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代理案件入選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參考案例裁判要點匯總
2020-12-026844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從2019年審結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選24件參考案例,按照程序類、合同類、公司相關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四大類,提煉裁判要點,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審判團隊在民商事審判中貫徹落實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義。錦天城律師代理的 “楊昭平與寧夏申銀特鋼股份有限公司、黃燕股權轉讓糾紛案” 入選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24件民商事參考案例裁判要點匯總,是精選的程序類參考案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提煉的裁判要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接收貨幣的一方”應當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據合同主張權利的非合同當事人。非合同當事人作為原告依據合同提起請求給付貨幣的訴訟時,不應以其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地域管轄。參照代位權訴訟、債權受讓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等的規定,此類案件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現有司法實踐中,股權代持現象屢見不鮮。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也對隱名股東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然在股權轉讓交易中,隱名股東礙于非公示性,是否有權直接對股權交易相對方提起訴訟?這一指導性案例中最高院作出了明確的指示。隱名股東作為非合同一方有權向股權轉讓相對方提起訴訟主張。然礙于合同相對性,不應適用股權轉讓合同的管轄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這一判例既保護了隱名股東的訴權,又保護了股權轉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是我國司法實踐進一步完善的表現。
錦天城高級合伙人張錦忠律師,以及律師薛辰奕為此次入選案例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