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仲裁法》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到內地自貿區開展涉外仲裁業務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新修訂的《仲裁法》第八十六條約定“支持仲裁機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第八十七條約定“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特別行政區)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
這些條款意義深遠。中央一直以來都非常支持香港的法律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國家“十四五”規劃更賦予了香港“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任務,現時內地一些法院在涉外調解案件中會將部分案件交由香港調解機構處 理。而上述新條款的出臺,意味著香港仲裁機構可依法進入內地自貿區(如南沙、前海)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內地的仲裁機構也可“走出去”開展仲裁業務。憑借雙語普通法制度及國際化優勢,香港將進一步發揮“超級聯系人”作用,強化兩地仲裁制度銜接。
新修訂的《仲裁法》完善了具有中國特色且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于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