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高級合伙人何海軍參加南京海事法院審判熱點問題研討會
2021-05-2044275月17日,南京海事法院為統一裁判尺度,促進海商事審判高質量發展,召開承運人責任與船舶留置權相關審判熱點問題研討會。錦天城高級合伙人何海軍律師受邀參加會議。

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案件中,貨規廢除后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承擔問題,何海軍律師認為若三方約定貨規相關條款并入運單,托運人可向契約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主張連帶責任;若無三方約定貨規相關條款并入運單,托運人可向契約承運人主張違約責任,也可向實際承運人主張侵權責任;若同時主張,存在請求權競合。
關于船舶留置權問題,何海軍律師認為文件交付和實際交付都是占有的合法轉移。盡管海商法二十五條規定了造船人、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權,但是還需要注意船舶建造合同性質對留置權行使的影響,國際船舶建造合同中多數約定為買賣合同,船廠在交付之前享有船舶所有權,船東拒付船款時船廠行使的并非留置權,而是所有權保留和物權處分權,可根據約定公開處置船舶來彌補合同價款。
關于海事仲裁條款下船舶留置權的實現路徑問題,何海軍律師認為應當在海事仲裁中增加請求,確認船舶留置權并就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船東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再向海事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若根據民訴法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直接通過特別程序,向海事法院提起實現擔保物權之訴,有規避約定海事仲裁管轄之嫌疑。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李亞林、寧波海事法院審監庭庭長陳曉明、上海海事法院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自貿區法庭)副庭長錢旭、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胡正良、華東政法大學國際航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曲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學立、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和新、江蘇省港口集團法務經理王亮、張家港港務集團辦公室主任袁慧參加本次研討會。南京海事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后龍,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李彬,黨組成員、副院長楊昌順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由楊昌順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