爆發于湖北省武漢市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截至2020年1月31日20時50分,全國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9811例,疑似15238例,死亡213例,治愈206例。

疫情的防控成為了萬眾關注的焦點。與此同時,針對2019年12月以來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各地方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級人民法院、各地商事仲裁委員會也出臺了相關政策、采取了相關措施,以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事務的協調處理。

該部分政策、文件、措施的出臺和施行,廣泛影響著企業勞動用工管理、商務合同履行、權利救濟時限、法律風險防控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為此,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針對涉及各企業重大利害關系的法律問題,進行統一解答并出具本指引,以期在目前嚴峻的防控形勢下為客戶提供有效的幫助。

本解答及指引僅為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法律實務基礎之上總結,僅供客戶企業決策參考,并非司法實務最終觀點。針對相關爭議問題,若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相關解釋或意見的,應當以其為準。

第一部分  勞動用工管理篇

(一)假期延長及停復工相關問題

問題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延長的3天假期屬于什么性質?

答: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屬于春節法定節假日,因此延長的3天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1月31日、2月1日原屬于工作日,因為疫情嚴重,國務院為了加強疫情防控工作、阻斷疫情傳播,而采取防控措施,將其調整為休息日,并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此外,2月2日本身是休息日,故不贅述。

問題二:如何計發延長3天假期的工資?

答:對于執行標準工時制員工,3天不上班不扣發工資、亦不額外支付工資,如果上班了,應視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補休處理,若不能補休的,應按照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對于執行綜合工時制員工,應扣除3天時間,超過周期審批的時間按1.5倍計算加班工資。

對于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員工,正常發放工資即可,不受影響。

問題三:多個地方政府均規定了復工日,延長假期至復工日期間不得開工,那么2月3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屬于什么性質?

答:2月3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本身包含的周六、周日休息日,仍然屬于休息,無須贅述。有觀點認為除周六、周日休息日以外的其他期日屬于疫情防控產生的“勞動合同中止期”,并非休息日,此種說法有一定道理。

但我們認為判斷該期間的性質,還有從各地具體通知的內容來看,例如,如果各地通知中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類似內容,因只有休息日,才會存在“補休”的概念,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傾向于認為2月3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均屬于休息日。反之,如果通知當中沒有提到“補休”的問題,則我們傾向于認為該期間為疫情防控產生的“勞動合同中止期”。

問題四:如何計發2月3日至政府規定復工日期間的工資?

答:如前所述,如果當地通知明確提到“補休”的問題,該期間應按休息日對待,則:

1、對于執行標準工時制員工,該期間不上班不扣發工資、亦不額外支付工資;如果上班了,應視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后采取補休處理,若不能補休的,應按照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對于執行綜合工時制員工,應扣除相應的時間,超過周期審批的時間按1.5倍計算加班工資。

3、對于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員工,正常發放工資即可,不受影響。

如果當地通知沒有提到“補休”的問題,則可將該期間為疫情防控產生的“勞動合同中止期”,那么,鑒于勞動合同中止,我們傾向于認為員工沒有提供勞動的,不計發工資;員工提供勞動的,計發正常的工資即可。

問題五:部分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如果執行1月31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員工不上班而全額支付工資,對于上班的員工按照200%支付加班工資,企業負擔較重。如何合理給員工計發工資而避免產生勞動爭議?

答:1月31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到底如何計發工資,目前存在諸多觀點,各地情況亦不相同,日后在司法界勢必會產生較大爭議。我們前面的觀點,都是最為保守、對企業而言法律風險最小的做法。

如果企業認為前述計發工資的方式負擔過重,也可以考慮對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按照問題二的解答支付工資;對于2月3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一律按照“勞動關系因不可抗力中止”處理,即:對于未上班的員工,相應扣除工資,對于上班的員工,正常支付1倍工資,對于此期間周六、周日休息日上班的員工,如不能補休,則按照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但應當同時采取以下方式,減少法律風險:

1、通過與員工逐一協商,針對1月31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工資計發的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文件,明確該期間工資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一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周期屆滿后,就該周期工資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異;

3、通過召開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的方式,出臺企業關于1月31日至政府規定的復工日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文件,將文件向員工公示、公告后,作為特殊的規章制度執行。

以上3種方式,第1、2種風險最小,第3種存在“規章制度違法”而被員工要求確認無效或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供企業參考決策。

問題六:企業能否不執行國務院及地方政府的復工時間,要求職工按原時間復工?企業是否可以通過員工春節期間流動情況,要求員工在地方政府規定的復工日前,提前返回單位所在地進行隔離以便復工后正常上班?

答:企業必須執行國務院及各地政府的復工時間而不能提前。這涉及《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性規定,企業如果違反,并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按時提供勞動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可以書面通知員工提前返程并在單位所在地進行自主隔離,這符合《勞動合同法》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當然,企業的通知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員工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日能夠正常返崗,并保證身體健康,亦無不當;如果員工未按企業要求提前返崗,企業正式復工后又不能正常上班,或復工后被發現患病,則企業可以按照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對員工進行懲戒。

問題七:企業要求員工在政府通知的復工日前上班,員工能否拒絕?

答:根據各地政府的通知,一般而言,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員工不得拒絕外,其他行業的員工可以拒絕。

對于員工而言,如遇到企業違反政府復工通知規定,要求員工提前復工的,員工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等相關機構投訴維權。

問題八:春節假期至復工前,企業能否通過統籌安排年休假的方式,沖抵員工當年年休假?

答:不能。不論是將該段時間認定為勞動合同中止的特殊時期,還是認定為政府特別調整的休息日,均不能以年休假沖抵。

問題九:職工勞動合同在1月31日至復工前到期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于其他員工,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依法續簽或依法終止。

(二)復工日屆滿后員工逾期到崗、工資發放等相關問題

問題十:在各地方政府規定的復工日屆滿后,因疫情或企業自身等不能歸于勞動者的原因不能正常經營的,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于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可參照各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支付生活費。

例如:某企業的工資支付周期為自然月,該企業2月20日才復工,則應當向員工正常支付2月全月的工資;如果該企業3月15日才復工,則除向員工正常支付2月全月的工資外,還應支付3月1日至15日期間半個月的生活費,以及3月16日至31日期間半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因疫情或企業自身等不能歸于勞動者的原因持續停工、停產的,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并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問題十一:企業復工后,對從疫區到單位報到的員工,企業要求或員工主動要求隔離一段時間的,或員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該期間如何計發工資?

答:企業可統籌安排年休假進行解決,對于沒有年休假或年休假休完的員工,建議按事假處理,即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問題十二:職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觸被醫療衛生機構要求強制隔離,該期間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據此,企業應當正常支付該職工強制隔離期間的工資。

問題十三:企業復工后,職工未及時上班或拒不到崗報到,企業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職工未能上班的原因較多,企業不能簡單的以曠工違紀解除勞動關系。應先向員工發送郵件,通知返崗,并說明未返崗理由;若員工仍拒不返崗且不說明任何理由的,應再次發送郵件,告知員工若再不返崗且不說明任何理由的,企業將依照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仍不返崗且不說明任何理由的,可以在聽取工會意見后,按照規章制度規定處理。

如果員工回復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返崗的,應當要求員工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符合病假、事假條件的,應補辦病假、事假手續。

問題十四:從重點疫區到單位報到的職工,拒絕隔離觀察的怎么處理?

答:企業可以拒絕該員工提供勞動,該員工拒不服從安排,且構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其進行懲戒,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疫情影響下企業如何依法合規降低用工成本問題

問題十五: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如何調整職工工資?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調整薪酬。

對于工資分配機制等整體性薪酬問題,可以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制定工資分配機制草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當然,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企業的薪酬管理規定中規定有浮動工資部分,該部分直接與企業效益、員工業績掛鉤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薪酬管理規定執行。

問題十六: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除薪酬調整外,企業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降低經營成本、維護企業穩定?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可見,企業可以利用綜合工時制等模式,通過縮減產能、減少職工出勤的方式,減少工資的支出,同時維持勞動關系的存在,但企業向員工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四)疫情影響下的勞動合同解除、工傷等問題

問題十七: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不能。即便是該員工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也只能等到相應的情形消除后,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十八:對于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工資如何計發?

答:該員工享有相應的醫療期,并按照相應的病假工資標準計發工資。

問題十九:員工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為工傷。

前述“醫護人員”即為奮戰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是指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隔離組織、實施人員。

對于出差感染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各省市及此前的司法判力傾向于應當認定工傷。

其他人員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原則上不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現感染且在48小時內醫治無效死亡的,可申請認定為視同工傷。

如果醫療機構員工受單位安排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發生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尤其是因此死亡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對于非醫療機構的其他單位,員工主張工傷的,可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是否為工傷。

(四)疫情影響下的社會保險關系

問題二十:企業或個人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時參加社保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于2020年1月30日公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的規定,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問題二十一: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時辦理退休、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規定,對于領取待遇人員未按期辦理資格認證的,不暫停待遇的發放。對于未能及時辦理新增退休人員申報的,經審核后,自審核次月起補發養老金。

問題二十二:職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治療期間能用醫療保險嗎?

答: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規定,“二、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一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二是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結算,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三是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的,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第二部分  商務合同管理篇

(一)疫情對合同履行構成不可抗力

問題一: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是否構成我國《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按照一般合同簽署慣例,通常當事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如“該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暴亂、流行病、政府行為、法律禁止履行有關義務、罷工、停工、停電等非因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導致的異常情況”。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依據合同本身認定為不可抗力。若合同未約定不可抗力范圍,我們認為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特征進行判斷,因本次疫情具有突發性,任何人都無法提前預見并且也不能克服,故理論上屬于不可抗力。實務中,可以借鑒參考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判例(2011名申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再220號民事判決書)。

(二)疫情影響下的買賣合同相關問題

問題二: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企業應如何處理商務合同的履行以規避法律風險?

答:首先,從維護交易穩定、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來看,企業可以首先考慮能否與合同相當方通過協商的形式,通過合同的延期履行或者變更合同履行形式等來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若無法協商,企業作為賣方,應當立即對照具體商務合同以及自身的生產經營安排,排查服務/產品的提供是否還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并按如下原則處理:

1、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照合同及時提供服務/產品的,建議企業立即向客戶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客戶,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作為憑證;

2、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企業已經完全無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務/產品的,建議企業立即向客戶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及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并提出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

企業作為買方,應當立即排查企業需求,將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務/產品清點核查;清點核查后,建議企業向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響、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從而做好從其他渠道購買或者延遲自身生產經營的準備,并可按如下原則處理:

1、如果經過與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受到此次疫情嚴重影響,已經無法滿足企業作為買方的及時性或者其他需求、導致雙方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建議企業立即向供應商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不可抗力事件(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按合同約定或《合同法》規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寫明;

2、在排查企業自身需求的同時,我們建議企業同時排查作為買方是否受疫情影響、是否能夠按約按時收貨、付款如果因為此次疫情影響導致無法按約進行服務/產品接收、付款的,建議企業立即向供應商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對企業接收服務/產品、支付的影響及其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明確告知供應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并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作為憑證。

(三)疫情影響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問題

問題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能否構成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答:就建設工程領域而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發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施工單位無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觀上導致工程項目工期延誤,但是該工期延誤不可歸責于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可以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問題四: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肺炎疫情導致工期延誤期間財產損失由誰承擔?

答:建設工程領域,對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擔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均有明確約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通用條款一旦選擇適用即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

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為例,根據示范文本第17.3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后果由合同當事人按照下列原則承擔:(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期間的損失應按照前述原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損失主張部分賠償。

問題五: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工期延誤責任及財產損失承擔,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首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不可抗力的一大特征正是不可預見性,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后,雙方才簽訂施工合同,此時應當視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對疫情的發生及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作出了明確的預見和約定,此后任何一方均不應再就疫情原因主張不可抗力,免除自身責任。

其次,疫情爆發后,合同當事人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如施工企業應當在疫情期間合理安排項目人工、機械使用、做好項目現場管理等內容;同時,發包人亦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減少損失,待符合開工或復工條件時,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而且,雖然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國爆發,但是其并不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能主張解除合同,但是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解除或因項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最后,如因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此后因疫情爆發導致的工期延誤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承擔。當疫情被認定為不可抗力對項目工期造成重大影響時,施工單位有權主張免除工期延誤責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誤系由于施工單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誤期間爆發疫情,工程無法正常復工,該工期延誤的過錯應當歸責于施工單位自身,施工單位無權以不可抗力條款繼續主張免除延誤責任。

問題六:施工單位如何應對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及財產損失?

答:一是要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

在全國緊急啟動響應措施對抗疫情的大環境下,各地建設工程項目相繼推遲開復工時間,各施工單位、項目部應當做好項目施工人員安全健康排查工作,控制好項目現場管理,減少因疫情帶來的負面影響,具體而言:(1)對于施工隊伍中有武漢籍或者途徑武漢的施工人員進行登記,并立即報告屬地社區、衛生防疫部門以及住建部門,并組織相關人員隨時報告上述人員的健康動態;(2)對于現場駐守人員,做好常態化體溫檢測工作,排查工人有無發熱、咳嗽等癥狀,做好跟蹤登記;(3)對于項目主要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等進行經常性消毒,配發口罩、手套等防護工具,做好項目現場的安全健康防護工作。

二是要積極申請工期順延,并做好證據留存工作。

如上所述,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該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工期延誤,可以作為施工單位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但是,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因此,主張工期順延的舉證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施工單位承擔。對此,我們建議,施工單位應當結合當地疫情情況、政府文件等內容,搜集、整理客觀證據材料,證明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施工合同工期產生重大影響,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步驟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或工期索賠報告,并特別注意每個步驟的時效及行為要求,如:時間節點、資料要求、接收對象等,以確保工期順延申請的合規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施工單位提出工期順延申請后,發包人未確認的,承包人應完整保存上述證據,做好后續因工期延誤可能發生的索賠事件準備。

三是要及時與發包人協商談判,合理分擔損失。

施工單位一方面應當在疫情爆發后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向發包人申請工期順延;另一方面,應當與發包人積極確定并分擔由于疫情引發的損失。對此,我們建議,如雙方對損失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遵從雙方約定履行,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合理分擔。同時,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條的規定,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如項目施工人員在遲延復工期間派駐現場工作,由于遲延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該段期間屬于休息日,施工單位可以主張按照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雙倍工資。

四是要盡力采取措施消除影響,減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條的約定,施工單位依據肺炎疫情主張不可抗力主張免責,仍需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除非發包人特別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所在地疫情情況、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項目實際需要等合理判斷人工、材料、機械等使用規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間的施工成本,并及時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證據材料,否則需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問題七: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隨著疫情發展,建筑施工企業的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會大幅上升,如果原合同約定包干總價或定額計價,施工單位能否主張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

答:能否對人工費、材料費進行調增,關鍵要看施工合同的通用或專用條款中是否對費用調增有約定,以及疫情出現是否符合費用調增的約定。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費用調增的條款,且將不可抗力作為了調增費用的情形,則可依據合同進行調增。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我們認為施工單位可以考慮按照以下兩種思路處理:

1、按照“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合同價格條款或計價原則,通過合同變更的方式調增費用;

2、基于合同約定條款,將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等費用算作損失,向建設單位主張索賠。

(四)疫情影響下的租賃合同相關問題

問題八:對于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等)的租賃,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經營或營業額大幅下滑,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業延遲復工、復產,且出臺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會、宴席,這些政策客觀上會對經營者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

為此,我們建議,作為經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情勢變更”的相關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的,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再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問題八:對于生產性用房(如廠房)的租賃,因為疫情導致無法復工,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答:此種情況大體與問題七一致,所不同的是,政府的復工通知對此類承租人影響更大。為此,我們建議承租人主動聯系出租人,要求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順延,中止期間不計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雙方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明確。

當然,如果出租人拒不同意,承租人仍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明確書面申明保留通過司法途徑變更合同的權利為宜,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為由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對承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提出變更合同、減免租金的訴求,最終應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五)疫情影響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相關問題

問題九:受疫情影響,企業面臨較大壓力,銀行貸款能否延期償還?

答:對此問題,銀保監會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對于企業能否延期償還銀行借款,銀保監會并未進行規定,而是將決定權留給了貸款主體,即各大銀行本身。上述通知發文后,國內各大銀行陸續發布通過了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信貸重組等方式幫助、支持企業發展的措施,如交通銀行推出措施,對于受疫情影響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無還本續貸、信貸重組等方式支持企業正常運營。

因此,能否延期償還銀行貸款,還需要看貸款銀行是否具有相應優惠措施。若經核實無優惠措施的,我們建議盡量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與方式還款。

第三部分  危機處理及安全管理篇

問題一:在疫情持續期間,企業如何做好對外溝通?

答:我們建議:

1、企業應當關注當地政府關于疫情防控、復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當地政府對企業生產/運營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為準。在無法準確判斷信息時及時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聯系確認,避免企業受到二次影響。

2、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要求上報企業內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進展。

3、企業應當積極處理與客戶的關系:及時與客戶溝通關于此次疫情中企業的生產經營安排,并向客戶提供保護客戶利益和雙方合作關系的支持措施和方案;及時了解客戶受到此次疫情影響的程度,判斷客戶是否能夠恢復購買能力、能否持續合作;及時向客戶提供各業務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使得客戶對于企業的安排能夠落實到具體人員及時與客戶協商安排各項活動、會議等,避免可能的風險。

4、企業應當積極處理與供應商的關系:及時向供應商詢問關于此次疫情中供應商的生產經營安排,排查供應商是否能夠按約為企業提供服務/產品;及時了解供應商受到此次疫情影響的程度,判斷供應商是否能夠恢復生產經營、滿足企業需求;及時與供應商溝通關于此次疫情中企業的各項安排;及時向供應商提供各業務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將企業與供應商的溝通落實到具體人員;及時安排與供應商的各項活動、會議等,避免可能的風險。

問題二:在疫情持續期間,企業如何做好內部管理?

答:我們建議,企業首先應做好疫情管理:

1、不得歧視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確診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2、 如本企業出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判斷需要對被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污染的企業物品、場所進行消毒的,企業應當按照該機構的指導和要求進行嚴格消毒;

3、 發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企業還應當做好日常管理:

1、 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安排生產經營和各項活動;

2、 倡導員工遵守正確的防護,如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員密集場所、如有不適就去就醫等;

3、 向員工說明企業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項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資待遇等)和落實到具體員工的事項;

4、 向員工普及,如企業或任何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三:企業復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復工風險?

答:我們建議,企業在復工前,應要求員工如實披露休假期間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員工假期所在地、是否出行及出行目的地、是否接觸武漢等地外地人員、身體狀況是否正常、計劃返崗時間、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離等,并采取靈活的復工方式:

1、對于一線操作工等必須現場復工的人員,企業應做好各項防護、消毒用品的準備,并配套相關防護、消毒、檢查等制度的培訓與落實監督;同時,企業還可以考慮與該部分員工協商采取縮短工時、輪崗輪換或統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減少員工的集中辦公時間和人數;

2、對于后臺管理人員等非一線操作工,或其他不必須到現場復工的員工,則可以采取自我隔離、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方式復工;

3、對于確因交通管制或被隔離等客觀原因無法復工的人員,應就勞動關系、工資發放等問題與其提前溝通清楚,并要求該員工協調好手中事務,盡量遠程處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問題四:企業應當做好哪些開工準備?

答:我們建議,企業應至少做好如下四個方面的準備:

1、宣傳培訓:企業可通過員工手冊、微信公眾號、郵件、辦公系統等,對員工個人防護以及疫情期間特殊的規章制度等進行宣傳培訓,并保留員工線上回復確認的憑證;

2、防護物品及條件:企業應當準備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體溫計等個人防護品,并設定出入檢查點、體溫測量點,做好相應的登記;

3、機制建設:員工在疫情期間的請銷假制度、工資發放機制、績效考核機制、物品領用機制、安全防護機制、出入檢查機制以及員工出現不適癥狀的應急預案等,企業應當做好提前的準備;

4、爭議溝通準備:員工返崗后,可能因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產能調整等事由,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此時,需要成立以工會代表為主要成員的溝通小組,為員工做好答疑、安撫工作。

問題五:在疫情期間,很多司法機關都暫停案件受理,而企業作為權利主張的一方,其請求權在此期間可能超過訴訟(仲裁)時效期間,企業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四條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在勞動爭議層面,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于仲裁時效中止的情形。

為妥善處理企業權利救濟問題,我們建議,企業梳理已到期債權,對于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的案件,如果不能及時向法院起訴立案的,應當通過EMS郵件形式催告向對方履行,以此中斷訴訟(仲裁)時效,并留存好郵寄憑證,便于舉證。

結語

以上是我們基于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務院、地方政府政策,為企業在勞動人事、商務合同、危機處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應對措施提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不應視為法律意見。作者或者本所明確不承擔因基于對本指引任何形式的使用而產生的一切責任、損失或者損害。

該問答及指引并非針對某具體問題的專業法律意見,且可能需要根據疫情發展形勢與政府不斷出臺的新措施、新規定來予以更新。若廣大客戶有進一步的問題,歡迎垂詢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因本次疫情還將持續,因此涉及的法律問題紛繁復雜,故問答及指引難免掛一漏萬,也可能存在不周延或值得商榷的地方。不當之處,請廣大客戶單位予以批評指正!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2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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