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地產項目遭遇擔保陷阱,錦天城為客戶挽回損失1.5億元
2020-09-017393日前,錦天城代理某港股上市公司內地子公司(下稱客戶)民事訴訟案獲得勝訴,為客戶挽回經濟損失約1.5億元人民幣。
客戶于2019年與當地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A公司)、A公司的唯一法人股東(下稱B公司)以及A、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簽訂《股權及債權轉讓協議》,收購A公司100%股權,股權轉讓價款1.8億元,B公司和實際控制人C承諾除已披露債權債務關系外,A公司無其他債務。
《股權及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后,客戶依約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并進行投資,累計投入約6億元。2020年初,突然出現15位債權人持有以實際控制人C為借款人、A公司和B公司為擔保人的29份借款協議向法院提起12件民事訴訟,要求實際控制人C清償債務本息1.5億元、A公司和B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并申請財產保全,凍結A公司銀行賬戶,給項目開發造成重大影響。
錦天城律師代理本案后,除另行提供擔保申請人民法院解除A公司賬戶查封外,重點關注A公司為實際控制人C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并據此對實際控制人C進行當面訪談。通過訪談,獲得重大突破:B公司的3位自然人股東中有2位系實際控制人親屬,其持有的股權系為實際控制人C代持,另一持股20%的小股東D系真實持有。錦天城律師旋即安排對小股東D進行調查取證,小股東D明確表示:A公司和B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未召開公司股東會進行表決,其對擔保事宜毫不知情。由此,錦天城立即制作小股東簽字訪談筆錄并將該筆錄提交法院,為避免未出庭證人證言效力問題,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對小股東D調查取證。
庭審中,錦天城律師主要認為,借款協議形成時,A公司系B公司全資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均為實際控制人C的近親屬(實控人姐姐),B公司有3位自然人股東,鑒于A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的特殊性,因此A公司提供擔保應經B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而非僅由B公司作出股東決定。B公司的3位自然人股東中2位系為實際控制人C代持,該2位自然人股東應回避表決,即小股東D的意見具有決定性作用,但B公司未召開股東會征求小股東D的意見。因此根據公司法和《九民紀要》相關規定,A公司為實際控制人C提供擔保未經法定程序無效。
此后,1件案件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擔保無效,A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其余11件案件原告申請撤訴,案結事了。
除民事法律服務外,錦天城律師同時認為本案刑民交叉,也涉及房地產項目股權收購活動中有意隱匿或有債務涉嫌合同詐騙問題并全程提供刑事法律服務。
本案由錦天城高級合伙人陳德武律師、褚任律師代理,全永杰律師、王筱楠律師助理亦全程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