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天城合伙人接受東方財經頻道《聚焦自貿區》欄目專訪——“逆流而上的平行進口汽車”
2015-05-111376792015年5月6日上午,我所高級合伙人葉芳博士接受東方財經頻道《聚焦自貿區》欄目專訪——“逆流而上的平行進口汽車”(該節目于2015年5月9日19:30在東方財經頻道首播(第一財經頻道會重播))。葉律師就如下問題給予了專業解答:
一、“2005年《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仍然有效,但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得以銷售汽車的名義銷售已在境外辦理登記或使用的車輛’。這導致對美規車進口渠道產生重要影響,目前市場處于觀望狀態。這背后有什么樣的考量,以及未來的影響和趨勢如何?”
葉律師認為:美國海關條例(19CFR)中沒有將是否登記注冊作為認定是否新車的標準,而是以“購買者是否終端消費者(ultimate purchaser)”來判斷,而所謂“終端消費者”的定義“是不轉賣(resale)為目的的購買者”。這樣的監管方式是比較科學的,不因為“穿了馬甲”就改變本質。我國如果簡單的以是否登記注冊為抓手來判斷是否國外新車或舊車進行監管的話,沒有脫離一貫的“事前監管”的思路,期待監管者真正轉變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
二、“小3C汽車進口還有哪些障礙?”
葉律師認為:所謂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是產品質量的認證制度,該制度設計初衷是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方能進入流通,不論申請者是誰,只要產品本身質量合格就達到制度初衷,不應以申請者是誰來阻撓認證的受理。汽車的3C認證正是此例:2009年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7號)第十條規定“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進口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委托經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進行認證。 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均可以向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委托。” 2005年《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現行有效)第六條規定“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這些規定下,只有汽車生產者或銷售者、進口商才能對汽車進行3C認證,而其他主體不能成為認證委托人例如沒有品牌授權的經銷商,就因此想方設法以“改裝車”、“非廠牌”的方式委托進行認證,取得所謂小3C認證。
這還是我們監管者的 “事前監管”的又一手段,真正變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實現自貿區改革的真正意圖,任務緊迫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