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成功代理首例離婚SERS股份經濟受益權分割案
2025-05-13375【案件亮點】
本案為國內首個涉及SERS股份經濟受益權分割的離婚財產協議定制,為家事領域司法實踐提供全新范本。本案全程簽署保密協議,平衡擬上市公司高管身份與股權激勵計劃保密需求,同時覆蓋行權、違約、繼承等全場景風險,并針對上市失敗、股價波動、當事人意外等極端情形,設計動態調整機制。本案的突破不僅在于填補了SERS分割的司法空白,更展現了家事律師在跨界復雜案件中的全局思維——從“就事論事”到“未雨綢繆”,從“法律文本”到“商業閉環”,唯有深度融合規則研究與實務創新,方能在無先例之域開辟可行之路。
【案件概要】
本案為一起離婚財產分割非訴案件,委托事項是提供財產分割相關事宜的法律咨詢服務。委托人女士的配偶系某擬科創板上市公司的核心高管,其名下持有的SERS(股份經濟受益權)價值數億元。SERS作為國內新興的員工激勵工具,僅有兩家擬上市公司試點,其法律性質模糊、分割規則空白,且雙方離婚時點恰逢公司上市申報關鍵期。 因此,此案件的難點主要為三方面:其一,SERS的“經濟受益權”屬性尚未被司法實踐明確,需從零構建法律服務路徑。其二,公司上市進程高度敏感,任何股權變動均可能觸發公司風險。其三,委托人配偶的行權條件與公司上市深度綁定,需在不確定的上市結果中設計權益保障方案。
【爭議焦點】
SERS股份經濟受益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的實操問題
【處理思路】
案件初期,律師團隊面臨三重困境:
1、就案件主要標的本身,當事人雙方都對SERS的性質認識存在偏差。SERS股份經濟受益權在國內屬于新興概念,目前尚無已上市公司采取該種員工激勵方案,僅有兩家(擬)上市公司采取了這種模式。SERS的離婚分割在國內尚無代表性案例,制定SERS分割方案的整個過程完全沒有經驗可供參考,需要從頭學習、掌握大量新知識。
2、就代理律師角度,本案最大的風險為股票未上市,對方當事人若不配合披露財產情況,將面臨當事人調查取證的極端困難,必須通過訴訟才能有所推動,且前途不明。加之,對方當事人本人對公司給予的高額股權激勵方案甚至金額,也不甚感興趣或了解。作為代理人前期花費很多時間與當事人本人溝通,之后通過輔導當事人取得了對方當事人對我們作為家庭律師身份的認可,最終才有機會在雙方信息對稱的情況下,去設計當下的分割方案。
3、對方當事人的股權激勵在行權上,受上市進程及高管身份限制。當事人未來行權的時間及方式和金額,和股票上市發行的成功與否,股價表現,限售解禁與否,當事人生存與否,當事人離職與否息息相關。作為不直接掌握SERS的配偶一方,如果在未來可行權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降低對方當事人不配合或違約的風險,也是需要通過文本來進行約束和防范的
為突破困局,律師團隊采取“三方并行”策略,打消當事人顧慮、穿透SERS法律本質、多方信息協同三步并行:
第一,構建動態談判框架。針對委托人配偶的保密顧慮,律師主動簽署保密承諾,并以“問題清單”形式聚焦核心條款(如行權條件、歸屬期限、上市失敗處置),逐步獲取關鍵信息。同時,律師也不斷通過《意見反饋函》、《問題清單》等正式文件與當事人溝通,關注細節、查漏補缺,如對男方突發意外時如何處理、女方突發意外時如何處理、一方違約時如何處理、SERS股份經濟受益權因特殊情況無法行權時如何處理等做了盡可能全面的考慮與約定,幫助委托人最終簽署了《離婚協議》、《SERS補充協議》、《遺囑》等重要法律文件。
第二,穿透SERS法律本質。律師從公司的上市申報文件中獲取信息,通過上交所網站中查詢到公司目前的上市進度,并從上交所網站的信息披露板塊中將公司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法律意見書》等申報文件,從中了解到公司將員工激勵計劃從“認股期權”變更為“受限制股份單位”,又變更為“經濟受益權”的背景和原因,充分掌握股份經濟受益權和普通認股期權的具體區別,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標的、實現經濟收益的方式、行權條件、行權方式等,明確其“依附于股權而非股權本身”的屬性。并結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對高管持股的限制,論證SERS雖未登記為股權,但其經濟價值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多方信息協同設計。律師團隊在涉及IPO、證券發行、科創板、上交所等相關專業問題方面,通過咨詢券商等專業從業人員,了解公司上市背景、查詢公司上市申報文件等信息檢索渠道,精準辨析專業金融概念,確保確保方案商業可行性與法律合規性無縫銜接。
最后,委托人最終簽署了《離婚協議》、《SERS補充協議》、《遺囑》等重要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