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律師成功代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仲裁案,助保險公司免于賠付兩百多萬余美元
2025-10-28567近日,深圳國際仲裁院審結一起涉及跨境貨物運輸的保險合同糾紛仲裁案,裁決駁回申請人某科技公司的全部仲裁請求。
錦天城合伙人徐洪愷、彭雪珍,律師張佳鈺作為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理律師,全程參與該案件處理,憑借精湛的專業能力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為客戶贏得了全面的勝訴,助力客戶成功實現兩百多萬美元的保險拒賠。
一、案情簡介
2022年2月,投保人某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保險預約協議》,約定每月15日前需完成上月發運的全部貨物的申報流程,同時約定“不保貨物”精密儀器的構成條件。
2022年10月29日,某物流公司承運的一車貨物在新疆阿拉山口至哈薩克斯坦阿特勞的陸路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案涉貨物受損。
2022年10月31日,投保人某物流公司就案涉貨物進行保險申報,《投保單》中載明航程為阿拉山口-阿特勞,起運日期2022年10月19日,保險金額達到226萬多美元。同日,保險人就案涉貨物出具《保險單》。
其后,貨物被退運回廈門的生產廠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貨物受損程度存在巨大爭議,定損理賠工作陷入僵局。
二、案件前期處理
本所律師在介入案件后,通過深度梳理案卷材料并與客戶及公估人密切協作,敏銳地發現了本案中存在的出險后投保、超期申報以及貨物屬于《保險預約協議》約定不保的精密儀器等關鍵事實。
此外,本所律師還指導保險公估人固定“案涉貨物實際于2022年9月28日從廈門起運” 的實際證據,為證明投保人隱瞞起運地和起運時間進行申報的事實提供無可辯駁的事實基礎。
其后,本所律師指導某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
2024年3月,被保險人某科技公司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針對某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提起仲裁。
三、仲裁制勝策略
在本案仲裁過程中,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本所律師根據對預約保險機制及保險法下如實告知義務、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精準把握,對本案所涉保險法律問題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針對案件處理形成整體思路,提出多項有力的抗辯意見:
1、排除“預約保險”適用性,奠定勝訴基礎
本所律師提出,由于貨物實際在2022年9月28日起運,因此其應該申報的時間為2022年10月15日以前,其在10月31日投保,顯然已經過了申報期間,因此案涉保單不適用預約保險機制,保險責任期間無法倒溯至貨物起運時,而是應該從10月31日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而保險人接受承保時保險責任才開始。本所律師通過援引《保險法》及保險法理,論證了本案保險責任開始之前保險標的損失已發生,“保險風險”不復存在,從根本上動搖了對方請求權的基礎。該抗辯觀點被仲裁庭完全采納,成為裁決認定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重要原因。
2、明確貨物精密儀器屬性,阻卻賠償責任
本所律師從案涉貨物對運輸傾斜角度要求、環境溫度要求、修復后只能由原廠修復且很難修復等幾個方面,論證案涉貨物屬于《保險預約協議》中明確不保的“精密儀器”。仲裁庭采納我方主張,認定對被申請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舉構建了拒賠成功的第二道堅實防線。
3、揭露對方當事人不誠信行為,引導裁判傾向
本所律師提供詳實證據,說明投保人物流公司在貨物出險后故意錯誤申報貨物起運地和起運時間,從而將超期申報包裝成按期申報,騙取保險人簽發了保險單,違法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同時,也提供證據有效揭示了投保人某物流公司賺取高額保費差價、在理賠中嚴重不配合等不誠信行為,相關抗辯觀點雖未直接作為裁決依據,但對仲裁員形成內心確信起到重要輔助作用。
4、駕馭仲裁程序,決勝庭審細節
此外,本所律師還在庭審中對對方出庭人員及證人進行了一系列精心設計的“突襲式”發問,使對方出庭人員當庭承認對我方有利的關鍵事實,并成功動搖對方證人證言的可信度,使得該證言未被仲裁庭采納。
該仲裁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彰顯了錦天城律師在處理高難度、復雜保險及商事仲裁糾紛領域的頂尖實力,保障了客戶的重大財產權益,獲得委托人的高度好評和認可。未來,我們將繼續秉持專業匠心,為客戶在復雜商事爭議中保駕護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