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員工深夜11點到公司“偷”走離職申請表,向公司主張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2023-12-183727錦天城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案例
2023錦天城勞專委優秀案例三等獎
作者:黃智君
【基本案情】
汪某在A公司從事銷服專員工作。2021年12月6日20時4分,汪某通過手機端在公司系統上提交離職申請。當天20時20分,汪某將簽字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表》交給她的上司張某,離職申請表上的日期汪某填寫的是2021年12月31日。張某將汪某簽字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表》放在人事助理的辦公桌上。隨后,汪某打包個人用品并將所有物品搬離辦公室。當天晚上23時11分,汪某折回辦公室,從人事助理的辦公桌上拿走了她簽字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表》。23時13分,汪某在微信群向領導提出不同意以個人原因自離。在公司辦理退工退保手續后,汪某提起勞動仲裁,稱公司未經其同意以其辭職為由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屬于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是汪某辭職還是A公司違法解除與汪某的勞動合同?
【裁判要旨】
本案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三個階段,勞動仲裁階段A公司敗訴,一審、二審A公司勝訴。
勞動仲裁委認為,公司不能提供汪某簽字的離職申請表原件,而公司提供的視頻監控不能證明申請人主動辭職,未經公證的電腦系統截圖顯示的內容不具有客觀性,加之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對王某的離職申請審批予以撤銷,離職審批流程未履行完畢,且公司單方面終止了汪某履行工作義務的權利,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汪某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提供的《離職申請表》照片件、視頻監控、張某與同事聊天記錄等證據較為客觀反映了當晚情況,可以看出與汪某陳述簽署客戶名單等內容顯然不一致,公司舉證已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此外,視頻記錄了汪某在簽署文件后收拾物品的經過,將其個人物品全部打包搬走,不符合為休假而整理物品的常規,更似離職而為。法院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主體為汪某,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提供的工作系統截圖、工作系統供應商出具的情況說明、有汪某簽名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照片、張某與同事的聊天記錄、辦公室監控等證據可形成較為可信的證據鏈,證明汪某提交離職申請、簽署《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的事實,合理有據。汪某主張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難點要點】
1、為了證明系汪某主動辭職,公司需提供汪某提交離職申請的系統流程截圖,但該截圖中存在對公司不利的因素,即該截圖也顯示了人事在系統上操作了撤銷汪某離職申請的記錄。
2、公司僅有《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照片,無法提供原件。而且,公司監控視頻根本看不出汪某交予張某的文件是《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還是汪某所述的客戶名單。在舉證方面,公司明顯存在缺陷,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汪某主動離職的事情。
【典型意義評析】
本案是關于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適用的一則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根據該款規定,用人單位證據不足或不充分時,可以通過抽絲剝繭的方式,借以其他證據輔助證明,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使舉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從而獲得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在本案中,通過監控視頻中不同時間段下汪某的行為活動以及其他證據,去試圖還原真相,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與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