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代理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
2025-03-187285近日,由錦天城高級合伙人褚興龍律師,資深律師秦進、彭莉、鄒翀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2024年第140輯(第1602號案例),成為全國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指導范例。該案例的入選,不僅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案件裁判思路的認可,也展現了錦天城律師團隊在復雜刑事案件中的專業素養與實踐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2023年3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乙,男,2003年××月××日出生。2023年3月14日被逮捕。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毆打被害人丁某,之后又強迫丁某轉賬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變更起訴,指控祝某甲、祝某乙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
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祝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祝某甲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不構成搶劫罪,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從輕處罰。祝某乙的辯護人提出祝某乙的行為僅構成故意傷害罪,即使構成搶劫罪,也應當是一個罪名,并不構成兩罪。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3年2月,被害人丁某通過微信騷擾其同事呂某某(被告人祝某甲的妻子),并表示欲與呂某某發生婚外情。祝某甲得知此事后,安排呂某某將丁某約至重慶市渝北區某公園,并邀約其表弟即被告人祝某乙一同持棒球棍、砍刀駕車至約定地點。2023年2月5日19時許,二被告人在公園見到丁某后,祝某甲先持棒球棍毆打丁某,后祝某乙持砍刀將丁某砍傷,致丁某右側脛骨、腓骨等處受傷。
之后,被告人祝某甲要求丁某向呂某某道歉,并謊稱其專門從浙江回來處理此事,質問如何解決,丁某提出經濟補償,被告人祝某乙通過手機查詢機票價格并在一旁持刀威脅。雙方協商補償金額為5000元,其間,祝某甲看到丁某微信賬戶中有8000元。后丁某通過微信提現,分三次向祝某甲轉款2000元、2000元、1000元。祝某甲先后提議報警、送丁某入醫院治療,丁某均表示拒絕。祝某甲、祝某乙及呂某某離開。后因丁某傷后無法行走而撥打電話報警。祝某甲、祝某乙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經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丁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二人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因傷害行為系因被害人過錯導致,酌情從輕處罰。祝某甲、祝某乙在發現被害人不道德行為后,未理智處理,在對被害人實施傷害后臨時起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祝某甲、祝某乙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祝某甲、祝某乙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故意傷害及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從輕處罰。祝某甲、祝某乙均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祝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三、責令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退賠被害人丁某經濟損失5000元。
一審宜判后,公訴機關以本案應以故意傷害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不當為由,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祝某甲、祝某乙作案前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并無索取財物的目的,實施暴力的目的是教訓被害人丁某,而非以暴力壓制被害人反抗進而劫取財物。其行為性質是以被害人的不道德行為相威脅,索取財物,并非強行劫取,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的不道德行為引發本案,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更為適當。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辯護,凸顯了錦天城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的深厚功底,律師團隊通過精準把握案件細節、深入辨析法律要件,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推動案件成為指導性案例,為同類案件審理樹立標桿。承辦律師表示,將以此次入選為契機,繼續秉持“專業、精進、責任”的理念,深耕刑事辯護領域,為客戶提供更具前瞻性和實戰性的法律服務,為法治建設貢獻專業力量。
同時,該案件該案例獲評重慶市律師協會“2024年度十佳刑事案例”。
案情詳見:
https://book.yunzhan365.com/ibbaw/ehax/mobile/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