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5年8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境外投資者在確定稅收抵免額度時,可選擇按再投資額的10%或者可適用的稅收協定規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稅比例計算。相關比例一經選定,在持有投資滿5年后收回投資并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時,不得再適用稅收協定規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稅比例。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進行再投資的,按實際支付相關款項之日的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該再投資利潤遞延的股息所得企業所得稅稅額和稅收抵免額度。
本次公告在跨境投資稅收管理領域實現了多項突破性創新,不僅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也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了更加明確的合規指引。
一是雙重優惠疊加機制。明確稅收抵免政策與遞延納稅政策并行不悖,境外投資者可同時享受兩項優惠。這種“雙重紅利”顯著提升再投資的稅收吸引力,避免政策交叉導致優惠減損。例如,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既可暫不繳納股息所得稅(遞延納稅),又可在未來繳納其他稅款時抵減免稅額(稅收抵免),大幅降低整體稅負。
二是稅收協定待遇選擇權的前置行使。創新性地允許投資者在再投資時點即選擇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而非傳統上在收款時才申請協定待遇。這一機制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規劃空間,但要求其前瞻性評估未來稅收安排。例如,A國投資者按中A稅收協定可享受5%股息稅率,其在再投資時選擇適用5%計算抵免額度,即使5年后中國與該國修訂協定提高稅率,其已確定的抵免額度仍受保護。
三是跨境稅務管理精細化。公告構建了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從再投資時間認定、持有期監控到收回投資處置,形成閉環管理。特別是確立“分賬歸集、跨區協作、信息共享”三位一體的征管機制:按利潤來源企業分設抵免額度池;建立省級稅務機關間信息傳遞渠道;要求金融機構配合提供跨境資金流數據。這些措施顯著提升政策執行的可操作性和監管精準度。
四是爭議處理規則的突破。明確當稅務機關否定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資格時,允許納稅人按補繳稅款相應調增抵免額度。這一規定有效平衡征納雙方權益,避免因后續認定變化導致納稅人喪失全部優惠。例如,投資者選擇5%協定稅率形成50萬元抵免額度,后稅務機關認定其不符合協定條件,要求按10%補繳100萬元稅款,則納稅人可將抵免額度調增至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