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段某某2014-2016年的高額績效獎金,應否得到支持?
2023-12-274393錦天城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案例
2023錦天城勞專委年會案例優秀獎
作者:高嵩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段某某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簽署 3年期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又續簽至2019年3月。段某某的最新工作崗位是資產二部總經理。2019年3月12日,段某某突然向公司領導口頭提出辭職。經過挽留無效,公司同意了他的辭職申請,工資發放至3月31日,雙方的勞動關系也于當日終止。但是段某某主張根據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其2014年-2016年度應得績效獎金690余萬元,公司對此完全不予認可。主要理由是其負責經營的項目二部,出現了大量風險項目,按照公司的制度,應該大幅扣減。
【爭議焦點】
雙方的爭議焦點是:1、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段某某負責的項目二部是否出現風險,是否應該扣減績效;2、段某某2014年-2016年在工資范圍外領取的獎金是什么性質,是否應該扣減?
【裁判要旨】
仲裁委認為:
按照公司的制度及實際履行情況,公司無法證明項目二部出現了風險項目,故不應扣減績效。段清旺已經領取的獎金,與本案無關。最終裁決公司給付段某某績效獎金350余萬。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無法證明項目二部出現了風險項目,故不應扣減績效。段某某已經領取的獎金,應為預發績效獎金,本案中應該扣減,最終一審判決公司支付段某某績效獎金102萬元。
二審法院的觀點基本與一審一致,最終維持原判。
【難點要點】
本案中,公司制訂了若干規章制度,內容本身模糊不清,規章制度之間的配套銜接不暢、亦多有矛盾。作為資產管理公司,如何界定項目風險,毫無判例可以借鑒、亦無行業管理可以參考,給律師代理案件帶來極大的困難。最終經過律師的努力,成功為客戶減少了二百余萬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評析】
關于績效獎金的爭議,法律并無任何強制性規定,完全取決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各方對于績效獎金的舉證情況。具體到本案中,客戶單位前后做出了若干涉及績效獎金的規章制度,客觀說,制度本身的文字歧義頗多,對于所謂“風險項目”的界定,存在極大的爭議。因此在仲裁階段中,主要圍繞風險項目的扣減進行,但是仲裁敗訴之后,經過嚴密論證,我們增加了一道防火墻,即綜合研判段某某2014年-2016年其它獎金的性質,決定將將近二百萬的金額納入預發績效獎金,以期能夠達到大幅減少損失的目的。經過大量的庭前研究,搜集了諸多新的證據及海量的會議紀要,找到了有利于客戶的證據及敘事結構。最終的審理過程中,雖然“風險項目”的第一道防線仍舊沒有守住,但是第二道“預付績效獎金”的防線成功守住,相較于仲裁來說,為客戶減少了二百余萬的巨額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