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護航“海上新廣東” | 筑牢船員權益司法保護防線--許某與銘某公司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中國籍遠洋船舶船員工傷案件應受《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約束
基本案情:
東某公司與銘某公司簽訂船員派遣協議書,約定東某公司雇傭銘某公司所派船員到其管理的“東某和”輪工作。銘某公司與許某簽訂船員聘用勞務協議書,派遣許某到“東某和”輪工作并擔任三副職務。同時,許某也與作為船東的暢某公司簽署了上船協議。許某在船上作業時因纜繩斷裂受傷,回國后被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障礙十級。因三家公司均未為許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許某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銘某公司、東某公司和暢某公司對其工傷保險待遇、船東補償金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和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審理認為,《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已在我國生效,中國籍船員在國際航行船舶上因工傷產生的糾紛,應當首先適用該公約,公約沒有規定的,適用國內法律的有關規定。公約規定,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船員社會權利,可通過各成員國的法律法規予以實施實現,因此許某可就其在船工作時的受傷事故尋求國內勞動法及工傷保險制度救濟。銘某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主體,未繳納工傷保險費,應向許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東某公司和暢某公司人格混同,作為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上船協議聲明船東受《中國船員集體協議》約束,故東某公司和暢某公司根據該協議應當支付船東補償金。
裁判要點: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自2016年對我國正式生效以來,在保護船員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該案明確了中國籍遠洋船舶產生的船員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應優先適用公約;船員根據公約要求的就業協議向船東索賠,不影響其尋求國內工傷保險制度救濟的權利;同時也厘清了公約項下的船員招募和安置服務機構,與國內勞動法項下勞務派遣單位的區別。該案通過對以上三個問題的認定,深刻闡述了公約與國內勞動法與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關系。在切實保護船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國內船舶更好履行公約、推進國際法治與國內法律的協同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