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代理的涉港股權投資侵權疑難案件獲廣東高院終審判決支持
2017-02-1381592016年1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上訴人余某(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邱某(原審原告,下稱“委托人”)及原審被告香港某投資公司、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原審第三人林某、傅某等涉港股權投資侵權糾紛一案(下稱“本案”)作出駁回被上訴人余某全部上訴請求并判令余某賠償委托人損失及利息的終審判決,獲支持的金額超過人民幣叁仟萬元,充分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003年,委托人與原審被告余某、原審第三人傅某三人共同簽署《合作投資協議書》,以隱名股東方式通過余某控股的香港某投資公司對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其后,原審第三人傅某退出合作投資,其占香港某投資公司持有的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股權由委托人及余某二人按等比例繼受。2007年,余某利用公司財產權與自然人人身權相分離的特性,未經邱某同意便擅自將香港某投資公司100%股權轉讓與第三人林某,該交易實質上是通過轉讓香港某投資公司100%股權以達到將香港某投資公司唯一資產即所持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股權權益一并轉讓的目的。上述事件導致委托人無法再依據《合作投資協議書》享有投資權益,嚴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我所律師在代理本案過程中,及時根據法律更新情況不斷調整訴訟策略,精準定位訴訟請求,為本案制定了正確的訴訟方向。同時,代理律師不斷從大量而繁復的證據材料中發現對案件具有重大影響的細微線索,層層深入,就委托人的投資事實、損害事實及余某的侵權行為、侵權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事實進行全面舉證,為本案的全面勝訴夯實基礎。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后,終審判決認定合作投資協議合法有效,最終幫助委托人實現侵權損失賠償的全部主張。該案終審判決結果也在此證明,法院對于認定合同無效采用了越來越嚴格的標準,更加注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也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本案由錦天城高級合伙人李立坤律師、高級合伙人郭璇玲律師、律師張惠婷為委托人提供了包括訴訟方案設計、訴訟難點研究、出庭應訴、和解談判等訴訟全程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