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高級合伙人何海軍受邀參加《海商法》修改研討會
2020-12-01372811月27日,大連海事大學《海商法》修改課題組在南京海事法院召開《海商法》修改研討會,就《海商法》(送審稿)第二章“船舶物權”與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中船舶融資租賃問題征求意見。錦天城高級合伙人何海軍受邀參加并重點就第二章第六節“建造中船舶物權”和第七章中的融資租賃問題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

關于第二章第六節【建造中船舶物權】第三十六條“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權歸屬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由造船人享有”之規定,何海軍認為世界各主要造船國家對建造合同區分為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所有權歸屬根據合同約定符合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建議對于“沒有約定的由造船人享有”的規定進行修改,根據付款方式、主要材料或設備的提供等確定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的歸屬。
關于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船舶建造完畢后,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權自交付之日起消滅”之規定,何海軍認為應當平衡好船東、船廠和抵押權人的利益,應考慮除了完工交付還有現狀交付的特殊情形,交付還包括文件交付和實際交付等現實問題,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相關權利人利益。
關于第四十條“以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選擇投入資金完成船舶建造的,所投入資金在拍賣、變賣該船舶所得價款中,先于船舶抵押權受償”之規定,何海軍認為應當考慮試航過程中產生的海事請求能否享有船舶優先權以及受償順序問題,進一步涉及到試航中的船舶是不是船舶的界定問題,希望在本次海商法修改中能夠明確。
關于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涉及船舶融資租賃增加的條款為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條一百八十一條,何海軍不建議在船舶租用合同章節中加入融資租賃條款,無需在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本章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光租約定直接適用第三節光船租賃合同的規定,也無需在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特殊的權利保留,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作出相應約定??傮w而言,應保持海商法的穩定性,金融創新涉及到的問題交由市場主體約定解決。
關于船舶份額抵押權、優先權、留置權等問題,《海商法》修改課題組進行了背景介紹和說明。南京海事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后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李亞林,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初北平、副院長蔣躍川,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葉金強,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各金融機構、高校、港航企業、造船企業代表參加了本次會議。研討會由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蔣躍川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